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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50起重大交通事故成因以外因素的几点思考/陈长明

时间:2024-06-30 07:5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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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50起重大交通事故成因以外因素的几点思考

江苏省高邮市交巡警大队 陈长明

我们在日常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中,对某个时期、某个阶段或某条路段交通事故成因的分析和评价,往往是从人、车、路和相关的交通环境因素入手,就其存在的表面现象进行客观的归类、评析,以期找出其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然而,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除了其事故本身的成因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对于这些因素进行冷静、客观的分析、思考,可以有利于我们准确把握辖区交通安全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二00四年十月至二00五年二月底,江苏省高邮市辖区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50起,致54人死亡,多人受伤。在这50起重大交通事故中,事故成因分析和评价当然是十分必要的,而事故成因以外的因素也同样令人思考。
思考之一:为何事故死亡人员中以农村老年人居多?
在上述50起重大交通事故的54名死亡人员中,超过55周岁的有24人,其中超过65周岁的有10人,几乎都是农村或城区近郊的农民。在交通方式上,有骑电动自行车或自行车的,有骑小人力三轮车的,也有是步行的,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都是单独出行或两老人出行。2004年12月6日,高邮市送桥镇的李某(69岁)骑电动自行车带着老伴(68岁),在横过公路时被一货车撞击,李某当场死亡,其老伴经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1月5日,高邮市甘垛镇80岁的老妇徐某独自回家时,被一农用三轮车撞倒医治无效后死亡。此类案例不胜枚举,除了事故本身的成因外,笔者还注意到了事故成因以外的因素。
一是农村人口的结构有了新的变化。近年来,农村的青壮年或有劳动力的中年人,除自主创业外,在农闲时大都到城市里打工、经商,家中留守的除了小孩就是老人。因此,农村的老人缺少应有的照顾,在外打工、经商的人更是无暇顾及到家中老人的出行安全,在个别交通事故中甚至老人因车祸死亡数日,其家人还不知道。
二是农村老年人的文化素质普遍较差,精神生活空泛,除了在家照料小孩或忙于力所能及的家务外,老人们最多的是打牌、串门,对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和交通安全一般性常识知之甚少。随着农村“通达工程”的实施,过去的家前屋后现在都铺上了道路,农村的老年人一下子还不能适应,因而在参与交通时存在一种随心所欲的盲目现象。
三是一些交通工具不适合老年人使用,如电动自行车,其车速与老人的反应不能成正比,在参与交通时,骑电动自行车的老人往往对危险的情况,眼睛看到、心里想到,但手脚却不能及时做到,导致事故发生。再如小人力三轮车看起来比自行车平稳,实际上小人力三轮车轮距小、轴距短,车龙头稍有急转就会翻车,致使骑车的老人摔倒、受伤。
四是我们的交通安全宣传还不到位。无论是宣传的形式,还是宣传的内容,都没有或很少考虑到农村老年人的特点,忽视了对这一正在成为交通事故高危群体的有针对性的宣传和教育。
