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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1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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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东北〔2011〕2590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发展东北地区物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要求和全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货代和信息等多种行业为一体的
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物流业,
对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
外开放和提升区域竞争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加快东
北地区物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
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全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编制本规划。
规划范围是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
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规划期
为2011-2015 年。
一、发展环境
(一)发展基础
“十一五”期间,东北地区物流业快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
的支撑能力不断增强。
产业规模快速壮大。2010 年,东北地区物流业实现增加值
2612 亿元,比2005 年增长78.6 %,占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和生产
总值的比重分别为17.5 %和6.4 %;完成货运量31.3 亿吨,比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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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增长60 %,沿海主要港口实现货物吞吐量6.8 亿吨,其中集装
箱吞吐量968.2 万标箱,分别比2005 年增长124.8%和156.1%;
一批国际知名物流企业、国内大型物流企业在东北地区开展业务,
一批本地区物流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多种服
务模式、多层次的发展格局。
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物流业运行效益不断提升,对经济社会
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2010 年,东北地区全社会物流总费用
与GDP 的比率是18.3 %,较全国高0.4 %,但总体呈下降趋势。
信息技术得到广泛应用,部分行业性、区域性物流信息平台开始
运营。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仓单质押、“粮食银行”等服务业态快
速发展。物流业对制造业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出现了从采购到
产品分销配送的供应链管理服务模式。
发展条件和环境加快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截
至2010 年底,东北地区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9 万公里,高速公路
通车里程达到7640 公里,沿海主要港口码头泊位359 个,其中万
吨级以上泊位174 个,集装箱专用泊位24 个,投入运营的民用机
场25 个。全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出台后,各级政府更
加重视物流业发展,加大了支持力度,改善了物流业发展环境,
促进了各地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业发展。
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国际物流规模持续扩大,2010年,东
北地区沿海主要港口实现外贸货物吞吐量1.7 亿吨,主要边境口
岸实现货物吞吐量4340 万吨。保税物流快速发展,大连大窑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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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港区、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沈阳近海保税物流中心、营口保
税物流中心等相继投入运营。国际中转配送、出口集拼等业务不
断拓展。黑龙江省和吉林省“借港出海”取得突破。
(二)面临形势
东北地区物流业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发展基础,但与老工业基
地全面振兴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与京津冀、“长三角”、
“珠三角”地区相比,发展相对滞后。一是总体发展水平偏低,规
模化、信息化、社会化程度不高,物流综合运行效率较低,对经
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有待提升。二是发展水平不均衡,中部地
区明显高于东部、西部地区,南部地区高于北部地区,沿海地区
高于沿边地区。三是多数企业仍采用传统生产运营模式,社会物
流需求释放不够,制约了物流业的发展。四是在跨区域基础设施
建设、大通关服务等方面,地区间统筹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五
是在跨境物流方面,需要加强东北亚相关国家间的协调沟通,共
同改善通关设施条件,提高物流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二五”是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随着振兴战
略的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经济规模、综合竞争力将进一步提升,
物流需求快速增长,为物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加快转变发
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将贯穿经济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
为物流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区域协调互动机制逐步完善,东
北地区内部、东北地区与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合作不断加强,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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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推进区域物流一体化进程创造了有利条件;沿海沿边开放深入
推进,为东北地区物流业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积极参
与国际合作带来了难得机遇。
要深刻认识东北地区发展物流业的重要意义。发展物流业是
促进东北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有利于创新
产业运行模式和企业生产组织方式,降低区域经济综合运行成本,
