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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暂行)

时间:2024-07-12 09:2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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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暂行)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解决城乡居民和职工看不起大病和因病返贫问题,根据中、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病统筹救助是指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报销基础上,超过部分(城乡居民3万元以上、城镇职工13万元以上)由政府出资与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统筹,进入大病统筹救助报销。
第三条 大病统筹救助面向城乡各类参保人员,与基本医疗保险无缝衔接,统一领导,整合资金,统一制度,集中办公,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向大病倾斜,有效解决参保人员看大病难和因病致贫问题。

第二章 大病救助对象

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及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因病住院,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均可享受大病救助政策。
第五条 凡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不能享受大病救助政策。

第三章 大病救助标准

第六条 城乡参保居民(包括:参合农民、参保城镇居民及参保儿童学生)大病救助标准:
1、0-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2、住院费用超过3万元的,进入大病救助,其中3-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85%比例予以报销,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按90%比例予以报销,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第七条 城镇参保职工大病救助标准:
1、0-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2、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进入大病救助,报销比例为90%,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第四章 大病救助程序

第八条 大病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无缝隙衔接。
第九条 参合农民和城镇参保居民(含参保儿童学生)0-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城镇参保职工0-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报销,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程序报销。
第十条 参合农民和城镇参保居民(含参保儿童学生)住院费用3万元以上部分和城镇参保职工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实行直通车报销,患者出院时,只需要结算个人自费部分,救助部分由医院和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结算。具体细则由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大病救助资金主要来源:
1、按照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0元标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划转部分大病救助基金。
2、按照城镇居民每人每年40元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划转部分大病救助基金。
3、将城镇参保职工大病互助救助基金统筹纳入全市统一的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
4、整合部分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全市统一的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
5、大病救助基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6、其它资金。
第十二条 全市大病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所有医保、农合资金划归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当年结余资金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大病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积极探索大病救助预付制度改革,简化程序,缩短资金拨付周期,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减轻医院垫费压力。同时,各医院要坚持规范检查,合理用药,积极推行单病种临床路径管理,严格控制住院费用。
第十五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可适当调整大病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等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同志,统一领导全市大病统筹救助推进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市医改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市人社局医保处、市民政局医疗救助科、市卫生局农合办、市财政局社保科等相关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全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相关政策衔接。
1、农村“五保户”、 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抚养人和赡养人)对象在享受大病救助政策后,剩余住院费用部分按照社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
2、城乡“低保户”在享受大病救助政策后,剩余住院费用部分按照社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
3、全市各级工会、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社会筹资的优势,共同推进大病统筹救助制度的实施。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在大病救助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人员发放了补助资金的;
2、虚报、克扣、贪污、挪用大病救助资金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制定,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由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太原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1年2月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户籍登记管理
第三章 从业登记管理
第四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章 处 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而来本市下列地区居住的暂住人口,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南城区、北城区、河西区;
(二)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三)城乡交错地区的部分乡、镇。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暂住人口,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建、劳动、房管、银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籍登记管理
第五条 暂住人口在本市居住三日以上的,应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凡暂住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人,须申领《暂住人口登记证》。
第六条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人口登记证》,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暂住人或户主持户主的《户口簿》和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接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办理。
来本市投亲靠友的十五周岁以下的暂住人,由户主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接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办理。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协助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暂住在旅馆、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应认真履行旅客住宿登记手续,由旅店、宾馆、饭店、招待所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协助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四)暂住在建设工地、工棚的,应向工程发包单位交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由工程发包单位编造花名册,协助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五)从外地招收的合同工、轮换工和临时工,由用工单位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编造花名册,协助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六)租赁公私房屋暂住的,由暂住人持经房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租赁合同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七)外地来本市参加培训和学习的人员,由接收单位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持批准举办培训或学习的手续和花名册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八)暂住在医院就诊的病人和陪侍人,由所在医院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协助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九)外地驻本市的办事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和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七条 保外就医或因事请假回本市暂住的劳改、劳教人员,由本人持所在劳改、劳教部门的证明于当日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第八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暂住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暂住人口申报的暂住期满需延长暂住期的,须向原登记处申报延期登记。
在暂住期内需变动暂住地的,应向原登记处办理注销手续,并到新住地申报登记。
第十条 暂住人口离开本市时,应向原登记处办理注销手续;领有《暂住人口登记证》的,应向原发证机关交回原证。

第十一条 《暂住人口登记证》在本市发证地区为有效的暂住证件,除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和注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三章 从业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暂住人口来本市从事经营、劳务活动的,都应履行从业登记手续,领取合法证件,服从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经省市劳动部门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合同工、轮换工和临时工,由用工单位凭批准文件,编造花名册,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登记,领取《务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家庭雇用外地人员,由雇用者持被雇用者原籍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登记,领取《务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成建制进入本市的建设施工企业、装卸搬运企业和非成建制的建筑、搬运队伍,须持原籍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和营业执照,到城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验,领取《承包工程许可证》、《装卸搬运许可证》。非成建制的建筑、搬运队伍还应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务登
记,领取《务工许可证》。
零散劳务人员,还应持原籍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务登记,领取《务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凡来本市开办私营、个体企事业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须持原籍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按行业管理规定,经本市县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四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七条 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办法。凡经商、务工的个体户及从业人员由发照单位协助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施工企业、搬运装卸企业和轮换工、合同工、临时工及其他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不从事任何职业的闲散人员由
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暂住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拟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生育节育证明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未落实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的暂住已婚育龄妇女,暂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令其落实节育措施或补救措施,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暂住人口要求生育的,须持原户籍所在地颁发的《准生证》,经暂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生育。

