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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1 10:04: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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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1994年1月26日,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行机关公文管理,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行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布置工作任务,下达工作计划,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时使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遵循党、政、工分开的原则,凡属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用党组织名义行文;凡属工会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用工会名义行文;行政性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第四条 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规范、保密。
第五条 总行办公室是总行机关公文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凡以总行名义的发文,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建设银行系统的来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总行机关各部门以本部门名义的发文,以及本部门的各类收文,由该部门综合处室负责。
第六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及发文形式
第七条 总行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指示
具体布置重要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要求等,用“指示”。
二、通知
对本行系统发布规章制度,转发上级、同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批转下级行的公文,要求下级行(处)执行、遵守、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等,用“通知”。
三、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四、通告
对行内外公布需要周知或遵守的规章和有关事项,用“通告”。
五、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授予荣誉称号,处理重要问题等,用“决定”。
六、请示
请求上级领导机关给予指示批复的公文,用“请示”。
七、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用“报告”。
八、批复
答复下级行的请示,批准各主管部门的预、决算等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介绍、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及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纪要”。
第八条 总携”。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及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纪要”。
第八条 总行机关发文分为以总行名义的发文、以部门名义发文和总行、部门便函。
一、以总行名义的发文
(一)“建总发字发文”,包括对上的请示、报告,下发指示、决定、通报,发布规章制度,印发会议纪要以及对重要事项的通知等。
(二)“建总函字发文”,包括批复、函、转发性公文、总行机关干部任免以及其它事项的通知。
(三)“建总×字发文”,是总行有关业务部门主要用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因业务工作需要以总行名义的发文,如预算划转、决算批复、下达指标等。
二、以总行机关各部门名义的发文
总行机关各部门发文@@称标注文号、@@办公室发文,称“建办字”;信贷部发文,称“建信字”等。
三、总行、总行机关部门便函
不标注发文字号的以总行或总行机关各部门名义就一般事项向系统内或系统外有关单位的行文,称为便函。

