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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培训鉴定补贴办法》《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汕尾市岗位补贴办法》《汕尾市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2:37: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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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培训鉴定补贴办法》《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汕尾市岗位补贴办法》《汕尾市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培训鉴定补贴办法》《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汕尾市岗位补贴办法》《汕尾市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7]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培训鉴定补贴办法》、《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汕尾市岗位补贴力法》、《汕尾市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绐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汕尾市培训鉴定补贴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创业能力和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06]59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训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3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
  (一)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3、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二)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上述三种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生活确有困难者,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享受一次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包括:
  1、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二条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的通知》(汕劳社函[2006]48号)执行。
  第三条 补贴标准
  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培训学时为初级工培训为400学时,中级工培训为600学时,高级工培训为800学时。培训和鉴定补贴参照市物价局《关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汕价函[2004]1号)执行。具体培训补贴标准为通用工种A类初级工为400元,中级工为500元,高级工为600元;通用工种B类初级工为300元,中级工为400元,高级工为500元;通用工种C类初级工为250元,中级工为350元,高级工为450元。具体鉴定补贴标准为通用工种A类初级工为240元,中级工为300元,高级工为380元;通用工种B类初级工为170元,中级工为240元,高级工为310元;通用工种C类初级工为120元,中级工为170元,高级工为230元。创业培训基础理论集中培训为10天、55个小时,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汕尾市劳动保障局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一次性补贴1000元。
  第四条 资金支付渠道
  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创业培训补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 组织管理
  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1、组织实施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认定承担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机构;
  3、制定年度培训、鉴定补贴经费预算计划;
  4、受理并审核培训、鉴定补贴申请;
  5、编制上报培训、鉴定补贴决算;
  6、管理监督培训、鉴定补贴使用,评估使用效果。
  (二)财政部门负责:
  1、审核年度培训、鉴定补贴经费预算计划,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上报同级政府批准:
  2、复核培训、鉴定补贴申请;
  3、审核批复培训、鉴定补贴决算;
  4、拨付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监督使用,评估使用效果。
  第六条 申请补贴程序和凭证
  (一)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先缴后补的补贴方式,先由个人缴纳,参加培训后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并发放给申请者本人。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技能鉴定机构按照提供减免费服务的实际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拨给培训、鉴定机构。
  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应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不须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同时送审),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直接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培训费用由承担培训的机构先垫支。经培训后,由承担培训的机构负责填写《培训补贴申请表》,并附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4050”人员、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拨给承办的培训机构。
  (三)承担培训、鉴定任务的机构,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按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已完成培训或鉴定人员的申请资料。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的时限均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代参加培训人员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机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给申请者本人。
  第七条其他
  (一)培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目标组织其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者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培训机构在学员入学时应建立学员档案,学员结业后应及时将学员档案纳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进行跟踪服务。
  (二)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06]5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招用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本市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同)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按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负责,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条 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提供材料。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证》人员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一年后或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持以下材料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招用市属下岗失业人员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与新招收的持《再就业优惠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就业失业手册》)、《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的明细帐(或证明);
  5、《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汕尾市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6、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审核拨付。
  1、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同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收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转送的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天内完成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核定拨款工作,并将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第五条 其他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申请补贴手续、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不得给予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条本补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岗位补贴办法

  为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06]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到2007年12月31日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二条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岗位补贴,补贴按每招收1名就业困难人员每月补贴100元标准执行。
  第三条 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提供材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一年后或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持以下材料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招用市属就业困难对象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新招收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就业失业手册》)《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困难对象有效证明;
  4、《汕尾市岗位补贴申请表》、《汕尾市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对象花名册》;
  5、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审核拨付。
  1、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同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收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天内应完成申请核定拨款工作,并将补贴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第四条其他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按照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招用“4050”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2、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申请补贴手续、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不得给予就业再就业岗位补贴。
  3、在申请岗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就业困难对象享受一次岗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优惠政策,促进我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06]59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含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市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为上述对象提供了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向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服务及组织开展远程招聘活动等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纳入职业介绍补贴范畴。
  第二条 定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设立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2)社会信用好,没有违规收费及其他违法行为,近三年没有发生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投诉事件;(3)年均职业介绍成功人数达500人以上,自愿承担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二)定点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定点职业介绍机构认定有效期为2年,并实行年审制,按属地理原则由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报省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定点职业介绍机构认定后,由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XX市(县)定点职业介绍机构”牌匾。
  定点职业介绍机构申请需要提供资料:(1)《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2)申请书;(3)连续3个月职业介绍人员名单;申请表格(一式四份)。
  第三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从同级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补贴条件: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免费职业介绍对象到用人单位就业,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间1年以上。
  第五条 补贴标准: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推荐1名免费职业介绍对象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3年,3—5年,5年以上的,补贴标准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25%和30%执行。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补贴标准参照公益性职介机构分别适当调高5%。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服务以及组织开展远程招聘活动等项目的补贴,由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做出具体工作方案和开支详细清单,按照工作量和实际效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报财政部门核拨。
  第六条 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提供材料。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经认定的定点职业介绍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1、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
  2、免费职业介绍对象的《居民身份证》、 《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属非下岗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3、《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
  4、与用、定点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略)


