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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科委关于在国家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全面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5-25 07:14: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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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科委关于在国家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全面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科委


劳动部、国家科委关于在国家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全面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1996年12月11日,劳动部、国家科委

各国家级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所在市(区、县、镇)人民政府:
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妇女劳动者及其婴儿的合法权益,保持、恢复和增进妇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其工作能力,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国务院1995年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规定,我国将在2000年完成普遍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目标。目前,全国已有800多个市县建立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
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地,“九五”期间要在中国率先完成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为确保各实验区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全面规划、重点推进、发挥优势、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地展开,当前要尽快建立与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为推动这项工作,1995年我们向各实验区转发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并要求各实验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一年来这项工作已初见成效。目前已有近三分之一的实验区完成了建制工作。为更好地发挥各实验区对全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示范作用,以及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功能,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实验区要把建立健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到重视生命质量、优化民族素质的高度来认识,要列入本实验区2000年总体规划中,并作为1997年的工作重点。
二、目前尚未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实验区,应于1997年上半年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抓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并要注意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做好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工作。
三、已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实验区,1997年应对照《生育保险制度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检查落实政策执行情况,确保辖区内受保人及时足额享有保险待遇。
四、各实验区在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时,要注意以科技为先导,探索新型的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使新制度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有利于改善人的生活质量、提高人的整体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各实验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2.生育保险制度评估指标体系(本刊略)

附件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二。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民政部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1987年3月14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并指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各地情况不一,开展这项工作需逐步进行,应以民政部为主先进行探索和试点,不宜一下铺开。”现将民政部给国务院的报告印发你们,望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

附: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1986年12月24日)
国务院:
“七五”计划明确提出,“七五”期间,我国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这是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课题,特别是在农村更是全新的领域。为了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我部于一九八六年初即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开展理论探讨,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了试点。十月中旬又在江苏省沙洲县召开座谈会,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长、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专家学者,探讨了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形成了一些粗线条的构想。现将主要意见报告如下:
一、新形势下的新情况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使中国农村出现了飞跃式的进步,从经济领域到思想观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由于农村改革正处于两种体制并存的过渡时期,新旧体制还在发生摩擦,为新体制服务的一些配套工程还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因而各地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主要是:一、产业结构、劳力结构的变化,促使家庭向小型化转变,家庭的养老扶幼功能在削弱;二、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改善,人口寿命延长,老年比重增加,养老任务加重;三、一些地区原有的集体保障功能削弱,新的保障体制没有建立;四、由于千千万万农民从事商品生产,参与流通,进入多种经营领域,风险加大;五、一些地区已出现挥霍浪费的现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更为普遍,消费需要积极引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受一九五八年“共产风”的影响,又出现了“十个不要钱”、“八项免费”,大包大揽社会福利的倾向。这些新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必须有紧迫感,理顺各种关系,拖得越久,积累的问题越多,解决问题越困难。这不仅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而且将影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大家认为,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然的配套措施。目前,不少地方的群众已经自发地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应抓紧时机,因势利导,积极工作,实现“七五”计划的要求。
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构思
大家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须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建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国家、集体、个人承受能力为限度。当前,要以“社区”为单位,以自我保障为主,充分重视家庭的保障作用。在起步时,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范围要由小到大。根据我国农村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目前只能先建立“社区型”的以乡为单位的社会保障网络。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实行自我保障,然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展,逐步完善,形成全县、全省以致全国的保障体系,最后经过立法,成为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是内容要因地制宜,由少到多。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经济地带的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保障的内容不可能搞一个模式。目前,贫困地区主要搞救济和优抚,首先解决五保户和群众的温饱;经济中等水平地区,在救济优抚的基础上,开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互助储金活动;经济发达地区,应在上述基础上,积极引导群众开展社会保险。无论哪类地区,都应先从解决群众最急需的项目开始,随着经济发展逐渐增加。
三是标准要由低到高。由于社会保障的标准具有不可逆转性,开始时标准要低,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做起,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不能超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担能力。
三、资金来源
大家认为,妥善地研究解决资金来源,建立基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条件。“七五”计划指出,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改变过去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也要贯彻这一精神。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积累和农民个人收入不高,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不仅不能照搬国外做法,也不能照搬国内城市的做法。不同地区要采取不同的筹措办法。贫困地区,以国家提供的救灾费、救济款、优抚费和各级财政补贴为基本保障资金,继续发挥现有福利网络的作用。这些地区的群众无力出钱,可在自愿的原则下,开展互助储金活动。富裕地区,要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的办法。具体分担比例,要根据保障项目的不同性质而区别对待。这类地区乡镇企业比较发达,可以提取一部分资金;群众比较富裕,个人也应出点钱;有的保障项目甚至应以个人出钱为基础,以便增强群众的自我保障观念,把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力和义务统一起来,防止产生依赖思想。
应该指出的是: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在生病、致残、失业、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我国在城市已建立起以劳动保险、公费医疗、职工离退休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在农村还没有这方面的工作,必须探索。
社会保障资金要按不同的保障项目,分别建立基金制,这些基金要与地方财政分开,单独列户,自主管理,群众监督。并通过生产的发展,逐步加以扩大。
四、重视家庭的作用
家庭是我国农村传统的保障单位,分布最广,覆盖面最大。家庭的照料比任何专门机构更情愿,更有效。因此,在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一定要吸取西方国家过多的社会保障促成家庭解体的教训,发挥家庭的保障作用,可以减轻社会压力。
发挥家庭保障作用,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二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用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要通过普法教育,使社会成员都懂得,父母有扶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三是逐步实行鼓励家庭保障的优惠政策和开展有效服务。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可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建立必要的制度,把敬老扶幼列入乡规民约;在乡、村成立老年人自愿的组织——老人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倡和表彰亲朋邻里互助互济的风气,重视和支持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等。
五、明确主管的部门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是新事物,但许多具体工作,已经开展多年。民政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当部分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根据“七五”计划界定,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扶工作四项内容,除社会保险由几个部门分别承担外,其余三项都是民政部门已经主管的任务。而且民政部门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组织系统,培养了一批熟悉这项业务的干部队伍,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任务繁重,要求紧迫。必须有一个主管部门,抓试点,搞规划,进行理论探讨,政策研究,总结经验,反映情况。民政部愿意承担这项任务。
以上构想是否妥当,请批示。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各部门在前两次清理的基础上,对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作了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02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15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本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于违反本决定的,市政府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附件:1、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2项)

