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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并购如何对待知识产权/王瑜

时间:2024-07-22 00:05: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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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并购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王瑜


  我国企业越来越地走出国门去海外收购知识产权,其中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瑞典萨博汽车公司相关知识产权的并购就是成功的案例。我国收购国外知识产权一般以专利技术和商标为目标,收购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收购知识产权的北汽模式,另一种方式是并购国外现成的企业,将企业和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一并收入囊中(为了简便说明问题,以下将这两种方式统称为知识产权并购)。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与有形资产有很大的不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在国外购买的专利技术或商标在国内不一定受到法律保护,高价购买的专利技术有可能包含失效专利。对于专利而言,更为复杂的是专利技术的关联性。知识产权的这些特性决定了购买知识产权或者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对象的并购行为的复杂性,即便是著名的跨国企业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并购中都曾出现重大失误,在达能和哇哈哈系列争议中,其原因就是当初没有处理好商标问题为后来的争议埋下祸根。下面我们从几个主要方面谈谈海外知识产权并购如何进行审查。

一、审查权属瑕疵

  知识产权并购首先要审查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属,如果权属有瑕疵直接导致并购的失败。上海××通用机器有限公司在首批引进的国外压缩机技术即将到期、所有专利和商标将被停止使用之际才发现,外方利用中方不懂专利,刻意提高了引进产品专利的含金量。外方声称产品中包含24件专利,其实有21件未得到授权,而真正应用于引进产品的专利只有3件。这么原始简单的欺骗行为现在对中国企业已经不能得逞了。我国企业参与并购的律师首先要审查的就是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专利和商标是否取得授权,通过公开的途径非常容易查到。
  审查知识产权的权属当然不能仅仅查看知识产权的证书,很多权属上的瑕疵在证书上是不能反应的。有不少专利由于专利文件写得太差,使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很容易被绕过,或者真正核心的部分不被保护,该专利实际处于不被保护的状态,这样的权属瑕疵在国内很多案件中都出现过,当然在国外也会出现,因此专利文件是必须要审查的。在我国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某人将以自己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转让,该转让办理了转让手续,后来又反悔,以没有经过商标共有人(其妻子)的同意该出售商标的行为无效为由提起了诉讼,其诉讼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个案例作为特例可以提示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知识产权对权属问题一定要多方位进行全面的审查。
  知识产权权属瑕疵更多的是表现在知识产权对外许可使用上,如果知识产权对外有使用许可必然构成权属上的瑕疵,因此必须要审查是否有许可使用。还是以发生在我国的案件为例,2006年4月广州立白公司以高出标的价十多倍的价格通过法院的拍卖购得重庆奥妮公司“奥妮”等23件商标所有权,正当广州立白公司打算推出“奥妮”品牌的洗发水时,香港奥妮公司却提前发布了“奥妮”商标长达20年的独占使用声明。原来2004年11月重庆奥妮公司与香港奥妮公司签订了商标独家许可合同,期限为20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广州立白公司花费3000多万元购买的商标只是18年后的商标权期权,而在18年间自己并不享有使用权。独占许可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买断,但是不等于享有知识产权权属。注册在第35类第778479号的“三联”为三联商社前大股东三联集团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所有人为三联集团。2003年1月27日三联集团与郑百文(三联商社的前身)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三联”商标永久、无偿许可给上市公司(即后来的三联商社)使用。当国美入主三联商社后,三联集团又以“三联家电”名义开办新的家电连锁卖场,为此,三联商社将三联集团告上法庭,要求索回“三联”商标权。该案于2009年在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但是“三联”商标最终花落谁家,人们还在拭目以待。国美公司并购三联商社后引发的“三联”商标争议案让我们看到通过并购取得知识产权的复杂性。国美是国内著名的公司,他们聘请的律师一定是非常优秀的,在这宗收购案中对重要的无形资产“三联”商标的权属审查也出现漏洞,也充分说明知识产权并购对知识产权权属审查的复杂性。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按照我国的法律是要求到相关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的,如此到备案登记机构就可以查询到是否存在使用许可,但是我国的司法解释又认可没有经过备案登记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是有效的,导致大量的使用许可没有经过备案登记,从备案登记机构无法查实该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使用许可。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其他国家很可能也存在无法从正常的途径审查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甚至是权属是否确实,因此除了必要的审查外,最好要求被并购的企业做出必要的承诺。
  另外,有的国家会限制敏感技术对国外的转让,有的国家限制驰名商标的转让,这些限制性的规定可以归结为权属限制转让,所以审查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对各国在知识产权权属限制转让的法律规定也一定要弄清楚。

