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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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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工商联,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是新形势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工商联在政府管理和服务中发挥助手作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国土资源领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会同各级工商联,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共同研究,就贯彻落实国发〔2010〕13号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公平竞争的国土资源市场环境

  (一)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参与国土资源领域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在土地整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招投标、土地供应、矿业权出让和矿产资源整合中,市场准入标准、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要公开、公正和透明,切实保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与其他投资主体平等进入、公平竞争的待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土地和矿业权市场。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盘活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对确需调整建设用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出让方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让方依据批准文件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增加土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市场交易、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他国有建设用地。

  (三)保障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民间资本提供相关政策、技术、法律等服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保障民间资本在矿产勘查开采领域的合法权益。支持不同所有制投资者之间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有序流转,依法保障民间资本优先取得其探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勘查。鼓励民间资本自主组建勘查单位,申请勘查资质,参与“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开展地质勘查。除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的矿种外,鼓励民间资本、地方财政资金参与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投资合作,民间资本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投资形成的勘查成果按照投资比例和合同约定转让,民间资本方有优先购买权。鼓励民间资本按照“三优先”原则,积极参与整装勘查区找矿突破工作,即大投入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与国有地勘单位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与技术结合的优先、与勘查单位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参加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推进民间资本和找矿技术有机结合,形成多渠道地质勘查投入新机制。

  (五)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勘查开采的支持力度。在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公益性地质资料和成果信息全面向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公开。加大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矿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专项资金对民间资本矿山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共伴生矿产、尾矿和低品位矿产资源的,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务院第150号令)及有关规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对民间资本采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并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奖励。鼓励民间资本研发先进技术,并积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先进推广技术目录申请,加快成果转化,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行业标准修制订工作,将企业标准升级为行业标准。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油气资源勘查开采

  (六)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依法开展页岩气、煤层气、油砂、页岩油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无相应勘查资质的,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竞争,获得非常规油气资源探矿权。

  (七)依法保护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国有石油企业与民间资本在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领域的合作。国有石油企业应当审查合作区域的勘查开发方案,将合作合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承担合作区域勘查开发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在合作区域,国有石油企业也应投入相应的勘查开发资金,不得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非法转让或转包油气矿业权区块。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八)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根据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告的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项目库,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利用自筹资金或者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开展土地整治。土地整治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确定给整治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补贴或奖励的方式,实行“先建后补(奖)、以补(奖)促建”,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进行补贴或奖励。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难以确定复垦治理义务人的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和废弃矿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土地复垦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确定给复垦治理单位或个人使用。

  五、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服务和规范管理

  (十)做好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服务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国土资源市场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国土资源领域。加快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为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提供国内外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地质资料服务中介机构,利用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的地质资料进行二次开发和服务。加强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实时公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土资源政策、规划、标准等管理信息,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国土资源领域协会要在服务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和行业自律中发挥作用。

  (十一)切实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同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加强监管,督促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履行用地、用矿手续,确保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用矿。

  (十二)充分发挥工商联的推动作用。各级工商联要发挥联系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的优势,积极引导民间投资主体根据自身条件,参与国土资源领域投资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的政策、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树立国土资源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营造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良好氛围。