2、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



附1: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2项)

一、房产局8项:

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

2、企业房改方案备案审查

3、城镇住宅合作社资质审批

4、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

5、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同意核准

6、机关、团体购买租赁私有房屋审批

7、公有房屋租赁核准

8、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核准

二、交通局4项:

1、异地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审批

2、水运企业(含合资、合作水运企业及服务企业)更名和注销许可

3、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4、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

三、文化局7项:

1、音像制品运输、邮寄

2、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审批

3、发布演出广告核准

4、营业性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代表人及业务范围核准

5、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审批

6、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的审批

7、举办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

四、体育局1项:

1、市级比赛审批

五、农委3项:

1、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登记审批

2、农机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

3、农机维修点技术合格证

六、旅游局1项: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书审批

七、公安局22项:

1、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

2、按摩服务场所的设立审批

3、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

4、匕首佩带证核发

5、管制刀具经销审批

6、特种刀具购买证核发

7、自行车分合式牌照登记发牌

8、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

9、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0、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1、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2、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审批和保卫机构负责人任免的备案审查

13、消防产品备案审查

14、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

15、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

16、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和安装使用前的质量复检

17、消防产品审核发证

18、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

19、经济民警队伍的组建、撤销审批

20、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

21、租赁房屋登记核准

22、防盗安全门、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八、外经贸局1项:

1、外派劳务广告审核

九、工商局11项:

1、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

2、核发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

3、烟草广告审批、经纪人资格审批

4、合同鉴证

5、印制商标单位审批

6、核发商标单位证书验证

7、市场登记证

8、生产资料市场登记证

9、商品交易市场年检

10、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11、核发企业设点收购粮食资格证

十、环保局2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审查

2、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发放和豁免审批

十一、建委14项:

1、工程竣工结算核准

2、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格核准

3、招标申请书核准

4、招标文件审查

5、施工合同草案审查

6、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工程核准

7、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

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审查

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备案审查

10、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11、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12、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

13、村镇住宅建设审批

14、临时占用村镇原有公共设施审批

十二、邮政局1项:

1、信封生产监制证

十三、市政公用局15项:

1、燃气工程审批

2、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3、供热企业资质审批

4、市政建设、维护工程预算、决算审批

5、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6、城市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及居民小区开发建设绿化配套审批

7、新建企事业单位绿化配套审批

8、燃气器具销售许可

9、医疗生物垃圾处置审批

10、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11、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审批

12、城市公交企业停止正常运营审批

13、转让出租汽车或者移作它用审批

14、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核准

15、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十四、人事局2项:

1、实行企业化管理(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

2、市直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审批

十五、民政局9项:

1、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

2、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3、社会团体收会费标准审批

4、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离、转让而终止的审批

5、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鉴定核准

6、社会福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任、选举、招聘或罢免的备案审查

7、社会福利企业辞退残疾职工备案审查

8、社会福利募捐、义演审批

9、成立婚姻介绍所审批

十六、药监局1项:

1、从业药师从业资格初审



附2: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

一、下放至县级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1、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审批(文化局)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民政局)

二、转为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管理的审批项目11项: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房产局转中介组织管理)

2、民房顶广告牌审批(由房产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3、改水工程设计和预算审批(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4、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5、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批准(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6、水电设备的检验(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7、单位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理的渔业船舶的检验及核准(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8、渔业船舶的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公证检验及核准(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9、防病改水工程的验收(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10、水电工程的验收(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11、渔业船舶作业前的登记、注销登记(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三、其它2项:

1、劳动用工许可证(由审批改为备案)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