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构建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设想/袁华明

时间:2024-07-07 22:5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构建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设想


袁华明



内容提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尽快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已是当务之急。本文在界定电子商务概念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电子商务信用制度存在不足,本文提出应当充分重视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重要性,秉承“前瞻、务实、卓越”的理念,逐步确立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发展方向。文章最后勾勒出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建设的整体框架,认为应当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关键词:电子商务 信用机制 加强监管 认证体系

作者:袁华明,浙江省社会科学院观察与思考杂志社记者,法学学士。

时下,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 EC )方兴未艾,它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与运用的产物,是人类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结晶,代表了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1]
电子商务模式被认为是21世纪商务运作的主流模式,江泽民同志出席1998年在吉隆坡举行的APEC会议期间就曾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制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2]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学者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仍未能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如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专题报告的定义,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出品、储运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贸易活动,即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信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3] 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第二条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指货物或服务交易的全部或部分系通过使用电子讯息进行的交易。[4]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机构、国家和地区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对电子商务的内涵与范围也作了不同程度、不同角度的规定。
对电子商务的界定,事实上归纳起来就是“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所有利用电子手段所进行的商务活动均为电子商务,这就将现有的一切电子技术的商业化和商业交易的电子化纳入电子商务的范畴;而狭义说则认为电子商务仅指在因特网上进行的商业交易行为,即所谓的Internet Commerce (IC)。笔者认为,从法学的角度看 ,电子商务应是一种运用各种电子通讯手段所进行的商事法律行为,[5] 即采用广义说。
面对滚滚而来的电子商务浪潮,如何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机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并促进其自身的良性负发展,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原因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先进的交易模式,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日益普及,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现实,那就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个“e体化”的发展趋势。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双向信息沟通、交易手段灵活和交货方式快速的特点,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更由于它减少了中介环节,加速社会商品流通,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6]对于刚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国来说,还有助于国内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之所以说要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其重要性就体现在电子商务本身在国民经济中的高度普及率以及其巨大的潜能。我们完全有理由要为电子商务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其中信用环境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应当说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信用在法学意义上是对民商事主体所实施行为的一种评价,包括民商事主体对自己利益的追求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7]电子商务信用则是指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在进行相关交易时应当以诚实和善意的表示并努力促成交易的完成,在不怀有欺诈的情况下还要承担维护加以安全的义务。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后必将进一步提高交易的安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最大弊病也就是交易安全系数偏低,当然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经济问题,还是一个技术问题;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后,由于关乎自己的利益,交易行为当事人将会更加谨慎地处理交易过程,确保交易的安全完成。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繁荣。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推广和普及,将越来越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模式,规范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无疑对规范整个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建立相关信用制度无疑是当前“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机制还有助于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市场经济从静态上看是法制经济,从动态上看是法治经济,实现经济民主化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后有利于将进一步提高经济民主后的程度,具有深远的意义。
