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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05 21:34: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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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危改办[2001]2号


各市教育局、计委、财政局、危改办: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工程”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国危改办《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危改办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山东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危改办[2001]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鲁政办发[2001]63号)精神,为保证全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工程”专款(含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工程”的资金;其他渠道用于“工程”的资金;上述各项资金在银行所得利息等。
  第三条 “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步骤,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
  第四条 中央和省“工程”专款的投向从全省考虑,重点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学校给予倾斜。
  中央和省将安排专项资金,采取“奖励”的方式,对“工程”完成情况好的市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中央和省“工程”专款的使用范围是重点补助由教育部门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完全中学(包括其中的 高中部)和九年制学校,以及相应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教育部门举办的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其他中小学校的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存在的危房,按其管理权限和经费渠道,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方面予以解决,不列入中央和省“工程”专款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中央和省“工程”专款首先用于补助现有最危险房屋(2000年底以前存在的危房)的改造,并全部用于土建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户由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中央“工程”专款和省级配套资金以及其他所有用于“工程”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管理。中央工程专款和省配套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设定的专户。资金集中在县(市、区)级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
  中央“工程”专款中的国债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后,仍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 益。
  第九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
  监督检查力度。“工程”完工后,市级危改办对“工程”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省危改办组织抽查。“工程”完工验收前,必须提交“工程”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每年12月10日前,由各市汇总“工程”实施情况报省危改办。
  第十条 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设立“工程”资金专户的,挤占、挪用、截留“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工程”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危改办负责解释,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

李娜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锐意进取、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实现十七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而奋斗。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核心内容;是新形势下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对司法活动规律的新认知和新总结,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努力把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统一起来,力量凝聚起来,探索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方法和途径,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的根本性措施,是改革和完善党对司法工作领导方式和解决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正确选择,是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别是审判制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现行司法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弊端,这些问题和弊端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功能的发挥。

一、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内涵

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人们进行诉讼所追求的直接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司法公正,则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公正;一个国家所设立的司法机关的活动体现不出公正,则会丧失设立的目的。
高效,是指司法机关追求司法资源的节约和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最大化。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没有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任何一项诉讼争议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解决才有意义,如果诉讼无止境地拖延,最终的裁判结果实体上即便是公正的,它对当事人和社会来说,实际上也是不公正的,即“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具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权威是人们对司法的信赖,也是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司法的权威代表了法律的权威,代表了国家的权威、代表了执政党的权威。只有人们相信司法是公正限制、约束权力而保护权利的时候,司法权威才会确立起来。没有权威的司法制度不是完善的司法制度。
公正、高效、权威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统一。公正是目的,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高效是要求,是我们党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权威是保障,是司法活动得以良性运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二、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司法权力的地方化。我国司法机关的设置与管理体制一直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关隶属并受制于地方。这使得司法机关难以抵制地方的不正当干预,造成有些司法机关不是以国家法律为裁判依据,而是以是否符合地方利益及领导人的意志为标准。由于党政职能与司法职能混同,司法机关及人员没有法定的职业保障,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导致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在司法活动中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引发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
(二)司法管理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我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设定、人员配备及内部工作程序等基本上是按照行政管理体系设计的。司法机关的院长、检察长、审判员、检察员等也对应行政级别,处理案件层层把关,实行首长负责制的请示汇报制度,任何责任都由“集体”承担,司法程序不规范,司法行为随意性大,司法责任制难以落实,给司法腐败形成空间。
(三)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我国对司法活动是多头监督,但没有形成一个严密健全的法制监督网络体系,没有用切实可行的法制措施将其变成有力的全程监督,断层、脱节、失控现象突出。一是国家权力机关还没有行使监督权力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则,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表现为“工作监督”,即限于各级人大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选举或罢免同级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二是司法机关内部制约监督不到位,检察机关的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法院上下级监督是“自己监督自己”;三是纪检监察的监督权利和责任不明确,程序操作不规范,监督效果不显著;四是社会监督缺乏规范合法的渠道。这势必出现没有针对性的监督、盲目监督或者自由监督,势必出现不必要的干预或者侵权,导致司法不公。
(四)司法运作程序缺乏规范。司法公正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即诉讼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来实现,而诉讼程序公正则是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要使当事人在借助司法的力量定纷止争的过程中,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公正,那么即使司法的结果与当事人的主观预期有差距,当事人也会自觉接受对自己不利的结果。这样的裁判才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实践中,司法程序问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诉讼制度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普遍存在;许多最基本的程序没有贯彻落实,存在诸如侦查活动、证据确认不公开,暗箱操作等突出问题。司法机关内部以大量的文件形式规定“隐形程序”,而当事人不知晓。程序不公正是影响司法机关和从业人员形象和社会公信力的最主要原因。
(五)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些地方的司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滥用司法权,执法犯法;有的司法人员地位不中立,与当事人单方面接触,职业道德差,行为失范;有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钱交易,枉法裁判,甚至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等等。

