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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良知/高军

时间:2024-06-16 13:5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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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良知

高 军

摘要:法官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须依靠法官来公正有效地适用。而在法官要素中,法官良知又是其灵魂,法官良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司法过程的结果,决定有无司法公正。本文着重就法官良知的内涵及保持法官良知的内外部诸条件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法官  司法  良知  
法治社会是司法最终裁决的社会,法官代表法律裁决案件,对维护整个社会稳定与健康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是社会正义和人权的最后救济者,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须依靠法官来公正有效地适用。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不仅仅依据的是事实与法律,除此之外,还要结合自己的良知,即基于对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与理解以及对自己所经历的法律生活的体验和反思,而产生的对社会成员之社会行为的善与恶、正确与错误进行判断并采取相应行动的意识与能力。学者指出,“就一个法官而言,他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然而,他的良知则永远是最重要的。法官良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司法过程的结果,决定有无司法公正”。[1] 而卡尔·卡拉斯则更进一步,甚至认为“仅仅要求法官要用最好的智识和良知来裁判,是不够的。应该规定法官仅需要那些最小的智识,而需要那些最大的良知”。[2]
一、 法官为什么需要良知?
首先,众所周知,从法律的特征来讲,法律本身仅是死物,“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由人来操纵,马克思曾指出“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3]。由于社会生活纷纭复杂,各种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面对无限发展着的社会,“立法者不是可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此为人们设定行为方案的超人,尽管他竭尽全力,仍会在法律中留下星罗棋布的缺漏和盲区,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法律都是千疮百孔的”[4]。在很多时候,法律可能会缺位,可能会有缺陷。但是,“法律有时入睡,但绝不死亡”,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绝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裁判,否则,“如果一个纠纷未得到根本解决,那么社会机体就可能产生溃烂的伤口”[5]。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发挥造法的功能,因为 “法律不只是作为一种条文或规范存在,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原则和精神存在。一个合格的法官,并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而在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素养,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事实之中,进而发展法律。法律依据不只是法律条文。对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理解才是法官的生命” [6]。那么,对于什么是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主要取决于法官心中的自然法理念及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取决于法官的良知。
其次,由于法律概念的抽象与概括及法律语言的歧义以及立法技术的失误等众多不确定因素作用的原因,法律自身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的模糊性等局限,[7]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法律甚至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理解。对此,达维德认为,“法律的实施以解释过程为前提”[8],汉密尔顿指出,“解释乃是法院正当与特有的职责”[9],马克思则更明确地指出,“法官的职责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10]。而何谓“诚挚的理解”,则对法官的良知提出了要求。因此,对于那些明显违背理性的恶法,法官应大胆地拒绝服从。而对于那些有缺陷的法律,法官应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符合法律精神的解释而使它变得没有缺陷以达到实现正义的目标。那种认为法官的作用就机械地执行法律,“把所有基于人民的决议和法律的东西都是正义的这种想法是最愚蠢的”[11] 。
最后,司法的功能角度来讲,现代司法的作用是定纷止争,它不仅仅是私人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公共福祉的最终保障。司法判决的意义重大,不仅个案正义通过个案的判决来体现,而且整个社会的正义通过整个司法审判制度来体现,人民理解、尊重、热爱、信仰法律的习惯也是从对司法判决的信服中产生。西方的一些调查表明,“那些没有受过比较系统的法律教育的公民对于法律制度的知识以及公正观念的养成,与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以及媒体对于法院活动的报道有密切的关系”[12],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律制度所应得到的尊严与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责任感的性质和强度”[13]。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充满良知,奉行操守,所作出的司法判决绝不应是冷冰冰的,而应在体现真的价值的同时,还要体现善和美的价值,体现人性的光芒与理性的光辉及社会的关怀,以使人民亲近而自觉接受。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法官判案并不是纯粹的客观活动,同时也是法官本人的主观活动,在这一活动中,法官的司法理念,个人良知直接影响指导着法官裁判活动的公正与否。在西方法制发展的过程中,出于对僵化的法定证据制度的反叛,产生了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为了避免普通法僵直造成的极端不公正的裁决后果,衡平法得以产生和发展,均证明了法官良知对司法的极端重要性。关于良知对法官裁判的作用,在英美法系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伯尔曼认为,英美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依靠法官的自尊心、责任感以及他们的智慧和自制力保证司法的公正[14]。