第三章 公文一般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包括文件字头、发文字号、标题、签发人、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发文时间、印章、主题词、抄送单位、密级等级、急缓程度等。
一、文件字头。文件字头即发文单位名称,一般应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套红印刷,文头与正文之间用红线隔开。联合发文,主办单位居首位,其它单位顺序排列。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年号一律用公元全称。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公文标题。由公文主要内容和文种两部分组成。属转发性公文标题,可适当概括简化。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四、签发人。上行公文,应在文头红线上方右侧打印签发人姓名,以示负责。
五、主送单位。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按其性质、级别或惯例依次排列。
六、正文。一般为公文的主体,如层次、结构较多,分条的标识方法应作如下安排:
第一级用“一、二、三……”;
第二级用“(一)、(二)、(三)……”;
第三级用“1、2、3……”;
第四级用“(1)、(2)、(3)……”。
七、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应在附件栏内注明附件的名称和顺序,不能只写“附件如文”。
八、发文时间。以单位负责同志签发的日期为准;几个单位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的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和法规性文件,以通过日期或批准日期为准。
九、印章。除会议纪要外,印发公文一律加盖印章,加盖的印章应齐年压月,如几个单位联合发文(落款应打印单位名称),主办单位的印章应排列在前。
十、主题词。按一定要求根据公文中心内容概括出规范化词汇,在成文日期下方、抄送单位上方标识。
十一、抄送单位,按上行、平行、下行次序排列。
十二、密级等级。凡属密级公文,办文者应按保密法规要求在文件字头左上方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十三、急缓程度。对需要两天内签发的公文,办文者应标明“急”;对需要在当天签发的,应标明“特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平急”。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总行机关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根据授权以总行名义对外行文。也可以总行名义与国务院各部委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时主办单位排列在前,并编写主办单位文号。
第十一条 总行机关各部门在本职责范围内,可以本部门名义对分行相应职能部门行文。总行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得以总行部门名义对外单位行文。
第十二条 总行机关公文主办部门所拟文稿中涉及行内其它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方能行文。凡行内部门之间未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时,不得行文。
第十三条 “请示”、“报告”类公文,除上级领导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严格掌握“请示”、“报告”公文的特点,“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不可一文数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未得到及时批复,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由行文方负责。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四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运转办理。
第十五条 收文办理。主要包括以下环节和内容:
一、分发。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各地人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建设银行系统及有关单位的来文(电),凡建设银行总行为收文(电)单位的,由办公室文书处负责拆封处理;凡署名行内各有关部门的,由各部门收发人员拆封处理。
二、登记。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来文、各地及各行的挂号信件、电报等由办公室文书处对来文(信)的时间、渠道、单位、文号(挂号号码)、标题、承办单位等进行登记。行内各部门从办公室文书处收到的公文、信件等应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登记处理。
三、承办。行内各部门收处的公文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一般应当天收到当天处理;经确认不属本部门承办的文件,应及时退给办公室文书处,不要积压或自行处理;急件应随到随办;签复性公文一般在五至十日内处理完毕,需要签复的电传、电报等,一般应在两至三日内作出答复;会签性文件(评估报告除外),一般应在一周内会签,特殊情况,如征求意见稿或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等可视情况,在文件规定的具体时间内完成。
四、查办。经行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发文办理。主要包括以下程序和内容:
一、拟稿
(一)草拟批改公文应使用钢笔、毛笔,使用统一的稿面纸和公文用纸,严格按公文格式行文。
(二)公文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
(三)拟写公文情况要属实,观点要正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练,用词要准确,标点要恰当,篇幅要简短,书写要工整。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要写明年、月、日。
(五)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六)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答复来文,应写明来文标题和文号。
(七)属于密级类公文,拟稿人应在公文发文稿面纸上按保密规定标注。
二、会签
(一)凡文稿内容涉及到行内有关部门工作范围和职权的,拟稿部门应请有关部门会签。
(二)凡印发规章制度的公文,均应由法规管理部门会签。
(三)会签部门要认真负责,专人承办,及时会签。
(四)拟稿部门要重视会签意见,如有异议,应相互协商,统一意见。
(五)对会签文稿有不同意见,又无法统一的,应如实将意见附上,送办公室核稿协调,报主管行长审签。
三、核稿
(一)办文部门核稿
1、处长审核,拟稿人拟稿后,应送本处领导审核。处领导审核后,在发文稿面纸指定的地方签名,以示负责。
2、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处领导审核后的公文,应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领导审核无误,在发文稿面纸签署呈报意见。
(二)办公室核稿