二、审查地域性

  南京汽车公司收购“MG”商标海外所有权突生争议。来自“MG”罗孚老家的英国媒体指出,南京汽车公司需要再掏钱把欧洲其它国家的“MG”商标的所有权买下,而竞争者已经出现。据英国《金融时报》的报道,南京汽车公司与“MG”罗孚荷兰子公司的破产清算人近日出现争议,这位清算人表示,该公司仍拥有在欧洲大陆的数个“MG”商标所有权,而南京汽车公司若想在这些地方销售“MG”品牌轿车,必须再次拿出巨资购买这些所有权。对于这一紧急情况,南京汽车公司“名爵”公关总监明确表示,收购罗孚后,南京汽车公司已获得与“MG”罗孚破产前同等范围的品牌所有权,包括“MG”在97个国家和地区的647项注册,最终这些所有权都将过户到南京汽车公司名下。目前,南京汽车公司已经完成了在英国的商标所有权变更手续,在欧盟、美国和中国的过户手续正在进行中。我们无处得知南京汽车公司收购“MG”商标的真实情况,但是该案警示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知识产权时一定要审查知识产权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可以这样理解,比如在美国获得的专利,如果在中国没有申请专利,那么该专利在中国不受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专利技术在中国生产、销售该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商标也是一样,国外商标如果在中国没有注册在中国基本不受保护。大型跨国公司研发的技术一般都会在很多国家申请专利,其产品也会销售到很多国家,在其产品销售国一般都要注册商标。同一项技术可以在很多国家取得专利,同一个商标也可以在很多国家获得注册,这项专利或这个商标因为地域性问题分别在若干个国家申请或者注册就成了若干个专利或商标,购买某一个国家的专利或商标并不意味着当然获得其他国家的专利或商标。比如“coca cocl”商标在全球很多国家都是注册商标,如果某企业购买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该公司将“coca cocl”产品销售到美国,则构成对美国“coca cocl”商标权人的侵权。海外并购知识产权各企业的目的并不是一样的,有的只想购买一个或者几个国家专利或商标,有的则是全部收购。而购买在一个国家申请、注册的专利权或商标与购买多个国家申请、注册的专利、商标其价格差别是非常大的。如果我国企业目标是某专利或商标的全球注册就必须审查该知识产权在哪些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了,不能遗漏,如果有遗漏将会付出相当惨重的代价,不仅仅发生南京汽车公司收购“MG”商标那样的争议。

三、关联性审查

  知识产权的关联性审查比较容易被忽略,单个的专利或商标看起来都是独立的,我们可以单独购买某些专利或者某个商标,其实不尽然。专利有基础专利和从属专利之分,一般基础专利的技术含量比较高,从属专利基于对基础专利的再次开发,其权利的实施对基础专利形成依赖,而基础专利要将其技术产品化,也必须要使用从属专利。现在产品的技术越来越复杂,一部手机上集成了成千上万个专利,如果要购买手机的制造技术,当然不需要全部购买,也不能只购买其中的某项专利。如果选择购买某些关键专利技术,就必须考虑其关联性的专利。商标相当比较单纯,但是也必须考虑关联性问题,商标也有联合注册和防御注册,这样的注册使商标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这样有关联性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商标的关联性还体现在围绕一个商标,将该商标的图形、文字元素单独或者进行组合注册,以便使用在不同的场合,而实际上只做一个商标来使用,比如麦当劳公司注册使用的商标。


  对于知识产权关联性审查非常的复杂,仅仅从以上几个方面考虑远远不够,笔者以一个实际操作过的案件来说明其复杂性。某国外公司打算购买中国的一项专利,该公司并没有急于和专利权人联系,而是找到笔者对该专利进行评估。该公司对评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从三个方面进行对该专利进行评估:1、审查该专利的专利文书本身,2、查询相关的专利技术信息,3、查询生产该专利产品所涉及的专利情况。第一个方面主要审查专利本身权属是否有瑕疵,针对专利文书本身。第二个方面和第三个方面就是专利关联性的审查,这个关联性审查还延续到了生产环节。企业购买专利技术一般都是为了生产专利产品,如果生产上的专利技术还得受制于人,必然对经济效益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关联性的审查考虑必须要全面、细致。