三、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了一般司法理念与中国具体国情的有机结合,形成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体系。反映和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反映和坚持了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反映和坚持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要求;反映和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因此,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二)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进一步强调:“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机关越是以独立的方式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程序,其维护党的领导权威和实现人民利益的作用就越大。反之,势必损害党的领导和威信,动摇党的执政地位。为保证司法公正,党和国家就赋予司法机关相对独立的地位,以防止一切非法的干涉和干预。这是保证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法律制度选择。
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表现在:从路线、方针、政策上加强领导,指导司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使之符合党和国家的战略目标;监督司法机关严肃、文明、公正执法,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领导和监督政府提供开展司法工作所必需的物质保障;加强对政法干部队伍的思想教育和纪律监督,提高司法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搞好廉政建设。
(三)遵循司法工作的内在规律。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智慧成果和经验总结证明,分权制衡是不可回避和必须遵循的一条普遍的法治规律。我国的根本制度和国情决定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别国的具体模式,但科学配置、规范权力,实现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以及司法系统内部权责的相互分立、合理配置和相互制衡,确保国家机器协调、顺畅、高效运行,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确保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和谐社会所不可或缺的。司法活动具有六种特性:一是中立性。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纠纷。二是独立性。即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权力的影响和不当干扰,只服从法律,对司法权只能实行监督而不是发令指挥。三是民主性。主要是指司法活动要公开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公民、党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四是被动性。司法权功能是有限的,只可被动行使,在诉讼活动中是被动的,即不告不理。五是程序性。司法权只能在程序提起之后在程序中运用,未提起程序及程序之外用权,则是司法权的滥用。六是终局性。司法权是国家最后的权力,是解决矛盾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如诉讼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不具有终局性,没有时间限制并可以不同理由反复上诉和修改,当事人就不会尊重法律裁决,并拒绝执行对其不利的裁决,就会严重削弱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性,则社会无正义可言,国家也无秩序可言。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无论从制度设计和技术性规则制定上,应该借鉴和利用现代法治国家的有益经验和理论成果,尊重一切客观规律,以期充分体现和发挥司法应有的功能作用。
(四)树立和强化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权威从本质上说应是一种通过制度获得的公信力。在当前公众对法律信仰尚未建立,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不强,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条件下,必须从司法过程和行为本身营造和树立司法权威,即国家通过立法授予司法机关最终裁判权,终局性的司法裁判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结局,具有公定力、执行力和强制力,除法定的情形外,任何力量(包括案件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都不得动摇、推翻司法裁判,以获取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遵从,从而保证司法公正,达到定纷止争,稳定秩序,促进和谐的目的。