1、“建总发字”、“建总函字”的发文,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送行领导签发之前,应送办公室进行核稿。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办公室核稿的公文,行领导不予签发。
2、核稿的主要内容:是否需要行文,以什么名义行文;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提出的措施和要求是否切实可行;文种使用、文字表述、结构安排、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
3、核稿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认为不必要发文或应以行内部门发文的,应提出意见,征得拟稿部门同意,将文稿退回,如拟稿部门不同意,则提出意见,提请办公室主任或行领导审定;文稿涉及有关业务部门应会签而未会签的,将文稿退回拟稿部门补办会签手续;对文稿中的一般问题(如文种使用不恰当,文字表述不准确等)变动和修改,由核稿人负责;对文稿结构混乱需作较大的修改,变动原意的,由核稿人提出意见,退拟稿部门修改。
四、签发
(一)以总行名义发出的“建总发字”、“建总函字”公文,由行领导签发;属于转发性的公文可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对属经常性的业务公文(建总×字)根据需要可授权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发。以总行机关各部门名义发出的公文,由该部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二)公文主批人应在公文发文稿面纸上签署是否发文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三)批签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五、打印、翻印
打印文件必须以经领导签发的原稿为依据,要忠于原稿,不得随意改动。如发现明显错误,应与拟稿部门联系。打印的文件应符合公文规定格式,字迹排列整齐、清晰,版面的安排美观大方。
密级类文件打印,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上级党政机关下发的注明“绝密”和“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翻印,其他秘密公文,经行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六、发送
(一)发送范围
1、凡以总行名义发出的公文由总行办公室文书处负责;
2、凡以行内各部门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各部门综合处负责。
(二)发送渠道
1、国务院交换站。向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北京市属单位发送的文件、资料等(绝密文件除外),可通过国务院交换站交换,每日下班前送文书处办理;需要当天交换的,务必于早8∶20分前送文书处。
2、邮局。向本市、外埠发送的挂号信、平信、印刷品等,可通过邮局发出,需要当天寄出的务必于上午11时之前送文书处。
3、机要局。向外埠发密级信函、资料等,可通过机要局发送,一般每周(周二、周五)二次,由文书处负责送发。
第十七条 运转办理。
一、经办公室文书处登记的来文、信函、电报等,应进行登记后,将登记单连同文件一同放入各部门文件交换柜内。各部门收发人员收取文件时,应即认真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可向文书处查询。
二、一般性公文行内各部门可通过办公室文书处内所设立的文件交换柜直接交换。
三、行内会签的文件,承办部门应填制会签单(样式附后)自行传递,并在会签单上进行交接登记。行外会签的文件,需由行内部门传阅的,文件承办部门应填制会签单后自行传递。
四、重要公文、紧急公文不得通过文书处文件交换柜传送,行内各部门应派人直接传送。
五、“建总发字”、“建总函字”的行发文,由承办部门拟稿人拟稿,处长审核,部主任审签(需会签的,在本部门主任审签后送行内有关部门会签),由部门收发人员加挂发文单后送办公室核稿,核稿后送行领导签发,经行领导签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编文号送出印制。
六、授权行内有关业务部主任签发的“建总×字”行发文、部门发文,由拟稿人拟稿,处长审核,部主任签发,由该部门收发人员登记编文号后送办公室印制。
第十八条 明传电报和机要传真电报的发送,由总行办公室保密处负责。行内各部门以总行名义对下发送明传电报或机要传真电报,由保密处提供发电专用稿纸,承办部门拟文后报行领导签发,在机要室加盖发电专用章后送保密处传真室发送。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十九条 发文和收处的公文办结后,各承办部门应在平时归卷的基础上,及时将各类公文,包括文件底稿、附件及有关的签报、批示等附属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并根据总行文书立卷的有关规定整理立卷。
第二十条 公文立卷归档应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文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存价值,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立好的案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二条 与公文有密切关系的音像制品及总行日常工作中形成的会计核算材料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定和主管领导人批准进行逐件登记后,可办理销毁。销毁密级文件应逐件进行登记,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后由专人监销,以免泄密、丢失和漏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实施,过去制定的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建设银行文件会签运转单
缓急: 年 月 日
------------------------------------------------------
承办部门: |承办人: |电话:
------------------------------------|----------------
会签文件名称: |件数: |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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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部门|送签时间|签 收 人|退文时间| 接 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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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会签部门|送签时间|签 收 人|退文时间| 接 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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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部门|送签时间|签 收 人|退文时间| 接 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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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本单一式两份使用


