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工信部运行[2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建立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能力,确保应急工业产品供应及时、有序、高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总结汶川和玉树特大地震抗震救灾、防控甲型H1N1流感等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三月六日
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及任务分工
2.1组织体系
2.2任务分工
3应急准备
3.1机制准备
3.2工业产品储备
3.3产业准备
3.4信息准备
3.5科技准备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
4.3信息发布
5事后管理
5.1征用补偿
6保障条件
6.1资金保障
6.2运输保障
6.3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与培训
7.3应急能力建设评估
7.4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1总则
1.1目的
建立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能力,确保应急工业产品供应及时、有序、高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国家在处置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处置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需求,具体是:
(1)协调突发事件处置急缺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组织;
(2)协调突发事件处置急需装备、材料和其他工业产品的供应保障,动物防疫物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等国家已有应急预案按其规定执行。
1.3.2本预案指导地方开展有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基于现有应急工业产品管理体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协调企业按照需求做好应急工业产品保障供给。
坚持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应急工业产品保障由事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建立分级响应、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
坚持预防和准备为主,平战结合。注重常态与应急状态的衔接,做好生产能力准备,增强防范意识,加强预案演练。
坚持快速反应,及时高效。加强部门间、部省间、区域间沟通协调,完善应急工业产品生产与运输、储备、调用间的协调机制。
1.5预案体系
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是国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体预案,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的规范性文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发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
(2)专项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专项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为某类应急工业产品(如装备、材料等)或者某类突发事件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如地震、气象灾害等)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发布实施。
(3)地方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地方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州)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为应对本地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并发布实施,报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4)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应急预案。由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要求,为做好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组织制订并实施,报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体系及任务分工
2.1组织体系
工业产品应急保障组织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地(市、州)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四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和本预案规定,负责综合协调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地(市、州)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2.2任务分工
2.2.1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管部领导担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新闻宣传组和专家咨询组,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时可根据需要在原材料、装备、消费品和电子信息产品领域成立专项保障组。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2)领导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制订工作方案,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需要,制订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联合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4)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2.2.2综合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人员为成员。综合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按规定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2)联系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3)综合分析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需求信息,提出安排建议;
(4)跟踪了解应急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协调相关问题;
(5)承担应急值守,起草专报信息,编辑工作简报;
(6)承担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状态下的日常工作;
(7)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原材料保障组组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分管司领导担任组长,承担消杀用品、建筑材料等应急保障。装备保障组组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分管司领导担任组长,承担救援装备、运输装备、抢修装备等应急保障。消费品保障工作组组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分管司领导担任组长,承担医药、食品等应急保障。电子信息产品保障组组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分管司领导担任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和软件服务业司分管司领导担任副组长,承担通信装备、监测探测设备等应急保障。各专项保障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根据工业产品应急需求,拟订紧急生产方案;
(2)监测有关应急工业产品产销存情况;
(3)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工业产品生产和供应;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4新闻宣传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分管厅领导担任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人员为成员。新闻宣传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归口对外宣传,确定宣传口径;
(2)通报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3)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5专家咨询组,由工业领域的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专家咨询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对工业产品应急保障提出建议;
(2)对工业产品选择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应急准备
3.1机制准备
3.1.1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预警预报机制
密切与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关注突发事件演进过程。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对可能受到威胁的地区和行业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向有关地区和行业发出预警信息,通报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可能调用的应急工业产品范围和规模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要求有关地区和行业做好应急准备并采取相应措施。
3.1.2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部门协调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部门联络员制度。常态下不定期交流工业产品应急需求信息;应急状态下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
3.1.3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部省合作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地方政府共同建立应急工业产品保障合作机制,加强需求信息沟通。
3.1.4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区域联动机制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发挥比较优势,按照就近、救急的原则,结合区域发生突发事件规律,建立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区域联动机制,加强相互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共同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
