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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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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69号

1995-09-0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现行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执罚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宣部、教育部


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意见



2005年5月8日

教高〔2005〕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1.哲学社会科学在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对于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信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学科专业调整和专业目录修订,基本形成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科类层次人才培养需要,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通过制订国家重点教材建设规划,实施教育教学改革计划和工程,编写出版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基本形成了适应各科类层次人才培养需要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

  3.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的发展变化,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工作存在许多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的重要战略地位还没有得到普遍重视,当代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果在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时代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中还没有得到充分反映;少数教材不同程度存在盲目照搬西方理论体系的现象,一些教材理论与实际相对脱节,内容相对陈旧等。因此,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一定要面对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加强和改进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4.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发展,充分反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新经验,充分反映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新成果。

  5.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学科体系建设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与教训,系统梳理学科体系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集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不断提高建设水平,逐步建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有时代特点、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教材体系建设要在学科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有组织、有计划地重点建设一批基础理论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教材,逐步形成以重点教材为核心,各种类自编教材为支撑,全面反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

  三、加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建设力度

  6.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部署,设立相关研究项目,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大力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在一级学科中,设立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要重点建设一批能够增强原始创新能力的、探索客观规律和理论发展的基础学科,一批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对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有重大影响的应用学科,一批与学科发展趋势相适应,具有前瞻性和影响力的新兴、交叉学科。根据不同层次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的需要,进一步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修订专业目录。逐步形成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共同发展的学科体系建设新局面。

  7.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建设要加强重点学科建设,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要在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发展趋势、学校学科优势的基础上,确定重点学科发展方向。努力做到学科发展方向明、定位准、有特色、出成果、出人才。

  8.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建设要加强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集聚学科队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的扶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素质和学术水平较高的哲学社会科学教师队伍。造就一批坚持马克思主义、学贯中西、享誉中外的哲学社会科学思想家和理论家,造就一批坚持正确方向、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联系实际的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造就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年富力强、锐意进取的中青年理论骨干。

  9.以建设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平台为龙头,进一步构筑学科基地。要整合各种教育研究资源,加强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和集成发展,增强为社会服务意识,逐步构建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一体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基地。

  四、全面开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建设工作

  10.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建设力度。根据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全面开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建设工作,力争用7年左右的时间,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编写150种左右,基本覆盖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中共党史以及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新闻学、文学、艺术、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教材。

  11.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建设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和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新闻学、文学等第一批9种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的研究和编写工作。第一批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的编写于2007年完成。制定第二、第三批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计划。第二批25种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工作将于2005年启动,2008年完成。第三批120种左右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计划将在总结第一、二批教材编写经验的基础上,于2006年制定并启动。力争在2010年之前,完成三批共150种左右的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建设任务。

  12.重点教材的研究和编写要与学科体系的研究和建设紧密结合。要在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研究的基础上,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充分体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在本学科领域的最新成果。重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研究,总结经验,提炼概念。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文字表达简洁质朴、准确清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要注重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和方法对新知识、新成果进行分析研究和吸收,追踪、反映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前沿问题。

  13.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整合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积极研制和开发多媒体教材,使文字教材与电子教材协调发展,推动教材形式的多样化。努力构建门类齐全、形式多样、相互配套、各具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

  五、完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建设工作机制

  14.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工作,保证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质量,中宣部、教育部决定成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编审委员会(简称“教材编审委员会”)。教材编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制定重点教材编写计划,研究教材编写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审定教材大纲和教材初稿,提出审定意见和修改建议。

  15.重点教材建设工作以教材研究和编写课题组为单位开展,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课题组首席专家、成员的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强;其他参加编写人员的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协作精神强、具有教学第一线工作经历和教材编写经验。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课题组首席专家、成员由中宣部、教育部共同商定后,报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协调小组审批;其他参加编写人员由首席专家根据老中青三结合原则提名,报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协调小组备案。

  16.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工作,由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小组组织实施。重点教材经教材编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协调小组批准后正式出版发行和使用。

  17.健全、完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质量保障机制。由教材编审委员会制定具体的教材编写工作程序和教材编写质量评审指标。各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课题组要严格执行已确定的教材编写工作程序,保证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工作过程中各环节的质量。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完善教材编写和选用制度,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

  18.要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的研究和编写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和其他保障,以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高等学校要为参加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的专家、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六、加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19.中宣部、教育部负责对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要充分发挥教材编审委员会、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委员会、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国务院学科委员会各学科评议组在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中的研究、咨询、指导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工作,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20.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宣传,动员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学术规范建设、学术道德建设、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优良学风和教风建设,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要方针,切实营造有利于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浙江省对口援阿资金补助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浙江省对口援阿资金补助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行署发〔2011〕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阿克苏地区浙江省对口援阿资金补助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行署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阿克苏地区浙江省对口援阿资金补助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浙江省对口援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援阿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援阿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国对口支援工作的总体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对口援阿项目分为设备器材类、智力援助类、全额投资类和资金补助类,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全额投资类和设备器材类、智力援助类项目按照《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资金补助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备器材类项目是指由浙江省为地区提供设备、器材、物资支援等形式的项目,依程序纳入浙江省年度实施计划,由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会同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智力援助类项目是指由浙江省为地区提供技术服务和支医、支教、支农、科技人员交流培训、就业培训等项目,依程序纳入浙江省年度实施计划,由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会同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额投资类项目是指由浙江省全额投资建设的援阿项目,以及除国家资金补助外全部由浙江省援助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由浙江省采取“交钥匙”工程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资金补助类项目是指对无法集中实施的援阿项目,采取由浙江省定额补助、包干使用等方式,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建设的援阿项目,依程序纳入浙江省年度实施计划,采取由浙江省向受援地“交支票”的方式,由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浙江省对口援阿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浙江省对口援阿指挥部参与资金补助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阶段的审查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资金补助类项目按照“项目一个本子、资金一个盘子、统计一个口子”的原则进行管理。项目安排应符合地区相关发展规划和浙江省援阿综合规划,分别纳入地区和浙江省援阿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资金补助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应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各县(市)根据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综合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轻重缓急等,结合各县(市)实际,在地区统一指导下,会同各援助市指挥部拟定本县(市)援建项目建设计划,报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和综合平衡及统筹协调后,形成援阿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广泛征求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和地区有关单位、部门意见后,报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援阿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与浙江省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衔接一致后,报浙江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援阿项目,由浙江省发改委分批下达计划,地区及各县(市)组织实施。

第十条 资金补助类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按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

(二)项目建议书原则上由各县(市)相应受援单位组织编制,经县(市)和结对市指挥部联审后,按规定权限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指挥部共同组织审查,按规定权限由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四)项目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可实行设计方案竞选或者比选。

(五)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六)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机构、职责等,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建设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开展监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八)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招投标制,按照国家、自治区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和地区国债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执行。项目依法按照总包或者分包的形式发包工程,严禁中标单位转包合同。地、县(市)两级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会同地、县(市)两级对口援阿指挥机构及发改、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援阿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地、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援阿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按期拨付建设资金。项目竣工后,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予以清算工程尾款。

(十)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并及时向地区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等相关资料。

(十一)项目建成并完成合同验收和专项验收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初步验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分别报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地区发改委备案,验收工作结束后方可移交项目使用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浙江省对口援阿项目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中介代理等事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浙江省对口援阿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各县(市)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级对口援阿指挥机构报送援阿项目计划执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工程验收决算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主管单位的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由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各县(市)有关负责人及各县(市)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援阿指挥机构等组成的地区援阿项目联席会议,由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负责召集,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研究、协调、解决援阿项目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自治区、地区和浙江省对口援阿有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克苏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