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泸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03 14:04: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泸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

第26号


  《泸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肖天任
二○○二年十月九日



泸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人民防空警报在国防和防灾救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系统,是指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传输信道、电源、信号、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城市人防音响警报设备使用体系。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应根据国防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扩大有效覆盖率。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采用无线控制和有线控制相结合,广播、电视、计算机和通信等多种媒体配合,确保人民防空警报信息优先传递、快速准确,警报装置灵敏可靠。
  第五条 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规划、建设,并负责检查、指导警报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人民防空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必要的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费用。
  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重要的工矿区及其他需要设立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区域,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规划,并根据人民防空要求和城市规划的变化作相应调整;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根据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规划,新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时,规划布点单位必须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工作。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安装本单位设施以外其他设施的特殊情形外,布点单位应积极提供方便条件,严禁推诿、拒绝和阻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务。
  第九条 警报控制设备包括主控设备、中间设备和执行设备三部份。主控设备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起中心控制作用;中间设备由安装所在的各有关单位或县、区首脑机关负责,起汇接和增益作用;执行设备由各警报点单位负责,接受主控设备指令,控制警报器动作。
  第十条 报警控制手段采用有线电控制和无线电控制两种。有线电控制信道可用专线线路或用强拆电话线路的方式保障;无线电控制信道,采用国家指定的专用频率。
  第十一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平时必须预有准备,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十二条 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先进技术,能适应现代人民防空要求;
  (二)技术指标符合省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的标准;
  (三)设备的元、器件完整,布线整齐,符合使用要求,内外清洁,无霉变、无锈蚀;
  (四)建筑牢固,设备安装正确,操作方便;
  (五)防雨、防霉等防护设施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警报设施安全距离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不得占用、堵塞通向警报设施的通道。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因特殊情况确需迁建或改建的,有关单位必须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维护管理,按照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设在公共区域的警报台由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管理;设在单位内的警报台由该单位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警报台的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落实以下的日常维护责任:
  (一)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其职责范畴,人员应保持稳定,变动时做好交接工作;
  (二)按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维护周期对警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雷雨大风后立即检查,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三)建立人民防空警报日常维护管理登记制度;
  (四)警报台、控制台、控制按钮等应加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警报台,并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人防警报台的有关技术数据、防护能力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对警报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具体办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频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警报线路应当保持畅通。通信部门对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所需的地下管孔、电路和信道给予保障,警报控制专用线路按国家规定减免使用费。无线电管理部门对国家划定免费使用的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警报器的电源供给, 电业企业应予保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市、县(区)各警报设备设施电源的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 鸣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行政区域内鸣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放防空警报,并在试鸣放的5日以前发布通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和化学危险品爆炸、泄漏重大事故,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发布灾害警报。灾害警报的使用,由有关部门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预案,灾害和事故发生时按预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鸣放人民防空警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信号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设施的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式,不得与人民防空警报的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式混同。
  第二十四条 对在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人民防空警报工程设施的;
  (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9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教发〔2007〕36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07〕49号),《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市教育系统各单位争取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及重要学术会议,并保证已批准的重大(重点)项目及重要学术会议的顺利实施与完成,根据《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系统内,作为  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符合资助范围项目的单位或课题组。

  第三条 获得以下政府部门资助项目的单位或课题组,由市教育局给予一次性资助(不含立项不资助的项目):

  (一)自然科学类:

  国家级:科技部863计划、973计划项目;

  (二)社会科学类:

  1.国家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省部级(面向市属本科高校以外单位):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三)独立举办国际性及全国学术会议

  1.独立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市教育系统单位举行、有举办单位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面向国内外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8人以上,国别3个以上参加的学术会议。

  2.独立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独立主办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市教育系统单位承办、有市教育系统单位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有国内该领域知名专家学者10人以上,省份5个以上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四条 配套资助经费
  (一)国家级项目:自然科学类:2万元,社会科学类:1万元。
  (二)省部级项目:社会科学类:05万元。
  (三)国际性学术会议:8万元,全国性学术会议1万元。

  第五条 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配套资助经费列入市属高校科技、社科项目与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申请。
  (二)申请者必须是市教育系统在职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必须是项目主持人,并直接承担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
  (三)申请各级项目配套经费的应提供原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立项证明,申请国际性与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应填写《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技、社科项目申请表》或《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学术会议申请表》一式1份,由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相关附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 课题配套资助经费与年度课题立项资助经费一并下达,一次拨付,不另追加。经费使用按照《广州市教育局资助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第七条 配套资助项目完成或学术会议举办后一个月内,获资助的课题组或单位应认真撰写《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总结报告》或《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学术会议经费使用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一式1份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符合资助范围项目的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经费从广州市教育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铁道出版社稿酬及补贴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道出版社稿酬及补贴试行办法

1977年12月29日,铁道部

为加速铁道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理论研究,繁荣铁道出版事业,兹根据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77)出版字第361号通知精神,特制订人民铁道出版社稿酬及补贴试行办法。
第1条 稿酬
1、作品一经发表,根据其质量高低,写(译)作的难易,一次付给稿酬。重版、转载不付稿酬。修订重版按修订的程度酌情付给稿酬。
2、著作稿每千字二元至七元。翻译稿每千字一元至五元。中文译为外文,按著作稿付酬。绘画、照片,比照新闻稿,每幅按二元至十五元给酬。
3、文集、资料的编辑,每万字二至八元。
4、根据他人著作改编或缩写的书稿,按著作稿的稿酬标准减少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付酬。
5、审稿应根据具体情况给酬,但稿酬和审稿报酬合计,不得超过本条第2项的标准。
6、约请社外人员担任索引和中外文对照的编篡译稿校订,书稿审阅等,均应按工作量大小及难易程度给酬。
7、个别情况特殊的著作译稿,可超过上述标准付给较高的稿酬,但最多不超过每千字十元。
8、抄稿每千字按零点二零元至零点四零元给酬。
9、集体著(译)稿(或在职脱产的个人)的稿酬,付给所属单位,个人业余著作稿酬则付给本人。
10、著(译)作稿酬计算办法另订。
11、责任编辑在发稿单上填写稿酬标准。样书装订时,由编务人员核算,送财务部门支付。
第2条 因我社抽调脱产写稿而减少收入的作者,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我社给以补贴。
第3条 凡新出版和修订再版,均赠送作译者样书十至三十本。重版的,赠样书两本。部颁的规章、制度、图表及其解释说明等出版时,不给稿酬,赠样书最多不超过三百本,重版的,赠样书不超过十本。
第4条 图书未出版前,一般不预支稿酬。由本社供给作者的稿纸、文具用品等,和作者只提供底图,需重新绘制的绘图费,以及稿件不清的抄稿费,均在稿酬中扣除。
第5条 各单位组织编写组,写作中需要开支的差旅费、试验费、调查研究费等,由编写单位报销或事先与出版社协商解决。
第6条 根据国家出版局的规定,稿酬自一九七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第7条 部及各业务局主持编绘的总结、挂图以及为培训专业工种的教材、文集等有专款的不给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