四、其他要注意的问题

  尽管我国专利申请量世界第一,但是我国在很多领域的高新技术还得受制于人,我国拥有的商标数量也是世界第一,但在世界上知名商标榜上几乎找不到中国的商标,为此我国提出要自主创新,要创立自己的民族品牌。这种自力更生的精神很难在短期改变我国技术相对落后,缺乏世界知名品牌的现状,改变的捷径是直接购买。
  为了获得高新技术我国走了不少弯路,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奉行以市场换技术,但并没有换回来什么技术,在与外资的合作中我国一些知名的商标反而被国内消费者淡忘。我国企业现在开始去海外并购知识产权,尽管并购技术逐步在成熟,但是有个问题不能忽视。专利技术不断在发展,更新换代极快,我们尽管可以通过购买获得最先进的技术,但是这不是我们保持技术领先的根本出路。购买先进的专利技术只是我们提高开发起点的一个选择,最终拥有自主的高新专利技术还得自己去开发,我们要学习日韩模式的成功经验,走购买引进→消化吸收→改进升级这样的道路。
  商标是一种竞争工具,收购商标就是收购市场。收购驰名商标的根本目的是驰名商标的市场,而不是驰名商标本身。成熟的品牌价值不仅仅是其在相关消费者中的知名度,更体现为现成的市场渠道,收购一个已有的品牌,加以改造,赋予其新内涵,可以利用其原有的渠道达到迅速成名的目的,大大缩短了品牌的培育时间以及经济成本。国内企业在购买国际上比较知名的商标后,放弃国外的市场,直接将该商标引进国内市场,这样花费巨额代价拿回来的只是一个空空如也的商标,就很不值了。因而提请企业清楚:买商标是买市场,而不是商标本身,千万不要本末倒置。
  另外对购买行为本身,企业也需要考虑多方的因素来整体筹划,有些很正常的并购行为,被竞争者渲染为关乎国家安全问题,使很多并购功败垂成,国内企业为此付出了高昂的学费。除此,并购必须考虑消费者情绪,例如,腾中收购“悍马”的消息一经放出,绝大多数中国受众都对未来“悍马”的品牌价值表示担忧。因此,美方立即对媒体宣布依然由他们来管理“悍马”品牌,且生产过程也不归腾中管理。吉利公司收购“沃尔沃”,引起了很多人的好奇,吉利会不会要按照造低价车的方式来生产高档的“沃尔沃”?对于中国企业高调介入收购“皮尔•卡丹”品牌,业内人士表示了担忧,太过高调地传播品牌易主未必是件好事。与普通的品牌不同,国际驰名的品牌,尤其奢侈品牌具有很强的“血统”,一旦脱离其“血脉”传承,必将出现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他们也如此高调地大肆传播,想必会对其销售和品牌发展产生巨大冲击。因此对待驰名商标的收购还要更多一些理性的态度,应以系统的策略、谨慎的步伐来完成驰名商标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驰名商标的软着陆,顺利过渡。
  总之,海外并购知识产权对我国企业而言是获得高新技术、知名商标的捷径。但是海外并购知识产权是个系统的工程,必须要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的参与,要有全面周详的策划,精细的审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0〕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拟制的《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协议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BT融资方式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市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BT融资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监理费用、前期工作费用等。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市BT融资建设工作小组的部署要求,负责BT融资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单位督查项目建设、运作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BT融资项目的概算、竣(交)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制订(审核)资金偿还计划,拨付回购资金等工作;

  (三)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BT融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工可、规划、用地、环评等相关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编制项目概算和竣(交)工财务决算,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经市财政局批复后,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四)组织BT投资人招标投标和谈判活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选择确定项目的监理单位;

  (六)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七)配合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需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BT投资人的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资金足额、按时到位;

  (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和项目移交等各项工作;

  (四)为项目投资建设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形式,保证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如有分包,承担总承包的职责;

  (六)接受项目业主、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三、BT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由项目业主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报市BT融资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不得采取BT方式建设。

  第九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等;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总额;

  (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与主要标准等;

  (五)BT投资人基本资格条件;

  (六)BT招标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回购总价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的政策和条件);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

  (九)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十)招标投标及进度计划。

  第十条 BT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特殊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协议方式选择BT投资人。

  第十一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优先鼓励央企、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三)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BT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我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要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签订项目BT合同。项目BT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名词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的约定;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项目投资额预(决)算的构成与评审办法;

  (七)建设期和回购期利息计算办法;

  (八)回购期限与方式;

  (九)回购担保方式;

  (十)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一)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十二)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十三)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BT投资人应按照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变更,BT投资人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由BT投资人组织,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对本BT项目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的其他项目投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工程竣(交)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作为确定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八条 BT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一)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市重点办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BT投资人进入保修期。项目业主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方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项目公司)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四、BT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市重点办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和监理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项目合同,但应给予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等,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活动。

