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97号,公布《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及我部有关规定,我部对《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农业部公告第312号、第3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四年八月九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04年第11期)
附 件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目 录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12)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 (12)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13)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14)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15)
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15)
7.农业野生植物(国家I级)采集审批 ……………………………………………(16)
8.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17)
9.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18)
10.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19)
11.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 …………………………………………………………(20)
12.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21)
13.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22)
14.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 ………………………………(22)
15.种畜禽进出口审批 ……………………………………………………………(23)
1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胚胎、精液等遗传材料和国家级资源场) …(23)
17.草种进(出)口审批 …………………………………………………………(24)
18.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 ………………………………………………………(25)
19.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 ……………………………………(25)
20.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审批 ………………………………………………(26)
2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制造渔船) ………………………………………(27)
2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更新改造渔船) …………………………………(28)
2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购置渔船) ………………………………………(28)
24.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进口渔船) ………………………………………(29)
25.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30)
26.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31)
27.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32)
28.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33)
29.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 ……………………(34)
30.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 ……………………………………(34)
31.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 ………………………………(35)
32.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 ……………………………(36)
33.远洋渔业项目审批 ……………………………………………………………(36)
一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及安全等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
4.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研究、试验和生产)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3.国(境)外安全评价批准文件(复印件)
4.进口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研究、试验和生产)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与安全评价审批同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环境安全性
2.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4.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
5.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输出国(地区)的投放市场证明
4.输出国(地区)的安全性资料
5.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发放材料入境审批书。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办理程序发放《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境外研发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
4.专业检测。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进行环境和食用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70日
收费标准:5000元/个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三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作加工原料)
2.农业部颁发的境外研发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复印件)
3.进口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作加工原料)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3000元/个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四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标识内容
3.标注部位
4.转基因生物入境信息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10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申请人应为境内公司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2)标签式样或其他说明文件
(3)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
(4)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5)农业部颁发的境外贸易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和相关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6)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证书,均为复印件)
(7)申请人应当在报检后30日内,向农业部报送《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境信息反馈表》,并于有效期后30日内将未使用的进口标识退回农业部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及安全等级
2.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
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研究内容及检测情况
4.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10份)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实验研究、中间试验阶段之外的,还需报送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说明
5.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常年受理,每年2次评审,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9月30日,在受理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环境释放:25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800元/次)生产性试验:30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1000元/次)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六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及安全等级
2.转基因生物的检测情况
3.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10份)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2.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常年受理,每年2次评审,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9月30日,在受理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5000元/次
(教学、科研单位1500元/次)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七
项目名称: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采集单位情况
2.是否有条件通过非采集途径获得
3.采集目的
4.采集时间、地点、数量、方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4)因国事活动需要,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
项目名称: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进出口单位情况
2.进出口目的
3.进出口国家和发货口岸
4.进出口植物种类及产品类型、数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4)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需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5)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6)以贸易为目的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
项目名称: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生产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企业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4)企业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5)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8)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的情况介绍
(10)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11)生产品种情况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13)品种审定证书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5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十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1.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国(或部分省)的种子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2.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3.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4. 经营转基因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经营种子的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农发〔1997〕9号)
办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4)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6)实行选育、生产和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国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②自有品种证明
③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7)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③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④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⑤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8)申请转基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专职管理人员的证明
②拟经营品种的审定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③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5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十一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进口商品种子的:
(1)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口业务的资格
(2)进口的种子是否适宜在中国种植、质量是否合格
2.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是否有对外制种合同
3.进口试验用种的:进口数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颁布)
办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申请进口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的,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申请进口的商品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
4.需报送以下材料:
(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等非经营性农作物种子的除外)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5)申请进口的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的,还应提交品种审定证书
(6)申请进口转基因种子的,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
项目名称: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资格
2.申请出口的种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出口的范围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颁布)
办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申请出口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3.申请出口的农作物商品种子,国家允许出口并经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
4.已送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进行品种资源鉴定
5.需报送以下材料:
(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2)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意见表》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6)出口种子的品种说明
(7)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的证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
项目名称: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申请向境外提供的种质资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范围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0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
2.对外提供的种质资源说明
3.对外提供的原因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四
项目名称: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外双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农发〔1997〕9号)
办事条件: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3.合资中方应为具有相应种子经营资格的企业;合资外方应为具有较高科研育种、种子生产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4.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并由中方控股
5.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禁止从事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能够引进珍贵的种质资源或先进的生产技术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生产经营相应种子的条件
7.需报送以下材料:
(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
(3)合资意向书
(4)合同章程(草案)
(5)合资双方介绍材料及有关证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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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及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及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南府发〔2005〕86号 2005-07-15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及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4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
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及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的人员,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网络,各级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网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按市,县、城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网络,市、县、城区、开发区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配足、配全、配强安全生产监察员;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配备1—3名安全生产检查员。社区、村委会配备1名以上安全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行分级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下级组织接受上级组织部门的业务领导,履行职责。
第五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员组织网络。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安全员;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兼职安全员,所配备的兼职安全员应逐步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六条 市、县(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察员必须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乡镇检查员、村级安全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员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或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所需的工作经费和所需的装备及安全防护用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村(社区)级安全员的工作经费和所需装备列入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安全员享受安全生产工作津贴。津贴标准为至少50元/月•人。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的安全生产工作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村级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津贴在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本级财政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津贴由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列支。
第九条 乡镇级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自治区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本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实施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制止、纠正或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实施行政处罚意见,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三)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状况等相关档案,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职业危害防治及安全健康卫生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各类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村(社区)级安全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协助监督检查本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实施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提出处理意见,要求纠正或者整改,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本单位主管领导处理;
(三)了解掌握本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建立健全本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状况等相关档案,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四)建立健全本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危险场所、危险设施(包括:矿山及采石场、炮竹生产销售点、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点、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商场电影院等)、加油站、危险水库、建筑工地、车站码头、农用车、乡镇船舶、锅炉房、变压器、年久架空线路、可能遭遇洪水和山体滑坡的场所等)档案,监督检查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健全或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健全监控情况记录;
(五)统计上报本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协助开展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协助监督检查本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及安全健康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业务知识;
(二)安全生产监察员应符合相当国家公务员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有安全生产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察(检查)任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察(检查)员,并出示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证件。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察(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与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关亲属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对每次监察(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填写相关记录文书,并由参加监察(检查)的安全监察员(检查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察(检查)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每年应当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检查)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组织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应当及时受理、查处。
第十八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察(检查)职责;
(二)在监察(检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违反有关规定,应予注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监察(检查)相关证件,停止或者暂停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