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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11:26: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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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精神,坚决遏制矿业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原则,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步减少协议出让数量,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现就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协议出让

  (一)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二)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者备案,不得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

  (三)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应当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地质勘查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已完成价款处置的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可以先依法申办勘查许可证,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后再按规定进行价款处置并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1.在本通知下发前国家已出资勘查但未形成矿产地的区块,地质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

  2.属低风险类矿种的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或者采矿权人申请在其深部、毗邻区域进行勘查,地质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

  二、严格执行协议出让批准权限及程序

  (四)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实行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两级审批。

  (五)《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六)《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勘查、采矿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矿业权整合或者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需要协议出让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七)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前,应当将拟批准的勘查开采项目及项目出资人名称、协议出让申请理由等基本情况,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方予批准。

  (九)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批准后,矿业权申请人持协议出让批准文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办矿业权登记。

  三、严格规范协议出让申请

  (十)下列两种情形,由项目出资人根据协议出让审批权限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由项目出资人或者采矿权人持有关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由采矿权人凭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者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提出申请。

  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的,采矿权人还应提交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

  (十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依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行文,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行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出让的依据,不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理由,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项目出资人、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等。

  (十二)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采矿许可证原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由采矿权人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其他情况由采矿权人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十三)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若所扩范围超过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以上(含)且经省级及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由探矿权人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协议出让申请;所扩范围不足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的,由探矿权人直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办扩大变更登记。

  四、其他规定

  (十四)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页岩气和放射性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管理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十五)《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中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的管理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三年内基本实现全市城乡居民适龄人员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延市发〔2010〕29号)和《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延政发〔2010〕1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第四条 按照中、省和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目标考核工作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重点。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养老保险扩面情况。本年度新增参保人数、新增缴费人数;本年度实际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比率(简称参保率)。

  (二)缴费情况。根据上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结合本年度扩面、全市人均纯收入增长、缴费人数的变动等因素,确定本年度缴费额与年度缴费人数的比值。

  (三)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养老金是否足额按月发放。

  (四)财政资金配套情况。县区级财政应承担养老保险基金补贴部分的到位情况。

  (五)管理情况。保险工作管理服务情况;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情况。

  (六)各项政策、业务操作及规范管理的执行情况。

  (七)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办法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底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平时考核。平时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处对各县区每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并负责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县区完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年终考核。年终综合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统一抽调人员,深入到县区、乡镇、村、户,采取听、查、问、访的形式,对各县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情况、缴费情况、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情况和基金补贴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考核小组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三)综合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核小组提出的初步意见,结合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进行年度初评,初评结果报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后综合评定。

  (四)评分标准。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其中:领导重视8分,机构建设5分,宣传动员6分,参保缴费20分,待遇发放18分,基金管理18分,基础工作10分,统计工作8分,信息系统建设7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四、奖惩办法

  

  第六条 对各县区完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的综合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总体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年终总评前3名和单项工作完成情况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当年度目标考核的评优评先:

  (一)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于80%;

  (三)县区级财政应承担基金补贴部分未能按规定到位;

  (四)未严格执行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造成基金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五)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突发性事件的。

  

五、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考核评分表

  

附件:
政办175附件



关于印发天津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通用
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第371号)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气球,是指各类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
由气球的总称。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
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

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球施放活动,应当遵守本
办法。
  因气象业务从事高空观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中国气象局

《探空仪、气象气球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气测函〔2010〕

2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球施放
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未设气象机构的市内六区,施放气球
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民航空中交通管
制、空军航空管制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
和协调下,建立相应的施放气球管理、监督、执法等协调通报机
制。
  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二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取得施放气
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如需利用气球开展各种
活动,应当委托具有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 申请施放气球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
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天津市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天津市
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如
气象、物理、化学、消防)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气象主管机构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天津市施放气球资格证和中级以上技术
人员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
关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
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天津市施放气球资质评审委员
会对本市施放气球资质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市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市气象主管机构印章的天津市施放气球
资质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
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市气象

主管机构审验:
  (一)天津市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申请表;
  (二)天津市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
  (三)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登记表、天津市施放气球资格证和中级以上技术
人员职称证书原件;
  (五)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
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三条 取得天津市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
届满30天前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延续。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
据该单位的申请,按照资质认定条件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
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年检不合格的; 
  (六)转借或涂改资质证的。 
  第十五条 取得天津市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
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市气
象主管机构办理资质证书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三章 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

  第十六条 对施放气球活动实施作业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
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应当提前3
天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天津市施放气球
作业申报表。
  在市内六区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
出申请;在本市其他区县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区县
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提前2
天持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向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出施放
申请;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提前1天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
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或区
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施放气球活
动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
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
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
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施放充灌氢气等易燃易爆
气体的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群体施放的无人驾驶小自
由气球。
  第二十二条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用于施放气球的气体在储运、充灌、回收时,必须严
格遵守气体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

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三)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四)系留气球施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低于距其水
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施放的高度超
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五)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在球体或附属物上设置识别标志,
识别标志内容包括施放单位的名称、地域名、联系方式、安全警
告等;
  (六)施放气球活动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当天气预报
有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或其他影响气球施放安全的情况发生
时,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收回气球。
  第二十三条 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天津市施放气球资格证的
作业人员进行操作、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
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强制回收气球等预防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
督管理和安全检查,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施放气球场所进
行实地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材
料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
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
格证;
  (二)施放气球活动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
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
准和规程;
  (五)施放气球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施放条件和安全
要求;
  (六)施放气球活动现场是否有专业人员值守。
  第二十七条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
位应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事
故处理和现场保护工作。市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
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空军航空管制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处
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
机构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造成航班
停飞、机场关闭、航班紧急避让、备降,或有人员伤亡的事故情
况。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于禁止在市内六区施放氢气球的通告》(津政发〔2003〕113号)

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