当然,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机制也是出于其自身的需要。经济学家将现代社会称之为“匿名社会”(anonymous society ),在这一社会模式下,居民的流动性大,交易双方通常并不认识,相互之间也缺少“乡村社会”中存在的其他制约因素,这就使得对交易侵害人的惩罚受到很大的限制,传统的以个人为基础的信誉机制已经失灵。[8]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建立以市场主体为基础和核心的信誉机制。从这个角度上看,电子商务企业作为市场主题和信誉载体,构建信用机制是逝在必行的了。
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机智的另一个方面因素则完全是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技术原因。众所周知,电子商务是以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和依托而发展起来的,离开技术平台谈电子商务就只能是诸多空话。电子商务企业一般使用的网络系统包括国际互联网(Internet)、内联网(Intranet)和外联网(Extranet),应该说各种网络都是开放的体系,最多只是相对封闭,不存在完全封闭的网络。在“防火墙”(Firewall)及其它网络接点上往往还会存在技术瑕疵,使网络内部存储的电子数据信息容易被非法浏览、查看、截取甚至删除、修改、干扰等。这当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上的瑕疵,但这样做不仅社会成本很高而且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所以的技术问题,其后果往往是当事人采取别的方式攻击网络而窃取商业秘密等信息,东墙刚补西墙又漏;而通过立法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机制,不仅节约了社会成本,而且还可以通过给予受害者民事损害求偿权等途径来提高企业的维权意识。
二、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现实与发展思路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信用机制还相当不完善,基本上还处于一个刚刚起步的阶段。
从立法上看,对电子商务信用机制进行规范的立法少之又少。我国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的理发本来就不多也尚不足以构成一个法律体系;不仅如此,而且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一些矛盾,而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存在又大大降低了立法的位阶。现行的电子商务理发散见于个法律法规之中,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征求意见稿)》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纷繁复杂的电子商务活动作了初步规定;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则在宏观上为电子商务的安全构筑了框架,也为电子商务信用制度建设构筑起了最基本的法律框架。
从技术上看,我国电子商务技术基本上是引进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技术,包括SET协议及公钥/密钥系统等,近年来也自主开发了一些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技术,但仍不能应付纷繁复杂的实际变化。不可否认,技术保障是整个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电子商务的主要技术是它的安全保障技术,通过计算机的智能化控制,以防止当事人的欺诈图谋,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及交易主体不因交易而遭受不必要之人为损失。
从经济实务来看,在众多的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屡见不鲜,交易行为短期化倾向严重,而对相应的不诚实交易行为的惩戒力度又相对不够。企业这一市场主体为核心的信誉载体相对缺失。以浙江省为例,浙江是一个基础相对较差却能在短短二十年间成为中国的经济大省,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集群经济的运作模式。浙江企业被经济学家比喻成高速公路上的汽车,一旦发生堵车事件,可以立刻调转车头再寻捷径,它不像“苏南模式”那样被比喻成是“行驶在轨道上的火车,一旦堵车,全线瘫痪”。这里不仅有浙江人的精明、灵活,但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浙江人在从事商事交易活动中带着一些嬗变和不诚信的因素。温州人恐怕是经历了最多的诚信考验,从遍地的假货到今天几乎倾付全力地去打造诚信品牌,整个过程也许就是整个诚信机制建设的缩影。
中国未来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建设的发展思路应该是秉承“前瞻、务实、卓越”的理念,多管齐下,在综合平衡中谋求更大的发展。
一是要坚持信用建设与保护交易自由、安全相统一的原则。意思自治是传统私法的首要特征之一,电子商务作为新生的商事运作模式,自然也应当对其加以保护。只有充分保护电子商务的交易自由并且鼓励这种自由交易的发展,才能促成电子商务自身走向成熟、走向繁荣。需要指出的是保护交易自由是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是受到法律制约的自由。在传统商法中,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乃是指必须充分保障商务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揭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加强法律监督,维护交易安全;[9]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电子手段自身存在瑕疵,如电子记录易被改动等,使电子数据真实性大打折扣,为交易安全留下隐患。在电子商务法中特别强调保护交易自由与安全相统一是电子这一特殊手段在商事领域运用中的客观要求,也是保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立信用机制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好地促进商事交易的进行。建立信用 基础上的自由、安全的电子商务交易才是真正体现其价值。