  (十三)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工商联的协调沟通。国土资源部与全国工商联建立协调机制,推进本意见的执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商联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汛抗洪和生产救灾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汛抗洪和生产救灾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防汛抗洪和生产救灾情况的报告》,会议对省政府的报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会议认为,今年六月份以来,我省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面对肆虐的洪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决策和坚强领导下,在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坚决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确保”的要求,组织领导广大军民协同抗洪,顽强拼搏
,严防死守,抗御了长江八次洪峰的侵袭,夺取了防汛抗洪斗争的伟大胜利。
会议高度赞扬了战斗在抗洪第一线的军民的历史功绩。特别是九万多人民解放军和武警官兵,用血肉之躯筑起中流砥柱,在夺取防汛抗洪胜利的斗争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会议向参加抗洪抢险的广大干部群众表示亲切的慰问!向英雄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和公安干警致以崇
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向在抗洪抢险中英勇献身的烈士表示深切的悼念!
会议指出,在充分肯定防汛抗洪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今年的洪涝灾害对一些地方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看到防洪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我们应当痛定思痛,认真反思,总结经验教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实行科
学民主决策,切实改进工作,提高防治洪水和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的能力。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为依据,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抗洪救灾的重要讲话为指针,按照朱■基总理提出的“32字”指导原则,采取扎实具体的有效措施,全面做好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兴修水利、发
展经济等一系列工作,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切实做好灾区人民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今年,我省受灾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非常紧迫,任务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尽快核实灾情,切实制定灾民安置方案,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清洁水喝、有住处、有地方看病,保证灾区学生上学读书。整个生活安排方案要在十一
月底之前通知到户,以安定人心,并保证方案圆满实施。要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分别采取扶持措施;特别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安排好舍小家、保大家破垸蓄洪和溃口区域灾民的生活。要尽力抢排渍水,保证堤上的灾民尽快搬回住房。需要移民建村建镇的,力争十一月建成过冬房,春节
前让移民搬进新居。要切实做好灾民的口粮供应和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要大力抓好防病防疫的宣传教育,加强疫情监测,保证急需药品的供应,认真防病治病,确保大灾无大疫。
二、大力扶持灾区恢复生产,切实搞好生产自救。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抓紧对受灾农田抢排、抢种、抢管,切实做好秋收作物的改种、补种和管理工作,尽力弥补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要积极引导、大力扶持灾区群众发展副业生产,组织劳务输出,广辟增收门路,开展自救互救。
要保证灾区所需资金、种子、化肥、农药的供应。对灾区群众的税、费要根据受灾情况分别报请减免。对分洪区群众转移的损失要按政策给予补偿。要帮助灾区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提高效益。要以重建为契机,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抓紧移民建镇建村,调整工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切实
把生产救灾和长远建设结合起来。移民建镇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加强领导,逐步实施。
三、抓紧修复水毁工程,加固堤防,实行综合整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抓紧制定并落实综合整治方案。要按照规定的防洪标准,尽快修复水毁工程。对重要江、河、湖、库、渠的堤坝、泵站等设施要全面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别是对未达到防洪
标准的险工险段,要彻底整治。要按照全局治水、蓄泄兼施、综合治理、兴利除弊、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完整的防洪体系。坚决禁止围垦湖泊、侵占江河滩地、封堵通江湖泊河道、乱采江河砂石。坚决清除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有计划地退田还湖、退耕还林
,加快封山植树,落实平垸行洪工作。
四、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产救灾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救灾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实行领导责任制,深入灾区,了解实情,及时解决问题。要加强监督,保证救灾款物落实到灾民手中。要加强对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防止挪用、截留和挤占
,保证专款专用。
会议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调查、检查,加大监督力度,保证防洪法律法规和本决议的贯彻落实。
会议号召全省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弘扬伟大的抗洪精神,齐心协力,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生产,扎实工作,为夺取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全面胜利,实现我省的经济增长目标作出贡献。



1998年10月5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2〕5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报请审定的《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预算资金分配的透明度,推进依法理财和科学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部门预算是指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涵盖部门年度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二章 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

  第三条 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综合预算是指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收支的预算。在部门预算内收支中,既要反映财政部门直接安排的预算拨款,又要反映有预算分配权部门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综合预算收入包括各单位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综合预算支出包括各单位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六条 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仍按现行渠道管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或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七条 综合财政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是:预算内外收支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不列赤字;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单位)支出,按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的顺序,结合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安排财政补助。补助额度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 综合预算各项收入区分收入性质按照以下办法核定:
  (一)对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均根据预算年度前3年收入情况及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和收入类别逐项核定收入预算;
  (二)对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上述办法核定收入后全部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对财政拨款收入,应当考虑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结合当年本单位支出计划和收入抵顶情况申报。
  第九条 收入预算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其中部门自行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应当列明具体的单位和项目。
  第十条 对预算外各项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少报、漏报、虚报。凡是隐瞒不报或少报收入的,经核实后按隐瞒或少报数额抵减财政拨款;凡是单位预算收入中应当反映而未反映的收入,均视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全额没收,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单位如超额完成财政核定的年初预算收入,超额部分财政不参与分配,全部留归单位用于事业发展。

  第三章 部门预算的编制方法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按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支出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测算支出需求,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公用经费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的品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 部门预算的编报程序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实行标准预算周期管理制度。标准预算管理周期由预算编制(上年4—12月)、预算执行(当年1—12月)和财政决算(次年1—6月)三个阶段构成。
  第十七条 在预算编制阶段,部门预算的编报程序实行“两上两下”。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上阶段”。自治区财政厅预算部门于上年4月30日前下发编制下年预算的指导性意见,各有关部门据此由基层单位逐级汇总编制本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计划,并于7月31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涉及有预算分配权部门管理的项目支出相应报送有关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将审核汇总编制的预算建议方案于9月15日前报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将汇总的预算方案、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及综合平衡意见,于10月20日前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一下阶段”。自治区财政厅预算部门和有预算分配权部门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方案、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反馈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据此下达单位基本支出控制数和项目支出控制数,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控制数调整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二上阶段”。11月20日前部门将本单位调整后的预算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涉及有预算分配权部门管理的项目支出相应报送有关部门。11月3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将部门调整后的预算方案汇总后送交预算部门,12月30日前预算部门根据单位反馈意见重新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规定将预算方案逐级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下阶段”。自治区财政厅预算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批准后的预算方案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五章 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十八条 部门预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年初已予以保证的基本支出,不再追加。同时,对年终决算超支事项不予认账、核销。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准确地将预算内、预算外收入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不得隐瞒、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加强对财政综合预算拨款的管理,根据批准的综合预算,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对各部门的人员经费实行工资集中支付,对公用经费按月拨付,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对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而必须调整预算的,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预算调减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预算调增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预备费。预备费的动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年只安排两次,严禁先支后报和超预算支出。

  第六章 部门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支出的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级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运转。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自治区财政厅的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