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和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实行年度考核;
(二)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
(四)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对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内设机构各负其责。
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本人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接受考核和评议的重要内容。单位监察机构或者专职监察人员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调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三)与重点行业和单位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
(四)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家咨询机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五)结合检察职能检查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 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
第九条 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工作信息,加强联系和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务员初任和任职培训时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在发现职务犯罪的隐患、漏洞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向其主管机关及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选拔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时,应当进行廉政教育;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时,应当进行诫勉教育和警示教育。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监督;
(四)对政府采购、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重点行业和部门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业务环节和岗位加强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执行职权中,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其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重大事务公开,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廉政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团体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五)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货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六)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七)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而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应当提出司法建议。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不依法行政或者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制度不健全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二条 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机关。
被建议单位收到前款所列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并将建议的处理情况在30日内书面反馈建议机关及其主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有关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有权就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向有关单位举报。
有关单位对建议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对建议和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不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或者泄露举报内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生职务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对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采纳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干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依照法律授权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民航局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各事业单位:
为了节约政府开支,纠正因公出国机票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票定点购买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包括由中央单位组团,地方单位、企业参加的因公出国人员,下同)及由我国提供机票的来华人员,在有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上旅行,均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机票实行定点购买,购买点规定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
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航空公司)在民航西单营业大厦的售票处、国际航安外售票处以及东方航、南方航的北京营业部(以下简称规定购票点)。财政部和民航总局将根据实际需要,对规定购票点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通知各单位。三家航空公司
在规定购票点设立国家因公出国人员乘机购票专用窗口,开设订票专用电话、专用传真。确因没有中国民航班机等特殊情况需购外航机票的,也应由规定购票点代为办理;规定购票点不能办理的,则应在两小时内将可购外航机票的书面证明传真至购票单位,购票单位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
可到其他国际机票售票点购票,但不享受本规定列明的优惠票价。
各单位因公出国机票由单位外事或财务部门统一办理,不允许个人私自购票。单位可以通过专用电话、专用传真订票,也可直接到规定购票点购票。
二、实行优惠票价
由三家航空公司承运的因公出国人员票价要比航空公司制定的当期市场销售价格低15%以上(特殊票价除外)。民航总局按此原则商财政部制定统一优惠价格,并负责将“因公出国人员乘机优惠票价”及三家航空公司的市场销售票价提前通知财政部及各单位。
对中、外航联运或仅由外航承运的航线,三家航空公司要主动与有关外国航空公司商谈,取得其承运段优惠票价,以节约购票单位机票开支。
三、严格报销制度
因公出国机票款由购票单位以支票付给规定购票点,不得以现金支付。规定购票点按优惠后的实收价格开具“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加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因公出国人员机票销售专用章。购票单位需凭规定购票点开具的专用发票(含代购外航机票按实收价款开具的单据)及
机票作为报销凭证,按专用发票款据实核销。财务人员在报销、审核过程中,应将专用发票价格与民航总局提供的“因公出国人员乘机优惠票价”相核对,超出票价的不予报销;对特殊情况,经批准购买外航机票的,经办人员应在发票上注明机票回扣及上缴情况,附规定购票点出具的可购
买外航机票的书面证明,经外事、财务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三家航空公司及规定购票点要对各单位因公出国购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定期上报民航总局,由民航总局汇总上报财政部。
四、提高服务质量
各指定航空公司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做好因公出国人员的售票服务工作。首先保证国家因公出国人员的购票需要。三家航空公司及规定购票点要方便各单位购票、订票,实行送票制度,在北京地区为因公出国人员提供免费送票服务。国家因公出国人员由于工作需要,
需临时改变航班及航线的,航空公司要尽力提供方便,改变后若仍是三家航空公司承运的,可以免交改票费,若属外航,则按其规定办理。因公原因需退票的,由购票单位到原售票点办理,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退票的,可以免收退票费,离站后按民航规定办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对三家航空公司及规定购票点的售票情况、票价、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改正。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违规经营的,除将违规收入没收上交中央财政并进行必要的处罚外,还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
肃处理。
财政、审计部门还将对各单位机票购买、报销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通知精神,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同时抄送财政部、民航总局。
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规定购票地点
二、因公出国机票管理工作联系电话及投诉电话
三、因公出国人员乘机优惠票价(适用期:1998
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附件一:规定购票地点
一、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1.西单民航营业大厦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5号
电话:66013336 66016667
传真:66050877
2.安外售票处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183号
电话:64262629 64262630
传真:64262627
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北京营业部
地址:朝阳区新源西里中街12号
电话:64681166
传真:64688323
2.西单民航营业大厦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5号
电话:66024070
传真:66024071
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北京营业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227号
电话:65533623 65533622
传真:65533624
2.西单民航营业大厦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5号
电话:66017596 66024068
传真:66039516

