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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检验试行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5:5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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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检验试行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检验试行意见》的通知

烟编办(2006)91号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烟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烟台市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检验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烟台市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检验试行意见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实施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由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四条 年检的范围为所有经市、县(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的程序:

(一)领表自查。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按照《条例》及《细则》有关规定和《报告书》要求的事项,以总结的形式进行全面的自查。

(二)填报材料。事业单位在总结自查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报告书》,并将《报告书》和规定报送的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

(三)审核结论。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报告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在审查的基础上,做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决定。对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做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则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相关处理。

(四)年检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年检结束后,要在三个月内对年检结果进行公告。

第七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事业单位报送《报告书》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末的验资报告或经举办单位审核确认、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末的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五)住所证明;

(六)本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印模;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审查的内容: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事业单位,分合格和基本合格两类。遵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定为合格;有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但予以纠正的,定为基本合格。具体是: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1、按时参加年度检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材料规范、齐全、有效;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

3、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无擅自改变单位名称(含帐户名称)、加挂标牌、乱刻公章(含财务专用章、业务章)等行为;

4、能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和职责任务开展服务活动,无违法、超范围活动的行为;

5、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能遵纪守法,接受登记机关管理,无违规违纪,无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印章的行为;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天内予以纠正了的事业单位,评为基本合格。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2、有擅自增设内部或下设机构、改变名称(包括牌章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加挂牌子和乱刻公章)的;

3、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事业单位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事业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但未造成后果的。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也评为基本合格:

1、由于管理的原因,造成事业单位法人资产总额与核准登记时的开办资金总额相比,下浮20%以上(含20%)并说明情况的;

2、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但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3、未按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未造成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年检不合格。

1、超过期限或经公告催促后,仍拒不参加年检的;

2、经济效益差,无法落实经费来源,不能继续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

3、抽逃开办资金的;
4、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5、对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应予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而未纠正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凡年检不合格或没有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不合格或没有及时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依法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检任务。年检结束后,要及时将工作总结及新的信息数据上报市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优惠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优惠试行办法


为了促进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开发建设,增强北海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推动北海高新技术支柱产业的快速发展,凡经批准进入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软件企业,根据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以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企业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2、鼓励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符合条件并经税务部门核准,年折旧率一般可达20—30%,特殊设备可达50%。

3、经税务部门核准,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计入成本,税前列支;经税务部门核淮,企业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成本。

4、经税务部门核准,入园企业在园区内新建成、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房产税,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免交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费用。

5、入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副高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技术骨干,正常月收入和高新技术成果收益(含成果转让,股权收益,利润分成,一次性奖励等)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市财政建立专项奖励基金,全额用于奖励纳税人。

6、入园企业按15%缴纳所得税。
园区实行减免十年所得税的优惠办法。其中前五年全免,后五年减半。减免量超过国家、自治区所规定的部分,企业照章缴纳,由财政集中设立企业技改研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该企业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增加研发经费。企业研发新产品任务较重的,经特殊批准,前三年内可以再得到最高相当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支持。

7、今后国家、自治区若实施幅度优惠财税政策,对入园企业可按最高限度给予支持。

8、实行“无费区”管理。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上交的以外,免交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首批项目为:组织机构代码培训费、土地权属变更费、土地证书费、征地管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墙改专项费用(押金)、工程招标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费、房屋产权转让及变更登记费、租赁鉴证管理费、供电贴费、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变更合同鉴证费。提供较多劳务服务需收费的,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和物价局按最低标准核定。

9、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1]100号),完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凡不需要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只办理备案手续即可。

二、审批审核政策

10、简化项目审批。除国家有要求和需要自治区平衡的项目外,内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外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市计划和经贸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报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园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代理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批、开办企业相关手续。

11、入园公司制中小企业可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认缴金额的10%,最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其余资本缴足时限为两年。第一年度实缴资本不低于认缴金额的50%(在规定期限内实缴资本达不到要求的,视为自动停止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园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的有发展前景的高科技项目,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注册资金有困难的,可申请软件科技园高科技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