提高效率和效益,提升东北地区综合竞争力;有利于促进东北地
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现代服务业的规模和水平,强化对相
关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发展物流业也是加快东北地区区域经济
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东北地区作为比较完整的地域经济综合体,
具备一体化发展的地域优势和产业条件,率先实施东北地区物流
一体化,将推动相关产业协调发展,促进东北地区经济一体化发
展。发展物流业更是推动东北地区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要求。东北
地区位于东北亚的中心位置,与俄罗斯、朝鲜、蒙古国陆地相连,
与日本、韩国隔海相望,是我国面向东北亚开放的桥头堡和重要
枢纽。东北地区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将促进东北地区对外经济技
术合作,全面提升东北地区沿海沿边开放的层次和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东北地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
整的现实需求,优化物流业发展布局,统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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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物流服务模式,提高物流科技水平,完善物流业发展的体制
机制,扩大物流业对外开放,推进区域物流发展一体化,促进物
流业与相关产业协同发展,培育形成现代物流产业体系,为老工
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企
业的积极性,优化整合现有物流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新建设施。
2. 协调发展。协调东北地区各省区、东北地区与国内其他地
区、东北地区与东北亚区域的物流业发展,推动其他产业与物流
业的联动发展。
3. 创新发展。把创新作为提升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水平的有
力支撑,创新服务模式,借鉴国内外新理念新经验,积极采用新
技术新装备,注重对接国内外技术标准,提高企业物流技术和供
应链管理水平。
4. 外向发展。把开放作为增强东北地区物流产业发展活力的
重要途径,利用东北地区沿海沿边和处于东北亚中心地带的区位
优势,加强对外合作,改善港口、边境口岸和国际通道设施条件,
提高通关效率,大力发展国际物流,提高国际化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15 年,初步建立起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便捷高效的现
代物流服务体系,有力支撑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物流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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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物流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物
流总费用与地区生产总值比率比2010 年下降1.5 个百分点,培育
形成30 个以上具有区域辐射能力和规模效益的物流产业园区、若
干个大型物流企业集团、一批具有经营特色的中小物流企业和服
务品牌。
三、发展布局
适应东北地区经济发展要求,根据主导产业布局、货物流向、
资源环境、交通设施等条件,构建重要物流节点城市和通道布局。
(一)主要物流通道布局
主要物流通道是东北地区承担物流任务较重、潜在物流量较
大的线路。不断完善公路、铁路、水运等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主
要物流通道的通行能力和辐射能力。
提升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营口)及沈阳-北京等主轴物流
通道的通行能力,进一步拓展主轴通道的辐射范围,增强主轴通
道与沿海港口和边境口岸的联系。增加大连港、营口港航线的数
量和密度,提升海铁联运能力。加强内陆港体系建设,提升港口
对内陆腹地的服务能力。
提升满洲里-哈尔滨-绥芬河、阿尔山-白城-长春-延吉(图们、
珲春)横向物流通道的通行能力。建设和完善边境口岸物流基础
设施,加强双边合作,提高过货能力和效率。开展“江海联运”、“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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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运”和“借港出海”,创新发展“中-外-中”内贸货物国际物流运
作模式。
畅通东部物流通道(鹤岗-佳木斯-牡丹江-图们-通化-丹东-大
连),提高东部铁路的运能和通达水平,提升东部公路等级,加快
东部通道出海口丹东港扩能改造。
加强蒙东地区、蒙古国与辽吉黑三省连通的西部通道规划建
设。畅通伊敏-伊尔施-阿尔山-乌兰浩特-白城-通辽-锦州通道,建
设锡林浩特-赤峰-绥中通道,规划研究白音华-赤峰-朝阳-锦州及珠
恩嘎达布其-巴彦乌拉-新邱(阜新)-锦州通道,提升二连浩特-集
宁、齐齐哈尔-白城-通辽-锦州及霍林郭勒-通辽-沈阳-丹东通道运
输能力。
以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国际机场为依托,大力发展国
际航空货运,规划建设空港物流基地和临港产业园区。
(二)物流节点城市布局
依据城市所处的区位、交通条件、产业特点、物流辐射范围
以及承担的货运量和增长潜力,东北地区物流节点城市分为一级
物流节点城市、二级物流节点城市和三级物流节点城市。一级节
点城市6 个,包括全国《物流业调整与振兴规划》确定的全国性
物流节点城市沈阳和大连、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哈尔滨和长春、
具备区域辐射力和服务能力的蒙东地区交通枢纽城市通辽和亿吨
港口城市营口;二级物流节点城市是锦州、丹东、鞍山、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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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白城、延边、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黑河、
绥芬河、赤峰、呼伦贝尔、满洲里、二连浩特等17 个城市。除一
级、二级节点城市之外的城市为三级节点城市。
物流节点城市要加强物流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布局物流园
区,努力提高城市物流服务水平。一级物流节点城市要根据节点
定位和发展方向,切实提高对整个东北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二
级节点城市要根据本地的产业特点、设施水平和市场需求,切实
增强对周边区域的服务能力。在东北地区逐步形成以一级、二级
物流节点城市为引领,其他城市和地区协同发展的格局,促进东
北地区物流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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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 一级物流节点城市定位及发展方向
城市名称定位发展方向
大连市
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
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城市
重点发展集装箱和石油化工、矿石、粮食、汽车、
钢铁、煤炭等大宗物流,大力发展国际采购、国际
配送、国际转口业务,加快航运市场建设,建设东
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
沈阳市
东北地区物流中心城市
东北地区物流信息中心