附件二:因公出国机票管理工作联系电话及投诉电话
一、民航总局
管理工作联系电话:64091785 64091795
二、三家航空公司
1.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投诉电话:66017580
2.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电话:64688331
3.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电话:65514674

附件三:

因公出国人员乘机优惠票价
(适用期:1998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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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价| | |团体(5人以上)票价
国际航线 | | 单程票价 | 来回程票价 |------------
|等 级| | | 单 程 | 来回程
------------|---|------|-------|-----|------
1.中日线 | | | | |
北京—东京 | F | 5530 | 10500 | |
| C | 4460 | 8500 | |
| Y | 3540 | 6650 | 3500| 6500
北京—大阪 | F | 4800 | 9200 | |
--------------------------------------------

续表
--------------------------------------------
|票 价| | |团体(5人以上)票价
国际航线 | | 单程票价 | 来回程票价 |------------
|等 级| | | 单 程 | 来回程
------------|---|------|-------|-----|------
| C | 3880 | 7380 | |
| Y | 3110 | 5900 | 3000| 5800
北京—福冈 | F | 4290 | 8120 | |
| C | 3470 | 6520 | |
| Y | 2750 | 5190 | 2700| 5000
北京—仙台 | F | 5810 | 10850 | |
| C | 4710 | 8800 | |
| Y | 3750 | 6600 | 3700| 6500
------------|---|------|-------|-----|------
2.中韩线 | | | | |
北京—汉城 | F | 2560 | 4930 | |
| C | 2200 | 4230 | |
| Y | 1840 | 3460 | 1680| 3200
北京—釜山 | F | 2660 | 5100 | |
| C | 2350 | 4500 | |
| Y | 1880 | 4000 | 1790| 3650
------------|---|------|-------|-----|------

3.中巴线 | | | | |
北京—卡拉奇 | F | 7540 | 14340 | |
| C | 6170 | 11760 | |
| Y | 3450 | 6560 | 3360| 6200
------------|---|------|-------|-----|------
4.中缅线 | | | | |
北京—仰光 | F | 5580 | 10280 | |
| Y | 3680 | 6140 | 3500| 5920
------------|---|------|-------|-----|------
5.中科线 | | | | |
北京—科威特 | F | 8530 | 17060 | |
| C | 6550 | 13090 | |
| Y | 4620 | 7900 | 4200| 7260
------------|---|------|-------|-----|------
6.中印线 | | | | |
北京—雅加达 | F | 5270 | 9480 | |
| C | 4210 | 7570 | |
| Y | 2810 | 5040 | 2700| 4890
--------------------------------------------

