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厦门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邮政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保障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满足社会对邮政通信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邮政设施,是指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信筒(箱)、邮政信报箱间(群)、邮政报刊亭以及邮政流动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是邮政设施的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市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邮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编制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明确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位置和规模。
第七条 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市邮政设施设置技术标准、规范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台湾海峡两岸航运码头、机场,应当按照规定预留或者设置邮件装卸转运作业场所、邮政车辆出入通道等配套设施。
第九条 邮政企业根据邮政专业系统规划建设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其建设用地依法予以划拨。
第十条 有关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邮政专业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建设邮政局(所)。其中,属政府出让土地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邮政局(所)的建设纳入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要求,国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让土地时应当明确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邮政局(所);属政府划拨土地的,划拨土地时应当明确配套建设邮政局(所)。
独立工业区、住宅区、大学校区等,建设单位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邮政局(所)。
建设单位应当将邮政局(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邮政局(所)转让或者出租给邮政企业。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由邮政企业按下列方式取得:
(一)以出让土地方式配套建设邮政局(所)的,由邮政企业按不高于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购买。
(二)以政府划拨土地方式建设配套邮政局(所)的,由邮政企业按不高于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购买,其土地使用权为依法划拨取得;也可以由邮政企业按公房出租价格承租使用。
邮政企业对接收的邮政局(所),应当及时设置邮政服务网点,提供邮政服务。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根据邮政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邮政局(所)设置标准的要求,予以另建或者以产权房屋调换方式予以安置;按照邮政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需要在该区域设置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予以货币补偿。
拆迁人另建或者提供调换的房屋,应当与被拆迁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处于相当地段。在原面积范围内互不结算差价,超过原面积属于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设置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的部分,结算的差价应不高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用于解决邮政普遍服务的过渡用房;拆迁人不能提供的,可由邮政企业自行过渡,但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四条 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的设置地点,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区政府统筹确定。
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由邮政企业统一按标准建设、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楼房、写字楼,应当将信报箱间(群)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单位交房时应将邮政信报箱间(群)一并交给业主使用,且不得另行收取邮政信报箱间(群)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居民楼房未设置邮政信报箱间(群)的,按照以下规定补建:
(一)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大会决定按规范要求设置邮政信报箱间(群),所需费用由业主支付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从专项维修金中支付;
(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可由邮政企业组织设置邮政信报箱间(群),所需费用由业主支付。
第十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邮政企业提供现场服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提供。活动举办方应当无偿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报刊亭和邮政信筒(箱)由邮政企业负责维护。
对邮政信报箱间(群)的日常维护,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维护责任,所需费用从专项维修金中支付;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承担维护责任。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邮政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邮政设施的使用性质。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服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邮政设施的;
(二)占用邮政设施,妨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
(四)在邮政设施上涂写、刻画;
(五)私开邮政信筒(箱)、他人邮政信报箱,向邮政报刊亭、邮政信筒(箱)、邮政信报箱内塞投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其他杂物;
(六)其他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将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转让给邮政企业的,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邮政企业就近购置商品房设置邮政局(所),其中所增加的相应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民楼房、写字楼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设邮政信报箱间(群)的,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建邮政信报箱间(群)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邮政设施妨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属于非经营性占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占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 月1 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 交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安 部
交 通 部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通字[2005]49号
关于印发《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交通部 安全监管总局印
二○○五年八月二日
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
公安部 交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05年8月2日)
当前,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严峻,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较突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51起,造成1154人死亡、960人受伤。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也关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切实做好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努力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的目标。