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粮食等农产品
和日用消费品物流,建设区域性信息中心和物流中
心。
长春市
东北地区中部物流中心城市
长吉图物流枢纽城市
重点发展汽车及零部件、医药、粮食、农产品等物
流,建设区域性物流中心和对俄日韩国际物流中
心。
哈尔滨市
东北地区北部物流中心城市
对俄国际物流枢纽城市
重点发展粮食与农产品、医药、装备制造业等物流
和对俄国际物流,建设区域性物流中心和对俄国际
物流中心。
通辽市东北地区西部物流中心城市重点发展煤炭、木材、粮食等大宗物流,建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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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东地区物流枢纽城市物流中心。
营口市
沈阳经济区主要出海口城市
东北地区重要的出海口城市
重点发展矿石、煤炭、粮食、石油、化学品等大宗
物流,建设港口物流中心。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结合东北地区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和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的需
要,按照生产力布局的要求,整合现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资源,
优化物流节点设施布局,加快铁路集装箱办理站、铁路大型装车
点、公路货运枢纽、港口货运枢纽和城市配送中心建设,促进各
种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和物流运营水平。
加强港口集团、铁路局、边境口岸之间的合作,在东北腹地合理
布局建设内陆港。
依托城市的大型产业基地、交通枢纽、港口及商贸中心,统
筹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综
合物流产业园区。合理确定物流园区的数量、性质、规模和建设
内容。要充分发挥综合运输优势,优先整合现有物流基础设施,
完善配套设施,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二)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
大力培育现代物流企业,支持现有运输、仓储、货代、联运、
快递等企业开展业务整合和服务创新,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
推进物流服务专业化,提高第三方物流市场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集装化运输、甩挂运输以及重点物资的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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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积极发展铁路集装箱运输等高效运输方式,提高运输能力
和专业化水平。大力推进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
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重组,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强的
大型物流企业集团。支持物流企业联合金融、保险、通讯等部门,
创新服务模式,提供高端增值服务,满足多样化的物流需求。加
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
(三)推进企业内部物流服务社会化
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商贸流通业联动发展。鼓励制造企业
加强供应链管理,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剥离或外包物流业务,促
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物流企业要积极承担制造企业的原材料
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物流及增值业务,通过组织实施有效
的供应链解决方案实现规模效益。商贸流通企业要积极发展共同
配送,释放自身物流需求。
(四)推动重点领域物流业发展
以粮食、煤炭、石油化工、钢铁、汽车、装备制造等东北地
区大宗商品和重要产业为服务重点,建立和完善东北地区现代物
流服务体系。依据产业布局、货物流向和运输方式,合理布局物
流设施,提高专业物流服务水平,加快促进产业物流发展。结合
国家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精品畜牧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
品冷链物流。适应集装化运输发展需要,积极推广集装箱物流模
式,实现多种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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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2 重点领域物流业发展
重点领域发展重点
粮食物流
围绕三江、松嫩、辽河平原和蒙东地区等商品粮基地,构建东北地区
主产区联接主销区,集合内外贸、生产加工、采购交易等功能的粮食物流
体系。大力推广散粮运输方式,积极推动发展铁海联运,构建以北良港为
龙头,锦州港、营口港、大连港、丹东港为支撑的“北粮南运”港口物流体
系;结合散粮装卸设施情况以及铁路粮食大型装车点建设,建设粮食物流
中心,适时开通从东北地区到关内华北、华东、华中地区的散粮铁路运输
定点定向班列;开展东北地区半成品粮“入关”集装化运输试点;鼓励大型
粮食生产、流通企业与主销区大型粮食物流节点战略合作,提高主销区散
粮接卸和仓储能力。发展粮食网上交易,建立全国性的粮食物流信息服务
平台。鼓励大型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培育
一批跨行业、跨地区,集粮食收购、储存、中转、加工、贸易等业务于一
体的粮食物流企业集团。
煤炭物流
结合铁路煤炭战略装车点的建设,加强煤炭物流基础设施和通道建设,
提升蒙东煤炭物流集散能力,重点建设和畅通赤大白-锦州港、锡赤绥-绥中
港、巴新铁路、巴珠铁路以及扩能改造通霍线、绥满线等煤炭物流通道。
加强营口港、锦州港等港口煤炭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煤炭分销物
流。构建服务俄罗斯和蒙古国的煤炭国际物流服务体系。支持煤炭物流企
业整合采购、物流、配煤、销售、资金、信息等功能,实施创新和集约的
煤炭物流供应链服务。
石油化工
物流
依托大连、抚顺、锦州、葫芦岛、盘锦、吉林、大庆等石油化工产业
基地,建设集信息、交易、存储、运输等功能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物流中
心;发展专业化的危险品物流服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物流全过程的跟踪、
监控、管理。提升完善管道运输。
钢铁物流
提升大连港、营口港矿石码头的吞吐能力,新建丹东港矿石码头。建
设同江铁路大桥,畅通俄罗斯矿石物流通道。建设以大连港、营口港、丹
东港等为主的铁矿石供应物流系统。在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鞍山、
齐齐哈尔等地建设以加工配送、网上交易、物流金融等增值服务为主要特
征的现代钢铁物流中心。
汽车物流
依托长春、沈阳、大连、哈尔滨等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和商贸流通集聚区,
整合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物流资源,规范商品车运输市场,开发标准运输
装备,建立以汽车生产基地为核心的汽车物流服务体系。重点培育在全国
具备龙头作用汽车专业物流服务商。
装备物流
在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地建设装备制造物流中心,
鼓励专业物流企业为装备制造产业提供包括采购、生产、销售、备品备件
供应等供应链物流服务。
冷链物流