12、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办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非公司制企业的,技术成果作价比例不受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35%,特别重大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占公司的注册资本比例不受限制。

13、入园公司制企业申办集团,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并拥有3家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达到2500万元,可申办企业集团登记注册。

14、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需办理的各项证照由园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代理办理,各有关部门根据规定限时给予办证,超过时限时,视同批准并补证。

15、延长和取消部分企业证照年核。取消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劳动监察年审、土地证验审等年核项目;延长三资企业联合年审、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年审、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年审等年核项目的期限,可以二年一审;对信誉较好的园区企业,可享受企业工商年审免检待遇。

16、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由园区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对各项检查实行监督。除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建设施工的依法管理和突发性的事件外,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自行进入园内企业检查。

三、开发建设政策

17、入园企业建设所需用地,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市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价格根据入园企业及项目具体情况予以优惠。

18、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凡企业自筹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有关部门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19、园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免交各项立项、报建、配套费用(上交国家、自治区除外)。

20、园区内供电、供水、通讯按最低价格优惠,确保供应。

四、人才政策

21、入园企业大学以上学历人才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从外地调入,不受城市人口落户指标限制,配偶、子女可随迁入户。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其父母可随迁入户,不受城市人口落户指标限制,并免收相关费用。

22、入园企业硕士以上学位或只有副高职称以及留学人员,其子女入学教育局给予照顾,可不受学区限制。其配偶或子女就业有困难的,由市劳动、人事部门通过人才市场优先推荐就业。

23、入园企业引进入才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科技人员做出较大或突出贡献的,可优先推荐破格晋升专技术职务。符合享受政府津贴人员或广西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选拔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

24、鼓励入园企业依法用股权、期权等形式奖励有重大贡献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企业可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利润的第二年开始,5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奖励成果完成人;3年内每年从利润中提取1%─3%奖励企业经营者(非成果拥有者)和管理人员(非成果拥有者)。

五、技术创新政策

25、建立银河软件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经费来源从拨给企业的技改研发专项资金中集中20%;从市财政预算内科技三项经费安排部分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26、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咨询除外),由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按20%的比例予以支持。

27、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对入园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给予支持。

28、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著作权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鼓励企业对其自行研究、开发的软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其申报费用由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资助50%。

29、发挥政府采购对入园企业的扶持作用,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优先采购园内企业产品。

30、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流的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并适当延长有效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防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拖欠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务院生产办 等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防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拖欠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拖欠是经济领域“三角债”的主要源头之一。如不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清理“三角债”的任务不仅难以完成,整个国民经济也难以步入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轨道。因此,针对目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着较严重的资金拖欠情况,特提出以下防欠措施,并通知
如下:
一、要加强对基本建设(包括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和审批工作。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不得弄虚作假。必须杜绝故意压低投资的“钓鱼项目”,防止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资金不足而形成拖
欠。项目的审批,要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程序,决策前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单位)进行评估,咨询公司(单位)在评估中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市场预测,特别要注意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项目,防止出现新的盲目重复建设。在评估中对项目的各项建设条件和技术工艺
水平要认真进行论证,并对项目的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进行认真核算,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意见。有关决策部门在审批时,要认真负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项目批准立项后,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和单方终止提供资金合同(协议),造成资金不足、形成拖欠,要追究
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在安排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都必须坚持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从项目审批到计划安排实施都要打足投资,包括建设期利息、物价、汇率变动因素和按国家规定开征的税费等。

