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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制度/石英

时间:2024-07-02 22:38: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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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制度

石英

  1、扩大诉讼代理律师的阅卷范围。

  刑诉法对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代理律师阅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第284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第278条规定的辩护律师的阅卷相比,这一规定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第278条规定对辩护律师“应当”允许,而第284条对律师代理人则是“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阅卷。同是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却对代理律师阅卷多规定了一道批准“许可”关。其二、《规定(试行)》对代理人阅卷范围的规定,没有从与控方展开积极对抗的辩护律师职责同与控方展开积极配合的代理律师职责截然不同的实际出发,机械地比照辩护律师阅卷的规定,这与被害人诉讼地位是不相称的。因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有犯罪事实材料;并且不应加“许可”批准之类的限制,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这方面的保护应是平等的。

  2、赋予诉讼代理律师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依据《规则(试行)》第284条、282条、283条规定,代理律师不能单独、直接收集、调取证据。这种规定与被害人地位及律师代理人的作用是不相称的。理由是:其一、《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一规定应适用律师为被害人代理人的情况。其二、刑诉法赋予了被害人以独立指控权、起诉权,同时又规定其行使权利时必须负有举证责任。而按照《规则(试行)》规定,代理律师又不能单独取证,这怎能保障代理律师代理被害人依法独立行使指控权和履行举证责任呢?因而,立法规定代理律师单独的收集、调取证据权是相当必要的。

  3、明确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新刑诉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但对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47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规定过于笼统,给具体操作中带来许多问题。庭审中法官往往依旧认为代理人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代理意见,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不能发表看法。结果使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变为虚设。

  被害人在公诉中是独立当事人,庭审中可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为此请求而展开充分活动。因而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自己的看法是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基本要求。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一方面其代表被害人行使权利,在庭审中可对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另一方面,代理人在地位上有相对独立性,在行使被害人诉讼权利时,不是被害人的传话筒,其应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意见,以此来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因而刑诉立法应具体规定: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出指控意见,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2〕129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实施办法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咸政文[2002]22号)的精神,按照“六制”办理事项的要求,特制订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各类审批事项(包括核定审核事项,下同)实施办法。
  一、直接办理制
  (一)范围
  程序简便、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合格证;
  2、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登记;
  3、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批;
  4、办理《办境通行证》;
  5、办理白蚁防治手续;
  6、委托拆迁合同备案;
  7、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8、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年检、变更;
  9、审批招聘(用)广告和非公共职业介绍许可;
  10、就业登记;
  11、《再就业优惠证》办理;
  12、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1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专用卡》审批;
  14、市区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核准、发放;
  15、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17、其它可以直接办理的项目。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和超时默认制
  (一)范围
  凡涉及1—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者现场踏勘的特殊申请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和超时默认制。承诺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向服务对象开具《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窗口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2、市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3、用户受电工程设施审核;
  4、公章雕刻备案;
  5、公民出国护照申请;
  6、房屋租赁证;
  7、企业登记注册;
  8、卫生许可证;
  9、土地登记审核;
  10、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
  11、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改装、拆除、迁移审批;
  12、其它需承诺办理的项目。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向“中心”和主管部门领导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对象在时限到时,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三、首办责任制
  (一)范围
  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联办事项及重大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由责任单位受理,“中心”牵头组织联合办理。重大事项主要是指基建项目和总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以及其他需要部门联办的事项。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窗口单位提出申请;
  (1)基建项目计划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需要到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手续的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3)城市规划、建筑、管理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建设局;
  (4)非公有制商贸业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工商局;
  (5)外商投资商贸业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对外经贸局;
  (6)温泉开发区范围内的审批责任单位为温泉开发区;
  (7)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审批责任单位,特殊事项由中心指定责任单位。
  2、责任窗口受理联审联办事项后,必须按行政服务中心“项目联审联办实施办法”予以办理。
  3、“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和裁决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重大事项。
  四、申报负责制
  主要指需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由责任单位在承诺时限内提出意见并负责向上申请,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结。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报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出具《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有关科室。
  五、明确答复制
  (一)范围
  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不符合省市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做出明确答复。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天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 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六、集中收费制
  所有进入“中心”的收费项目和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收费,统一在一个窗口缴纳。有关窗口结算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窗口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办理“中心”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本实施办法由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开发投资公司:
现根据人民银行银传〔1994〕121号及银资利管〔199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具体情况,对我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1.调整硬贷款种类。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发银行新发放的基本建设硬贷款,取消行业差别利率贷款,一律归并为基本建设贷款。开发银行硬贷款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基本建设专项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等三类。
2.调整硬贷款利率。开发银行各类硬贷款利率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上调0.72个百分点。具体为:基本建设贷款年利率1年期以下(含1年期)由10.98%调整为11.70%;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由12.24%调整为12.96%;3年期以上至5年期(含
5年期)由13.86%调整为14.58%;5年期以上由14.04%调整为14.76%。基本建设专项贷款年利率由10.98%调整为11.70%。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10.98%调整为11.70%。
3.软贷款利率维持不变。软贷款仍按4.68%和5.94%两个档次利率执行。
4.改变贷款贴息办法。根据新调整的利率办法和有关规定,我行拟将财政贴息改暗补为明补,即从1995年起,对财政贴息资金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区分不同行业和地区贷款项目的情况,将财政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项目。具体办法正在酝酿草拟,待与财政部、人民银行
等部门协商一致后,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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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种类 | 现 行 利 率 | 调整后利率
--------------|-----------|-----------
一、硬贷款 | |
--------------|-----------|-----------
1、基本建设贷款 | |
--------------|-----------|-----------
一年以下(含一年) | 10.98 | 11.70
--------------|-----------|-----------
一年至三年(含三年) | 12.24 | 12.96
--------------|-----------|-----------
三年至五年(含五年) | 13.86 | 14.58
--------------|-----------|-----------
五年以上 | 14.04 | 14.76
--------------|-----------|-----------
2、基本建设专项贷款 | 10.98 | 11.70
--------------|-----------|-----------
3、技术改造贷款 | 10.98 | 11.70
--------------|-----------|-----------
二、软贷款 | |
--------------|-----------|-----------
1、煤炭、农业、林业项目 | 4.68 | 同 前
--------------|-----------|-----------
2、一般项目 | 5.94 | 同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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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