思考之二:为何小型客车的肇事率越来越高?
在上述的50起重大交通事故中,涉及到小客车的多达12起,其中一起事故中死亡2人以上的有2起。2004年10月28日江苏兴化籍驾驶员陈才军驾驶苏EE2951号小客车追尾撞击停在路边的小货车,致小客车中包括其本人在内的3人死亡。2004年10月29日0时许,江苏睢宁籍驾驶员许光怀驾驶苏AZ0570小客车,追尾撞击因缺油停在路边的大货车,致小客车中2人死亡。2005年2月11日、2月13日(均在春节期间),两辆小客车分别在白天撞击自行车,致2人死亡、1人受伤。此类案例还有很多,其事故成因以外的因素同样令人思考。
一是肇事的小客车除个体车主外,以小老板居多。在此类人群中,绝大多数小老板成天忙于生意业务、忙于应酬接待。他们开车的机会并不多,开车的技能也不好,偶尔驾车遇有突发情况时,措手不及,难以处置,发生事故就在所难免了。
二是拥有私家车的小老板,对事故损害的后果不在乎。处理事故时以“财”服人,以为只要给钱,就能息事宁人,况且事后还有保险公司的理赔,所以认为出了事故也不要紧。如2005年2月11日的一起“别克”商务车撞人致死的交通事故,驾车人是苏南某台商独资企业的部门主管,出事后摔出20万“摆平”了死者家属(按死亡赔偿标准只有10余万元),对事故后果有一种不在乎的心理,这种不良心理导致“小老板”私家车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
三是对肇事者难以处罚或处罚过轻。这也是小客车肇事率越来越高的原因之一,尤其是对一些地方上发有“绿卡”的小老板,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重大交通事故,只要够不上主要责任以上的,交警部门最多只能按其发生事故时的违法行为(如超速等)罚款和记分,除此以外既不能扣证、销证、更不能抓人,使得一些素质低下的小老板有恃无恐、胆大妄“开”。
思考之三:为何农村支线道路的事故率居高不下?
在上述50起重大交通事故中,发生在农村支线道路的就有21起,致21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交通事故发生率高于干线公路(城区道路除外)。农村支线道路上的交通流量相对于干线和城区道路而言要小,交通密度更低,但交通事故却多发。笔者认为,这与当前的农村道路状况和交通管理的状况有着直接关系。
一是在农村,道路通车里程越来越长,乡到村、村到村、村到组都铺上了路面,但其道路的等级却很低,特别是村到村和村到组的道路,虽然大部分都已实现硬质化,但其路面宽度严重不足,一般都在3米以下,宽的也不会超过5米。车行其上,交会困难,与人混行时,人占道、车挤人,一旦避让不及就会酿成事故。
二是在农村,对道路的乱连、乱接、乱堆、乱占现象严重。道路两边的庄台住户,随意与路连接,形成许多不规则的小交叉路口,而这些小交叉路口的两边往往又堆有很多的杂料,形成视线盲区。公路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到,乡、村、组三级无人管理,加上行人乱穿,车辆驾驶人防不胜防,交通事故隐患严重。
三是在农村,交通管理的面不够宽,交警部门由于警力不足,只能忙于应付干线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管理,对农村支线道路失管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村到村、村到组的道路几乎无人管理。一些地方虽然在农村派出所实行了驻所交警制度,但在实际管理中更多的是注重形式,实实在在的内容却很少。
四是在农村,农民的交通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而大多数地方的农村交通安全“创安达标”活动,往往做的是表面文章,树几块牌子,拉几条横幅,或者签几张责任状,做一些应景的台帐,农民出行安全的实质性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或者落实。