围绕区域内主要畜牧、水产、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以中心城市的鲜
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加工配送基地为中心,应用现代物流技术,建设鲜活
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构建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一定
竞争能力的冷链物流企业,促进传统冷藏运输企业向集仓储、运输、加工、
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冷链物流企业转变。创新农产品采购流通模式, 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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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 提高冷链货物流通效率。
集装箱物流
加强港口、边境口岸、内陆港、集装箱中心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以海铁联运为主的多式联运体系,建立港口、边境口岸与腹地一体化的集
装箱物流网络;结合散货集装箱化的趋势,提高适箱货物的装箱率,推广
集装箱运输,完善哈大集装箱铁路运输通道。
(五)统筹城乡物流发展
适应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快速发展的要求,加快城市配送业
发展,解决城市快递、配送车辆城区通行、停靠和装卸作业等问
题,推广共同配送,建立和完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提高城市配
送能力、组织化程度和服务水平。在大中城市发展面向企业和消
费者的社会化共同配送,加快建设城市物流配送项目和网点设施,
扩大企业物流网络覆盖面,率先推进城市物流配送现代化。支持
涉农物流发展,提高城市物流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城
乡物流统筹发展,实现城乡物流一体化。
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和集散地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设施建
设,结合“万村千乡”、“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新农村现代流
通服务网络”和“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等,发挥供销社、
粮食部门和邮政物流农村服务网络优势,整合农村流通资源,建
设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建立“农超对接”直达配送体系,减少流通
环节,降低成本,确保食品安全。积极推进农村消费品和农资连
锁超市建设,提高农村物流的专业化、网络化程度。
(六)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
整合物流信息资源,推进东北地区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
设。积极探索发展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新模式,延伸物流信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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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功能,提高物流信息服务水平。建设重大装备、粮食、冷链等
行业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物流信息
服务。支持物流企业与商贸、生产企业信息对接、数据交换,提
高物流运作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物流信
息服务企业。加快东北地区“电子口岸”建设,积极推进大通关信
息资源整合,提高物流运作效率。利用东北亚物流信息服务网络,
开展国际间物流信息交换与共享。
(七)促进物流技术和服务创新
支持物流企业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推动物联网等技
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积极推广甩挂运输等现代运输组织方式和
运输技术,推进高效快捷的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加强散粮汽车、
集装箱运输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大宗成品粮储运及半成品粮流通技
术示范。鼓励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提供个性化的物流服务,打造
服务品牌。利用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的优势,加快重型运输车辆、
大型吊装设备、搬运设备、仓库自动化设备及冷藏冷冻设备等物
流装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自主研发和生产能力,建设国家重
要的物流技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加强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大
力推进标准化托盘、集装单元在物流中的应用,提高物流服务效
率。
(八)大力发展国际物流
充分利用东北地区沿海沿边优势和保税物流政策,促进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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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国际化发展。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集装箱海铁联
运,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鼓励沿海港口功能向内陆延伸,推
进内陆港建设,扩大港口吸纳腹地货源能力。加快推进同江铁路
大桥、鸭绿江界河公路大桥、黑河大桥等沿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边境口岸通行能力和信息化水平。支持边境口岸发展保税物
流,加强与对岸口岸协调合作,促进中外边境口岸功能的协同与
能力匹配。依托满洲里、绥芬河、黑河、同江、黑山头、室韦等
口岸,发展中俄沿边物流和环日本海物流;依托丹东、珲春、图
们等口岸,发展中朝沿边物流;依托阿尔山、珠恩嘎达布其、二
连浩特等口岸,发展中蒙沿边物流。支持黑龙江省、吉林省深入
开展“借港出海”。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
管场所建设。加强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国际机场等地多式联运物
流设施建设,提高国际货物的中转能力。推进内陆港、海铁联运、
集装箱班列项目运作,畅通东北地区沿海沿边国际物流通道,加
快发展适应国际中转、采购、加工配送、转口贸易业务要求的国
际物流。
(九)促进区域物流一体化
加快蒙东地区与东北三省物流通道建设,加强各省区的物流
合作,促进东北地区物流一体化发展。加强东北地区与其他地区的
物流联系,提升陆路、海路出入关能力,开展渤海跨海通道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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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与建设前期工作。鼓励东北地区物流园区建立战略联盟,实现
基础设施、物流信息等资源共享。培育提高物流企业跨区域服务
能力。
(十)积极发展绿色物流
推行绿色运输、绿色仓储、绿色包装和绿色采购,减少物流
环节的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合理规划布局物流设施和
网络,减少无效物流环节,科学选择物流运输方式,推广共同配