二是要坚持信用建设与保证交易迅捷、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交易迅捷是电子商务存在并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壮大的最根本原因。电子商务使交易省去许多中间环节,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但这并不意味着效益的必然增加,我国目前的许多电子商务企业仍未能完全摆脱“泡沫经济”的阴影,甚至亏损严重,有些在美国纳斯达克(NASDAQ)上市的电子商务企业也未能存乎其外。交易迅捷固然是商法所追求的目标,但效益乃是商法发展的经济因素,也是根本的内在动因;而信用机制只有从正面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使交易迅捷并且使当事人因此而获得较高的效益,那么我们才认为是成功的和可取的,否则,若是起不到正面的效用,反而影响原有的交易效率和效益,就有违商法追求合法条件下利益最大化的宗旨了。因此,建立信用机制必须与追求交易迅捷、效益有机统一,这是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建设的又一重要原则。
三、建立信用机制的几个配套工程
要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单从一、两个方面努力肯定是不够的,它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必须要全方位地努力。笔者认为,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配套工程,以期能够构建起比较完整的制度框架。
1、加强信用法制建设
信用是一个多视角、多范畴的概念,既然它是一个法学概念,就应该在理论和立法上不断完善它,因此完全有必要加强信用法制的建设。
加强信用法制建设,为信用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十分重要。要继续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对关乎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要制定好、执行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等都是十分重要的市场法。
这里还要提一下的是,要强化电子合同的立法和执法建设。对电子合同的规范是电子商务法最为重要的部分,也是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狭义的电子合同法主要包括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代理等总则性规定及各类合同的特殊规定,亦涉及少量管辖问题;广义电子合同法除包括狭义电子合同法的内容外,还应包括电子合同涉外管辖(连结点的确立等)问题、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等。此处所说的电子合同法从狭义。由于虚拟化的操作,电子合同关系的主体通过电子手段来设立、变更、终止合同,因此必须在保证电子手段技术本身安全、准确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终端用户的收、发、转行为的标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应当明文规定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对电子错误、电子监控等亦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宜。电子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实体法中包含了少量程序法条款,主要是合同的管辖问题,建议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电子合同交易中的“场所”等问题。通过电子合同,在源头上保证电子交易行为的信用度是当前的主流思潮。
2、完善监督系统
完善监管体系的意义在于能够及时发现并惩戒不诚实的行为。
国家可以对数据交换、电子化交易等进行有效的监管,由于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在Internet上进行交易,国家基于对电信通信信道的监管权而同时可以对Internet上的电子交易进行监管。
国家对电子商务信用的监管主要的方式和途径是规范企业信用制度、搭建企业信用公共信息平台。按照“部门协调、联合征信、统一管理、分类使用”和“政府发起、部门联合、相对独立、逐步社会化”的原则,建立企业信用公共信息平台,[10],其目的在于将信用信息公布于众,以此惩戒具有不良信用记录者。
除国家监管外,还应建立交易相对人监管制度和企业内部监管制度。交易相对人的监管不像国家监管那样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一般为个案监管。由于相对人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债权关系,相对人一般都不会怠于监管,而恰恰相反,相对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而积极进行监督、催促。企业内部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一般也较为完整、系统,但是一些企业往往不愿意自揭其短,从而影响了内部监管的效果。未来应当强调在企业内部建立相对独立的会计信息监管结构,强化责任意识,实现自我监管。
在各个部门当中,可能要数金融电子监管最为重要。随着电子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从1997年开始,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转型为“网上银行”,并积极推动“金卡工程”的实施,2002年中国银联公司挂牌成立后,金融电子商务日渐步入完善。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和命脉,需要法律加以特别的保护。电子商务原本只是解决交易的成本、中介等问题,使交易更加便捷,但随着支付手段(Payment)的更新,金融业也开始介入电子商务领域。应该说金融业介入电子商务领域是电子商务自身发展进入成熟期以后的事,对市场主体的金融信用记录进行有效的监管显得相当的重要。
3、建立完善的电子认证体系
电子认证(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被认为是具有技术性的监管方式。加强和完善电子认证,有助于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
电子认证是电子鉴别技术在商事交易关系中的具体应用,为电子商务活动交易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等活动。我国在电子认证方面的立法上应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监管等方面,强化安全认证上的管理。同时注意与国家密码管理法律法规的协调。这似乎倾向于追求实现经济民主,以经济法手段来管理和调整商法问题,有违私法自治的原则;但实际上,立法上作这样的规定和目标追求完全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乃是遵从商法保障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
此外,强化电子签名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首先应当确立数据电文(DATA MESSAGE)的法律效力,因为这是电子签名的前提。在赋予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同时,还可以赋予其证据效力,因为只赋予数据电文实体法上的效力而不赋予其程序法上的效力,必将给司法实践造成困难。然后在对电子签名定义的基础上,对电子签名成立与确认、生效要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

