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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7 07:33: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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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粉煤灰、煤矸石的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各有关单位都应遵循排放、利用、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粉煤灰、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工作。
第三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火力发电厂、煤矿,都必须做到粉煤灰、煤矸石利用的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现有电厂、煤矿应在三年内停止向河流、湖泊、海洋排放粉煤灰、煤矸石。
第四条 粉煤灰、煤矸石排放单位应在排放设施、供应办法及运输、装卸等方面为利用单位提供方便。未经加工的粉煤灰、煤矸石一律无偿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使用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经过加工的粉煤灰、煤矸石的收费额,应本着利用单位利益大于供应单位利益的原则
,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粉煤灰、煤矸石排放、利用单位应与有关科研设计单位密切合作,研究解决生产、应用中的科学技术问题,不断扩大综合利用领域。为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及粉煤灰、煤矸石建材制品创造条件。建材生产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及其建材制品,必须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生产、施工,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
第六条 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生产砖瓦,掺用量占30%以上的在1992年前,免征增值税;掺用量占10%以上、不足30%的,减半征收增值税;掺用量不足10%的,不予减免增值税。生产其它产品,纳税有困难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可以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七条 为改善环境,合理使用资源,企业用自筹资金(包括贷款)建设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免征建筑税。
由企业自筹资金(包括贷款)建设的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从投产之日起,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独立计算盈亏的生产厂、分厂和车间等,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投产五年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财税部门审查批准,可继续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
贷款部分可用该项目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还款。
第八条 运送粉煤灰、煤矸石并装有固定设施的专用运输车辆,经交通部门审核,可适当给予减免养路费照顾。
第九条 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混凝土搅拌站、筑路拌合料场等),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及其建材制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节约的费用,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税部门核准,全部留给企业,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并可按规定从中提取节约奖。
第十条 现有的粘土砖瓦厂(窑),应积极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生产砖瓦等建筑材料。在距电厂、煤矿及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运输距离十五公里范围内,一律不准新建、扩建粘土砖瓦厂(窑);在运输距离十五公里以外新建、扩建粘土砖瓦厂(窑)的,一般不得占用可耕地。因特殊
情况需要占用可耕地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省内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用于粉煤灰、煤矸石的综合利用,以改善和保护自然环境。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免征增值税、所得税、调节税。
第十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的来源如下:
(一)电厂向灰场排灰,扣除本厂利用的部分,每吨交付二角。新建灰场、矸石场占用可耕地的,每亩加付一千元。
(二)所有粘土砖瓦厂(窑),每生产一块粘土实心砖瓦,交付5厘。新占用可耕地的,每亩加付一千元;
(三)筑路、筑坝取土占用可耕地,距离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七公里范围内的,每亩交付八百元,路基、坝基用地除外。
第十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的收取办法,由省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收取后,60%留市地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40%上缴省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的用途如下:
(一)兴建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补助;
(二)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筑路、筑坝、筑港、废矿坑回填整复等工程的运输补助;
(三)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制造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补助;
(四)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十六条 各市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28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清算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清算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加强我行人民币资金的统一调度与管理,总行建总函〔1997〕第490号《关于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并入电子汇划系统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11月1日起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通过我行电子汇划系统进行清算,现就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如下:

一、分行委托总行结售汇平盘业务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一)总行的会计处理
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分行委托总行结售汇平盘业务交易报单登记结售汇本外币交易台帐,每天上午12:00之前分别向财会部、资金计划部提供上一个营业日“分行美元平盘折算人民币汇总表”。
财会部在汇总表规定的起息日上午12:00之前,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分行美元平盘折算人民币汇总表”填制外汇买卖科目借(贷)方记帐凭证(汇划摘要“结售汇资金清算”)和内部往来报单,委托总行营业部通过清算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保证人民币收付款项在起息日到达对
方帐户。总行财会部会计分录为:
1.总行买入人民币(卖出外币)时:
借:内部往来 总行营业部
贷:外汇买卖 ××分行户(人民币)
2.总行卖出人民币(买入外币)时:
借:外汇买卖 ××分行户(人民币)
贷:内部往来 总行营业部
(二)分行的会计处理
分行国际业务部(或办理与总行之间结售汇业务的支行,下同)收到总行结售汇平盘业务交易报单的电传回执(300报单),据此登记结售汇本外币交易台帐,同时书面通知计划部门,据此掌握人民币资金动态。
1.分行国际业务部有全国联行行号的人民币会计核算。
国际业务部收到清算中心转来的电子清算收/付款专用凭证、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及委托电子汇划收/付款清单后,与交易台帐核对无误后,以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作外汇买卖科目记帐凭证,电子清算收/付款专用凭证作清算资金往来科目记帐凭证,委托电子汇划收/付
款清单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①分行卖出人民币(买入外币)时:
借: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贷:清算资金往来 分行清算中心
②分行买入人民币(卖出外币)时:
借:清算资金往来 分行清算中心
贷: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2.分行国际业务部没有全国联行号的人民币会计核算
分行国际业务部没有联行号的,可委托分行会计处或营业部办理结售汇人民币资金清算。代理行会计部门收到清算中心转来的汇划摘要为“结售汇资金清算”清算凭证,要立即将该款项划转国际业务部在本行的资金存放户。电子清算收/付款专用凭证作清算资金往来科目记帐凭证,电
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作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的记帐凭证,并将电子汇划补充凭证通知联(划付业务时,用特种转帐凭证补制一联通知),交国际业务部会计部门。会计分录:
借(贷):清算资金往来 分行清算中心
贷(借):系统内存放款项 国际业务部存放户
国际业务部会计部门收到电子汇划补充记帐凭证通知联后,与交易台帐核对无误后,填制一联外汇买卖科目借(贷)方记帐凭证,将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通知联作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记帐凭证。会计分录为:
①分行卖出人民币(买入外币)时:
借: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 存放××行
②分行买入人民币(卖出外币)时: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 存放××行
贷: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二、总行与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平盘人民币资金清算(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四分行可比照处理)
国际业务部对外汇交易中心平盘所发生的人民币资金收付,由国际业务部向计划部门提供“外汇交易通知单”。资金计划部门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外汇交易通知单”,卖出人民币时填制划款通知单送财会部门,会计部门在起息日办理人民币资金支付手续,保证划出的款项于起息日
到达对方帐户。买入人民币时,计划部门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外汇交易通知单”填制一式四联外汇交易中心平盘业务核对通知(以下简称核对通知),一联由计划部留存,三联转交会计部门专夹保管,通知会计部门于起息日查收核对帐务。会计部门收到款项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核对通
知核对无误后,一联作外汇买卖附件,另两联分别加盖款已收妥戳项记交资金计划部门和国际业务部。具体核算手续如下。
(一)卖出人民币的核算
财会部门根据计划部门划款通知单填制划款凭证并在起息日到人民银行办理划款(必须在起息日到达对方帐上),以人民银行回单作贷方记帐凭证,另加填的两联借方凭证(或以国际业务部提供的买入(卖出)外汇借贷方记帐凭证)分别作外汇买卖、手续费支出科目记帐凭证。会计分
录为:
借:外汇买卖 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部(人民币)
借:手续费支出 外汇平盘手续费支出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二)买入人民币的核算
财会部门取得人民银行回单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核对通知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两联加盖款项收妥戳记分别通知资金计划和国际业务部门,以人民银行回单作借方记帐凭证,另加填借贷方凭证(或以国际业务部提供买入(卖出)外汇借贷方记帐凭证)分别作手续费支出、外汇买卖科目记
帐凭证,一联核对通知做外汇买卖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借:手续费支出 外汇平盘手续费支出
贷:外汇买卖 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部(人民币)
三、外汇买卖帐务核对
总行国际业务部按规定每月向财会部提供一式两份“分行外汇买卖台帐余额核对表”,财会部门收到后应与外汇买卖帐户核对,核对相符后,在“分行外汇买卖台帐余额核对表”上注明核对相符字样,并在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退国际业务部。日常国际业务部随时主动的与财会部电话核
对“外汇买卖”科目余额。核对中发现有误应立即查询,及时更正。
分行国际业务部结售汇平盘交易人员,每日营业终了,应对结售汇项下的外币和人民币资金清算进行配对核查,对起息日尚未清算的外币或人民币,应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或财会部查询,根据查询结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为便于总行汇划清算资金,请各行在11月10日前将负责清算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的机构名称、全国联行行号报总行,总行据以向各一级分行清算售汇资金。逾期不报的,总行将以各一级分行会计处或分行营业部作为清算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的机构。