送和联合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形式,实现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基
于循环经济的回收物流,积极推动包装物周转使用。建设一批回
收物流中心和公共信息平台,促进工业和生活废弃物逆向物流体
系建设,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
五、保障措施
要围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强化政策措
施支持,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一)完善物流业发展协调机制
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物流业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方法和技
术,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完善有利于东北地区物流业加快发展
的体制机制。在四省区行政首长协商机制下建立物流业发展协调
机制,促进各省区物流规划的衔接,协调跨地区的物流基础设施
建设,研究解决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地物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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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产业发展、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
进一步加强指导,加大支持。物流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做
好信息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发布、协调应对行业发展重大事项等
工作。
(二)推动物流资源合作开发利用
充分发挥物流节点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港口、边
境口岸的服务功能,加强内陆港建设,实现物流业跨地区协同发
展。积极发挥保税物流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在东北地区符合条
件的地方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取互设“飞
地”的办法,加强物流合作。加强与东北亚周边国家物流合作,完
善通关体系,联合开发沿海沿边国际物流资源,建设具有国际竞
争力的开放型物流产业基地。支持交通运输、生产制造、商贸流
通等物流相关企业合作开发利用物流基础设施。探索建立物流信
息共享机制,建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区域物流信息共
享。
(三)构建统一共享的物流市场
打破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行业垄断,取消相互之间歧视性
市场准入限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市场
充分竞争。围绕功能整合,发展专业化物流服务,逐步形成布局
合理、配置高效、功能完善的区域性物流体系,发挥货物集散、
配送、流通加工、商品检验、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实现物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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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服务的共享。共同建立区域性物流市场运行的信息网络系统和
市场调控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对区域内突发事件及市场异常波动
的应对处理能力。
(四)认真组织实施规划
有关部门和东北四省区人民政府要协同配合,认真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共同
推进规划实施。四省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关规划政策的衔接,形
成区域规划建设一盘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指导,帮助协调
解决重大问题,确保规划实施效果。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一期搬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一期搬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一期搬迁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
受损房屋一期搬迁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沉陷区受损房屋搬迁安置行为,维护受损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政策、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国有统配煤矿(系指七煤集团新兴矿、新建矿、东风矿、新立矿、桃山矿、铁东矿、富强矿、龙湖矿八个煤矿) 于2003年7月1日之前采煤沉陷致使房屋受损程度达到C、D级,并且是一个宅基地上的一个独立主体并已成为危房的居住房屋。
第三条 搬迁安置仅限于居住主体房屋。主体房屋以外的附属物及树木、青苗等不予补偿。
第四条 等级鉴定依据
国家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原国家煤炭部《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第五条 搬迁安置原则
(一)自愿申请原则。只有受损房屋产权人提出自愿申请后,方予搬迁安置。
(二)多方出资原则。搬迁安置所需资金由国家、省、市政府、七煤集团、房屋产权人共同承担。
(三)一次性治理原则。只对2003年7月1日之前因采煤沉陷造成的C、D级受损房屋进行搬迁安置,此后出现的房屋破损,按照“谁开采,谁治理”原则,由煤炭生产企业自行治理。
(四)公开、公正原则。搬迁安置实行“四公布”,即公布等级鉴定标准;公布居民搬迁名单及安置顺序;公布预分配楼房的格局;公布分配结果。搬迁安置工作由公证部门全过程公证,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七台河市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办公室(简称市沉陷办)是沉陷区综合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搬迁安置的计划制定和监督管理;区级政府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办公室(简称区沉陷办)是搬迁安置的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章 搬迁安置方式

第七条 确因采煤沉陷造成房屋倒塌,有明显建筑标志或建筑痕迹,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予以搬迁安置。
第八条 公有产权住宅,须经原产权单位进行房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方予搬迁安置。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领取过房屋塌陷维修费的,扣除塌陷维修费后,给予搬迁安置。
第十条 不予搬迁安置的房屋
(一) 房屋产权人2000年以前领取过塌陷补偿费的。
(二) 房屋产权人无法提供房屋倒塌原因证明的。
(三)只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已倒塌,无明显建筑标志或建筑痕迹的。
(四)房屋已倒塌,有明显建筑标志或建筑痕迹,但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
第十一条 一期搬迁安置对象以外的其它C、D级受损房屋,列为二、三期搬迁安置。
