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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时间:2024-07-24 03:39: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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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工商人字【201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已经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人才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的重要支撑和推动力量。“十一五”时期,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始终围绕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总体要求,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事关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进行决策部署,创新体制机制,加大培训力度,落实保障措施,人才工作成效显著。人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人才队伍能力素质大幅度提高,人才配置更加合理,基层监管执法人才更加充实,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责、圆满完成“十一五”战略任务,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新形势,肩负新使命,进一步增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加严格地锻炼干部队伍,更加坚定地实施人才战略,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任务。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贯彻总局关于制定落实“十二五”规划具体意见的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人才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以“四个统一”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的总体要求,以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以各级人才库建设为着力点,加快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既有人才资源为基础,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努力培养造就“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深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实现“十二五”规划宏伟蓝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胜任本职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人。遵循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人才队伍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服务发展,人才优先。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优先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优先保证人才投入,优先保障人才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的充分发挥,以人才优先发展引领和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长远发展。

  高端引领,重点突破。率先培养造就一批专家型、复合型人才,率先培养补充一批紧缺人才,充分发挥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和对干部成才的激励带动作用。

  基层为重,整体推进。着力培养造就一支规模较大、技能全面的基层实用人才队伍,夯实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根基。大力营造全员成才氛围,鼓励和促进人人成才,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

  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坚持在使用中发现、评价、培养人才,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使用效能。把创新机制作为推动人才发展的根本动力,构建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科学发展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不断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效能显著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基本形成,领导人才、监管执法人才、基层实用人才、专门技术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队伍更加充实,各级各类人才库初具规模。

  ——门类齐全。适应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工商行政管理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要求,人才队伍统筹推进的格局初步形成,紧缺人才得到有效补充,专门技术人才队伍全面建立。

  ——结构合理。人才队伍比例适当,人才资源的区域、层级、专业布局趋于合理,总局和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专家型、复合型人才数量明显增加,基层实用人才进一步充实,适应形势任务需要的人才队伍层级结构基本形成。

  ——素质优良。人才队伍素质大幅度提高,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增加10%,取得注册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司法职业资格、外语等级证书、工程师等资格职称的人数在原有基础上增长10%以上,各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各个领域至少拥有1名以上的专家型人才,基层实用人才占基层人员总量的20%以上。

  ——效能显著。监管服务效能明显提升,有效服务监管市场主体的监管人员数量与实际需求相匹配,人才对做到“四个统一”、推动“四化建设”、实现“四个转变”、把握“四个只有”、完成“四高目标”的作用更加显著。

  (二)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着眼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持续发展,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建设高素质的领导人才队伍。以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勇于创新、勤政廉洁、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善于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科学发展的高素质领导人才队伍。到2015年,领导干部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经历结构更趋合理,后备干部队伍更加充实。

  ——建设专业化的监管执法人才队伍。以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和紧缺人才为重点,培养造就一大批把握政策法规准确、服务优质高效的服务发展人才,善于识别和有效防控市场秩序风险的市场监管人才,善于突破和查办大案要案的执法办案人才,善于调解和有效化解矛盾的消费维权人才,善于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精通法律法规的法制人才等各类专业化行政执法人才。到2015年,监管执法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服务发展、履职尽责能力明显增强。  

  ——建设复合型的基层实用人才队伍。以工商所长队伍建设为重点,建设善于服务、监管、办案、维权,能解难题、勇于创新、执行力强的复合型基层实用人才队伍。到2015年,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新增人员中法律、经济、计算机、财会、食品质量与安全、电子商务专业背景的占70%以上,基层骨干队伍基本形成。

  ——建设高水平的专门技术人才队伍。以培养食品安全、商品质量监控、电子商务、社会管理、信息化建设、统计分析、会计审计人才为重点,建设专业特色鲜明、技术保障有力、服务效能显著、适应职能需要的高水平专门技术人才队伍。到2015年,专门技术人才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专门技术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融合进一步加深。

