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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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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


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发〔2009〕16号

  石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资源资金技术密集,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总量大,产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国防科技等各个领域,对促进相关产业升级和拉动经济增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石化产业稳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石化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石化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我国是石化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进入21世纪以来,石化产业保持快速增长,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综合实力逐步提高。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左右,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约1个百分点。化肥、农药、成品油、乙烯、合成树脂等产品产量位居世界前列。相继建成了14个千万吨级炼油、3个百万吨级乙烯生产基地,云南、贵州、湖北三大磷肥产区,青海、新疆百万吨钾肥工程。但是,石化产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现,主要表现为:集约发展程度偏低,产业布局分散;创新能力不强,高端产品生产技术和大型成套技术装备主要依赖进口;产品结构不尽合理,中低端产品比重较大;资源环境约束加大,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加剧;农资供给需要加强,低成本产品产能不足,市场调控体系不完善;一些地区不顾资源、环境条件,不注重能源转换效率,盲目发展煤化工。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石化产业受到较大冲击,国内外市场萎缩,生产持续下降,企业库存增加、价格大幅下跌,行业经济效益下滑、生产经营困难。当前,我国石化产品消费仍处于增长期,油品、化肥、农药刚性需求长期存在,高端石化产品市场潜力巨大,必须抓住机遇,加快石化产业的调整和振兴,促进产业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稳定石化产品市场,保持产业平稳增长;依托大型企业和产业基地,按照炼化一体化、园区化、集约化模式和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安全生产的要求,优化石化产业布局;统筹国内外资源,保障农资供给;推进自主创新,实施技术改造,发展高端产品,着力提高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不断增强产业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石化产业的支柱产业地位。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定生产运行与促进产业振兴相结合。既要着力解决当前石化产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保障产业平稳运行,又要着眼长远,加快转变增长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增强发展后劲。
  坚持调整产品结构与增加有效供给相结合。抓住有利时机,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中高档产品比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增加有效供给能力,满足市场需求。
  坚持加快技术改造与推进自主创新相结合。加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力度,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强化技术改造,促进石化产业技术的系统化和集成化;加强关键和前沿技术研发,增强自主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坚持实施重大项目与调整产业布局相结合。加快重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炼油乙烯新布点,统筹考虑对外合作项目规划布局。推动大型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中布局、集约发展。
  (三)规划目标。
  2009—2011年,石化产业保持平稳较快增长。2009年力争实现平稳运行,经过三年调整和振兴,到2011年,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发展方式明显转变,综合实力显著提高。
  1.产量保持稳步增长。到2011年,原油加工量达到40500万吨,成品油、乙烯产量分别达到24750万吨、1550万吨。
  2.农资保障能力增强。到2011年,化肥产量达到6250万吨(折纯),钾肥产量达到400万吨(折纯),高浓度化肥比重提高到80%;在原料产地生产的化肥比重提高到60%,生产成本大幅下降;化肥储备基本满足市场调控需要。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重显著提高,县乡农用柴油供应网络不断完善。
  3.产业布局趋于合理。成品油“北油南运”的状况得到改善。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产业集聚度进一步提高,建成3-4个2000万吨级炼油、200万吨级乙烯生产基地。煤化工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遏制。
  4.产品结构显著改善。2009年车用汽油全部达到国Ⅲ标准,2010年车用柴油全部达到国Ⅲ标准,2011年轻质油品收率达到75%,高端石化产品自给率明显提高。
  5.技术进步明显加快。丁基橡胶等产业化技术取得突破,千万吨级以上炼油、百万吨级乙烯、大型粉煤制合成氨等成套技术装备实现本地化,煤制油、烯烃、乙二醇等示范工程建成投产。
  6.节能减排取得成效。到2011年,石化产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2%以上,污水、二氧化硫和粉尘等污染物排放量减少6%以上,行业特征污染物排放得到控制。综合能耗普遍降低,大型炼油装置吨原油加工耗标准油低于63千克,大型乙烯装置吨乙烯耗标准油低于640千克,大型煤制合成氨装置吨氨综合能耗低于1.8吨标准煤。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一)保持产业平稳运行。
  加快实施国家扩大内需、调整和振兴重点产业、增产千亿斤粮食等各项综合措施,拉动石化产品消费。落实有利于石化产业发展的税收和加工贸易政策,扩大石化产品市场。加强对进口石化产品的监测预警,防止境外产品倾销。打击石化产品走私,维护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油品质量标准,严禁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油品进入市场。扩大油品和化肥储备,减轻企业库存压力。采取积极的信贷措施,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困难。
  (二)提高农资保障能力。
  采用洁净煤气化和能源梯级利用技术,对现有氮肥生产企业进行原料和动力结构调整,实现原料煤多元化,降低成本;在能源产地适当建设大型氮肥生产装置,替代落后产能。优化磷肥资源配置,推广硫和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等技术,继续建设好云南、贵州、湖北三大磷肥基地。加大国内外钾矿资源勘探开发,科学规划青海、新疆钾肥基地发展,加强钾矿共生、伴生资源开发利用。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品种,推动原药集中生产。完善化肥储备制度,提高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农用柴油供应网络建设,满足季节性集中消费需要。
  (三)稳步开展煤化工示范。
  坚持控制产能总量、淘汰落后工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以及能源化工结合、全周期能效评价的方针,坚决遏制煤化工盲目发展势头,积极引导煤化工行业健康发展。今后三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等煤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煤化工试点项目,重点抓好现有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二甲醚、煤制甲烷气、煤制乙二醇等五类示范工程,探索煤炭高效清洁转化和石化原料多元化发展的新途径。