3.2工业产品储备
3.2.1生产能力储备
对峰值需求大、正常储备难度高、生产工艺特殊的应急工业产品,根据产品类型、地理位置和未来需求,建立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重点企业认定制度,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生产能力储备,加快完善和优化全国范围内的空间布局,建立健全相对稳定、动态调整的应急工业产品生产能力储备体系。
3.2.2社会储备
充分利用生产企业在库存和销售环节的现有储备能力,对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经常性工业产品,选择有关生产企业开展社会储备,定期发布指南,强化动态调整和跟踪。
3.2.3实物储备
根据需要,必要时对重要应急工业产品采取实物储备。
3.3产业准备
制定扶持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明确鼓励发展的重点应急产品和技术,建立应急产业标准体系和准入制度,提高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和处置的产业支撑能力。
3.4信息准备
开展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调查,掌握产品类型、性能指标、生产能力和库存等重要信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业产品信息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3.5科技准备
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先进适用应急工业产品相关技术研究,加强应急工业产品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对工业产品需求的紧急和严重程度,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响应级别。
4.2分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应急保障响应(Ⅰ级)
4.2.1.1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工业产品短时间需求数量巨大、现有生产能力严重不足,或者所需应急工业产品不在常态准备范围、类型多,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国务院或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署了保障任务。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了保障需求。
4.2.1.2启动程序
(1)综合组提出启动工业产品应急保障Ⅰ级响应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正式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宣布后,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综合组、有关专项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本预案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4.2.1.3响应内容
响应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每日召开工作例会,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安排应急保障工作任务,协调重大问题,向突发事件发生地派出现场工作组。
综合组第一时间掌握并确认应急工业产品需求信息,提出安排建议;根据需要提出应急工业产品运输需求并做好衔接,及时上报重大情况,做好应急值守,协助有关企业捐赠应急工业产品。
根据原材料、装备、消费品和电子信息产品领域的应急保障需要启动相应专项保障组,对峰值需求巨大的应急工业产品,拟订不同类型产品应急生产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正常储备难度高的应急工业产品,第一时间掌握库存情况,建立动态监测制度,采取提供生产企业信息、紧急调用等形式做好应急保障,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实施紧急征用。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区域联动机制,按属地原则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其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部署,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相关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应急工业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要素保障工作。
承担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要与相关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在需要启动应急生产机制时,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和计划,加强与上下游关联企业的合作,快速扩大生产能力,按时、保量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和供应,并及时上报产品供给、生产能力和库存等重要信息。
新闻宣传组及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重大事项宣传,定期发布信息,必要时组织专题新闻发布活动。
咨询专家组在应急保障主要节点和重要事项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4.2.1.4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稳定后,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4.2.2重大应急保障响应(Ⅱ级)
4.2.2.1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工业产品短时间需求数量巨大、现有生产能力不足,或者所需应急工业产品不在常态准备范围、类型较多,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下达了保障任务。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了保障需求。
4.2.2.2启动程序
(1)综合组提出启动工业产品应急保障Ⅱ级响应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是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正式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宣布后,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综合组、有关专项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本预案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4.2.2.3响应任务
响应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下达应急保障工作任务,协调重大问题,必要时向突发事件发生地派出现场工作组。
综合组及时掌握并确认应急工业产品需求信息,提出安排建议;及时上报重大情况,做好应急值守,协助有关企业捐赠应急工业产品。
根据原材料、装备、消费品和电子信息产品领域的应急保障需要启动相应专项保障组,对峰值需求巨大的应急工业产品,视需要拟订相应应急生产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正常储备难度高的应急工业产品,采取提供生产企业信息、紧急调用等形式做好应急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区域联动机制,按属地原则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其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指导协调。
承担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的供应企业,要与相关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按时、保量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和供应,及时上报产品供给、生产能力和库存等重要信息。
新闻宣传组及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重大事项宣传报道,不定期发布信息。
咨询专家组在应急保障主要节点和重要事项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4.2.2.4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稳定后,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4.2.3较大应急保障响应(Ⅲ级)
4.2.3.1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所需个别应急工业产品短时间需求数量巨大,或者所需应急工业产品不在常态准备范围,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下达了保障任务。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了保障需求。
4.2.3.2启动程序
(1)综合组提出工业产品应急保障Ⅲ级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正式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宣布后,综合组立即启动值班制度,根据本预案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4.2.3.3响应任务
响应启动后,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综合组每日召开工作例会,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紧急生产,通过提供生产企业信息、紧急调用等做好工业产品应急供应,及时上报重大情况。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启动区域联动机制,按属地原则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其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承担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的供应企业,要与相关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时、保量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和供应。
4.2.3.4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稳定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4.2.4一般应急保障响应(Ⅳ级)
4.2.4.1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所需个别应急工业产品不在常态准备范围,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下达了保障任务。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了保障需求。
4.2.4.2启动程序
(1)综合组提出工业产品应急保障Ⅳ级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是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由综合组组长正式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宣布后,综合组根据本预案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4.2.4.3响应任务
