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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3 09:2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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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8月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二月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审批时间为45日;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

  (二)本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本专业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本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工程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的通知

国粮展〔2009〕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近年来,各地区各单位在规范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明显效果,全国粮油仓储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储粮能力有所加强。但在今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粮油仓储企业在仓储管理方面还存在明显的薄弱环节,影响库存粮食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为加强粮油仓储企业的仓储管理,治理仓储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提高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国粮油仓储企业中开展一次规范化管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库存粮食管理方面。主要问题是:粮食入仓前未按规定对仓房进行清扫消毒;不同性质、不同品种、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混存;入仓粮食的水分、杂质超标;库存粮食有霉变结块情况;粮情监测及记录不规范;粮食损耗处置不及时;粮堆形状不规整;露天存放的粮堆缺乏测温通风系统等。

  (二)设施设备管理方面。主要问题是:仓房密闭隔热措施不到位,缺少防虫、防鼠、防雀措施;门窗破损未及时维修、关闭不严;爬梯、配电箱未及时做防锈处理;通风口密闭措施不到位;墙体抹面、落水管脱落未维修;围墙有坍塌情况,库区杂草丛生;库区内散养家禽,卫生差;排水设施不完善;设备器材乱堆乱放,设备使用后未及时养护,设备档案不完整,测温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等。

  (三)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主要问题是:熏蒸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环流熏蒸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在未进行有效密闭的情况下实施露天熏蒸作业;药品库管理未执行“双人双锁制度”,无药品包装回收记录,药品库没有警告标志;超仓房设计容量装粮,包打围的围包码放不规范,已经出现围包变形面临坍塌的危险;库区火源管理不严格,库区内有吸烟痕迹,个别企业消防设施不齐全或已经失效等。

  (四)账务管理方面。主要问题是:未执行统计制度,台账填写不规范,统计资料不完整,统计数据有未报、漏报、错报的情况;原始凭证存在随意涂改、缺项、漏项等情况;库存粮油货位卡片制作及使用不规范,内容与实际不符;保管账统计账填写不规范,存在以表代账的情况;有出库不核销、入库不记账或未分批次记账情况等。

  (五)行政管理方面。主要问题是:企业仓储管理制度不健全;粮食出入库、粮情检查、安全生产等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未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企业名称使用不规范,一笔业务中使用多个名称或简称;代储、购销等合同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相关权责不明确;存在仓储管理档案不完整,管理不规范情况等。

  二、规范化管理活动的主要目的

  (一)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通过活动,使仓储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主要管理干部了解粮食流通政策,熟悉粮食流通管理法规制度,掌握并熟练应用粮食储藏技术。

  (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通过活动,治理企业仓储管理上的不规范行为,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优化企业仓储管理流程,规范企业仓储管理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效果。

  (三)保证库存粮食安全。通过规范企业库存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通过加强仓储管理措施,防止储粮安全事故发生和库存粮食品质劣变,确保库存粮食安全。

  (四)促进仓储行业发展。通过活动,改善企业仓储条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增强企业盈利能力,促进整个行业科学发展。

  三、规范化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贯彻新颁标准和管理制度。围绕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粮食法规、粮改政策文件、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教育活动,使各级粮油仓储管理人员了解政策要求、熟悉制度规定、掌握并正确理解各类粮油储藏技术和设备操作规程。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新标准新制度宣传贯彻活动。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和粮油仓储企业要加强对粮油仓储企业负责人、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专业人员的在职教育,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

  (二)建立完善粮油仓储管理规章。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近年来已经出台的粮食管理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抓紧对有关仓储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建立健全系统性强、针对性强、有关要求明确、符合企业规范管理要求的新型仓储管理制度体系。各粮油仓储企业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要适当调整企业仓储管理组织结构,规范仓储业务管理流程,细化各仓储管理岗位职责,完善以提高效率和确保储粮安全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建立与新制度体系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三)改善粮油仓储保管条件。粮油仓储企业要加强对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首先要加强现有仓储设施设备的管理,通过科学规划、合理调度,进一步挖掘现有设施设备的能力,提高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其次要建立科学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机制,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延长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第三,要多方筹集资金,逐步改善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条件。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对仓房维修改造工作的指导,有条件的地方要出台仓房维修改造技术标准;要加强对基层粮油收储网点设置和撤消的指导,防止出现因没有收购网点不利于农民售粮的情况发生,也要防止收购网点的重复建设,浪费社会资源。

  (四)治理不规范管理行为。粮油仓储企业要针对本次清仓查库发现的仓储管理问题,集中开展一次不规范行为治理行动。要杜绝粮食混存、仓房鼠害、违规熏蒸、药品库管理不规范等影响企业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等不规范行为;要逐步解决政策执行、账务管理、粮食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管理以及制度不完善等不规范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为保证治理行动的效果,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治理工作方案,确定治理工作重点,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加强对治理过程的检查、指导、总结、交流和评估。

  (五)创建规范化管理企业。各地区各单位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开展适合本地区本单位企业管理实际的规范化管理企业创建行动。规范化管理创建行动的目标是:杜绝粮油仓储企业的不规范管理行为,严格粮油仓储企业库存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以上内容,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活动方案,开展多种形式富有地方特色的配套活动。

  四、开展规范化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化管理活动的范围。全国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粮油仓储企业均应参加本次规范化管理活动。其中地方企业由各省(区、市)粮食局负责组织;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的直属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公司负责组织。