所以,“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对他们的资质不仅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广博的教养和廉洁的品质”,法官是“教堂外的教士”,是“社会的精英”、“有修养的伟人”和“正义之路的开拓者”,须“对所有的人富有诚心和爱心”[15]。法官须依照自己的良知、信念以及对法律的理解形成的正义准则裁判案件,作为一项法官裁判的原则,在一些国家的宪法中甚至还明文予以确立。1946年日本宪法第76条第3款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现行韩国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法官依据宪法、法律及良心独立审判。”土耳其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法官独立执行其职务,法官判案,须依宪法、法律、正义及个人信念。”越南宪法第一百零一条也规定:“法官依其良心,无私之精神及尊重法律与国家权益判决案件”[16]。
二、 法官良知的内涵
法官的良知并非如泛道德主义者所认为的那种在法官必须具有同情心,法律要具有扶贫济困的功能的前提下,鼓励法官受无节制的同情心的支配,以至于偏离合法性的前提,单纯用道德和感情去判决法律争议。法官的良知有自己科学的内涵,具体包括:
首先,法官自身应信仰法律和坚守法律。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17]这里指的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作为裁决者的法官自己更应信仰法律,孟德斯鸠曾把法官形容成宣布法律词语的喉舌,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则把法官说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马克思曾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如果连作为“法律的保管人”的法官都不遵守法律,任何要求人民守法的论调都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让百姓点灯”的强盗逻辑。耶林认为“执行法律的人如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恶”[18]。培根说过:“世上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因为“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19]因此,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必须真正地扎根于法官的灵魂深处。法官只有获得对法律信仰和正义追求的精神支持,才能带动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工作动力和无私无畏的勇气,做到拉德布鲁赫所要求的为了维护正义,法官要“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包括牺牲生命”。
其次,法官必须做到公平和公正,因为“当事人可以接受败诉,但无法接受不公平”,“社会允许法律有漏洞,但不允许法官不公正”。公平与公正要求法官应恪守职业操守,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以被动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作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基本出发点,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以求得公正的解决。在法官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法官地位的中立与诉讼程序的公正尤为重要。柏克认为,“一个公正的法官是一个冷冷的中立者”,法官地位中立要求:1、法官与案件无利害关系;2、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3、法官不应当有对当事人一方的好恶偏见。诉讼程序公正要求法官:1、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给予平等的注意;2、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证据;3、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意见;4、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公平的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应。法官的地位中立和诉讼程序公正应贯穿于案件裁判的始终。
再次,法官应合理地适用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它可能在保护正义的同时极容易伤害正义,如果被心术不正的人滥用甚至会沦为作恶的工具。出于对法官专断的恐惧,严格法治主义者主张“绝对的法律至上或法律统治,而排除恣意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将法官变成一台自动售货机,输入事实,将法律对号入座然后吐出判决。这种完全排除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仅仅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实行。事实上,几乎所有案件的判决都或多或少地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应怀着一颗“赤子之心”,怀着对社会弱者的关怀、对自然法理念及公平、正义精神的追求,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做出合法又合乎人性的合理判决。但是,遗憾的是,在当前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合法但不合理”的现象还普遍地存在着。针对这种现象,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同志指出:“在司法审判中,一味强调‘合法不合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非常有害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然要求法律尽可能符合社会生活的情理,符合公众所普遍认可的公正要求。司法审判就是要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把抽象的公正要求变成强制人们遵守的公正的力量。合法的应当是合情理的,这取决于法官怎样去理解法律,如何把握法的价值。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处理具体的案件,并不是一个死板、机械的过程,而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真正理解和把握了立法的精神和价值,就能够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借助于社会生活经验知识,正确地解释和运用法律,作出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的公正裁判”[20]。
三、法官的良知从何处来?