  ——建设高效能的综合管理人才队伍。以复合型人才为重点,建设具有较高政治素养、较强大局意识,长于组织协调,善于处理复杂问题的政策研究、办公行政、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务管理、新闻宣传等方面的高效能综合管理人才队伍。到2015年,综合管理人才队伍决策参与、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能力明显增强,政务运行效率显著提升。

  (三)全面开展人才库建设。人才库是集聚、整合、优化、共享和储备人才资源的有效载体。“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开展人才库建设。

  ——建立分级分类人才库。总局和省级、市级、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级建立人才库。总局和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领导人才库、监管执法人才库、专门技术人才库、综合管理人才库,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基层实用人才库。现职领导班子成员和后备干部纳入本级领导人才库管理;监管执法人才库设法制、公平交易、直销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合同管理、网络交易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内资注册监管、外资注册监管、广告监管、个体与私营经济监管、商标监管子库;专门技术人才库设食品安全监控、商品质量监控、电子商务、信息化、统计分析、会计审计子库;综合管理人才库设政策研究、办公行政、人事教育、财务管理、纪检监察、党务管理、新闻宣传子库。到2015年,总局和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类专家型、复合型入库人才超过1万名,基层入库人才达到基层干部总数的20%。

  ——制定入库人才标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级人才库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人才库管理意见,明确入库人才选拔机构、标准、程序,提出总局入库人才管理办法。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总局相关文件和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人才库管理办法。入库人才公共标准由人事部门统一制定,具体专业标准由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报本级人事部门备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从严控制入库人才总量,按照成熟一批入库一批、定期逐次补充和调整人才库的原则,将优秀人才纳入组织视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重从下级相关人才库中增选人才,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为上级人才库输送人才。

  ——完善人才库管理。建立入库人才公开择优、动态管理、充分使用、优先培养的政策措施体系及相关制度,充分盘活人才资源。制定实施入库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对入库人才优先培养,重点培训。实现入库人才统一调度和集中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在参与决策、政策法规研究起草、重点工作部署、重大疑难问题解决等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和在队伍建设中的带动作用。加强入库人才团队建设,形成跨层级、跨领域人才协作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建立健全人才档案,准确全面地记录人才动态情况。

  三、积极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一)完善人才培养开发机制。逐步建立以履职需要为导向、以既有人员为主体、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实践锻炼为重点的培养开发机制。

  ——改进人才培训体系。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提升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统筹性和科学性。完善分级负责的培训体制,整合挖掘培训资源,推进培训资源共建共享。研究制定分级分类培训大纲,重点开发实用性培训教材,大力发展远程教学和网络培训。突出实践特色基地建设,引导培训机构以实效求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基础教材建设,组织编写工商行政管理概论分论丛书,集中优秀师资,重点开展专家型、复合型人才能力建设培训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班子副职、工商所所长网络培训,全面推进学习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

  ——强化实践培养功能。依托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重要岗位,完善以实践锻炼为主的人才培养开发机制。突出团队建设,强化实践锻炼,形成高端引领、团队凝聚、整体素质提升的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健全人才跨区域、跨层级交流、轮岗、任职、挂职制度,在急难险重岗位、艰苦边远岗位、基层部门锻炼中培养开发人才。

  ——拓宽人才源头储备。坚持按需引进、逢进必考、充实基层、合理配置的方针,积极引进紧缺专业、重点领域人才和各领域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大力为基层和专门技术岗位补充人才。建立优秀青年人才培养机制,注重从大学生、军转干部、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培养选拔人才。强化人才工作研究,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引导和协调相关高校,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专业和特色专业学科建设,推动学历教育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衔接,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二)改进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健全以岗位职责为基础,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评价与发现相结合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