续表
--------------------------------------------
|票 价| | |团体(5人以上)票价
国际航线 | | 单程票价 | 来回程票价 |------------
|等 级| | | 单 程 | 来回程
------------|---|------|-------|-----|------
7.中菲线 | | | | |
北京—马尼拉 | F | 3000 | 5550 | |
| C | 2600 | 4760 | |
| Y | 1900 | 3580 | 1700| 3270
------------|---|------|-------|-----|------
8.中马线 | | | | |
北京—吉隆坡 | F | 4800 | 9200 | |
| C | 4380 | 8100 | |
| Y | 2850 | 5400 | 2560| 4100
------------|---|------|-------|-----|------
9.中泰线 | | | | |
北京—曼谷 | F | 4160 | 7480 | |
| C | 3510 | 6310 | |
| Y | 2500 | 4600 | 1950| 3520
------------|---|------|-------|-----|------
10.中越线 | | | | |
北京—河内 | F | 3200 | 6000 | |
| C | 2820 | 5300 | |
| Y | 1710 | 3200 | 1590| 2870
------------|---|------|-------|-----|------

11.中新线 | | | | |
北京—新加坡 | F | 5840 | 11120 | |
| C | 4670 | 8890 | |
| Y | 3020 | 5300 | 2980| 5200
------------|---|------|-------|-----|------
12.中澳线 | | | | |
北京—悉尼 | F | 7310 | 10800 | |
| C | 5670 | 8500 | |
| Y | 4450 | 6200 | 4300| 6000
北京—墨尔本 | F | 7310 | 10800 | |
| C | 5670 | 8500 | |
| Y | 4450 | 6200 | 4300| 6000
------------|---|------|-------|-----|------
13.中阿线 | | | | |
北京—沙迦 | F | 7560 | 15120 | |
| C | 4970 | 9940 | |
| Y | 3700 | 6720 | 3600| 6100
--------------------------------------------

续表
--------------------------------------------
|票 价| | |团体(5人以上)票价
国际航线 | | 单程票价 | 来回程票价 |------------
|等 级| | | 单 程 | 来回程
------------|---|------|-------|-----|------
14.中欧线 | | | | |
北京—法兰克福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400 | 4000| 6200
------------|---|------|-------|-----|------
北京—柏林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400 | 4000| 6200
------------|---|------|-------|-----|------
北京—巴黎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400 | 4000| 6200
------------|---|------|-------|-----|------
北京—慕尼黑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400 | 4000| 6200
------------|---|------|-------|-----|------
北京—斯德哥尔摩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5800
------------|---|------|-------|-----|------

北京—哥本哈根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5800
------------|---|------|-------|-----|------
北京—伦敦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400 | 4000| 6200
------------|---|------|-------|-----|------
北京—赫尔辛基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6200
------------|---|------|-------|-----|------
北京—米兰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5800
------------|---|------|-------|-----|------
北京—罗马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5800
--------------------------------------------

续表
--------------------------------------------
|票 价| | |团体(5人以上)票价
国际航线 | | 单程票价 | 来回程票价 |------------
|等 级| | | 单 程 | 来回程
------------|---|------|-------|-----|------
北京—马德里 | F | 14800| 2596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5800
------------|---|------|-------|-----|------
北京—布鲁塞尔 | F | 14800| 2596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5800
------------|---|------|-------|-----|------
北京—阿姆斯特丹 | F | 16520| 33000 | |
| C | 9430| 18800 | |
| Y | 4990| 7500 | 4500| 6200
------------|---|------|-------|-----|------
北京—苏黎世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400 | 4000| 6200
------------|---|------|-------|-----|------
北京—莫斯科 | F | 10750| 21200 | |
| C | 6870| 12300 | |
| Y | 3450| 5400 | 3350| 5200
------------|---|------|-------|-----|------
15.中美线 | | | | |
北京—旧金山 | F | 11950| 23800 | |
| C | 6220| 12200 | |
| Y | 4500| 6600 | 4400| 6500
北京—洛杉矶 | F | 11950| 23800 | |
| C | 6220| 12200 | |
| Y | 4500| 6600 | 4400| 6500
北京—纽约 | F | 15300| 27540 | |
| C | 8050| 14490 | |
| Y | 5000| 7900 | 4900| 7800
------------|---|------|-------|-----|------
16.中加线 | | | | |
北京—温哥华 | F | 11950| 23800 | |
| C | 6220| 12200 | |
| Y | 4500| 6600 | 4400| 6500
--------------------------------------------



199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