  (二)规范化管理活动的时间安排。自本通知正式发出之日起,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即正式启动。各地区各单位要利用6个月的时间完成规范化活动的各项任务,2010年春节后进入全国总结、交流阶段。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规范化管理活动是一次整体提升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的重大行动,事关粮油仓储行业的科学发展,事关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事关国家各项粮食流通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国家粮食安全,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规范化管理活动的指导,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活动组织过程中,各地区各单位要密切联系实际,从企业规范管理需要出发,侧重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提高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6]22号




海关总署: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现将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三、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收政策问题,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1069020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5%

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
250元/吨
l千克=O.988升

22030000
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
220元/吨

22041000
葡萄汽酒
10%

22042100
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
10%

22042900
其他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
10%

22043000
其他酿酒葡萄汁
10%

22051000
小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
10%

22059000
其他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
10%

黄酒
240元/吨
l千克=O.962升

22060000
其他发酵饮料
10%

22071000
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
5%

22072000
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
5%

22082000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20%+1元/公斤
l升=O.912千克

22083000
威士忌酒
20%+1元/公斤

22084000
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洒
20%+1元/公斤

22085000
杜松子酒
20%+1元/公斤

22086000
伏特加酒
20%+1元/公斤

22087000
利口酒及柯迪尔酒
20%+1元/公斥

22089010
龙舌兰酒
20%+1元/公斤

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
5%

22089090
薯类蒸馏酒
20%+1元/公斤
l升=0.912千克

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20%+1元/公斤

24021000
烟草制的雪茄烟
40%

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45%+150元/标准箱
1标准条=200支;1标准箱=5万支

24022000
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30%+150元/标准箱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45%+150元/标准箱

24029000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30%+150元/标准箱

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
40%

24031000
供吸用的烟草
30%

24039100
“均化”或“再造”烟草
30%

eX
24039900
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烟草精汁除外)
30%

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0.2元/升
1千克=1.388升

27101921
轻柴油
O.1元/升
1千克=1.176升

27101911
航空煤油
O.1元/升,暂缓征收
l千克=1.246升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减按O.06元/升征收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O.2元/升,减按O.06元/升征收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减按O.06元/升征收
l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减按0.03元/升征收
l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减按O.03元/升征收
蜡油: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

ex
33021090
生产食品、饮料用混合香料及制品,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O.5%以上
5%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30%

33041000
唇用化妆品
30%

33042000
眼用化妆品
30%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30%

33049100
香粉,不论是否压紧
30%

ex
33049900
其他美容化妆品(护肤品除外)
30%

36041000
烟花,爆竹
15%

4011100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
0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子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子午线轮胎
3%

40112000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
O

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非子午线轮胎
3%

40114000
摩托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3%

40116100
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
O

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
3%

40116200
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
O

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
O

401 16300
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
O

401 16900
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
O

401 1920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
O

401 1930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
0

4011940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
O

401 1990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
3%

汽车用旧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
O

40122010
汽车用旧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用途旧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
O

40122090
其他用旧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
3%

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子午线轮胎
O

40129020
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用实心或半实心子午线轮胎
O

40129090
其他用实心或半实心非子午线轮胎
3%

40131000
汽车轮胎用橡胶内胎
3%

40139090
其他橡胶内胎
3%

44091010
针叶木地板条(块)
5%

44092019
非针叶木地板条(块)
5%

44190031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71011011
未分级的天然黑珍珠
lO%

71011019
其他未分级的天然珍珠
10%

71011091
其他天然黑珍珠
10%

71011099
其他天然珍珠
10%

710121 10
未分级,未加工的养殖珍珠
lO%

71012190
其他未加工的养殖珍珠
lO%

71012210
未分级,已加工的养殖珍珠
10%

71012290
其他己加工的养殖珍珠
10%

71031000
未加工宝石或半宝石
lO%

71039100
经其他加工的红,蓝,绿宝石
10%

71039910
经其他加工的翡翠
10%

7 1039990
经其他加工的其他宝石或半宝石
10%

71042090
未加工合成或再造其他宝石半宝石
lO%

71049019
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宝石半宝石
lO%

71049099
其他非工业用合成宝石或半宝石
10%

71059000
其他天然或合成宝石或半宝石粉末
10%

71132090
其他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首饰
lO%

71161000
天然或养殖珍珠制品
10%

7l162000
宝石或半宝石制品
10%

ex
87021092
20≤座≤23柴油客车
5%

87021093
10≤座≤19柴油客车
5%

ex
87029020
20≤座≤23非柴油客车
5%

87029030
lO≤座≤19非柴油客车
5%

87032130
排气量≤l升的小轿车
3%

87032190
排气量≤1升的其他车辆
3%

87032230
l升<排气量≤1.5升的小轿车
3%

87032240
1升<排气量≤1.5升的越野车
3%

87032250
l升<排气量≤1.5升,≤9座的小客车
3%

87032290
l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3%

1.5升<排气量≤2升的小轿车
5%

87032314
2升<排气量≤2.5升的小轿车
9%

1.5升<排气量≤2升的越野车
5%

87032315
2升<排气量≤2.5升的越野车
9%

l.5升<排气量≤2升,≤9座的小客车
5%

87032316
2升<排气量≤2.5升≤9座的小客车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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