关于2003年上半年水运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半年形势分析的通报

交通部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3]298号

关于2003年上半年水运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半年形势分析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东、港口、船代协会,各有关港航企业:

  2003年我国国民经济开局良好,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幅为9.9%,二季度增长6.7%,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整体增长8.2%,工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快速增长,社会消费稳定增加。受“非典”疫情影响,二季度经济增速减缓,固定资产投资和进出口受“非典”影响较小,消费增长的潜力还在,增势依然强劲。下半年,我国经济发展形势依然良好,预计全年经济增幅将在7%以上,外贸进出口可保持两位数的增长。

  一、上半年水运经济形势及水运生产主要特点

  今年以来,在我国国民经济较快增长的带动下,我国水上运输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水上货运量、港口货物吞吐量继续快速增长;国内沿海运输市场运力偏紧,运价逐步攀升;港口装卸任务繁忙,装卸效率大大提高。

  1~6月份,全国水路货运量完成7.02亿吨,同比增长6.1%,周转量14100.98亿吨公里,同比增长12.4%;客运量完成7928万人,同比下降12.8%。全国主要港口货物吞吐量完成12.36亿吨,同比增长17.3%,其中外贸完成4.5亿吨,同比增长23.8%。

  (一)上半年水路运输生产主要特点

  1、主要港口货物吞吐量仍然保持较高增长速度

  今年上半年港口生产形势依然向好,沿海、内河港口内外贸货物吞吐量增势迅猛。沿海主要港口吞吐量完成9.40亿吨,同比增长19.0%,其中外贸完成4.17亿吨,同比增长24.6%;内河主要港口完成2.96亿吨,同比增长12.3%,其中外贸完成0.33亿吨,同比增长14.6%。全国主要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完成2167.46万标准箱,同比增长32.4%。

  尽管上半年“非典”疫情对沿海运输带来一定影响,但各个港口采取各种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了港口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运行;港口货物吞吐量除内河完成量增幅略低于去年外,其余均高于去年同期。各港口在船舶、船员检疫方面增加了一些程序,增加了运输企业的船舶在港时间和运输成本,但是,由于上半年外贸运输和国内沿海运输需求强劲,市场上运力供应偏紧,运价稳中有升,企业经济效益有明显好转。

  2、货运量增速减缓,客运量大幅度减少

  与去年相比,今年上半年沿海运输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内河运输货量减少,远洋运输形势喜人。今年1~6月份沿海货运量1.95亿吨,同比增长14.2%,内河完成3.5亿吨,同比下跌0.1%,远洋完成1.6亿吨,同比增长14.5%。内河运量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受三峡断航蓄水期的影响,二是国内“非典”事件对运输的直接影响。

  受“非典”疫情的直接影响,旅游、公务出差人员大幅减少,国内、国外旅游团队纷纷退团,大部分航线被迫停开。全社会水路客运量,内河完成4990万人,同比下降27.4%;沿海完成2762万人,同比下降19.4%;远洋完成176万人,同比下降33.3%。

  3、内河货物运输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略有增长

  受三峡工程碍断航影响,长江上、中游地区货物吞吐量下降,九江(含九江)以上14个主要港口仅4个港口吞吐量超上年同期水平,而九江以下港口则全面超上年同期水平。其中江苏省区段中镇江、泰州、江阴、张家港和南通等5个港口都超过去年同期水平,是长江干线上增幅较大的地区。增长的货类主要有:钢铁、矿建材料、金属矿石、水泥、木材和粮食等。下降的货类主要有:石油天然气及制品、机械设备电器等。基本持平的货类主要有煤炭及制品、轻工医药等。

  (二)上半年散货运输主要货种情况分析

  1、煤炭运输

  上半年,煤炭海上运力偏紧,运价高位运行。按照惯例煤炭市场在4、5月份进入淡季,海上运输船舶进入常规的维护检修和保养,而今年华南部分地区用电高峰提前到来,电煤旺盛的需求形势出人预料,再加上年初石油价格涨幅较大,增加了海上运输成本,运营船舶减少,由此造成运力供应不足。

  1—6月上海航运交易所发布的沿海煤炭运价指数总体呈上扬态势,到6月27日创下上半年最高记录,报收于1173.87点,比去年同期上涨3.07%。与往年相比,不同的是今年运价指数在3月底就出现上升迹象,稳步攀升。其中五月上旬受“非典”影响,船舶运力稍有缓解,运价有所回落。

  (1)煤炭进口增长有限,出口增幅提高

  与去年相比,今年国际市场上煤炭运价提高,煤炭进口势头有所抑制。另外,我国煤炭出口优惠政策延长到2005年。今年1-6月我国煤炭出口形势良好,共出口4497.2万吨,同比增长10.6%。

