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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8 17:37: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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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8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冀法(经)请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生效裁决或者不服仲裁机关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在受理案件后,如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同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凡当事人申请执行或起诉时未超过法定期限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受移送时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而拒绝接受移送。


关于授予四个行业协会行业统计职能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国 家 统 计 局

国经贸产业[2002]642号


关于授予四个行业协会行业统计职能的通知

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1016号),结合国家经贸委委管协会的工作需要,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经贸委决定授予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被授权协会)承担本行业的统计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的统计职能

  (一)在本行业内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建立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统计数据,召开有关会议。

  (二)整理、分析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三)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查处被统计调查单位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建议。

  二、有关规定

  (一)被授权协会行使行业统计职能仅限于完成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的统计工作,不得用于商业性统计调查。

  (二)被授权协会制定的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调查报表,必须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给予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

  (三)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行业统计范围及统计数据应包括汽车工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制定汽车工业统计调查制度,作为机械工业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 家 统 计 局

二OO二年九月二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政发〔2005〕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要求,结合保山实际,制定了《保山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保山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程,加大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公务员尽职尽责,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遵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将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承办的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等情况向社会和群众公开,保障公民对政务工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四条 基本原则。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五条 工作目标。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从严治政,遏制腐败。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章 市县区政府的政务公开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政务公开的重点:事权、财权、人事权。

  事权公开的主要内容: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政府的重大决策、年度工作目标和执行情况,各类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政策措施。

  财权公开的主要内容: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招投标情况,政府采购情况。

  人事权公开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任免、调配,公务员录用、奖惩,机构设置,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等。

  第七条 建立市县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作为政府固定的新闻发言人,定期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政务信息。

  第八条 在《保山日报》及县区专版上开辟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发布市政府和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重点工作访谈录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落实情况;就全市人民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和关注的焦点问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鼓励广大群众参政议政,献计献策,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水平。

  第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措施,在正式决定或办理、发布之前将方案或草案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后,再予以正式公开。

  第十条 定期将市政府和县区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市县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大厅)。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

  第三章 市县区政府部门政务公开

  第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权力运行方式和相应职责及职责的承担形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部门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督促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具体措施。

  (二)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以及执法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含各类学校医院)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四)办理许可证、各种证照、各种审批行为的程序、条件、时限等。

  (五)对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寻求复议、诉讼、投诉的途径、方式、时限等。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结合各单位实际,可采取张榜公布,建立固定公告栏,面对面告知,接待咨询、电话咨询,借助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以及印发专门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实施公开。

  部门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审批收费等内容,应当在固定位置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理由、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项制度。在处理到两人以上利害关系人的事务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接触另一方当事人。

  对单位和个人提出审批、登记申请,有关政府部门必须接受,并出具回执(含收件清单)。不符合法律规章要求不予办理审批、登记的,收件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的理由和依据;属于手续材料不齐的,应在出具回执的同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其申请应当补充(含修改)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

  第四章 乡镇政务公开

  第十六条 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要重点公开其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

  (二)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主要包括:乡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各村宅基地的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等。

  (三)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各乡镇和派驻站所必须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

  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等有效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市县区政府在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内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对政务公开的举报投诉。对政府工作部门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与强化监督相结合,通过政务公开方便人大、媒体和司法部门、人民群众加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断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法制、审计等专项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相结合。通过政务公开,促使行政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冤案追究制等执法责任制体系,同时对应当公开的各项执法责任制度,也应纳入政务公开的范畴,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与创建文明窗口和文明单位工作紧密结合,把是否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作为评定文明窗口和文明单位的条件,做到相互促进,相互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成立或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政务公开的实施和监督工作,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单位和各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对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单位,由法制部门、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