第十二条 安置楼房的分配顺序由被安置人抽签决定。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老人或身患残疾行动不便的,可照顾低楼层。
第十三条 安置楼房面积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 受损房屋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享受45平方米;受损房屋面积50—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的,享受50平方米;受损房屋面积60—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的,享受55平方米;受损房屋面积70—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的,享受60平方米;受损房屋面积80—90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享受65平方米;受损房屋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享受70平方米。
(二)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房照载明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房照载明面积小于实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实际建筑面积与房照面积的差额部分比照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计算。
(三)楼房安置面积以现有或在建楼房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最大建筑面积7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安置楼房价格
(一)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每平方米150元。
(二)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每平方米220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所有权证”指由市房产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照》,其余均为“无合法所有权证”。

第三章 搬迁安置程序

第十六条 要求搬迁安置的,产权人应当向所在社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
(五)受损房屋照片。
第十七条 社区收取申请材料后整理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区沉陷办初审并组织鉴定。市沉陷办对初审和鉴定结果与原始档案核对,并对需搬迁安置的房屋进行抽查,无误后审批。
第十八条 批准搬迁安置后,区沉陷办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协议签订后,市直相关部门与区沉陷办组成联合安置组,组织抽签、选房、公示等工作。
第二十条 楼房安置情况公布后没有异议的,被安置户交纳房款及小区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后,即可入户。

第四章 搬迁安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损房屋产权人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应自行搬迁。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视为自动放弃搬迁安置权力,搬迁安置协议自动废止。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办完入户手续15天内,自行拆除、处理主体房屋以外的附属物及树木、青苗等;原受损房屋交由区沉陷办拆除。房屋未拆除的不予办理安置楼房的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安置后楼房的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二十四条 受损房屋拆除后,原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收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第二十五条 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房屋所有权证由市房产处收回注销,销毁产籍档案;土地使用权证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注销,销毁产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搬迁区域内受损房屋产权人对等级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危房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沉陷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意见

建稽[2006]2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房地局、市政管委、园林局(园林绿化局)、水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部分联系点负责人座谈会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督查情况汇报会上的讲话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深化认识,扎实有效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维护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到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和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的进展,关系到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认识和搞好自查自纠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二、从抓项目、抓企业入手,坚持自查与整改同步进行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自查自纠工作范围,从抓企业、抓项目入手,针对“三审二交易一服务”中商业贿赂案件易发、多发环节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查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要坚持企业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既要认真查找不正当交易行为,又要对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认真查找有无违规审批、违法或执法不当,玩忽职守、失职读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问题。既要教育引导澄清模糊认识,改变错误观念,又要深刻剖析原因,明确整改思路,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和行业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堵漏建制。