  (四)抓紧实施重大项目。
  抓紧组织实施好“十一五”规划内在建的6套炼油、8套乙烯装置重大项目,力争2011年全部建成投产。在现有基础上,通过实施上述项目,形成20个千万吨级炼油基地、11个百万吨级乙烯基地。炼油和乙烯企业平均规模分别提高到600万吨和60万吨。
  (五)统筹重大项目布局。
  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立足现有企业、靠近消费市场、方便资源吞吐、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按照一体化、园区化、集约化、产业联合的发展模式,统筹重大项目布局,严格控制炼油乙烯项目新布点。做好新建重大炼油乙烯项目论证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近期重点做好利用境外资源在国内合作加工的炼化项目前期工作,选择2-3个条件好的现有大型炼化企业进行扩建。结合中缅原油管线的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西南地区炼化项目的布局研究。
  (六)大力推动技术改造。
  加快前沿技术自主化、关键技术产业化、工程技术本地化,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技术和产品标准。推广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资源化技术,推动园区化发展和清洁生产,实现节能减排。炼油乙烯行业重点推广液化气制高辛烷值汽油、渣油加氢处理、资源梯级使用等技术,提高石油资源利用率。氮肥行业重点推广废水闭路循环等技术,磷肥行业重点推广硫酸生产余热回收等技术。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开展炼油企业油品质量升级改扩建,乙烯装置节能降耗改扩建,氮肥企业原料路线和动力结构调整,磷肥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农药企业高效低毒低残留产品生产和农药废弃物处置能力建设,高端石化产品产能建设等工作。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对炼油行业采取区域等量替代方式,淘汰100万吨及以下低效低质落后炼油装置,积极引导100万-200万吨炼油装置关停并转,防止以沥青、重油加工等名义新建炼油项目。对化肥行业通过上大压小,产能置换,淘汰技术落后、污染严重、资源利用不合理的产能。对农药行业依据行政法规,淘汰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加快淘汰电石、甲醇等产品的落后产能,提高污染防治和产业发展水平。
  (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石化产业属于资源消耗量大、废弃物排放量高的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重大。要加强产业监管,促进产业发展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加强环境容量调查和规划,引导石化产业合理布局、清洁发展。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加强产业运行的监测管理。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重点加强江河湖泊和人口密集区等敏感地区产业发展的监督指导。依法关停不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现有企业必须达标运行,新建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合规设立、环保和安全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
  (九)支持企业联合重组 。
  推动大型石化集团开展战略合作,优化产业布局和上下游资源配置,增强国际竞争力。引导大型能源企业与氮肥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骨干磷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提高集中度。支持钾肥龙头企业开展产业整合,促进钾矿资源合理利用。鼓励优势农药企业实施跨地区整合,努力实现原药、制剂生产上下游一体化。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扩大产业规模,做强高端石化产业。
  (十)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加大国内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力度,稳定石化产业原料的国内供给;开展油钾兼探,推动青海和新疆等地含钾卤水和海相钾矿资源勘查。加强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硫回收,增强资源保障能力。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境外油气、钾矿、硫资源开发与合作。
  (十一)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石化企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抓住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机遇,加强生产要素全球配置能力,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着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强化质量管理和节能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做好节能降耗和减排工作。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企业人才,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建设和谐企业。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化肥储备机制。
  完善中央、地方两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加强淡储化肥调运,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淡储旺供的调控体系,保障供给,稳定市场价格。支持化肥骨干生产企业储备磷铵和尿素。抓紧研究建立国家化肥储备。
  (二)抓紧落实油品储备。
  加快储备设施建设,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增加成品油国家储备。参照原油商业储备做法,尽快研究制订成品油商业储备办法和制度。
  (三)加强信贷政策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石化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四)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完善成品油价格政策,结合消费税制度改革,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有利于石化产业发展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体制。
  (五)加大技术改造投入。
  制订《石化产业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项目及产品目录》,设立石化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重点支持油品质量升级、化肥农药结构调整、高端石化产品发展。支持异戊橡胶等前沿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丁基橡胶和己内酰胺等关键技术产业化,大型乙烯等工程技术本地化示范工程建设。
  (六)支持境外资源开发。
  加强引导,简化审批手续,完善信贷、外汇、税收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勘探和开发。
  (七)实施公平税负政策。
  统筹兼顾石化产业与下游加工贸易发展,科学制定石化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和加工贸易政策,实行国产与加工贸易进口石化产品公平税负。抓紧完善化肥出口管理政策。
  (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采取资本金注入、融资信贷(银行贷款,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长期票据,吸收私募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央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支持开展兼并重组的骨干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
  (九)完善产业发展政策。