附件:

外汇平盘业务核对通知
编号:
------------------------------------
| 人民币金额 | |买入/卖出| |交易日| |
|---------|----|-----|----|---|----|
| 外 币 金 额 | |适用汇率 | |起息日| |
|----------------------------------|
| 请会计部门在起息日查收。 | 上述款项已于 月 日收妥。 |
| | |
| 计划部门签章: | 会计部门收妥后签章: |
------------------------------------
1.本核对通知一式四联由计划部门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外汇交易通知单”签发,第一至三联转交会计部门,第四联留存。
2.会计部门款项收妥后,第一联作外汇买卖科目附件,第二联交计划部门作款项收妥通知,第三联退国际业务部门作款项收妥通知。
3.外汇平盘业务核对通知必须按发生外汇平盘交易连续编号,不得跳号、重号,对于核对通知发生跳号、重号的,会计部门应立即查询。



1997年11月3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6〕29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市整体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在土地性质、组织结构、居住环境等方面仍保留原农村特征,被城市包围且达到一定规模的聚居村落。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功能配套、成片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项目开发建设、土地统购统储、环境综合整治三种改造方式。
项目开发建设改造方式,是指将城中村现有土地划分为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化及道路广场用地等,按照项目规划,由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分步实施开发建设。
土地统购统储改造方式,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城中村集体土地进行统征统储,依法出让,由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的开发商按规划要求实施改造建设。
环境综合整治改造方式,是指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不齐全、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差的旧城区、棚户区,由政府投入资金,进行综合治理的改造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类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竞标独立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城改领导小组)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城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七条 市城改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调研、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工作;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代理、督办和市城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应成立城中村改造的相应领导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的领导组织工作。
第九条 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各自独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市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在满足通风、日照、卫生、消防、抗震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调整容积率及日照间距等有关指标。
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的业主,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规,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经批准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的监管工作。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规划、建设、土地、环保、消防、房产等职能部门,定期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环卫绿化、排污管网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确保质量安全,功能完备。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涉及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人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方式从速进行。各部门按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对各自分办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除相关手续需省级以上行政职能部门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外,各部门办理时限的总和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凡属城中村改造项目,市建设、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各自职能提供工程质量、建筑市场社会治安、水电供应等方面的优质服务的承诺和保证。
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城中村改造项目服务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服务工作不力,引发恶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导致改造项目不能顺利进行的,应当建议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市建设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综合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市房产部门应在3日内办结房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城中村地块位置、用地大小、商业店面比例、建拆比、小区配套和环境改善程度等因素,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不同权重比例进行折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公用绿地用地等)面积超过一定比例的,其相关费用的核减由市城改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城中村内停止改造之外的一切建设活动。违反规定乱搭乱建的,国土、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以罚代批。
各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城中村一切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制止辖区范围内任何形式的乱搭乱建、违法“种房”行为,并会同市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由市房产、规划、国土部门鉴别定性。改造拆迁时,合法建(构)筑物应予以补偿,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需拆除住宅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评估价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考虑调换房屋所处地段较原房屋地段差的因素,可在原房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20%予以补偿。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 城中村住户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城中村改造。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未有规定或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旧城区和棚户区的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配套费折减系数表。





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配套费折减系数表

序号
指标名称
层 次 等 级 及 折 减 系 数
备   注

1
地段区位
I
II
III
IV
综合折减系数按不同指标和不同层次等级的折减系数进行叠加。公式为: Σ=ai+bi+ci+di+ei。



分类分级折减系数ai
0
0.05
0.08
0.1



2
地块规模
5000m2以下
5000m2~1公顷
1公顷~2公顷
2公顷以上

分类分级折减系数bi
0
0.05
0.08
0.1



3
商铺比例
30%以上
20%~30%
10%~20%
10%以下

分类分级折减系数ci
0
0.1
0.15
0.2



4
建拆比例
4以上
3~4
2.5~3
2.5以下

分类分级折减系数di
0
0.15
0.35
0.5



5
环境配套
无公共

设施配套
部分公共

设施配套
公共设施

配套较全
公共设施及

环境景观配套

分类分级折减系数ei
0
0.05
0.08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