中医药信息是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基础信息,大力推进中医药信息化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中医药政务信息化建设已经启动,在网络建设和现代办公技能等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中医药应用网络初具规模,中医医院信息管理、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网络、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中药信息网络等建设初见成效;中医药信息资源建设得到加强,中医药统计信息、中医药文献、中医药法规等数据库初步建立;国家和有关部门相继制定颁布了一些中医药信息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这些都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从整体上看,各地区中医药信息化发展还不平衡,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与中医药事业发展还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中医药信息工作认识不足,基础建设还相对薄弱,中医药信息标准与规范尚待完善,中医药信息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十一五”期间,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中医药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加快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对于提高中医药科学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中医药事业加速发展,实现中医药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中医药信息化建设,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十一五”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方针,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中医药信息化水平,推动中医药行业管理效率、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促进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十一五”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目标:中医药电子政务系统得到完善,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中医医疗服务信息系统不断加强,逐步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和标准,实现中医医院信息化管理。中医药信息资源库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建设一批影响全行业、支撑中医药主要业务的基础性、战略性数据库,使中医药行业信息基础资源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中医药信息标准化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形成一批中医药信息建设示范基地,基本建立起覆盖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多方面的较为全面的中医药信息网络平台,使信息技术在中医药防病治病的实际应用上取得创新性进展。初步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要求,满足政府、社会和公众需求,高效便捷的中医药信息化体系,推动中医药行业信息化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中医药电子政务系统建设
——办公自动化。完善办公业务软件,建立统一的公文处理和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机关办公业务的自动化、数字化和网络化,节约行政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中医药政府网站。积极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增强中医药管理的透明度,完善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公众咨询、网上办理中医药业务提供统一平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逐步建立以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与相关部门联络通畅、协同关联的中医药政府网站群。
——中医药行政管理网络。整合各类中医药行政管理应用系统,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应用工作,实现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形成具备数据处理、资源共享、网上办公等功能的中医药行政管理网络。依托中医药电子政务平台,促进和规范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传输与交流,使中医药行政管理、应急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高,为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提供技术保障。
(二)中医药公共信息系统建设
——中医药统计信息网络。建立中医药综合统计信息网络报送体系,完善中医药统计信息网络报送规范,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统一的中医药统计信息管理软件,充分利用国家统计信息资源,为中医药科学决策服务。
——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加大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系统项目的管理力度,加快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系统,进行中医医疗质量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换代。有条件的省(市、区)应建立本地区的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实现监测数据库上报的网络化。
——中医药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完整的中医药数据体系,完善并充分发挥中医药统计信息数据库、中医药文献数据库、中医药专业技术标准与规范数据库、中医药机构数据库、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数据库、中医药政策法规数据库、中医药科研数据库、中医药教育数据库、中药数据库、中医方剂数据库、中医临床数据库、公共与行政管理数据库、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数据库等基础数据库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中医古籍文献数据的挖掘和集成,加速中医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中医药数字图书馆和博物馆。建立中医药电子文献资源共享平台,提供中医药文献信息资源的网络服务。充实并完善中医药数字图书馆和博物馆,充分发挥中医药数字图书馆和博物馆的网络宣传和教育作用,提高中医药信息资源的管理水平和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度。
(三)中医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
——中医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医院的功能定位和发展趋势,制订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整合开发具有中医药管理特色、适合中医、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机构特点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改进和不断完善医院信息管理程序和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中医医院管理信息化,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和管理水平。
——中医药医疗服务信息网络。加强中医药医疗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规范中医药医疗服务信息网络管理,开展网络预约挂号、社区卫生服务、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在线咨询等,不断提高中医药医疗信息网络服务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
——智能化辅助中医诊疗系统。整理开发名老中医及专家诊疗系统,规范智能化辅助中医诊疗系统的研究,努力建立并积极推广能够体现中医辨证规律、充分运用中医中药理论特点的智能化辅助中医诊疗系统。研究开发中医诊疗仪器和设备,促进中医诊疗技术现代化。
——电子病历。完善和规范中医电子病历信息标准,积极推广和应用电子病历,建立具有中医特点的包括四诊、辨证、立法、处方等内容的电子病历信息系统,为实现医疗信息共享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中医药科技和教育信息系统建设
——中医药科技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技信息系统的研制工作,完善和推进中医药行业的科技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推进中医药学科数据体系建设,制定中医药科学信息术语标准,完善科技信息查新系统,搭建中医药科技信息研究支撑平台,开展中医药科学数据分析与挖掘研究,提高科研数据库的使用能力。整合科技资源,建立基于国际互联网的中医药科研成果推广平台和国际传统医学科技信息管理与利用平台,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中医药继续教育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教育资源,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多方协作的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信息网络。积极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电子课件和传媒系统,充分利用中医药校园网络资源,满足乡村医生、社区医生、专科医生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教育的需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审定、实施、检查与评估的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提高对中医药信息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中医药信息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宏观决策的作用。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切实加强本地、本单位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建立领导机构和管理协调机制,设立信息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并负责中医药信息化具体工作。积极引导学术团体参与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学术团体在行业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
(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引进和培养中医药行业信息化专业人才,将中医药信息化培训列入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中医医院院长等人员的信息技术培训。鼓励和引导中医药院校开设中医药信息管理专业,培养一批既懂中医药业务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逐步规范中医药行业信息人才的使用制度,不断巩固和扩大中医药信息化队伍。对于在信息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建立中央和地方多级财政投入机制,各地中医药事业经费中应规定适当比例用于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经费要纳入年度预算。坚持信息化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社会化、专业化的方向,积极开辟多种资金筹集渠道,充分利用企业和社会力量,扩大资金来源,确保稳定的信息化建设经费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完善规范制度建设
根据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制定一批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的中医药信息标准和规范。重点开展中医药信息化规章制度、中医药信息平台技术规范、中医药数据库技术标准的制定。加强自主研制开发的中医药信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安全防御系统,不断提高网络安全防御水平,确保中医药网络信息安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6日  证监发字[1997]31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31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

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对未按时上报

的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