  (二)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今后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县(市)区的BT融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特殊的在建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亦可实行BT融资建设,相关运作流程和要求原则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选择、结算等具体事项可在BT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订的《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
  二、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为总量控制),是指通过实施区域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和目标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限度内,使我市各流域、区域的水环境质量和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划目标的一种污染控制方法。
  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包括化学耗氧量(CODCr)、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固体废弃物。
  根据不同环境功能区要求和环境管理需要,各地可相应增加排污总量特征控制指标,以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增加的排污总量特征控制指标需得到上级环保、计划部门的认可。
  三、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总量控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全市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
  市计划、经济、建设、农业、林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参与全市总量控制工作的管理。
  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环保局所属各城区环境保护分局、各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统称各区、县(市)环保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总量控制工作实施管理,监督本辖区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环境保护中长期计划,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逐步削减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五、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等部门,根据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要求,结合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确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拟定中长期总量控制计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六、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部门,商区、县(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市年度总量控制计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全市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环境保护目标,满足环境功能区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符合重要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计划要求,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质量现状的差异,包括各地区的排污总量申报及核准情况。
  七、总量控制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适用对象、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和削减时限要求等。
  八、各区、县(市)环保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计划,负责编制本辖区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需要削减排污量的排污者,每一排污者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削减时限及保证措施等。
  下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不能高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
  九、各区、县(市)环保部门依据以下原则编制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一)符合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排污者,按照国家水污染物综合排放三级标准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满足所在地区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要求;
  (五)鼓励排污者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
  (六)符合排污者实际状况的排污申报材料和总量指标申请材料。
十、符合下列条件的排污者为总量控制的重点单位,必须纳入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一)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
  (二)区、县(市)控重点污染源;
  (三)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厂(场)等各类集中式污染物处理(置)设施;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五)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内需进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要,报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增加上述范围以外的总量控制重点单位。
  总量控制重点单位名录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十一、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前,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应将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
  排污者对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复核申请。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应于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十二、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规定,以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形式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给本辖区内的排污者。
  十三、排污者应当按照各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在排污申报的基础上,按期如实申请年度排污总量指标。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者的生产规模、工艺状况、污染控制状况,结合上年度总量控制情况,核定该排污者计划排放总量(包括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
  各级环保部门的核定总量不应大于排污者的申请总量,并作为该单位排污总量收费的依据。
  十四、对经环保部门核定总量后的排污者,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十五、各级环保部门应将总量控制纳入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建立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申请和核定制度。
  环保部门根据年度总量计划目标的要求,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核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切实控制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
  十六、建设项目在向环保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时,应提出总量指标申请。环保部门根据以下原则核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一)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
  (二)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从“以新带老、总量减少”,“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的原则;
  (三)项目完成后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或行业的排放标准;
  (四)项目建成后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生产工艺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六)有总量指标来源。
  十七、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取得总量指标。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总量分配余额中仍无法解决指标的,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取总量指标,但必须保持该区域排污总量的动态平衡。
  十八、排污者发生改制、改组、兼并和分立的,应当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发或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分立出来的排污者总量指标应当从分立前的排污者指标中核减;合并后的排污者总量指标不得大于合并前各排污者的总量指标之和。
  转产、破产、关闭的排污者,其总量指标由实施分配的环保部门收回。按政府规定实施搬迁的排污者,其总量指标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可予以保留。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地区总量控制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采取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等措施,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本辖区环境质量按计划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总量控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由同级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二十一、各区、县(市)环保部门有权对所辖行政区内各部门及排污者执行总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依法采取行政管理措施。
  排污者有义务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如实上报本单位的排污情况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十二、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对总量控制重点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建立台帐、录入信息数据库,实行规范化管理。并将其作为年度总量控制考核、下年度总量指标分配及排污总量收费的依据。
  排污者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工作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执行。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测制度》的要求,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定期实施统一的监视性监测。《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测制度》由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
  二十三、排污者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环保部门确定的总量控制重点污染源应当逐步在主要排污口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按有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自动监控网络联网,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连续自动监控。
  排污者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转和联网,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按规定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转情况下在线监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作为该单位总量控制管理的依据。
  二十四、排污者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主要污染物。禁止无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排放污染物。
  建设项目在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之前不得投入生产或运行。
  二十五、排污者减排或停排污染物的,应当提前5日向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备案。因减排或停排留出的总量指标,仍然由排污者所有,但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污染物排放,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排放的,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后,可以不计入总量控制指标。
  二十六、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削减排污总量等。
  二十七、排污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或其它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环保部门规定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或申请排污总量指标;
  (二)未取得总量指标擅自投入生产经营;
  (三)未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主要污染物;
  (四)未按规定和标准设置规范化排污口或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仪器或自动监测设备仪器未正常运转;
  (五)应当重新申请核发、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而未重新申请核发、变更;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指标,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完成。
  二十八、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区域行政领导任期政绩的重要考核依据。
  总量控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域总量控制计划执行情况、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
  二十九、区、县(市)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制定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或在制定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中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造成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严重失实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超过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违法予以批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负责总量控制管理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核定总量控制指标或发放许可证;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三十一、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