首先,法官的良知从他的学问中产生。如前所述,法官在法治社会中承担着重大的使命,法官的良知不同于民众的一般道德观念,它建立在包括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包括认识、判断、推理案件诸能力在内的良好的认知水平之上。17世纪英国普通上诉法院柯克大法官在反对国王可以亲审案件的观点时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21],基于这种传统,“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门户”[22]。除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外,法官还必须具有各种各样广博社会知识与社会经验在内的良好的知识结构,法官不仅仅是“法律人”,更应该是“文化人”,非社会精英所不能胜任[23]。
其次,法官的良知从信仰中来,对法官来说,信仰尤为重要。在这方面,西方文化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础上,西方人普遍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赎罪意识和深刻的反省精神,西方国家法官的良知更多是从宗教中产生的。至今一些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还保留着法院开庭前举行祷告、证人出庭作证手按《圣经》宣誓以及法官在判决中不时会援引《圣经》内容的传统。在我国,普遍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情感并不存在,而且从理论上讲,我国的法官是唯物主义者,那么我国的法官如果必须有信仰的话,应该信仰什么?笔者认为,对我国的法官来说,在古罗马时代即已存在的“国民的安宁是最高的法律”、“公共安宁是最高的法律”、“国家安宁是最高的法律”的格言应成为他们的信仰,这同共产主义道德所提倡和要求的“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相一致的。法律文化学者刘作翔教授曾撰文论及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权的属性,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权的主体是人民群众[24]。那么对于司法权最重要的实际操作者法官来说,其行使司法权就是在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因此,其应当信奉“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乃是必然的逻辑结论。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虽然用到了“人民”这一集体的概念,但对法官来说,正如霍布斯所言,必须“对法庭上那些真实的人,而不是某些抽象的人的概念负责”[25]。
另外,法官的良知还从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来。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虽没有产生过类似西方的系统的自然法理论,也不存在超验的宗教情结,但我国传统文化中却有着异常丰富的关于良知理论的本土资源,例如:“仁而爱人”、“三省吾身”、“哀民生之多艰”、“上下求索”、“舍生取义”、“任重道远”、“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为民请愿”、“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如何把我国传统文化中知识分子的责任感、道义感、使命感、自省意识等同马克思列宁主义结合起来以产生新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伦理与法官操守是一个有意义的课题。
四、如何才能使法官保持良知
首先,对法官来说,品性尤为重要。史尚宽先生曾对法官之品格有精辟的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26]所以,爱尔维希断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耶林要求法官“必须具有意志及道德勇气”。在法官必须具备的诸品性中,公正居于首位,只有公正才能对良心精心守护,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官。那么,法官的公正从何而来呢?霍布斯认为,法官公正品性的获得,“不在于读别人的书籍,而在于自己的善良的天赋理性的深思熟虑”[27]。因此,必须确立严格的法官录用制度,以保证录用那些具有丰富的学识、善良、谨慎、中庸、有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富有同情心、洞明世事、淡薄宁静的人作为法官。如果任命了一个心术不正的人做法官,将会出现柏拉图所说的“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28]的结果。因此,在任何社会中,法官都应像普通法国家的法官那样,属于“文化界的巨人”,“有一颗金子般的心”,被称为“慈父般的人”,“每时每刻同时对该职业的高贵及其深刻的问题有所认识”。如果一个法官拥有尊贵的社会地位,他将其被任命为法官看成是一生姗姗来迟的辉煌事业的顶点,他必定会珍惜自己的声誉做到恪守良知和洁身自好。但如果一个社会里人人都可以成为法官——而不论他的学识、人品、性格、年龄等情况如何,法官仅仅是一种普通的职业,那么这个社会里的法官的素质将不可避免地良莠混杂,法官的品质的流向往往是劣胜优汰,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29]。在这种情况下,让这个社会里的法官自身产生职业的神圣和自豪感及让整个社会珍重法官这个职业会是个非常可笑的想法,最终的结果将是,“法官不被尊重,国家将会衰亡”。
其次,法官良知的保持必须有体制上的保障。如果没有司法制度的精心呵护,任何“金子般的心”也会褪色直到完全暗淡无光。体制上的保障主要包括:
1、在法院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包括法律规范冲突争议)的终局权力的前提下,规定法官判决只服从法律和良心。关于法院的权威地位问题,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3条明确予以确立:“司法机关应对所有司法性质问题享有管辖权,并应拥有绝对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在确立了法院的权威地位后,应在《宪法》中,至少也必须在《法官法》中明文规定法官有良心的自由,规定对于法官来说,判决只服从法律和良心。
2、确立司法独立和法官身份保障的制度。联合国在《司法独立世界宣言》中确认:“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自何种理由”。司法独立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30],而其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31]。司法独立意义重大,“在人类司法的发展史上,没有哪一种法律理念像司法独立那样,推动着司法的法律化、职业化进程;也没有哪一种制度像司法独立那样,锻造着法律运作的政治空间和专业意蕴”[32]。
针对我国目前司法体制安排不合理以致造成法院和法官不独立的现状,一些学者进行了学理探讨,提出了建立包括在体制上确立司法权高于行政的制度,革除法院体制安排中地方化严重的现状,确保司法权的国家统一行使;以及革除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模式,建立足以使法官保证个人独立等在内的各项具体的改革制度[33]。笔者认为,只有真正地确立了以上制度,才能使法院和法官做到真正的独立,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才能真正做到“无须担心因秉公办案得罪他人而在职务上受到不利变动”[34]的情况下排除来自行政权力的、舆论的以及同行的种种压力,以自己的良心和声誉对自己的判决负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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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67号)


