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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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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6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6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

关于公安机关辞退公安干警的规定(试行)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辞退公安干警的规定(试行)
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保证公安干警的素质,根据《人民警察条例》、《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和《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辞退制度是公安机关解除公安干警身份的行政措施,不具备惩戒性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公安干警。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干警可以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不适宜做公安工作,经教育培训仍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需要进行工作调整、调动,本人拒不接受合理安排的;
(三)不接受公安机关的纪律约束,多次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四)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安干警被决定劳动教养,没有开除公职的,应即解除干警身份,并依照第九条收回证件、装备等。待解除劳教后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条 辞退公安干警,由所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提出意见,说明辞退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三十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凡批准辞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凡未批准的,应将有关请示报告等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被辞退人员接到辞退通知后,应当在十五天内办完离任手续。
第八条 被辞退人员如果对辞退决定不服,有权在接到辞退通知后十五天内,向审批单位的上一级公安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公安或人事部门,应当认真进行复查,并尽快作出结论。如确属退错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九条 在被辞退人员接到辞退通知后,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其枪支、警械、警服、工作证和其他警用装备收回。
第十条 凡被辞退人员,都由本人自谋职业。在谋求新的职业期间,原单位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工龄在五年(含五年)以上的,半年内发给原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半年后发给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龄不满五年的,可酌情减发。凡被辞退的人员都不再发
岗位津贴和奖励工资。逾一年仍未找到工作的,原单位不再发给工资或其他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转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其在公安机关工作期间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是否保留干部身份,由新工作单位确定。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不准无理取闹或威胁有关领导,违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逐级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对滥用辞退权的领导人,要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辞退工勤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14日
谁来保护烈士的肖像

杨涛


六一儿童节前夕,李宇新小朋友在上海一家书店买了《刘胡兰》和《雷锋》两本书。可回家阅读时,他的爸爸妈妈却诧异地发现,书中的卡通插图竟将英雄完全改头换面:15岁就牺牲在敌人铡刀下的刘胡兰低腰褶裙、金发碧眼,几代人心中的楷模雷锋鼻梁挺拔、双目溜圆——活脱脱的两个“洋娃娃”。孩子在看完这本读物之后,不由发出疑问:“这刘胡兰、雷锋怎么和课本上的不一样呀?他们是中国人吗?”面对孩子的疑问,家长面面相觑,不知该如何回答。(《法制日报》6月2日)
死者并不是民法上的主体,因而,作为民事权利的肖像权,死者并不享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死者的肖像不受法律所保护。因为,死者的肖像特别是一些已故的名人的肖像是可能为他人获取某种利益,这种肖像利益理应由死者的近亲属所承受。因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的肖像在学理上认为是侵犯了死者的近亲属的肖像利益承受权。
然而,像上述新闻中看到的刘胡兰、雷锋的肖像的丑化性的使用,则完全可以理解为是对烈士的肖像的侮辱性使用。因为,烈士的形象是以要靠特定的肖像来维护,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使烈士的形象相兼容的烈士的肖像发生变化,造成对烈士的形象的丑化,都是对烈士的肖像的侮辱性使用的行为。但是,这种使用并非对死者的近亲属的肖像利益的侵害,而是损害死者的名誉。
同样,死者也不享有名誉权,对死者的名誉的保护,在学理上也认为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合法利益的侵害而应加以保护。因为,对死者的名誉的侵害,必将造成死者的近亲属的精神痛苦与感情创伤。在天津已故艺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陈秀琴诉小说《荷花女》作者魏锡林和《今晚报》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吉文贞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更是明确提出,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但是,在本则新闻中的一个难点是,像刘胡兰、雷锋一类烈士、已故名人如果没有近亲属的情形下,对他们的名誉的保护又有什么法理依据?该由谁来提起诉讼?其实,问题也很简单,侵害烈士、已故名人的名誉,损害他们在公众中的形象,是对公序良俗的一种破坏,也是对国家与社会利益的侵害,那么,对烈士、已故名人的名誉的保护就是对国家、社会合法利益的保护。因此,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的检察机关,有权力也有责任对损害烈士、已故名人的名誉的个人或组织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等。
上述所讲是主要是从诉讼的角度来对烈士、已故名人的肖像进行保护,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上,依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物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因此,对刘胡兰、雷锋等烈士的肖像的侮辱性使用损及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力也有责任依法查处。
刘胡兰、雷锋等烈士们为国家的创立、建设和发展流血、牺牲,我们决不能让烈士们在九泉下不得安宁。有关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对侵害烈士的肖像的行为大声说“不”。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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