第五章 日常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暂住人口在本市暂住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暂住人口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宿在居民家中或租赁公私房屋的非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家庭服务人员,由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暂住人口,由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派出所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被招用的轮换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由用工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成建制的外来施工企业和装卸搬运企业,由用工单位协同城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
外来企业的负责人应和住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并在内部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治安保卫责任书》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非成建制和零散的劳务人员,分别由城建、交通、劳动部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个体经营、私营企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暂住人口在经营活动中须由银行管理的开户及存取、汇兑等资金来往,由银行依据国家金融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八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暂住登记或领取《暂住人口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留住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按本办法进行资质审验、劳务登记、工商核准,并领取有关证件而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的,由劳动、城建、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工程发包单位、用工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暂住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依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暂住人口不依本办法接受管理,无理取闹,侮辱谩骂、殴打、伤害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事实和情节,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负责管理暂住人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拖延办理有关手续、故意刁难暂住人口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指的城乡交错地区的具体乡、镇,由太原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五条 对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口收取治安管理费。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1年2月2日

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安监管政法字[2001]12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2001年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2001年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近年来,各地、各行业和广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伤亡事故总体上有所下降。但重特大事故多发,全国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为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必须把宣传教育作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和关键环节,采取扎实有效措施,下大力气抓紧抓好。

2001年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和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强化全民安全意识为基本任务,面向社会公众,开辟多元化的宣传教育途径,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为安全生产做贡献的舆论氛围,为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

一、深入学习宣传江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强化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把学习宣传江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强化各级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主题。运用各种方法和途径开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要强化责任意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就要在安全生产上真抓实干。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江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三点重要指示发表四周年之际,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研讨活动。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指示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自觉从“三个代表”的高度,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高度,加深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正确把握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落实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要把深入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相关政策,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和广大职工知法守法,强化安全生产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计划用一年左右时间,把安全生产法律基本知识在全社会普及开来。企业班组长以上人群中,要基本扫除安全生产“法盲”;工厂车间主任(煤矿区队长)以上干部,要熟悉掌握与本行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机构的人员,要成为安全生产法律的内行。通过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达到企业依法抓好安全,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安全,执法部门依法监察安全。

三、配合形势任务需要,开展集中和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搞好“安全生产周”宣传活动。2001年全国“安全生产周”主题为“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领导干部要抓住这一时机,上电视、上广播、上报纸,到街头、到企业、到人群集中的各种场合,宣传江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进行安全咨询服务,掀起一个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高潮。

二是开展“安康杯”竞赛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 “我要安全,我懂安全,人人尽责,确保安全”的竞赛主题。及时宣传竞赛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搞好总结和表彰,使竞赛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坚持下去。

三是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宣传活动。配合即将开始的对国有煤矿“一通三防”、小煤矿、个体运输、烟花爆竹作坊和娱乐场合的专项治理整顿,开展声势浩大的整顿宣传活动。宣传教育要先行一步,并贯穿整个整顿工作始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地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运用各种方法途径,宣传整顿的必要性和政策措施, 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抓出成效。

四是配合春、冬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春冬两季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对全国和各地、各行业安全大检查的进展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整改和重大事故查处情况,要进行跟踪宣传。

五是结合事故查处,搞好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去年全国发生的几起特别重大事故,目前已基本调查清楚。在按程序报批后,查处结果将陆续公布。各地、各行业和各单位要以案施教,普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贵州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9.27”事故一周年之际,要在全国煤矿开展以“查隐患、堵漏洞、严防瓦斯爆炸事故再次发生”为主题的安全教育活动。教育煤矿职工以事故为诫,搞好“一通三防”,确保安全生产。

四、大力宣传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好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国家局各职能司(室)和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发现、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新鲜经验,培养在本行业、本地区和全国叫得响的先进典型,树起安全生产“标杆”,用典型经验指导推动面上的工作。要善于抓两头,既要及时宣传那些安全工作扎实有效的好典型,又要敢于揭露那些作风恶劣、隐患严重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坏典型,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

五、开展创建“文明执法办事处”活动,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借鉴煤炭行业创建“六好”区队活动经验,在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开展创建“文明执法办事处”活动,推动监察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六、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营造强大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要与电视台、报社、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建立巩固的协作联系。各省区都应在本地电视台安排插播安全生产公益广告。也可以利用集中专题宣传教育时机,举办安全生产专场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和专题节目等,并尽可能动员当地党政领导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各界知名人士到场。有条件的省区也可以开设安全生产电视专栏。

七、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保障体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事关重要,各级领导必须亲自抓。对重要的宣传教育活动,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直接组织。要善于运用社会各种文化宣传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创造和繁荣安全文化事业。要筹措资金,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物质投入。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文化产业,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全生产宣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