  现发布我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钱冠林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简称海关,下同)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 运营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邮电主管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运私人信件。


  第四条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或《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对进出境快件征收进出口税,并按规定对进出境快件收取规费、监管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第五条 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的报关。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报关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下同)另行制定。

第二章 备案审批





  第六条 运营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登记备案手续,应当事先取得代理报关资格,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由所在地海关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准:
  (一)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章程;
  (六)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七)专用监管仓库图纸;
  (八)海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并转报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自收到运营人所在地海关转报文件之日起的60日内应作出批复决定。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
  运营人凭海关总署所发批准文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在地海关办完登记备案手续后核发《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七条 海关对运营人实行年审制度。运营人应当于每公历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审验手续。逾期不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即自动失效。对其承运进出境的快件,海关不再按本办法进行监管,而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监管验放手续。


  第八条 运营人须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且其专职报关员取得报关员证件后,方可按照本办法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运营人自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即自动失效。


  第九条 运营人如需变更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凭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海关,所在地海关核准后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三章 快件分类





  第十条 在本办法中,快件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
  (二)B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予以免税的物品。
  (三)C类: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内。
  (四)D类:前三类以外的物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的分类及每一类快件所适用的报关程序同时适用于进境和出境。

第四章 报关要求及规定





  第十二条 快件的报送和查验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办公时间和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需在海关办公时间以外或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需事先商得海关同意。
  运营人要求海关派员驻场监管时,需商得海关同意,并向海关无偿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及必备的设施。


  第十三条 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四条 运营人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海关呈交快件通关所需的单证、资料,并如实申报所承运的快件。
  (二)通知收、发件人缴纳或代理收、发件人缴纳快件的进出口税款。
  (三)除经海关准许的情况外,应当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存放于专门设立的海关监管仓库内,并妥为保管。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提取、派送、发运或进行其它作业。
  (四)海关查验快件前,运营人应当对快件进行分类。海关查验快件时,运营人应当派工作人员到场,并负责快件的搬移、开拆、重封包装。
  (五)发现快件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A类、B类、C类快件按下列规定报关:
  (一)A类快件凭KJ1报关单(见本办法附件二)和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B、C类快件分别凭KJ2、KJ3报关单(见本办法附件三、附件四)、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按前述规定报关的A、B、C类快件,海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运营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物品有关的详细书面资料。


  第十六条 D类快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与货物、物品进出口有关的单证办理报关手续。

第五章 专差快件





  第十七条 运营人通过专差方式承运快件进出境,应当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审批等手续。经审核批准的,所在地海关同时发给《专差快件登记备案证书》(见本办法附件五),运营人凭海关所发证书办理报关手续。
  专差快件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指定的本关区内的口岸进出境,并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八条 运营人应当将专差快件进出境的时间、承运路线、运输工具航(车)次、专差的详细情况等报所在地海关备案。前述情形需要变更的,运营人应当于变更前15日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


  第十九条 专差快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包装,其总包装上应当标注运营人名称及“专差快件”字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一)个人自用物品;
  (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三)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其它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四)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物品、货物。
  “专差快件”系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快件。
  “运营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
  “监管时限”系指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或出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至运输工具离境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登记备案证书