  (2)沿海煤炭运输需求旺盛,煤炭水运货源充足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带动了煤炭需求的增长。1—6月份全国发电量较去年同期增长15.4%,其中火力发电较去年同期增长16%。另受三峡大坝蓄水影响,长江断航2个多月,葛洲坝水电站减少水力2/3,使中南、华东地区火力发电大幅增长,煤炭消费大量增加。煤炭需求的增长为水运提供了充足的货源保障。我国沿海主要港口煤炭总发运量增加。

  (3)长江四港煤炭运输情况良好

  上半年,“三口一枝”共发运煤炭867.88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16.5%。其中浦口、裕溪口、汉口和枝城港分别发运煤炭318.74万吨、350.11万吨、157.7万吨和41.33万吨,分别为上年同期的108.77%、120.1%、97.43%和118.89%。

  2、铁矿石运输

  今年1-6月份,铁矿石运输市场发展平稳。尽管今年进口铁矿石价格呈逐月上涨态势,但进口矿石量依然较大,运输需求比较旺盛,运力供求稍显紧张。

  由于船公司和钢厂基本上签订年度运输合同,运价年内变化不大,运价指数在1000点左右徘徊,目前较年初略高一些。1—6月份沿海铁矿石运价指数整体走势上行,在3月初有明显涨幅,主要原因中转铁矿量大幅增加所致。

  (1)主要港口铁矿石接卸量继续保持增长

  随着铁矿石的大量进口,今年上半年,我国沿海进口铁矿石各主要接卸港矿石接卸量为7191万吨,较去年同期增长31%。青岛、秦皇岛、天津、湛江等四港今年上半年进口铁矿石接卸量的增幅在30%以上。长江干线主要港口金属矿石吞吐量完成2391.9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10.5%。

  (2)二、三程铁矿石运输量上升

  由于沿江的一些钢厂设备改制后,钢铁产量增加,并且对矿石的品质要求提高,对进口矿石需求增加,由此带动了二、三程铁矿石运输量不断攀升。

  (3)铁矿石接卸趋于集中

  随着到港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加快,铁矿石的接卸越来越趋向国内大港。1-6月份青岛港、宁波港、上海港、天津港、舟山等五大港口共进口铁矿石5120万吨,占全国水路进口量的71.2%。青岛港自20 万吨铁矿石码头正式投产后,进口矿石的接卸和中转能力快速提升,上半年累计达1702万吨,同比增长40% 。宁波港在舟山马迹山港每月分流了近百万吨情况下,同比仍增长了10%,累计达到1262万吨。

  3、石油及其制品运输

  (1)原油运输

  ①外贸进出口原油运输量同步增长

  据海关统计,我国1—6月份原油进口4380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32.88%;

  原油进口量增加明显是我国原油加工量受到成品油市场强劲推动而高居,出现了不同以往的“淡季不淡”的现象。

  ②三程中转油运输量增长空间有限,二程运输也受影响

  受鲁宁管道运输的影响,以及中石化将继续实行向效益相对较好的沿海石化企业倾斜的政策,对沿江炼厂继续实行限产保量,三程运输货源有限,海进江运输也受此连累。

  (2)成品油运输同比增长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成品油市场逐步开放,成品油进口呈现大幅增长态势。同时,出口量有所增长,原因是由于“非典”事件,国内需求减少,为了平衡国内产量供应,两大集团调整增加出口汽、柴油量。

  (三)上半年集装箱运输形势分析

  2003年上半年,伴随世界经济与贸易稳步复苏之势,世界集装箱运输市场增势强劲,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运力增长明显放缓。至2003年5月1日,世界全集装箱船队规模达3099艘,617万TEU,箱位仅较2002年底新增3.4%,明显低于去年同期增幅,今年上半年船舶订造势头有增无减,新增2004年至2005年交船的订造量58.9万TEU。

  2、运输需求保持旺盛。上半年,亚欧和跨太平洋两大主干线需求保持强劲增长,以中国为主要增长点的亚洲出口独领风骚。第一季度,亚欧西行运量较上年同期增长了23%,亚洲至北美西海岸运量也同比增长15%。第二季度,随着货运旺季的到来,运输需求更加趋于旺盛。总体上看,上半年运输需求增长略高于运力增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矛盾,需求与供给呈现出基本平衡的状态。