  抓紧制(修)订相关产业政策、燃油质量标准、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能源使用和污染排放管理办法、产业准入目录、鼓励发展和研发高端石化产品和技术目录。严格控制甲醇、烧碱、纯碱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和炼油乙烯项目新布点。对于没有完成小炼油等落后生产装置关停并转任务的地区,禁止建设新增产能的项目。综合运用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差别电价等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产业退出机制,完善和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加快重点项目的环境评价、用地审核及项目核准工作。
  (十)依法做好反倾销和反走私等工作。
  完善石化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加强对三大合成材料和高端石化产品进出口异常情况及其对我国内产业影响的监测。依法采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加强成品油进出口监管,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活动,防止扰乱国内市场。
  五、规划实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有关信息。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有关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2月24日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矿产资源和矿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
第四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统一规划,实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方针”,对可以由本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开发利用。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矿山企业是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主体。自治县保护县内从事矿业生产活动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通过行政管理,引导、帮助和监督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依法采矿,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鼓励县外、省外、国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来县合作、合资或独资兴办矿山企业,共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并为其提供方便,给予优惠。
第五条 开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地矿管理部门是统一管理监督本县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职能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三)依法对地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加工、经营、运销矿产品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四)负责授权范围内集体、私营和个体采矿的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检查、指导各矿山管理站的工作;
(六)调处或者参与调处矿山纠纷,依法划定(核定)矿区范围;
(七)依法对应由地矿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八)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地矿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第七条 自治县鼓励地质勘探单位持《勘查许可证》来本县境内勘查矿产资源。依法保障地质勘探单位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方便条件。
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施工前应持《勘查许可证》向县地矿部门备案;勘查项目结束或因故撤销,应及时向县地矿部门备案。
地质勘探单位应在批准的时限内,按照批准的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超越范围探矿,对不符合边探边采条件的矿床,不得以探矿为名进行生产性采矿。
第九条 自治县鼓励地质勘探单位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境内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提供地质资料,承担勘查设计任务,进行技术指导、安全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 正在进行勘查的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设置探矿权之前取得采矿权的,要服从地矿部门的规划,不得妨碍勘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持证办理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购买爆炸物品、环境保护等手续。
采矿权不得非法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采矿权的依法转移,必须征得原发证机关的同意,并办理转移手续。
禁止无证开采。
第十二条 开办集体、私营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除具备集体、私营企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地质资料和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
(二)具有与其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
(三)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四)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要有综合开发、综合回收、综合利用方案。对暂时不能利用的,要有保护措施;
(五)企业负责人应具有矿山生产和安全的基本知识,并取得专门培训和考核的证书;
(六)不影响毗邻矿山企业生产和安全。
第十三条 允许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营矿山企业开采的小型矿床、矿点及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矿山企业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资源;
(三)国有矿山关闭后,经有关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不致于引起环境污染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允许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范围的矿产资源。
第十四条 允许个体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属于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为生活自用采挖的少量矿产品。
第十五条 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
(一)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开采未规划建设的大中型矿床的个别地段、有重要经济价值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小型矿床,必须先向自治县地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省地矿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集体、私营矿山企业申请开采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必须先向自治县地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地矿管理部门复核后由地区地矿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开采一般的小型矿床,个体采矿者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应向资源所在地的矿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地矿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并报省地矿管理部门备案。
