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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2:33: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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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7〕28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7号)精神,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决定在2007年—2010年组织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为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明确投资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立足为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提供农机装备和农机安全保障,因地制宜引进试验和示范推广粮油及主导产业生产、加工、服务过程中的机械设备,加快推进粮油及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和农产品贮藏加工机械化;坚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基层农机安全监管网络,着力加强农机安全技术装备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省立项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资金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主要解决粮油及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农业装备落后和技术不配套等问题,预防并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机生产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建设内容为:
(一)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围绕十大主导产业,重点示范推广保障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十大机械化技术,即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瓜果蔬菜栽培机械化技术、茶叶采摘加工机械化技术、食用菌生产机械化技术、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技术、设施大棚配套机械化技术、节水灌溉机械化技术、蚕桑生产机械化技术、秸杆综合利用机械化技术、农产品贮藏保鲜机械化技术。
(二)平安农机建设。实施强龙兴农示范工程,重点建设十个“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百个“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和百个省级“平安农机”示范村;根据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标准,完善农机安全监理装备设施,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理水平。
第五条 项目建设坚持自主创新与适度引进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自然经济条件与优势产业布局规划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技术相结合、重点示范与面上推广相结合和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扶持环节
1.试验样机的引进、试验。主要包括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的作业机械、智能型冷藏保鲜库等设备的引进,样机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试验,以及与其他作业方式的对比试验。
2.示范基地建设。围绕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和十大主推农机化技术,建立农机化示范基地和示范区,制订农业机械操作规程和农机化技术操作规范。
3.农机合作组织培育。主要用于扶持项目实施区域农机合作社的培育以及机库建设。
4.“平安农机”和监理装备建设。
(二)省补助标准
1.实施粮油生产机械化技术项目,每个点的补助资金控制在50万元以内,其他技术的推广实施,每个点的补助资金控制在30万元以内。
2.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省级示范村和监理装备建设,根据考核验收结果,实行以奖代补,每县补助资金控制在30万元以内。

第三章 立项原则与条件
第七条 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坚持与“强龙兴农示范工程”建设相结合,与省部共建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相结合,并优先安排。
第八条 项目建设区要有较强的代表性,能较好的发挥示范作用,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九条 项目实施地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工作基础好。项目所在市、县政府部门重视,能按要求落实项目地方投入资金。
第十条 建设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基础条件较好,路、渠、水电等设施基本配套,能适合农业机械作业;农业区域优势明显,种植集中连片,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辐射优势;拥有一定规模的机械设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采用机械化作业,节本增效明显,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或依托单位,有利于形成新型生产合作组织和项目的运行机制;区域内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机具的意识较强。
第十一条 “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乡(镇)和省级“平安农机”示范村建设实施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项目地政府、村委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将农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建立了“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项目地农机部门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制度完善、工作规范,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完备,安全生产措施到位,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三大防线”扎实牢固。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根据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建设要求,各地要选准切实体现当地产业优势以及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突出一个主题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申报采用《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申报材料必须明确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详细地点,具体实施方案和预期实施目标,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和资金详实用途,具体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计划等内容。
第十四条 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每年5月底前(2007年为7月15日前),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和财政局,以联合文件形式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的“浙江省农业厅网上项目管理系统”报送申报材料,同时,以文本形式主送省农业厅2份、省财政厅1份。
第十五条 省组织有关专家对纳入省项目储备库的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论证,审核确定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省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第十六条 “平安农机”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省级“平安农机”示范村及监理装备建设,要严格按照省定建设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并以县(市、区)为单位,于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建设任务,申请考核验收。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管。省农机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检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的申报、储备、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和资金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财政部门负责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实施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地点和资金用途等。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接受当地农业(农机)局的监督管理,并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所有项目必须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等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公示。

第六章 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等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补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当地农业(农机)局要会同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和省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验收和总结,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验收意见和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2年内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项目建成后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安全、高效运行。同时要加大总结宣传力度,扩大项目建设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146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房管、水利、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工作。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遇有缺损、破旧、褪色和明显污迹而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类、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五)金属类栅栏,每年油饰一次、清洗二次;

(六)桥栏、雕塑,每年粉刷、油饰或者清洗一次;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第八条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第九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如进行清洗、粉刷、油饰,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重新装饰或者改造;对严重影响市容且责任人无能力进行重新装修或者改造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拆除。

第十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粉刷、重新装修或者改造,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并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或者脱落现象。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清洗保洁、粉饰、重新装修、改造或者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技术力量、设备和安全器械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整洁、影响市容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严重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其他设施,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管部门或者规划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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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