<font size=+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 编号:___________关第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运营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海关注册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根据海关总署_______通知,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在本关办理进出 ││境快件运营业务的登记备案手续。                   ││ 本证书有效期1年。每年1月31日前向本关快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 ││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每年年度审验合格者,有效期延长 ││一年。逾期不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本证书自动失效,所承运 ││进出境的快件。本关不再按快件进行监管,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监管验放 ││手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海关(印) ││                     年  月  日      ││                                  │└──────────────────────────────────┘               年度审验记录┌──────────────────────────────────┐│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附件二:               KJ1报关单              [适用于A类快件]  报关单编号:_______┌──────────────────────────────────┐│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进/出口日期:总运单号码: │├──┬─────┬─────┬──┬────┬──────┬────┤│ 序 │分运单号码│ 物品名称 │ 件 │ 重量  │ 收/发件人 │验放代码││ 号 │     │     │ 数 │ (KG)  │ 名称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A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____申报日期:____ ││                                  │├──────────────────────────────────┤│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___ 日期:____ 查验关员:___ ││ 日期:_____                          │└──────────────────────────────────┘说明:一、本报关单一式两分,颜色为绿色。   二、“收/发件人”一栏,进口填收件人(收货人),出口填发件人(发货人)。   三、“验放代码”一栏由海关填写。   四、本报关单规格:长为30cm,宽为21cm  附件三:               KJ2报关单              [适用于B类快件]  报关单编号:┌──────────────────────────────────┐│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序 │分运单│ 物品名称 │ 价值 │ 重量  │ 件 │收/发件 │验放代││号 │号码 │     │ (RMB) │ (KG)  │ 数 │人名称 │码  │├──┼───┼─────┼────┼────┼──┼────┼───┤│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B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____申报日期:____ ││                                  │├──────────────────────────────────┤│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___ 日期:____ 查验关员:___ ││ 日期:_____                          │└──────────────────────────────────┘说明:一、本报关单一式两分,颜色为兰色。   二、“收/发件人”一栏,进境的,填收件人(收货人),出境的,填发件人(发货人)。   三、“验放代码”一栏由海关填写。   四、“本报关单规格:长为30cm,宽为21cm  附件四:               KJ3报关单              [适用于C类快件]  报关单编号:┌──────────────────────────────────┐│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序│分运│物品│价值│重量│商品│关税│关税│增值│增值│收/ │验放││号│单号│名称│(RMB│(KG)│编号│税率│税额│税税│税税│发件│代码││ │码 │  │)  │  │(HS)│  │  │率 │额 │人名│  ││ │  │  │  │  │  │  │  │  │  │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C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____申报日期:____ ││                                  │├──────────────────────────────────┤│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___ 日期:____ 查验关员:___ ││ 日期:_____                          │└──────────────────────────────────┘说明:一、本报关单一式两份,颜色为兰色。   二、“收/发件人”一栏,进口填收件人(收货单位),出口填发件人(发货人)。   三、“验放代码”一栏由海关填写。   四、本报关单规格:长为30cm,宽为21cm  附件五:                专差快件               登记备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编号:_________关第________号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编号:_________      │├──────────────────────────────────┤│运营人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   ││专差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             ││按照号码:____________国籍:______        ││                                  ││ 根据海关总署______通知,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办理专差快件业务的││登记备案手续。自____年__月__日起,准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规定,在本关区____口岸办理承运路线为自__││__至____的进出境专差运营业务。                ││ 本证书有效期1年。每年1月31日前向本关快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每年年度审验合格者,有效期延长一年││。不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本证书自动失效,所承运进出境的快││件,本关不再按快件进行监管,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监管验放手续。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   ││                   年  月  日        ││                                  │└──────────────────────────────────┘               年度审验记录┌──────────────────────────────────┐│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附件六:─┬─┬───────────────────────────────┐ │ │            XXX公司专差快件            │ │ │                               │ │ │             XXX OBC               │ 10 │                               │ cm │       自(FROM)------至(TO)-------           │ │ │                               │ │ │                               │ │ │                               │─┴─┼───────────────────────────────┤   ├───────────────20cm──────────────┤  说明:  一、专差快件标签颜色为白色,字为红色。  二、标签规格:长为20cm,宽为29cm。</font>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上访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上访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9日)