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几点建议

回顾过去是为了展望未来。中国司法建设应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前行。
(一)改革现行司法体制的外部关系
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必须保持财政、人事上的独立地位,即不能被行政机关实际控制。否则,独立司法就会落空。为此,应当对司法体制作如下改革。
1. 改革司法机关的地区设置
我国的司法机关可以参照西方一些国家的办法,使司法机关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脱离行政区划,即可以在全国各省级行政区划以下划分若干个与行政区划相交叉的司法区,在每个司法区设置一个中级法院,其下按照司法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基层法院;保留按照省级行政区划设置的高级法院,全国设置最高法院;检察机关与各级法院对应设置。这样,就可以使容易受到地方行政干涉的基层、中级两级司法机关摆脱地方利益和地方权势,更好地独立行使司法权。同时,为保证人大监督制度的落实,地方上可以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监督基层、中级和高级司法机关的工作。
2.改革司法人事管理体制
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影响主要发生在地市和基层两级法院,有必要改革地市和基层两级司法机关人事管理体制,取消行政机关对司法官员的人事管理调配权,而将司法官员的推荐、调配权交还司法机关,任命权提高到省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具体言之,就是由上一级(司法区或现行的地市级)司法机关考察后,提请省级司法机关向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基层院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予以选举或者任命;司法区或现行的地市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官员,由省级司法机关考察后向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选举或任命。即便在当前一时不可能改变司法机关地区设置的情况下,也应将司法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交给上级司法机关,即由上级司法机关为主进行考察、推荐,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任命。为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一方面,司法机关的党组织要加强对人事工作的管理;另一方面,地方党委也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推荐人选,或者协助上级司法机关进行考察,但是最终确定人选的权力掌握在上级司法机关党委或者党组的手中。至于行政机关,则无权过问司法机关人事安排。这样,才可以保证司法人员素质,解除其依法独立办案的后顾之忧,并且不使国家统一设置在地方的司法机关变成受地方保护主义左右的“地方化”的司法机关。
3.改革司法财政管理体制
联合国大会《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这表明,保证司法机关足够的经费和物质条件,是司法独立原则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分别列支于与其级别相应的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财政。这种财政体制必然使得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经济利益与所在地方的经济利益挂钩,地方经济状况较好的,该地司法机关业务经费就足,司法干部工资福利待遇就好,反之亦然。这势必使得一些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经济利益尤其是本地与外地经济纠纷的案件时,受利益驱动,而偏袒本地一方,或者以罚代刑,导致司法不公。另外,由于司法机关的经济命脉掌握在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手中,办案如果受到行政部门干预,很难挺起腰杆进行有效抵制,而影响司法独立。应当认识到,司法机关“司”的是国家的法,无论其等级高低,都是国家的而非地方的司法机关。所以,要改革司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可以参照国外比较普遍的做法,由中央财政统一列支司法经费,即可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每年分别作出全国法院、检察院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由中央财政拨付“两高”,用于全国法院、检察院的业务和工资福利等开支。这样,就使司法机关摆脱地方利益和行政机关的影响,得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
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其次要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把开庭审理的过程真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的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改变现行中的审判集体负责制,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享有独立裁判的权力,同时让其真正独立地负起责任。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应对主审法官起监督和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应由主审法官个人承担责任。同时还要确定法官独立审判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并且对违反该行为规范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审判是在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前提之下实现的。三是简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两便”原则,避免重复劳动,以最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经济纠纷,能得以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四是凡是能够调解,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三)强化司法监督机制,惩治司法腐败
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措施是靠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的新闻舆论素来以正面报道为主,司法、行政、权力机关之间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司法腐败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1.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价值,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错案追究制度。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必须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正确。对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对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致使合议结果错误,造成错判的,由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成员承担责任。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违背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案发生的,由有过错的审委会委员或主持人承担责任。对院长、庭长工作不负责任,好人主义,知错不纠,导致错判的,要由院长、庭长与有过错的法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错案范围,严格执行错案追究程序。区分错案性质、过错程度,把错案责任追究到人,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2.强化检察监督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发〔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占全国人口的半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发展中维护妇女权益,在维权中促进妇女发展,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内在动力和重要途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华民族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十年来,国家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强化政府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社会宣传动员,有力推动了“纲要”的实施。截至2010年,“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我国在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贫困妇女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参与意识进一步增强;妇女受教育水平稳步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妇女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这十年是我国妇女发展的历史最好时期之一。
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制约与影响,妇女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就业性别歧视仍未消除,妇女在资源占有和收入方面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仍然较低;妇女受教育程度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妇女的健康需求有待进一步满足;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阶层妇女利益需求日益呈现多元化,城乡区域妇女发展不平衡仍未全面解决。
未来十年,经济全球化将深入发展,国际竞争会日趋激烈。国际社会在推动人类发展进程中,更加关注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从现在起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遵循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公约和文件的宗旨,按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国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2.加强妇女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协同攻关,加强对妇女健康主要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等的研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推广促进妇女健康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全国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6.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8.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研究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产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9.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10.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
11.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6.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7.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
8.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2年。
9.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以下。
10.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策略措施:
1.在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资助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多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着力保证留守女童入园。
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和贫困地区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5.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6.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增加职业培训机会。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能力。根据残疾妇女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创新和完善扫盲工作机制,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通过组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
10.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聚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11.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学校女性学学科建设。在国家社科基金等科研基金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提高女性学学科等级,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培养女性学专业人才。
12.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课程和教材相关指导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13.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14.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更多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4.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
6.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8.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促进帮扶女大学生创业。
5.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