  ——明确人才能力素质标准。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探索建立人才标准。按照群众公认、领导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完善领导人才评价发现标准;以依法行政能力和监管执法水平为主要指标,研究制定监管执法人才评价发现标准;按照行业内公认、社会认可的原则,研究制定专门技术人才评价发现标准;按照服务基层、服务机关、服务中心工作效能,研究制定综合管理人才评价发现标准;按照能解难题、勇于创新、执行力强的原则,研究制定基层实用人才评价发现标准。

  ——健全人才评价发现机制。改进人才评价方式,探索工作绩效考核方式方法。根据岗位的性质、任务、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岗位职责规范、能力素质标准,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基础和依据。坚持依靠群众发现人才,健全举才荐才机制。坚持在实践中发现人才,建立在重大案件办理、重点任务完成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发现识别人才的机制。推进人才考核评价日常化、精细化、信息化、民主化,把评价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库调整补充的重要依据。

  (三)创新人才选拔使用机制。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改进人才选拔使用方式,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

  ——深化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完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逐步形成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建立优先从基层一线和人才库中挑选任用干部的选人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人才选拔任用全程监督制度。改进和完善后备干部选拔管理制度,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重视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科学合理配置人才。探索建立与辖区经济发展程度相匹配的人才数量调配机制,与市场秩序突出问题相匹配的人才专业配置机制,与职责复杂程度、专业程度相匹配的人才层级配置机制,与岗位职责、团队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团队配置机制,优先满足核心岗位和监管执法重点领域人才需求。健全人才交流、轮岗、易地任职、挂职锻炼等制度,加大急难险重岗位、基层、艰苦地区轮岗挂职力度。积极拓展系统内外人才交流渠道。

  (四)强化人才激励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和维护人才合法权益的激励保障机制。

  ——丰富激励表彰内容。坚持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事业激励相结合,为人才搭建发展平台,提供培训、交流和关键岗位锻炼机会。健全荣誉制度,规范奖励种类,大力表彰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有条件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探索建立入库人才津贴制度。

  ——落实人才保障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相结合,关心人才身心健康,落实人才休假、健康检查制度。探索建立监管执法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干部执法伤害保险办法。落实各项人才保障制度,缓解人才流失。

  (五)探索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努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公务员分类管理体制,逐步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范围,开展职位职责规范研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健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和管理办法,拓展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

  四、扎实推进重点人才工程

  (一)领导人才能力提升工程。着眼于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能力、统筹规划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和管理队伍能力,重点培养一批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带头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和轮训制度、学法用法制度,完善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和在职自学制度。每年选派领导干部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学习。“十二五”期间总局将组织实施2-3期领导干部境外培训班,选派工作实绩突出、外语水平较好的领导干部参加培训,定向跟踪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选派领导干部进行交流锻炼。加强领导干部基层调研,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各级领导干部每年撰写1-2篇高质量调研报告。

  (二)专家型人才开发工程。专家型人才是指精通专业领域知识、具有创新能力、对专业工作发挥引领作用的人才。创新专家型人才培训模式,保障专家型人才业务领域的相对稳定,为专家型人才成长提供长期理论探索和实践积累的条件。注重专家型人才知识更新培训,有计划地逐年选送专家型人才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进行研修考察,为专家型人才提供专业深造机会。针对不同专业特点,实施分层分类培养计划。依托业务领域重点项目、重大课题,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在工商行政管理各领域造就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专家型人才团队。通过聘请专家参与决策、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召开专业领域研讨会、开展项目合作等方式提升系统专家型人才水平。将专家型人才纳入教育培训师资队伍,通过授课、深入执法一线现场指导、巡回督导等方式,实现人才知识、技能的共享和传承。

  (三)复合型人才培养工程。复合型人才是指具有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知识和能力,适合并胜任多种岗位职责要求的人才。着重选拔熟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具备综合知识和能力、善于把握全局、擅长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人才,进行重点培养、重点使用。积极探索异地培训试点、关键岗位跟班培训、挂职锻炼、多学科自主选学等培训模式,做到集中培训与实践工作相结合,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培养提升多种能力。总局每年举办2-3期复合型人才培训班,探索与国内著名高等院校合作开展中长期培训。

