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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3:53: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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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文化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宁文字〔2006〕83号

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二○○六年五月八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机关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由本机关组织听证,但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

(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

(二)编制全市文化(文物)发展规划,制定文化(文物)宏观调控和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文化事业发展和文物保护专业规划;

(四)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

(五)本机关认为应当组织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处室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由政策法规处代表本机关组织听证。

第五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本机关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符合本机关听证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本机关根据拟听证事项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按照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本机关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

第八条 听证设主持人,由政策法规处主持工作的处长担任。由主持人指定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九条 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本机关提出主持人回避的申请。

主持人的回避,由本机关决定。

第十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包括经办方陈述人和公众方陈述人。

经办方陈述人由决策承办处室指派的人员组成。

公众方陈述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四)本机关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

第十一条 旁听人是指经自愿报名、本机关确定,参加相关听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旁听人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本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本机关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以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陈述或旁听的,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向本机关提交报名申请。

听证陈述人报名申请书应当载明个人简历、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内容。

听证陈述人报名申请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四条 本机关合理确定各方听证陈述人的人数。

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关系各方或不同意见各方的听证陈述人人数应当大致相等。

第十五条 本机关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并书面通知听证陈述人。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陈述人身份或者利害关系各方陈述人的人数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本机关提出,由本机关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追加陈述人。

第十七条 本机关确定的陈述人应当出席听证会并陈述意见;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本机关。

经本机关同意,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听证会或者提供书面陈述材料。本机关认为必要的,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听证发言顺序:

(一)经办方陈述人;

(二)反对方或持有其他不同意见的陈述人;

(三)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陈述人;

(四)了解听证事项的陈述人;

(五)专家陈述人。

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陈述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第二十条 陈述人在陈述或回答听证人询问、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时,应当保证其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经主持人同意,陈述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第二十一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主持人或者本机关提出。主持人或者本机关应当对陈述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其他听证人也可以询问陈述人。

经办方陈述人应当回答听证人的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予回答。

第二十三条 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

第二十五条 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

第二十六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退场。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人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公开情况;

(五)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六)听证参加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应当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应当进行听证评议。

第二十九条 本机关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的事项;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听证纪要应当作为本机关行政决策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本机关在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对未附具听证纪要的,局长办公会应当作出不予审议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但延期不能超过两次:

(一)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人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二)主要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三)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者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四)陈述人临时提出听证主持人回避申请被接受,本机关不能及时更换主持人
的;

(五)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处室主持工作的处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关对责任处室主持工作的处长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经办方陈述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二)经办方陈述人在听证会上陈述不实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本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机关根据本规定和每次听证会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听证办法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文化局参照执行本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重申严格执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重申严格执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除青海省、西藏区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
济南、浦东分行:
自1997年4月中国银行试办远期结售汇业务以来,该项业务取得较快的发展,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1998年上半年的交易量已超过1997年的交易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推出,为企业锁定远期成本、进行货币保值提供了有效的手段。截至目前,远期结售汇业务总体发展是好的? 5孀趴凸劬没肪车谋浠镀诮崾刍阋滴褚脖┞冻鲆恍┪侍猓饕俏ピ己驼蛊谙窒笾鸾ピ龆唷N行Э刂品缦眨Vぴ镀诮崾刍阋滴竦乃忱梗苄薪徊街厣旰吞岢鋈缦乱螅? 一、各分行在积极推动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中银资[1997]58号)。
二、对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特别是大额售汇业务,在合规性审核上必须认真把关,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实需原则”。
三、对发生违约的客户,严格按规定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对6月份以来发生的违约及展期交易进行检查,并于8月底前上报总行。
积极推动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扩大中国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份额的有效手段。在积极开展业务的同时,要始终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观念,有效控制风险。请各行认真执行总行的上述各项要求,如遇新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1998年8月18日
垦利法院调查影响执行工作因素努力克服“执行难”

陈新利


为找出影响执行工作开展的不利因素,克服影响执行工作开展的各种“顽症”,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垦利县法院从本院实际出发,通过召开执行工作作谈会、问卷调查、分析2004年受理的执行案件结案情况等多种方式,积极调查当前影响执行工作开展的因素,努力解决执行难题。2004年1-11月份,垦利县法院受理执行案件724件,执结688件,执结率95%(含中止案件)。在已结案件中,自动履行的占70.6%,经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履行的占21.4%,中止案件占8%;自动履行的案件中,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占85.6%,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仅有14.4%,且执行周期较长,执行难度大。在执行过程中,还有部分案件在执行中受到阻挠,甚至受到不法分子的恶意攻击。这充分说明,当前执行工作环境仍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执行难”仍是困扰执行工作的重大问题。
影响执行工作开展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拖欠银行等国有企业的案件,有的被执行人认为拖欠国家的无所谓,甚至既使有履行能力也想方设法不归还。二是法院执行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执行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业务不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导致有的案件不能顺利执行。三是部分被执行人在审理时表面接受调解,目的是拖延时间。当进入执行程序后逃逸,致使案件难以执结。四是审判与执行工作衔接不好。有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过分注重调解,久调不判,在审理过程中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错过执行机会,使当事人乘机转移可供执行财产;有的审判人员审判中说理不够,导致被执行人不服判,在执行阶段抗拒执行。五是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不配合,有的甚至与被执行人串通一气,为其通风报信转移财产或提供不真实的帐号或金额等等。六是个别企业经营不善,确无偿还能力,而有的有履行能力的企业效仿,甚至转移财产,阻碍执行。
克服当前执行工作中的不利因素,垦利县法院认为要从以下方面做起: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种措施开展社会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法、守法意识。二是提高执行队伍素质。对不适应执行工作的要坚决调离,采取加强培训、严格考核、选拔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进入执行队伍等方式,提高执行队伍素质。三是用足用好法律。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大胆、合法、恰当地使用强制措施。对无视法律尊严,有履行能力而对抗执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抓好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衔接。切实提高对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克服“重审轻执”的错误思想观念;加大调解力度,从受理到结案使调解工作贯穿始终,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对在审判环节不依法办事,耽误执行条件的追究其责任;对诉讼当事人加强法制教育,以娴熟的法律业务令当事人服判息诉。五是严格规范执行工作。执行人员要严格遵守执行纪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采取“执裁分立”、轮换执行等多种形式,强化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执行乱”和“乱执行”事件的发生;对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依法应中止的中止,终结的终结,防止执行成本不当增加。六是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监督、支持,有重大难以解决的问题向党委汇报,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努力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作者:陈新利
邮编:259500
单位:山东省垦利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