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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尖大桥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03:04: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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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尖大桥管理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3号

《朱家尖大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朱家尖大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朱家尖大桥保护,保障其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朱家尖大桥及其安全保护区和桥区水域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朱家尖大桥,是指普通国道杭朱线舟山段普陀东港至朱家尖的跨海公路桥梁及东港高架、匝道,不包括两端路堤。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活动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桥区水域,是指大桥轴线南、北各1.0海里处连线与岸线所围成的水域。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朱家尖大桥保护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朱家尖大桥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朱家尖大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大桥管理机构)实施。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朱家尖大桥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大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协助。

公安、港航、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朱家尖大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普陀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大桥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大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桥梁、引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 桥梁、引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七条 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统筹安排作业计划,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第八条 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九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大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对被许可单位的施工作业,以及有关质量、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监督;并在涉路施工完毕后,参与公路方面的验收。

第十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桥行驶,应当保持车距,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等有关通行规定;遇恶劣天气、突发事件时,应当遵守限制通行的告示。

第十一条 下列车辆禁止上桥:

(一)有遗洒、飘散现象或者装载明显不规范的车辆;

(二)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

(三)超长、超宽、超高的车辆。

教练车不准上桥进行驾驶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长、超宽、超高物品的车辆,或者轮式专用机械、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确需过桥的,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按大桥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通行。

第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过桥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准运手续。

第十四条 大桥东港端高架禁止行人及非机动车通行。

行人上、下桥应沿扶梯或大桥引(匝)道的外边缘行走;非机动车上、下桥应当沿大桥引(匝)道的外边缘行驶。

行人过桥应当在车行道边缘线外或人行道内行走,禁止横穿机动车道或在机动车道内行走。

非机动车过桥,应当在车行道边缘线外行驶或者在人行道推行,车辆不得停放。

第十五条 跨海桥梁自东向西依次设置三个通航孔:1号通航孔(主通航孔东侧副通航孔), 2号通航孔(主通航孔), 3号通航孔(主通航孔西侧副通航孔)。

朱家尖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桥梁、引道及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桥梁、引道的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安全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危及桥梁、引道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桥区水域内,不得采掘、爆破、捕捞、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其他有碍桥梁安全的作业。

第十九条 造成桥梁、引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立即报告大桥管理机构,并接受大桥管理机构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现场调查;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对桥梁、引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5日起施行。1999年6月24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朱家尖海峡大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附件:《北京市车辆税额表》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附件:《北京市车辆税额表》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车船拥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由拥有人负责缴纳税款。
第三条 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其独立核算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居住地纳税。
第四条 本市车辆适用税额,依照附表所列“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五条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
2、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包括:畜力车、人力三轮车、排子车、手推车等;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 载贷汽车的净吨位,不满半吨(含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不满一吨的,按一吨计算。
载货汽车改装成乘人汽车或载贷、乘人兼用车辆的,均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计算征收。
各种工程车、起重车等特种车辆,按其原来规定载重量计算征收,无载重量的,可比照同类型载贷汽车计算征收。
第八条 本市车辆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纳税单位的各种机动车,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于一、七月办理;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于一月办理。
2、个人应纳税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于一月办理。
纳税期限,一律为上述各月的前十五日内。
第九条 纳税人各种机动车停驶、报废,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停驶证件,非机动车凭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对新购、复驶、用途变化等车辆须持有关凭证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纳税人纳税后,遇有车辆增、减变动,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第十条 本细则发布后,纳税单位,应将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等情况,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缴款书,由纳税单位缴纳。个人应纳税车辆一律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九五二年一月四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车辆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车辆税额表

┌─┬─────────┬───┬────┬───────┐
│类│ │ 计 │ 年 │ │
│ │ 项 目 │ 税 │ 税 │ 备 注 │
│别│ │ 单 │ 额 │ │
│ │ │ 位 │ │ │
├─┼─┬───────┼───┼────┼───────┤
│ │乘│十 座 以 下│ 每辆 │200元│ │
│ │人├───────┼───┼────┼───────┤
│机│ │十一座至三十座│ 每辆 │250元│ │
│ │汽├───────┼───┼────┼───────┤
│ │车│三十一座以上 │ 每辆 │300元│ │
│ ├─┼───────┼───┼────┼───────┤
│动│摩│ 二 轮 │ 每辆 │ 60元│包括轻便摩托车│
│ │托├───────┼───┼────┼───────┤
│ │车│ 三 轮 │ 每辆 │ 80元│ │
│ ├─┴───────┼───┼────┼───────┤
│车│ 机动三轮汽车 │ 每辆 │ 80元│ │
│ ├─────────┼───┼────┼───────┤
│ │ 载货汽车 │按净吨│ 60元│ │
│ │ │位每吨│ │ │
├─┼─┬───────┼───┼────┼───────┤
│ │人│客 货 三 轮│ 每辆 │ 4元│ │
│非│ ├───────┼───┼────┼───────┤
│ │力│排 子 车│ 每辆 │ 10元│ │
│机│ ├───────┼───┼────┼───────┤
│ │车│手 推 车│ 每辆 │ 3元│ │
│动├─┼───────┼───┼────┼───────┤
│ │畜│ │ │ │ │
│车│力│畜 力 大 车│ 每辆 │ 30元│ ┃
│ │车│ │ │ │ │
└─┴─┴───────┴───┴────┴───────┘
说明:1、挂车根据乘人数或载重吨数,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
税额70%计算。
2、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的
50%计算。