  (四)基层监管执法干部能力提升工程。适应基层监管执法工作需要,整合人才资源,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以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以基层工商所长队伍建设为重点,注重提升基层干部的服务发展能力、政策执行能力、查办案件能力,调解、化解消费纠纷能力、发现和防范市场监管风险能力、熟练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以及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手段的能力。总局重点抓好示范培训和重点培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突出抓好全员培训,每2年一个周期,开展基层干部知识更新轮训。基层干部每年累计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探索基层干部轮训保障机制,充分开发整合现有培训资源,逐步建成基层干部实训示范基地体系。大规模开展网络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鼓励基层干部参加相关专业进修培训,获取司法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相关专业资格。

  (五)紧缺人才引进开发工程。紧密围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拓展和深化,优先培养引进食品(商品)质量监控、电子商务、网络技术、信息化建设、数据统计分析等专业人才。探索建立人才队伍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紧缺人才的分析预测,制定详实的紧缺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政策措施。坚持紧缺人才优先培养,注重从现有人才队伍中发现培养人才。采取刚性流动和柔性流动相结合的形式,规范公务员招录、军转安置、调入引进制度,提高录用针对性,积极探索聘用制公务员招录、聘用等方法,引进紧缺人才。

  (六)青年英才培养工程。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选拔40岁以下、政治坚定、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才,作为青年英才进行专项培养。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观念,建立和完善各类青年人才工作制度。加强对青年干部的教育和引导,形成关心和鼓励青年成才、支持青年干事业的良好氛围,引导青年干部牢固树立“国徽头上戴,责任肩上挑”的职业理念。与高等院校合作,定期举办专项培训班,鼓励在职学习。通过青年研究会、青年联合调研组等方式,为优秀青年成才提供学习交流、发挥作用的平台。注重开发新招录人才,形成新招录大学毕业生、优秀复转军人等基层锻炼、上级部门锻炼、综合部门锻炼、专门人才带教的全方位锻炼培养模式。到2015年,各级机关培养的青年英才占本机关40岁以下青年的10%-15%,造就一批素质较高、勇于创新的青年人才。

  (七)中西部地区人才支持工程。有计划地选派优秀领导干部、专业人才帮扶中西部地区,定期组织“专家师资团”、“人才服务团”等项目活动。制定中西部地区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选派一批业务骨干到对口帮扶地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总局机关学习锻炼。鼓励人才向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流动,推进人才支持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五、组织领导和基础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总局制定出台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其配套文件,定期开展人才工作指导督查,每年通报交流情况;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人才工作第一责任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制定人才工作具体规划和实施意见,全面负责人才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人才规划意见;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充分发挥人才在基层履职和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树立人才优先发展意识,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团结人才、用好人才、服务人才。建立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机制,落实领导责任制,形成一把手主抓,人事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人才工作格局。

  (二)实施分类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人才队伍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区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分类指导,形成整体推进人才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宣传导向作用,及时交流宣传人才工作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形成全系统重视、推动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鼓励改革创新。深入开展人才理论研究,探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工作规律。围绕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和广大干部群众最关注、最迫切的问题,加大工作创新力度,集中力量攻坚,努力在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带动人才工作水平和效能全面提升。

  (四)夯实人才基础。实施人才优先保障的财务制度,增加人才培养开发投入比例,确保人才培养开发支出增长幅度高于预算增长幅度。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列入专项年度预算,保障人才重大工程实施。在重大项目和重点案件办理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人才培训。加快建立人才工作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统计分析,注重发挥信息系统在人才配置、培养、开发、激励、共享、统计分析、信息发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选好配强人才工作队伍力量,加大对人才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努力提高人才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大局意识和业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5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5年第5期公报)

1965年9月28日
任命吕志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65年11月11日
任命焦若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郝德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