  3、班轮运价稳步攀升,租金价格持续走高。由于市场供求的良性发展,班轮运价呈稳步攀升之势。年初,远东班轮公会等各大公会或协议组织纷纷公布了航线运价上调计划,运费水平稳步上升。船舶租金价格也逐月走高,2000TEU型以上的大型船舶倍受青睐。各船型的租金价格基本恢复到2000年市场鼎盛时期的平均水平。

  4、我国外贸集装箱运输形势良好。今年上半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达3761.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9%。其中出口1903.2亿美元,增长34%,进口1858.2亿美元,增长44.5%,累计实现贸易顺差45亿美元。对主要地区进出口而言,日中双边贸易总额达609.1亿美元,增长36.1%,仍排在第一位。美国仍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出口市场,总额564亿美元,增长34.4%。欧盟第三,贸易总额达到了555.1亿美元,增长44.2%。我国与其他主要贸易伙伴双边贸易增长速度也均超过了20%,其中与东盟和韩国的双边贸易增长速度超过40%。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强劲上升促进了外贸运输市场欣欣向荣。

  5、港口吞吐量增长迅猛,运输需求持续旺盛。今年上半年,港口吞吐量继续呈高增长态势,全国主要港口累计完成集装箱吞吐量2167.5万TEU,较上年同期增长32.4%,其中,沿海港口完成吞吐量2031.8万TEU,较上年同期增长33.1%,内河港口完成吞吐量135.7万TEU,较上年同期增长21.9%。远洋航线第一季度淡季不淡,平均舱位利用率居高不下,近洋航线运量较去年同期也有明显的增长。

  6、非典对班轮运输的负面影响不明显。班轮运输船舶的货物在港与其他运输船舶一样,需经过严格的检查程序,非生产性停时和运输成本有所增加,但是对货物运量没有较大影响。从我国经济内在活力来看,经济增长处于中期性强势状态,非典对其冲击估计是短时的、局部性的,不会影响长期增长趋势。

  7、国内及内支线集装箱运量保持增长。1~6月份,上海港完成内支线吞吐量41.1万TEU,同比增长27.1%;南京港完成内支线吞吐量9.2万TEU,同比增长30%;青岛港完成内支线吞吐量7.46万TEU,增幅最为显著,达117.9%。长江、沿海和环渤海湾三大内支线运输发展速度较快。但据企业反映,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和航道水深限制等,船公司经营无法实现规模效应,运价一路走低,盈利水平令人堪忧。

  内贸集装箱运输市场在国内经济的支撑下,也表现出高增长特征,主要港口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同比增长明显,主要航运公司的运量大幅上升。前6个月,中海集团累计完成内贸集装箱运量55.8万TEU,同比增长20.1%;中远集团完成内贸集装箱运量17万TEU,同比增长54.5%。非典对内贸运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货源结构的调整上,4、5月份瓷砖等建材运输需求略有减少,而新鲜果蔬的需求明显增多。

  (四)上半年水运基础设施建设

  为满足我国内外贸航运运输需求的快速发展,全国主要港口加快航道、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2003年将新增深水泊位17个,新增港口吞吐能力3400万吨。但总体上,我国目前大型专业化深水码头短缺,集装箱码头吞吐能力不足,沿海主要港口航道不能适应船舶大型化的要求。我国今后将重点加强大型专业化港口的建设,使沿海港口向专业化、大型化、集约化运输方向发展。

  今年,我国沿海港口建设项目较多。其中:大连港大窑湾二期工程、大窑湾25万吨级矿石码头工程、30万吨原油码头、6 X 1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新港区油码头改扩建,全部按计划开工建设,工程进展情况正常;营口港成品油及液体化工品码头工程、三期工程多用途泊位、52#53#集装箱泊位、粮食中转设施,二港池顺岸工程,全部按照年初计划顺利建设,51#集装箱泊位在今年10月试生产;河北神华黄骅港一期工程同步建成3.5万吨级泊位一个,5万吨级泊位两个。二期煤码头共3个泊位,其中10万吨级泊位1个、5万吨级泊位两个,另合资兴建两万吨级液体化学品码头和罐区;天津港南疆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主体工程今年年底竣工;青岛港开工建设中国最大的液体化工码头。