1986年12月27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3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二○○三年七月二日)

  为保证我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高效有序地开展救灾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结合我省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境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主要灾种包括:洪涝、地震(火山)、地质灾害和雪灾等。

  二、工作原则

  救灾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按本预案规定由省政府统一领导,本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协同地方政府开展救灾工作;未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较大自然灾害,由按灾种设立的指挥部视情况决定启动专项救灾预案,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救灾工作;中小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省相关灾种指挥部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

  三、启动条件和启动程序

  (一)启动条件

  1.洪涝灾害:预警预报的灾害即将危及10万人以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经发生的灾害造成倒塌房屋超过3万间或转移安置人口超过5万人。2.地震(火山)灾害:在5?D10万人口城市或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在10万人口以上城市或地区发生6级以上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城市发生5.5级以上地震;在东部火山区发生中等规模以上火山喷发。3.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灾害将危及1000人以上人民群众生命或2亿元以上财产安全;已经发生的灾害造成死亡人口超过30人,需转移安置人口超过1000人。

  4.雪灾:灾害造成的被困人口超过5万人,公用、民用基础设施受到严重破坏,给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无力克服的困难。

  (二)启动程序

  1.洪涝、地震(火山)、地质、雪灾等特大自然灾害,由主管部门和专家组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预报或灾害评估情况,提出启动建议。

  2.省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预警预报或灾害评估情况,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会议,发出启动命令,确定启动规模,落实救灾责任。

  3.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迅速开展工作,紧密配合,全力以赴完成救灾工作任务。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机构设置

  省政府成立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省长任总指挥,根据灾种和救灾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由任省防汛抗旱、地震、地质、雪灾等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的副省长等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成员单位: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外宣办)、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人防办、省牧业管理局、省内贸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航局、南航集团北航吉林分公司、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长春分局、沈阳铁路局吉林分局、沈阳铁路局通化分局、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

  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厅长兼任。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按成员单位职责组建8个工作组:灾情搜集评估组、救援和转移安置组、工程抢险组、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医疗卫生组、恢复重建组、宣传报道组。

  (二)主要职责

  1.救灾应急指挥部:实施对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调动、整合全省救灾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救灾应急措施,决定请求中央或外省支援;根据救灾工作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调动军队、武警部队和地方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2.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掌握和上报灾害信息;传达救灾应急总指挥部的工作指令;根据需要组建工作组;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制定救灾政策和措施;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3.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灾情搜集评估组:省农委、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牧业局。

  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负责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

  救援和转移安置组: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

  负责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

  工程抢险组: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人防办、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省民航局、南航集团北航吉林分公司、沈阳铁路局长春、吉林、通化分局。

  负责水利、电力、通讯、供水、道路、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和抢修。

  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省经贸委、省内贸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粮食局、省民航局、南航集团北航吉林分公司、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

  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生活物资保障。

  治安保卫组: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

  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卫生组: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管局、省红十字会。

  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负责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恢复重建组:省计委、省人防办、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省民航局、沈阳铁路局长春、吉林、通化分局。

  负责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中、小学校舍;修复或重建狱政设施;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宣传报道组: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外宣办)。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4.成员单位救灾职责:

  省军区: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视灾情发展,根据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驻军、军事院校参加抢险救灾。

  省武警总队: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组织救灾工作的对内宣传报道。

  省政府新闻办(省委外宣办):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对外新闻报道,审发新闻稿件,收集报道反应;负责灾害现场的境外记者管理工作。

  省计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省经贸委:负责协调铁路、邮电、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活动;协助灾区政府做好中、小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火情监视和火灾扑救。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和修改省级救灾应急预案,负责组织预案演练;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预案;收集和上报救灾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灾区应急救济措施落实情况;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负责制定应急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以及应急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监狱等特殊场所安全,妥善转移和安置被监管人员。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救灾应急资金;负责全省救灾应急资金的下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为救灾应急工作提供物资、装备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上报;制定实施地质灾害救灾预案;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处理;依法制定灾后重建用地的有关政策。

  省建设厅:负责对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城市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抢修和排险,尽快恢复灾区基础设施功能;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恢复被损坏的干线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负责组织车辆帮助运送救灾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省农委:负责农业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制定实施雪灾救灾预案;帮助和指导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制定实施抗洪抢险工作预案;组织抗洪抢险救援;参与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林业灾害的预防、监测和扑救;协助地方政府对受林业灾害威胁的群众进行转移和安置。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指导帮助灾区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省药品监管局:负责提供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对所提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检验;负责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

  省人防办:负责制定人防工程抢险救灾工作预案,保护人防工程安全,修复被损坏的人防工程设施。

  省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盐,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机制。

