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征收范围和税率计算应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计算应缴纳税款的部分。
第三条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大连市辖区内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五年;没有经营期限的,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说的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期限,不包括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五年是指,一九九
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退税,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予以退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退税,原则上在年终一次办理;对税负增加较多的,经市税务局批准,可按预退,年度终了后清算。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退税额,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多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体退税额的计算、退税的申请及批准程序等办法,由市税务机关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3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1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270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光训 于光远 才旦卓玛(女) 万 达
习仲勋 马文瑞 马青年 马恒昌 马浩谦
马寅初 王 平 王世泰 王必成 王冶秋
王昆仑 王首道 王恩茂 王 铎 王淦昌
王 谦 王瑞昌 王 震 天 宝 韦国清
扎喜旺徐 区棠亮(女) 尤太忠 贝时璋 毛文书(女)
毛迪秋 毛致用 乌兰夫 巴一恺 巴 金
邓小平 邓典桃 邓颖超(女) 玉 荣(女) 甘渭汉
石钟琴(女) 平错汪阶 卢盛和 叶 飞 叶圣陶
叶剑英 叶洪海 田富达 史来贺 史 良(女)
白如冰 白寿彝 冯纪新 朴春子(女) 毕 肯(女)
吕叔湘 吕 骥 朱光亚 朱学范 乔晓光
伍 禅 任仲夷 华国锋 华罗庚 向腊玉(女)
庄希泉 刘田夫 刘志坚 刘芸生(女) 刘伯承
刘 杰 刘明辉 刘念智 刘 斐 关山月
江一真 江渭清 安平生 许世友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那木拉 廷 懋
阮泊生 阴法唐 严佑民 严 政 严济慈
严家安 芦国俊 克尤木·买提尼牙孜 苏步青
杜心源 李人林 李井泉 李世璋 李亚敏(女)
李 贞(女) 李先念 李坚真(女) 李 昌 李 强
李瑞山 李福忠 李聚奎 李德生 杨东生
杨永青(女) 杨成武 杨秀峰 杨尚昆 杨尚奎
杨易辰 杨 勇 杨得志 肖 华 肖劲光
吴先锋 吴克华 吴冷西 吴若安(女) 吴承清
吴桓兴 汪月霞(女) 汪 锋 沙千里 宋任穷
张天放 张文裕 张平化 张廷发 张启龙
张劲夫 张秉贵 张金榜 张桂珍(女) 张鼎丞
张福财 阿沛·阿旺晋美 阿依吐拉(女)
陈 云 陈玉娘(女) 陈丕显 陈再道 陈伟达
陈孝顺 陈逸松 陈景润 陈登科 陈福汉
陈璞如 武新宇 范忠志 茅以升 林一山
林巧稚(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依平 林 铁
林慧卿(女) 果基木古 罗青长 罗叔章(女) 罗登义
帕巴拉·格列朗杰 季 方 岳美中 金如柏
周占鳌 周叔弢 周建人 周海婴 项 南
赵永焕 赵朴初 赵 林 赵忠尧 赵祖康
赵德尊 赵燕侠(女) 郝树才 荣毅仁 胡子昂
胡立教 胡乔木 胡绩伟 胡 绳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奎 璧 段苏权 段君毅
侯占友 侯宝林 饶守坤 洪丝丝 洪学智
祝星发 费彝民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 秦基伟
袁任远 聂荣臻 莫文骅 栗又文 贾庭三
夏茸尕布 顾卓新 阎达开 钱三强 钱学森
铁木尔·达瓦买提 铁 瑛 倪志福 倪谷音(女)
徐向前 徐健生 爱新觉罗·溥杰 高厚良
郭兰英(女) 郭林祥 唐克碧(女) 浦洁修(女) 海玉琛
陶峙岳 措 姆(女) 黄克诚 黄秉维 黄欧东
黄 荣 黄菊香(女) 常香玉(女) 盛 婉(女) 康克清(女)
梁必业 梁吉泉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董天祯 董其武 韩权华(女) 粟 裕 曾 生
曾思玉 谢冰心(女) 谢 明 谢铁骊 瑞 板
楚图南 裔式娟(女) 蔡 畅(女) 裴昌会 廖汉生
廖志高 廖承志 赛福鼎 谭友林 谭启龙
谭 政 谭善和 谭震林 缪云台 潘 多(女)
霍士廉 冀春光 戴念慈
秘书长
杨尚昆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新修订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的函》(林函计字〔20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管理,并能更好地适应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需要,参照其他《公约》缔约国的通行做法,同意你局所属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对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或含少量野生动植物成
分的商品恢复收取进口管理费。
非贸易性进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收费办法》(价费字〔1992〕196号)的规定,暂时免收进口管理费。
二、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管理费收费标准以及对降低现行部分贸易性和非贸易性出口野生动植物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政策调整,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通知。
三、收费单位执收时,应向缴费人出具国家计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入属于财政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精神,暂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使用。野生
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一)委托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濒危物种违法进出口案件所需的补助支出;(二)从境外返还濒危物种所需运输、饲养、检疫等费用的补助支出;(三)为执行《公约》,对某些濒危物种的现状进行专项调查研究和收容饲养的补助费用;(四
)向《公约》组织交纳会费;(五)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经费开支;(六)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有关开支。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并按财政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