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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4-07-23 16:1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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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国家邮政局 国家安全部 公安部等


关于加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国邮发〔2010〕166号


为切实维护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寄递物品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的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保寄递物品安全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含所有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寄递服务业务的企业)与全体社会公众的共同责任和义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是寄递物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寄递物品安全工作。社会公众要依法、正确使用寄递服务,自觉维护寄递物品安全。

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要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检查其夹寄的其他物品;对用户交寄的除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要当场验视内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对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的物品、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如不明机电装置、粉末、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或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对寄往广东省广州、佛山、东莞、汕尾4个亚运赛区城市的邮件、快件,应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认真登记寄递物品、收件人和寄件人信息。对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要重点查验,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

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水平。要进一步完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各项安全制度,配置必要的安全检查人员和检查设备,提高邮件、快件安全检查效率;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与能力;要积极配合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为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发现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要立即报告当地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海关等部门并协助处理。

四、亚运会、亚残运会组委会已指定广东省邮政企业(广东省邮政公司、广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亚运村及比赛场馆的寄递服务,其他快递企业不得进入亚运村及比赛场馆从事物品的收寄或投递服务。对已收寄的寄往亚运村及比赛场馆区内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委托邮政企业代为投递,相关费用由快递企业负担。

五、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交寄国家明令禁止寄递或者违反规定交寄国家限制寄递的各类物品。在交寄物品时,应配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做好内件的验视工作,如实填写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内件物品的名称;寄往广州、佛山、东莞、汕尾4个亚运赛区城市的用户,要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进出境邮递物品、快件在办结海关手续前,除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外,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开拆、分拣、运输、投递、封发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进出境邮递物品、快件的收件人、寄件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收寄或承运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进出境邮递物品、快件中发现夹带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的,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调查、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海关等部门要加大对寄递物品安全的宣传和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寄递渠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违法收寄禁止、限制寄递物品,以及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要依法追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与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国家邮政局 国家安全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为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现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
  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的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企业所属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公布。
  今后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我局不再另行发文公布。今后增加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将有关情况附送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456750/part/456766.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对监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犯人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对监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犯人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1977年11月14日,最高法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近几年来,有些地区对法院判处的和劳改单位放到社会上监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的犯人,放松了管理,以致有的犯人因为没有落实监督改造措施,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治安;有的犯人刑满了得不到及时处理,影响落实党的政策。这主要是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所造成的,必须予以纠正。
为了加强对敌斗争,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县、市公安机关必须根据法院和劳改单位的通知,认真地把监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的犯人管理起来。属于敌我矛盾的,要组织治保会依靠群众落实监改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评审。属于人民内部犯法的,也要由公安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负责监督。对病愈的和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收监。重新犯罪的要及时捕判。刑期满了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原由劳改单位放出的,由劳改单位办理手续;原由法院判处的缓刑犯,由当地公安机关宣布缓刑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原由法院判处的监外执行犯,由当地公安机关征得原判法院同意后,办理手续。今后,法院除根据1956年3月10日中央十人小组的暂行规定,对需要控制使用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术人员可以判处徒刑监外执行,不要再普遍运用判处监外执行的办法。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对此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执行情况,于明年2月底以前报告党委并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