  省牧业局:负责牧业受灾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帮助和指导灾区恢复牧业生产。

  省内贸办:为灾民提供日用生活所需的商品、主要副食品,建立采购和供应机制;负责对其他救灾应急物资的组织和调运。

  省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和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的评估、上报工作;负责对特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和监测。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火山)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次生灾害的预报、预防;制定和组织实施地震(火山)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参与震区建筑物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抢修灾区受损通信设施,保证救灾应急指挥的通信畅通。

  省民航局、南航集团北航吉林分公司:负责恢复被毁坏的空港设施;帮助运送救灾应急物资。

  省电力公司: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沈阳铁路局长春、吉林、通化分局: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铁路设施;帮助运送救灾应急物资。

  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负责国内外红十字会或慈善组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

  五、救灾准备

  (一)制定工作预案

  本预案是全省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的基本预案。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重要厂矿企业,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救灾应急工作预案,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救灾应急工作有序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所制定的救灾应急预案要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人员准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成立抢险救灾队伍,并与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和武警部队建立抢险救灾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成立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对灾区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护,对灾区疫情进行监测、预防和控制。

  各灾种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组建灾害核查评估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害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以便科学准确地对灾害进行评估。

  承担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门或单位,要组织专业的抢险救灾队伍,并根据职责范围和专业特点,加强装备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队伍的培训和模拟演练工作,提高抢险救灾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

  (三)物资准备

  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和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民政和水利部门要利用现有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储备充足的灾民生活和抗洪抢险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经贸、内贸和粮食部门要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等救灾物资采购和供应机制,保证货源充足、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储备、采购应急所需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等。

  六、应急反应和行动

  (一)灾情收集、报告与评估

  为满足救灾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灾前建立灾害多发区域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基本情况数据库。同时,通过建立灾害信息网络、运用卫星遥感、卫星通讯等科技手段,加强灾害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上报灾情。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内将受灾基本情况上报省救灾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相互通报情况,提供信息,配合工作。

  各灾种指挥部和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深入灾区,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决策提供依据。

  (二)抢险救援和转移安置灾民

  预案启动后,救灾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调动救灾资源,帮助灾区政府实施抢险救援,妥善转移和安置灾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应急保障

  1.灾民生活保障。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要及时为转移的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物资,确保灾民得到妥善安置。2.交通、通讯、电力保障。预案启动后,交通、通讯、电力部门要通过抢修、维护和加固等措施,保证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同时,交通部门要及时为救灾应急工作组织调度车、船等必要的交通和运输工具。3.抢险物资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参加抢险救灾的民兵、预备役部队和驻军、军事院校准备必要的专用物资、器材,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4.医疗保障。预案启动后,卫生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队深入灾区,帮助灾区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紧急救治。5.社会治安保障。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根据需要,帮助地方政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电力、金融、广播电视等重点目标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灾区社会稳定,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对灾区实行特别管制。

  (四)组织开展救灾应急捐助活动

  民政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救灾应急捐助活动,广泛募集救灾应急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各地接收定向捐助款物的有关情况要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请求支援

  当本省抢险救灾能力不能满足需要时,指挥部将通过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同时,视灾情请求外省支援。

  (六)次生灾害预防

  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的同时,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密切注视灾情的发展,提前做好次生灾害的预报和预防工作。卫生防疫部门对灾区饮水和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饮水和食品安全,并做好灾区疫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七)灾后恢复与重建

  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食品和衣被;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中、小学校舍;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七、其他事宜

  (一)本预案将根据救灾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吉林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吉林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

  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洪 虎 省委副书记、省长

  副总指挥:唐宪强 省委副书记、组织部长

  王儒林 省委常委、副省长

  杨庆才 副省长

  李 斌 副省长

  陈晓光 副省长

  牛海军 副省长

  刘志强 省军区参谋长

  马俊清 省政府秘书长

  成  员:刘长生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彦忠 省武警总队副政委

  吕钦文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时阳 省政府新闻办(省委外宣办)主任

  焦海坤 省计委主任

  赵炳辉 省经贸委主任

  蒋力华 省教育厅厅长

  陈占旭 省公安厅厅长朱克民 省民政厅厅长祝国治 省司法厅厅长王化文 省财政厅厅长赵胜堂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柳 青 省建设厅厅长刘克志 省交通厅厅长王守臣 省农委主任张德新 省水利厅厅长刘延春 省林业厅厅长李殿富 省卫生厅厅长隋殿军 省药品监管局局长姜 义 省人防办主任李福升 省粮食局局长彭志国 省牧业局局长曹玉春 省内贸办主任秦元明 省气象局局长董继川 省地震局局长王禹明 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张 军 省民航局局长李彤彬 南航集团北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李书东 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郭兆泰 沈阳铁路局长春分局局长卢振国 沈阳铁路局吉林分局局长张福海 沈阳铁路局通化分局局长韩丽娟 省红十字会副会长张俊久 省慈善总会秘书长

  秘书长:刘长生(兼)

  副秘书长:吕钦文(兼)

  朱克民(兼)

  赵胜堂(兼)

  王守臣(兼)

  张德新(兼)

  董继川(兼)

  办公室主任:朱克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