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播电视部 劳动人事部 等


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5月8日,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为了贯彻中央在中发〔1983〕37号文件中对广播电视工作的批示,更好地完成广播电视宣传任务,考虑到播音员的工作特点,我们制定了《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改进。

附: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

为了调动广播电视播音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广播电视的宣传质量,考虑到播音员的工作特点,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县广播电视台(站)的编制内的专职播音员,均可享受播音员津贴。但是,不得同时重复享受保健食品待遇。
二、津贴标准,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每人每月八元;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每人每月六元;县广播电视台(站)的播音员,每人每月五元。
三、播音员因病、事假、学习及出差离开播音岗位时,累计时间在半个月以内者,津贴照发;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者,按半月计发;超过一个月者停发。
四、播音员的津贴费用,在单位事业费的“补助工资”目内列支。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广播电视部备案。
六、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月起执行。各地现行的规定,凡是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改按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广播电视部负责解释。


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


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9月6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计综合〔1994〕617号)的精神,国家对成品油加强宏观调控,减少流通环节,对交通用油作为重点确保,直达供应。为做好成品油资源配置和管理工作,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交通用油的范围与供应方式
第二条 “交通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交通部组织供应的直属海运、航务、航道和救捞用柴油,长江、黑龙江航运船舶用柴油,不包括经营用油及交通系统其它用油。
第三条 交通用油由石化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统一安排从炼油厂直达供应,执行出厂价,不再通过调拨批发环节,也不收取管理费。
第四条 部成品油分配计划的户头按原成品油计划申请渠道确定。申请渠道在地方的,从地方进行资源配置解决。
第五条 部成品油供应采用直供和代供两种方式进行。具备接卸条件,在石化销售公司单立户头的,由炼油厂直供;其它用油单位由直供单位代供。
第六条 交通系统其它用油通过地方解决。

第三章 需求量的测算与年度计划
第七条 各用油单位要根据年度运输生产任务及其消耗定额和船舶、设备等保有量及使用情况来测算需求量,并按成品油年度计划编报通知要求,将分地区、分品种的年度需求量计划报部。
第八条 各用油单位的年度需求量计划,由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并抄报石化销售公司。
第九条 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分配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部成品油年度分配计划下达给各用油单位执行。

第四章 成品油配置程序与计划的落实
第十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分季度进行实施。
第十一条 各有直接订货户头的单位结合自己的运输特点分炼油厂、分品种、分月份向部报送季度需要量(包括被代供单位需要),具体时间为每季度前55天,即2月5日、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以前报送下季度需要量。
第十二条 部将下季度需要量审核汇总报石化销售公司及有关大区公司,石化销售公司平衡安排后,将资源配置单下达各炼油厂并抄报大区公司。
第十三条 部根据资源配置单,按远近搭配、阶梯运输的原则,安排具体数量及炼油厂,并以直供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各提油单位,同时抄送各有关炼油厂及大区公司。
第十四条 各单位接到通知书后,直接与炼油厂联系,签定供货合同,明确提油方式,办理提油手续。凡从大连下海的东北油,均与石化沈阳公司联系提油。
第十五条 成品油催运工作,原则上由用油单位自行负责。在供应环节中,属炼油厂不按配置计划交货的,经交涉争取仍不能解决时,由部负责与石化销售公司协调解决。用油单位不执行合同的,其责任或损失由用油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资金结算方式除大连下海的东北油由用油单位与石化销售公司沈阳公司结算外,其余直接与炼油厂结算。各单位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及时结算,履行合同上规定的义务。若有炼油厂不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等情况,可报部进行协调。
第十七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整时,由部根据具体情况统一进行调整、调度。

第五章 代供与被代供单位的业务关系
第十八条 被代供单位要根据过去的代供关系和现在的具体情况,确定基本稳定的代供单位,报部备案。若以后发生变动,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申明理由,报部备案。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代供与被代供双方需要签定供应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具体季度(月份)供应数量、方式、价格等,并将合同副本报部,部将同时给被代供单位下达季度配置总量。
第二十条 代供与被代供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如有特殊情况当月(当季度)不能执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全年结清。
第二十一条 代供价格,原则上按出厂价加供应成本计算,不另收取管理费。

第六章 成品油的进口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的进口实行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部将根据国内资源配置情况,统一向国家计委申请进口配额并分批下达各有关用油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用油单位接到下达的配额通知,落实好资金、进口配额、代理进口公司后,并持申请函,到部综合计划司办理进口配额证明。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第二十五条 进口配额证明办理后,分别凭各联办理换汇、申领许可证、委托进口等手续。要及时将进口进展情况和进口结果报部。

第七章 成品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安排给各单位的成品油,要按照合理、节约原则安排使用。因各种原因在交通用油范围内部需要相互代供、调剂的自用油,由各单位自行协商办理。直供单位与炼油厂签定的合同,要严格按合同法执行。注销合同须先报部(综合计划司)审查同意后,方可注销。
第二十七条 各用油单位要制定内部供应管理办法,必须将成品油严格限于自用,一律不准对外经营销售,否则要扣减相应直供分配计划指标,严重者取消户头,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要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有直接订货户头的企业每月6日须将上个月的配置计划到货情况、消耗情况、库存情况月报传真部综合计划司。其它用油单位每季度要将(代供)资源到货情况、消耗量、库存等报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