  三、抓住主要环节,坚持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要严格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和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自查自纠的每一个环节,做到步步推进,环环相扣,达到预定的目标。目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动员和比较全面的调查摸底,查找出了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要着重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提出整改措施,按照要求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一)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订全面的整改措施。要在调查研究、找准症结的基础上,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改进。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自律。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同时,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对工作不力、一些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妨碍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开展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严格的评估验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制订自查自纠评估验收办法,并按照要求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验收。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系统及自身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做好统计汇总分析,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补课”。评估验收要严格,既不能搞形式主义走过场,也不能搞群众运动人人过关。

  四、进一步抓好联系点工作,为专项治理提供有益经验和做法

  确立专项治理工作联系点,是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更好地指导整体工作的开展。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系点工作制度,发挥联系点单位的作用,围绕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强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联系点工作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特别是要注意总结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有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做法和经验;注意总结加强行业主管部门、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的做法和经验;注意总结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做法和经验;注意总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外部监管和内部监控的做法和经验;注意总结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做法和经验;注意总结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其他工作有机结合,形成良性互动的做法和经验;注意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多用直观的和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事例,树正面典型,弘扬正气,用典型精神和榜样力量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各联系点要重视信息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切实做好情况汇集和信息报送工作。对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要广泛收集、及时上报。要建立专项工作的台帐,实施量化管理,搞好动态分析和信息综合。要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以利互相学习和借鉴。

  五、紧密结合实际,坚持以查促纠以纠促建

  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单位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实际,坚持以查促纠以纠促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要把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结合起来。既要通过自查自纠,发现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推动查办案件工作;又要通过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促进自查自纠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11月底以前,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一次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分析会,保持打击违法犯罪的强劲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

  (二)要把自查自纠与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结合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加快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三)要把自查自纠与纠风工作结合起来。对某些行业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坚持查纠建并举,进行综合治理。要把自查自纠与机关日常管理和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减少行政权利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积极构建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有效防止权利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六、进一步加强调研督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开展调研督查指导是保证任务落实、促进工作的有效手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有效的调研督查指导,全面掌握情况,及时发展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要注意处理好整体工作与重点工作的关系,做到两同时、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继续完善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组织协调、政策指导、信息综合和督促指导工作。要定期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全面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注意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工作落实。要把督查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对工作开展比较好的,要及时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纠正,必要时派人现场督办;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