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衢州政务网在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对衢州政务网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政务网主站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团建立的分站。
第三条 衢州政务网是衢州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四条 衢州政务网的宗旨是"宣传衢州、构架桥梁、信息服务、资源共享、辅助管理、支持决策"。
第五条 衢州政务网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衢州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水平,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负责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工作,对衢州政务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衢州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在市府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衢州政务网的技术指导以及主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 在衢州政务网上建立分站的各单位是衢州政务网分站点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单位应当确定1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各单位应当明确相应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域衢州政务网分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与信息中心联系。
第八条 从事衢州政务网主、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政府工作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市府办组织的工作培训。
第三章 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网页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有宣扬暴力、色情的内容。网页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以公众服务为中心,以"问计于民、服务于民、公示于民"为工作主线,充分体现"为民所思、为民所为、为民谋利"。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十二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十三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四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
第十五条 衢州政务网分站点应当在主页显著位置放置衢州政务网的网站标志。
第十六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新版推出后如有重大修改,也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本市所有政务类网站必须经过市府办备案登记。由信息中心统一建立"衢州市政府网站备案登记库",在政务网主站点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衢州政务网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衢州政务网的主域名为quzhou.gov.cn或qz.gov.cn,代表衢州市党政机关;
(二)市属机关各单位的域名为xxx.qz.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事业单位及社团的域名为xxx.qz.net.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九条 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电子信箱供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个人使用。
第二十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一条 根据衢州政务网发展规划的需要,信息中心为虚拟主机用户提供数据库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衢州政务网分站点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信息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工作。各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
各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网络管理员应当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网络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更改相应的用户上传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但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单位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政务信息内容。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置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运行。
信息中心应当经常监测各站点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二十五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规定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铜仁市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进行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贵州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禁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及餐饮、住宿、洗浴、会所、网吧等服务场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是指向公共开放的合法经营的歌舞娱乐、餐饮、住宿、会所、桑拿按摩、浴足场所、电影院、录像放映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棋牌室、酒吧、茶艺馆、音乐吧、迪厅、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
第四条 公安、文化、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工作管理力度。
公安机关是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主力军,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效预防、打击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的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在工商、文化等部门的协同下,加强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日常检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采用不同形式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由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依法查处。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禁毒责任制,与相关部门签订《铜仁市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责任书》,明确禁毒宣传责任,同时场所内部层层签订禁毒责任书,落实到人。并报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备案,自觉接受公安、文化、工商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七条 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该场所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是该场所禁毒工作的主管人员。
第八条 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的指导下,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警语,利用宣传资料、电视媒体等形式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明确告知过往人员及进入场所活动人员有关毒品危害、不得从事涉毒活动等信息,建立巡查制度,积极预防场所内涉毒活动发生,加强场所人员禁毒培训,提高他们识毒、拒毒能力。
第九条 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在本场所内发现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有举报义务,还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积极配合公安人员依法查处。
第十条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予以相应奖励,并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必须建立禁毒管理的有效机制,实行业主负责制和从业人员实行尿检上岗制。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初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禁毒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业;
(二)每年必须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或辖区派出所尿检1次,凭尿检证明上岗;
(三)有涉毒违法犯罪史的必须每季度到禁毒大队或单位辖区派出所尿检1次(全年4次);
(四)尿检呈阳性的一律不能上岗,待尿检呈阴性后方可上岗从业。
第十三条 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违反《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处理。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违反《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处理。
第十五条 禁毒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一)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吸、贩毒行为,场所无有效制止措施,内部管理混乱;
(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时隐瞒实情,为贩毒、吸(贩)毒品人员通风报信或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外,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业主(法人)、主管人员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毒品是《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铜仁市禁毒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后,原铜府发〔2003〕53号文件禁毒规定自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