(四)个人申请采挖作为商品的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县地矿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除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越级审批或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领取《采矿许可证》,必须按规定交纳采矿登记费,接受自治县地矿部门的年度检查监督;必须按期如实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表》。
第十七条 国有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半年内,应进行矿山建设,不能如期建设的,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内向原登记发证机关说明原因,并办理延期手续。无正当理由的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以批准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为准,无正规矿山设计的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的《采矿许可证》,其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需要延长采矿期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批准延续的期满后必须停止开采。
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法人代表、开采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采矿登记项目之一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项目登记手续,换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确定和地面标志的埋设,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
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区范围,由县地矿管理部门具体标定,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监督采矿者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禁止越界采矿。
第二十条 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不得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丢难、采中弃边,严禁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依法向自治县缴纳资源税,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国家机关所属矿山企业,应当照顾自治县的经济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按照《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上缴的利润或所得税中给自治县返还百分之九,作为发展地方民族工业和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促进民
族经济发展。
第二十三条 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水法》、《草原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矿区附近的草原、森林植被及设施和野生动物,严防环境污染,保证矿
区所在地人畜的安全健康,凡在可利用草场采矿者必须回填采坑。并依照《矿山安全法》,实行“谁采矿,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因资源枯竭关闭矿山或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闭坑或报废矿井,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非自采矿产品经销的国有、集体企业和个人,均须报自治县地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销售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税务部门购买矿产品统一销售发票,到运出矿产品所在地的地矿管理部门申办准运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自治县地矿管理部门可在重要矿区的出入口设立检查站。
运销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接受地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在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甘肃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县财政。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地矿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和本条例,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地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1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活动的通知》,在全国揭开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打假护农的序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
是,有的单位对此项工作思想上还不够重视,工作上还抓得不够紧,尚停留在一般布置上,缺乏一定的力度和深度。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指出:“伪劣种子充斥市场,屡禁不止,危害甚大,必须下大力量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坚决实行依法治种,严格管理种子市场,严厉
打击制售假种的不法分子。”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执法行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春耕播种的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明确目标任务,建立责任制,组织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工作落实。
二、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不具备条件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严把市场准入关。要针对农资市场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章立制,规范经营行为。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农资违法经营活动。重点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违法行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通过抓源头、端窝点,集中力量查处大要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震慑不法分子,促进守法经营,切实维护农资市
场秩序。
四、进一步加强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联手打假治劣。同时,加强与新闻宣传单位的配合,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的良好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的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对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沟通情况。要对春耕期间“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的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1999年4月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
权益保护司。



19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