一、加强路面交通管控,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超速、客车超员、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及无牌无证车辆的整治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交通监控。要主动与交通部门沟通协作,了解和掌握客运班次通过本辖区的时间和行驶路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警力。在客运主要线路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线路、重点旅游线路,要严格检查客运车辆特别是9座以上客运车辆乘载和驾驶人驾驶时间等情况并做好登记,及时发现和纠正客车特别是长途客车超员、超速行驶、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以事故多发路段和交通要道为重点,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超速行驶、超载超员和货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从重处罚,做到违法行为不消除不放行。对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严重超员的,要责成驾驶人转运超员乘车人,并承担转运费用。对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除依法严格处罚以外,还要向交通部门通报交通违法等情况。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交通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充分发动群众,加强对客运驾驶人违法行为的监督。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发放安全监督卡等方式,鼓励乘客对车辆行驶途中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货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向公安或交通部门举报,查实后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加强客运安全管理,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对大型客车驾驶人的资格管理。报考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并且具备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龄5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具备牵引车准驾车型驾龄2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审查申请客运经营驾驶人的安全驾驶经历,对近3年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驾驶人,一律不得准许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满12分,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所属运输企业应对其调离岗位,不允许其继续从事长途客运。同时,运输企业要加强对从业资格经历不满1年客运驾驶人的管理,认真做好对所属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工作。
督促客运企业、客运场站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客运企业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运营安全状况集中进行定期全面检查,重点做好对出站客运车辆载客、车辆制动、轮胎及安全设备如安全门、灭火器等安全技术状况的安全检查工作,对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绝不允许上路行驶。督促客运场站做好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杜绝超员客车出站上路。
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管理制度。交通、公安部门要掌握辖区长途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客运车辆、驾驶人等情况,逐车逐人落实责任,对客运车辆的营运线路、车辆安全状况、驾驶人从业资格、安全驾驶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督促其按时参加审验、检验和维护。
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经常发生交通事故或安全制度不落实的客运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许可。对夜间(22时至6时)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交通部门不得批准开行客运班线。
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客运驾驶人驾驶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对营运载客汽车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等技术装备,加大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驾驶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和违规经营等行为,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客运企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机制。交通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部门定期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单位,要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督促客运企业加大对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的安全管理力度。
规范客运车辆安全设施配置,提高客运车辆驾乘人员防范能力。研究客车车内灭火器的选用型号、配置标准、摆放位置以及车内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等,制定或修改相关标准。在客运车辆驾驶人培训和考试中增加防灾、救灾等相关内容;督促指导道路客运企业,参照航空安全的有关规定,在客运车辆上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逃生路线等提示标语,发车前由客运从业人员向乘客讲授安全乘车知识、逃生基本要领。
三、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交通部门要结合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全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重点实施路段的治理工作。同时,按国家有关标准,完善一、二级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上的的限速标志、让行标志和指路标志。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施工绕行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
四、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进一步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出行”这个主题,不断丰富宣传内容,掀起宣传高潮,增强宣传效果,使公众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进一步提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手段,深入到乡村、社区、单位和学校,深入到客运场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宣传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使交通安全宣传渗透到社会的每个方面。
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售票员、安全员等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观看交通安全宣传光盘、挂图,通报全国及本地客运车辆交通事故情况,提醒行车安全注意事项等。
要根据客运车辆驾驶人和乘客等不同人群的不同特点,选择、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提高交通安全宣传的有效性。对驾驶人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为主,辅以典型事故案例,教育驾驶人依法营运、安全驾驶;对乘客以宣传文明乘车、安全出行为主,鼓励乘客监督和举报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自觉抵制乘坐违法营运车辆。
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及时公开报导,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五、大力发展农村客运网络
加强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研究,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出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相互协调,统筹安排好农村客运班线及班次,切实解决好集市日、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时期农民、农村学生的出行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现象。同时,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保证农民出行安全。
六、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
建立客运驾驶人交通肇事、交通违法情况定期抄告制度。公安部门定期将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交通肇事情况通报给所属运输企业和当地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交通肇事多、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多的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停业整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
建立新审批客运线路通报制度。交通部门要将新审批的客运线路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线路及班次、停靠站点等情况,通报给公安部门。
建立特大事故责任倒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在交通管理或运输管理工作中存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严格执法,以及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除应按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外,还应将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分别在公安、交通系统进行通报,增强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人员的自律意识。
七、制定并实施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提高事故救援能力
各地要根据本地道路特点、客运线路特点、恶劣天气条件特点等,制定专门的客运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客运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组织指挥、医疗救援、交通疏导、事故勘查等一系列处理程序和具体工作部署,落实各部门责任,并适时组织演练,提高对客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置能力。要与农村公路沿线村镇医疗机构加强协作,构建交通事故医疗急救体系,提高快速救援能力,减少因救治不及时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