6.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完善国家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8.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不断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0.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推动各地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11.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围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积极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多种形式创业就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2.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订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城乡贫困妇女倾斜。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3.国家机关部委和省(区、市)、市(地、州、盟)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
4.县(处)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7.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8.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类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选拔、聘(任)用、晋升中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妇女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决策时,充分听取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9.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强妇女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法规,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覆盖所有城乡妇女。
3.确保城乡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8.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多方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9.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为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6.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85%左右。
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9.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10.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相结合,不断丰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使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3.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6.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7.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8.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传统与现代传媒作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
9.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10.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1.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2.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13.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14.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5.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6.开展促进妇女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履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文件,扩大多边和双边交流与合作,宣传我国促进妇女发展取得的成就,提高我国妇女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2.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贯彻落实立法法中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并对现行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7.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8.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9.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11.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4.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5.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6.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目标任务。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国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纲要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纲要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妇女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七)加大实施纲要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宣传纲要内容及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纲要能力建设。将实施纲要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妇女既是纲要实施的受益者,也是纲要实施的参与者。实施纲要应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纲要目标达标状况,评判纲要策略措施和纲要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纲要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纲要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国家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地三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11-2020年)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发挥儿童潜能,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十年来,国家加快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儿童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儿童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2010年,“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营养状况持续改善,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00年的32.2‰、39.7‰下降到13.1‰、16.4‰,孕产妇死亡率从2000年的53.0/10万下降到30.0/10万,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到了90%以上。儿童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学前教育毛入园(班)率从2000年的35.0%上升到56.6%,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7%,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分别达到100.1%和82.5%。孤儿、贫困家庭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关怀和救助。
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儿童发展及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城乡区域间儿童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儿童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上升,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学前教育公共资源不足,普及率偏低;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校际、城乡、区域间存在较大差距;贫困家庭儿童、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的救助迫切需要制度保障;人口流动带来的儿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社会文化环境中仍然存在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等等。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的重大任务。
未来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儿童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纲要,将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国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二、总目标
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和13‰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5.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1.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2.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3.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4.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省、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鼓励儿童专用药品研发和生产,扩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科用药品种和剂型范围,完善儿童用药目录。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6.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8.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9.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0.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1.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2.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3.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数量,农村每个乡镇建立并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5.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扩大,办学质量提高。
6.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薄弱学校数量减少。
8.教育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
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3.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坚持基本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完善教师交流制度,缩小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4.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儿童教育事业。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民族地区、农村牧区、偏远山区、边境地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促进女童接受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儿童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重视加强学前双语教育。加大民族地区师资培养培训力度。进一步完善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支援工作。
5.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
6.加快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每个乡镇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流动儿童入园问题。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举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监督和管理。
7.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8.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和寄宿制残疾学生的规模,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为流浪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9.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儿童发展需求。
10.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11.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12.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各个方面。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13.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建立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14.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完善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解决学生择校问题。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15.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16.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接入互联网的比例,扩大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17.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