项目投产后的铺底流动资金也必须落实。项目总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新开工。为取得预期的投资效果,所有各类建设项目都要力争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各地、各部门及其项目主管单位都要坚持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办事,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在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负责监督检查投资到位情况。如因审查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新的资金拖欠,要追究有关方面的领导责任。
二、在各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中,凡从前期规划工作开始,到建成投产后的收尾工作结束为止,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项目资金拖欠:
1.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订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生产厂(矿)、公司设备款、材料款和其他货款的(因供货单位的供货品种、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要求和供货单位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提前发货的除外);
2.项目建设单位未按双方商定的协议要求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以及未按规定交纳其他费用的;
3.项目建设单位对在建项目已完工作量超过国家规定结算期限一个月以上或项目竣工结算后未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
三、从1992年起,对新发生拖欠资金的建设项目,要查清责任,区别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1.对拖欠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要以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为考核单位:凡属于各部门(公司)直属项目和主要由部门(公司)投资安排的项目,在所属项目还清拖欠资金前,国家不再批准该部门(公司)新开
工大中型基建项目和限上技改项目;属于部门(公司)与地方合资建设项目,在项目还清拖欠资金前,国家不再批准该部门和有关省、区、市新开工大中型基建项目和限上技改项目;属于地方项目和以地方投资为主的项目,在项目还清拖欠资金前,国家不再批准该省、区市新开工大中型基
建项目和限上技改项目。
2.对拖欠资金的小型基建、限下技改、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属于各部门(公司)直属项目和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在还清拖欠资金前,各部门(公司)一律不得安排新开工项目;凡属于地方项目和部门(公司)与地方合资的建设项目,在还清拖欠资金
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应以市、县为考核单位,一律不批准该市、县新开工项目。
3.因各类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内自筹资金不到位而造成的拖欠,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未按计划及时供应资金的单位必须限期三个月内调整补足原计划安排的投资,并责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承诺供应资金而又未按计划及时供应资金的单位的主要领导做出检查。
4.因建设单位不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事先未落实资金而又随意扩大工作量,加快工程进度,超计划订购设备、材料,或因行业主管部门以行政命令要建设单位超计划扩大工作量等造成的拖欠,除限期三个月内还清拖欠资金外,还要给予建设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
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擅自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而造成的拖欠,要加重处罚。
5.凡建设单位以垫资为条件发包工程和施工单位以带资为条件承揽施工任务而造成的拖欠,前者,建设单位必须限期三个月内还清欠款,并立即停止执行以垫资为条件发包工程合同(协议);后者,建设单位所欠施工单位的款项,由施工单位用自有资金偿还,待项目建成当年,再由
建设单位补还施工单位欠款。
6.凡因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造成工程超概算而形成的拖欠,要按超概算部分所占比例扣减设计单位的设计费,同时还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并作为评定和考核设计单位信誉的条件之一。
7.今后新上项目都必须科学编制概算,对价格和政策性变动因素实行动态管理。凡是已安排的建设项目,对其超概算的合理部分一定要充分考虑并采取措施在年度计划中补足资金。项目概算(包括调整概算)一经批准,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概算和工程造价的控制,严格
把关。凡是总投资的各项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新开工和安排年度计划,待资金落实后才能批准开工,并按合理工期安排年度计划。
8.项目建设单位因与供货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造成的资金拖欠,要由法律部门按经济合同法进行仲裁,维护各方面的正当权益。
四、要把清欠贷款资金的收回与防止新的拖欠结合起来。清欠贷款的收回工作由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和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要按清欠借款合同确定的还贷资金来源制定还贷计划,落实还贷资金。各级计划部门要认真考核清欠贷款回收计划完成情况,凡年度还贷计
划完不成的,除当年不得安排新开工建设项目外,银行有权根据清欠借款合同,于第二年从企业(项目已建成投产的)的自有资金或建设项目(项目未建成投产的)投资中扣还;如企业自有资金确实无法归还的,则从有关部门和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扣还。
五、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拖欠的审计、统计和银行监督工作。从今年起,各级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清理三角债的工作。除了对当年批准新开工的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的审计外,还要组织力量,抽查在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中有无资金缺口,特别是有无
发生新的资金拖欠。审计部门必须履行职责,认真审计。凡审计发现拖欠资金的项目都必须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按上述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从今年起,各级统计部门、银行部门应定期按地区和部门统计汇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情况,及时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监测数据资料,以便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对拖欠者及时处理。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拖欠行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制止“拖欠有理、拖欠出效益”的破坏经济正常运行的错误认为,坚持“诚实信用”、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拖欠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经过核查,凡举报情况属实或基本属实的,各有关行
业主管部门和省、区、市要给予举报单位和个人表扬或奖励。被举报单位不准对举报单位和个人进行报复。



199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