  长江基本建设迎来了历史上少有的建设发展时期,上游的兰叙段、三峡库区淹没复建工程,中游的界牌水道应急加固工程、碾子湾浅水道整治、张南水道整治主体工程和下游的南京至浏河口航路改革配套航标建设等工程已全面开工建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来说,沿海、内河航运发展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沿海港口通过能力不足。吞吐能力不足与货物通过量急剧上升的矛盾仍然存在。目前,在我国沿海港口中深水泊位仅占10%却承担了 90%的货物吞吐量。随着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迅猛增长,各大港口生产泊位偏紧,港口吞吐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 运力结构还不太合理。从今年的水运经济形势看,国际干线集装箱运力已显不足;近洋集装箱航线运力有些过剩;沿海运输中小吨位的船舶偏多,大吨位船舶略显紧张。

  (三)长江三峡双线五级船闸实际通过能力影响船舶营运效率。从试通航以来的实际运行情况看,船闸实际运行闸次与理论设计闸次存在较大差距,船舶积压排队候闸状况比较严重,对船舶运行效率和航运成本影响很大。长江上船型杂乱,也是影响提高长江通过能力和航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

  (四)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潜在困难与问题。美伊战争导致油价上涨,国际燃油价格急剧攀升,增加了运输企业生产成本和经济负担。美国装船前24小时舱单申报制度,使得我国港口到美国的航线的货物运输作业复杂,延长了备货期,运输和贸易成本相应增加。日本航线运价竞争日益加剧,年初运价不及2001年的50%,个别航线4月份将运价拼杀到“零” ,6月份甚至出现负运价,月平均舱位利用率最高的仅为77%,最低不到60%。运价的频繁波动和下跌,使得船公司近洋航线的经营处于动荡局面。

  三、下半年水运经济形势展望

  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将会逐步消除“非典”疫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家将进一步加快船队结构调整步伐,改善沿海运力结构状况;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进;港口、航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国际近洋航线市场监管加强,市场竞争状况会有所改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历经多年的《港口法》的出台,将会大大加快港口体制改革的步伐,推进水运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整顿力度加大,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对于促进我国港口生产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峡蓄水至135米后,长江上游三峡库区航道条件和通航环境得到改善,将降低船舶运输成本。长江干线货物吞吐量、外贸吞吐量可望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非典”对正常经济贸易的干扰,不可避免地影响新贸易合同的签订,可能会造成下半年货运量增幅下降。客运将会随着“非典”疫情的有效控制以及旅游禁令的解除逐步恢复,并较上半年有一定幅度增长。

  1、煤炭

  今年我国煤炭产量增幅较大,上半年产量总体上大于销量的增长幅度。全年煤炭生产总量控制在13.5亿吨左右。在保持国内煤炭供求平衡的前提下,国家已经明确延长鼓励煤炭出口政策,煤炭出口力争9000万吨,比2002年增长5%,预计今年电力需求增幅将会稳定在10%左右,增加煤炭用量7000万吨以上;一系列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推进及相关行业继续保持快速发展,估计冶金用煤仍将增长2000万吨以上,达到2.2亿吨左右。

  下半年煤炭运输市场仍将稳中有升,水运货源依然充足。此外,夏季用电高峰已经到来,煤炭运输需求将持续旺盛,“北煤南运”继续保持增长。长江下游电力企业的纷纷扩容,为内河煤炭运输形势进一步趋好奠定了基础。下半年煤炭运力稍有增加,供求趋于平衡,运价保持相对稳定。