响应启动后,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综合组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根据需要采取提供生产企业信息、紧急调用等方式做好工业产品应急供应,及时上报重要情况。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报送重要信息。
承担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的供应企业,要与相关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时、保量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和供应。
4.2.4.4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稳定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4.2.5 响应级别调整
4.2.5.1 随着突发事件进展,当所需应急工业产品保障条件超出或小于已发布响应级别时,可根据需要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
4.2.5.2 当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时,如所需应急工业产品达到上述相应级别,可参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信息发布
4.3.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3.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5事后管理
5.1征用补偿
根据征用应急工业产品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保障条件
6.1资金保障
对于保障应对突发事件调用、征用应急工业产品所需各项经费,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工业产品应急保障所需经费,通过规定程序申请由同级财政审核后予以保障。
6.2运输保障
加强与综合运输协调部门和交通运输、铁道和民航部门衔接,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确保应急工业产品运输畅通,必要时可申请“绿色通道”。
6.3通信保障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通信网络,建立联系渠道。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或地方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联合应急演练活动。
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7.2宣传与培训
组织编写统一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培训大纲和教材,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图书等多种渠道,宣传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
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7.3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评估
定期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提出评估方法和程序。
7.4奖惩
对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成品、半制成品和在制产品。
8.2预案管理
定期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更新: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相关新的法律法规;
(2)根据应急演练和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的评估结果,需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3)因机构改革需要对应急管理机制进行调整;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业经2005年12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上一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林业、环境保护、动物卫生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水利、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逐年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改良土壤,合理保养土地,提高地力,防止基本农田的污染、沙化、盐渍化。
第七条 政府在编制和依法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和乡(镇)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程,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在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中载明基本农田的数量和位置。
第八条 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所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县、乡(镇)基本农田的具体数量指标,由上一级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九条 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开发、整理后建成的标准农田和新增加的连片耕地、良种繁育基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需要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下列程序划定:
(一)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经本级政府审定,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乡(镇)政府根据县政府编制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和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按村(组)具体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核定保护面积,绘制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图;
(三)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绘制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填报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汇总表;
(四)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政府组织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一条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经验收确认后,由县政府设置保护标志,并在基本农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基本农田保护区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护区地块名称、编号、面积和四至范围;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图;
(三)保护区责任人;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变更台账,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应当自基本农田保护区验收确认后60日内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或者占用的,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或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基本农田申请;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地踏勘意见;
(三)基本农田补充划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基本农田补充划入方案,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向被占用单位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并在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前恢复所占用基本农田的耕作条件。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并按期归还。
第十八条 基本农田使用权以承包、联营合作以及转包、转让等方式依法流转的,不得改变基本农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破坏地力。
第十九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二)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设施;
(三)损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达不到基本农田要求的,当地县政府应当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复垦的基本农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区域内推广、轮换、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化学、生物肥料。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基本农田建设和保养义务,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已建成的项目对基本农田有污染的,必须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政府应当在土地出让金中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基本农田建设。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政府。
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巡查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考核制度。
上级政府每年应当向下一级政府下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下级政府每年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履行情况。出现基本农田减少或者破坏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上级政府应当责令考核不合格的政府补划基本农田,并暂缓下达其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未按期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土地、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占用基本农田审批事项的;
(二)应当组织复垦而未依法组织实施的;
(三)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