深办发〔2006〕9号

   《深圳市集体上访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集体上访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置集体上访,规范处置工作,提高处置能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上访,是指信访人5人以上,采取走访形式向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处置集体上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正确把握和处理好畅通信访渠道与维护信访秩序的关系,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四条 处置集体上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就地解决集体上访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以疏导教育为主,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代表市委、市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部署全市集体上访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体上访处置工作机制;
   (二)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处置涉及全市或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集体上访;
   (三)督促检查各区、各部门处置集体上访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区委、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集体上访处置工作,制定工作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
   (二)预防和控制集体上访,组织开展集体上访隐患排查,及时调处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本辖区;
   (三)组织处置本辖区已发生的集体上访,协调处理并做好督促检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四)主动配合上级党委、政府处置辖区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把上访人接回并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
   第七条信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做好群众到本级党委、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以下称规定场所)集体上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必要时协助处理在其它场所发生的集体上访活动;
   (二)受理、交办、转送、督办集体上访事项;
   (三)组织协调有关辖区、责任单位及其他涉事单位做好越级集体上访人员的劝返工作,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四)研究、分析集体上访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信访部门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五)向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集体上访情况。
   第八条 公安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加强对本辖区党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的巡逻,维持集体上访现场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二)协助集体上访接待部门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对集体上访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四)收集并固定集体上访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证据,适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纪检、监察以及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群众到本单位集体上访的接待工作,受理、办理有关信访事项;
   (二)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妥善处理群众集体上访提出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诉讼、行政复议事项;
   (三)综合运用法律、教育、调解等多种手段处置涉法涉诉集体上访,有效化解矛盾,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四)做好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并协助群众来源地、涉事单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条 责任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做好群众到本单位集体上访的接待工作,受理、办理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并及时答复上访群众;
   (二)承办信访部门交办、转送的集体上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和交办转送要求作出处理;
   (三)做好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引导上访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四)积极配合做好越级集体上访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宣传部门根据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要求,负责协调、安排有关集体上访的宣传报道工作。责任单位新闻发言人在市宣传部门指导下做好新闻发布和媒体沟通工作。
   第十二条其他有关单位协助配合责任单位、信访部门处置集体上访,做好交通、救助、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集体上访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集体上访分为一般集体上访和异常集体上访。一般集体上访是指到规定场所进行的有秩序的集体上访活动;异常集体上访是指在规定场所发生的有过激行为的集体上访活动或在非规定场所发生的集体上访活动。
   第十四条一般集体上访处置程序:
   (一)集体上访接待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做好接访工作,凡上访人数超过5人的,要告知上访人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进行接访;
   (二)集体上访接待部门对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集体上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集体上访事项,应当告知、引导上访人到其他机关理性反映诉求,或及时转送、转交其他机关办理。
   第十五条异常集体上访处置程序:
   (一)对异常集体上访,公安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及时赶到现场,维持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做好宣传、教育、疏导、说服工作;
   (二)对在非规定场所发生的异常集体上访,现场处置人员应当引导其到规定场所理性反映诉求。对经劝导愿意离去的,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安排车辆送到规定场所或返回驻地。
   第十六条越级上访处置程序:
   (一)发生群众越级进京集体上访时,市信访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组织责任单位和相关涉事单位派出工作人员,在指定时间赶赴北京,协助中央国家机关做好上访人的劝返工作,尽快把上访人带回本地。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要配合做好劝返工作;
   (二)发生群众越级到省集体上访时,市信访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组织责任单位和相关涉事单位派出工作人员,在指定时间赶到现场,协助做好劝返工作;
   (三)发生群众越级到市集体上访时,由接待部门视情况通知责任单位和相关涉事单位派出工作人员,在指定时间赶到现场参加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一)集体上访中发生下列行为即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1.在党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大规模非法集会、示威,围堵、冲击党和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党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损毁公共财物;
   5.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后,即按照《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深办〔2005〕51号)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 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集体上访人员接回后,有关责任单位要认真研究他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抓紧办理。对重大集体上访,要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限期解决。同时,要切实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其再次集体上访。
   第十九条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每月定期通报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情况。市信访部门每季度通报一次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对集体上访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完善有效预防和处置集体上访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对在集体上访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府〔2005〕16号)、《深圳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深办〔2006〕13号)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处置集体上访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处置集体上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信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