  2、铁矿石

  今年钢铁工业继续保持了生产高速增长。随着国家基础建设投资的进一步加大,房地产、机械制造业、汽车和家电等耐用消费品行业的旺盛需求,以及我国造船业的迅猛发展,预计我国今年钢材消费量继续稳步增长。由于国产铁矿石无法满足需求,且国内矿的品质不符合大部分钢厂炼钢的要求,进口铁矿石将继续保持较高幅度的增长。

  下半年铁矿石运输市场仍将继续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预计2003年中国将进口1.3—1.4亿吨铁矿石,进口量仍大幅增长。二、三程运输货量充足。内河铁矿石运输保持上升态势。运力供求基本平衡,运价稳中有升。

  3、石油及其制品

  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增长发展需要,全国原油加工量和主要产品产量将会适当增加。预计2003年全国原油总加工量为2.2亿吨以上。从国内需求来看,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全社会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油品的需求旺盛。今年我国原油的进口量有一定起伏,但整体形势为谨慎乐观。目前国家发改委指出受“非典”影响,国内油品消费下降,应适当调整原油进口进度。随着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旅游等行业复苏,燃料油、航油需求增加,下半年成品油南方销区需求回升,运量将增加。

  4、集装箱

  据估计,非典对贸易的滞后影响将在未来1-2个季度内显现,第三季度外贸增长幅度可能有所回落。在“非典”疫情有效及时得到控制、中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积极采取刺激经济、扩大外贸的鼓励措施下,贸易签约情况较好,运输旺季稍微滞后,可能延续到第四季度。预计全年集装箱港口吞吐量将有25%以上的增幅。由于船公司在上半年的运力投入比较谨慎,下半年运力投入计划增幅也不高,预计全年供需仍将保持基本平衡。总体上,运价经过一年多的恢复,已经到了一个供求双方均认为较合理的范围之内,干线船公司多数实现盈利。下半年,远洋航线运价上调的速度和幅度将有所减缓,美线、欧线将基本保持年中水平;近洋航线中,日本航线则依赖于夏季运输的货源增长情况,如果增长明显,则运价持续低迷的状况将会有所改观,但供过于求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日本航线运价恢复的难度仍然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展览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展览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1995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8月1日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展览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本市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生产的批准文件,报市无线电管理局核准。


  第五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频率、频段和发射功率等技术指标进行研制、生产;需要变更技术指标时,应当及时申报。
  (二)频率容限、占用带宽、杂散发射等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三)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幅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应当事先报市无线电管理局审批。


  第六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申请报告,报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并核发销售证明。


  第七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准的范围销售。
  (二)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频率、频段和其他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经市无线电管理局检测合格。
  (三)查验购买单位的准购证明,按照准购证明的范围销售,并按规定锁频和填写回执。
  (四)增加销售网点或者分支机构,必须报市无线电管理局审批;变更经营场所必须向市无线电管理局备案。
  (五)不得委托无销售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向无准购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八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整机组装件和安装在其他进口设备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必须提前30日向市无线电管理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关手续。


  第九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必须有进口许可证明或者准购证明。
  (三)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来京参加各种交流活动携带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由接待单位事先向市无线电管理局申报。


  第十条 展览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技术交流演示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在展览前30日将设备的名称、型号、频率、功率等参数和设备的数量,报市无线电管理局,其中国外入境参展设备,必须申报拟以频率(信道)。经市无线电管理局审核同意,并发给无线电发射设备展示许可证明后方可展出。


  第十一条 参加无线电发射设备展览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设备、名称、型号、频率、发射功率和设备数量参加展览,不得擅自改变。
  (二)展览期间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展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三)按国家规定缴纳注册费和频率占用费。
  (四)展览结束后,国外入境的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关手续。


  第十二条 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驻京机构从事无线电设备业务中介活动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市无线电管理局根据需要,对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展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并按规定收取检测费。


  第十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局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和展览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局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辐射。
  (三)未报经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在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中进行实效发射试验。
  (四)未经批准,擅自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五)无线电发射设备展览的主办单位或者参加单位违反展览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无线电管理局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