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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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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7〕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市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是各级行政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行政首长要正确对待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监督,并通过应诉活动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有效地改进工作。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首长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对应诉行政案件,行政首长原则上均应出庭应诉,确因工作原因,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行政首长对本单位应诉行政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答辩、提供证据、出庭应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
(一)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政府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同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或者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庭前需作好充分准备,严格按照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出庭应诉,庭上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好国家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建立行政诉讼应诉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行政判决或裁定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5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其答辩材料还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程序审核、编号、登记。
第九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采取参加庭审旁听和组织检查等办法进行,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条 对于行政首长应出庭而未出庭应诉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认真出庭应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工法[2004]168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02月16日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创新,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成果是指在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保障条件建设及管理中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是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鉴别和评价,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承担军工任务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所属或管理的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下列国防科技成果按本办法进行鉴定: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含预先研究、技术基础)、生产、试验以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核能和平利用、民用航天、民用航空、民用高性能船舶、民用爆破器材及其他主要满足军事目的的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开发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已通过验收、定型、标准审批,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不再组织鉴定:
(一)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
(二)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审查专家名单;
(三)主要完成单位人员未参加审查专家组。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不超过四分之一的主要完成单位人员(非项目组成员)参加审查专家组,但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未作为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列入国防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基础理论成果,当它的作用已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时,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鉴定。
(二)已获得发明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局部技术已获得专利,但整体未获得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鉴定。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或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予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
第九条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真实性、准确性;
(二)创造性、先进性;
(三)成熟性、适用性、安全性;
(四)其他与技术有关的内容。
对于不同类型的国防科技成果,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侧重不同的方面进行分类评价。国防科技成果鉴定不包含成果归属、完成者排序和成果的货币价值等非技术内容。
第十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著作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被鉴定国防科技成果的参考。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十一条重大的国防科技成果以及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以外的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由国防科工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其他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由承担军工任务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和各军工集团公司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组织。
重大的国防科技成果一般是指:国防型号工程项目及其关键分系统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大预先研究项目;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国防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组织鉴定单位可以直接主持鉴定,也可以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主持鉴定。但不得委托完成单位对自己的国防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分为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检测鉴定三种形式。
(一)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国防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采用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
(二)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对国防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讨论、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
(三)检测鉴定: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或经国防科工委认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仅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即可反映其技术水平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用检测鉴定。
鉴定统一使用《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四条采用会议或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七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必须由到会专家或出具函审意见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出具函审意见的专家均不得少于七人。
会议鉴定的专家应当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的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国家或国防科工委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作为检测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鉴定委员会委员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成果完成单位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可以提出建议名单。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鉴定单位在鉴定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鉴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产生。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组织鉴定单位应建立健全鉴定专家库,鉴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从鉴定专家库中遴选。针对被鉴定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委员会委员进行资格审查。鉴定委员会组成应体现不同单位、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被鉴定项目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现状;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国防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
各军工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行鉴定时,鉴定委员会成员中非本集团公司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工作中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国防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文件,向其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亦可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要求在鉴定意见中记载不同意见,有权拒绝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四)发现有违纪行为时,可以向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五)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做到科学、客观、公正;
(六)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章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申请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了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一份合同或任务书所含技术内容,一般只能作为一项成果进行鉴定。
(二)成果权属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三)技术文件与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申请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1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题报告;
2研究(研制)技术总结报告;
3信息技术研究项目或含信息技术研究内容的项目所开发的软件;
4测试报告和试验报告(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演示验证工作的材料);
5标准化审查报告(无产品的国防科技成果除外);
6用户使用报告(尚未应用的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应用前景证明);
7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含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情况以及必要的查新情况)。
(二)科技情报、标准、软科学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研究报告;
3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4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仅限标准成果);
5模型运行报告(仅限软科学成果);
6用户使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凡具备鉴定条件的国防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填写《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其他技术文件与资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按第十一条规定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项目是否满足鉴定条件,鉴定委员会建议名单是否合理,是否同意鉴定等。
同一项国防科技成果只能申请鉴定一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在各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多单位分头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鉴定申请的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鉴定申请的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要明确主持鉴定单位、鉴定形式、鉴定时间,并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对鉴定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主持鉴定单位按照批准的鉴定形式负责鉴定的筹办、主持和管理,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鉴定意见应当包括:国防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先进性(学术与技术水平),其技术的难度、成熟度、安全与可靠性,以及对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与意义等,并应写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会议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会议鉴定前,根据需要成立测试组。测试组组长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担任。测试组必须在鉴定会前完成测试工作,并作出测试报告。
(二)主持鉴定单位主持会议,宣读和通过鉴定委员会名单,明确会议任务和要求。
(三)在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下,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听取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委员会专家对被鉴定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有关多媒体资料。
鉴定委员会专家质疑并讨论,在综合多数专家意见基础上形成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专家讨论形成鉴定意见时,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派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其他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函审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主持鉴定单位将完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分别寄送给函审专家。
(二)函审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函审,并将函审意见及上述资料寄回主持鉴定单位。
(三)主持鉴定单位将其他函审专家的意见寄送给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本人函审意见,并依据多数专家的意见写出鉴定意见。将所有鉴定资料寄送给主持鉴定单位。
第二十七条采用检测鉴定的一般步骤:
(一)组织鉴定单位确定检测机构。
(二)完成单位将国防科技成果实物和有关资料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结论。
第二十八条鉴定证书的批复过程如下:
(一)经鉴定通过的国防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将《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原件报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查。《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一般制作两至三份原件(要求正反面打印,亲笔签署)。
检测鉴定直接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二)主持鉴定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盖章,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三)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审批,统一编号,加盖国防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生效。

第五章鉴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防科工委采用年检和抽检的方式对各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
(二)鉴定专家选聘是否合理;
(三)检测机构是否选择得当;
(四)鉴定文件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档案是否完整;
(五)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六)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各组织鉴定单位应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防科工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上报鉴定工作总结报告和上年度鉴定项目汇总表,并接受年检审查。
必要时,国防科工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各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进行抽检。
第三十一条国防科工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
第三十二条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对完成单位提交的《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鉴定意见中有重大缺陷的,应当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发现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应当驳回《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三十三条参加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建立健全鉴定专家的信誉制度。鉴定工作结束后,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工作态度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并报告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建立鉴定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
第三十四条与鉴定有关的材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和成果完成单位按照科技保密和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分别及时归档。
第三十五条《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不作为签订技术合同等商业性活动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鉴定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防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终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予以撤消。对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四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应保护被鉴定国防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未经完成单位或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转让被鉴定国防科技成果的技术,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在鉴定工作中,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附件:
1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2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
3国防科学技术成果专家函审意见表


关于加强广防己等6种药材及其制剂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广防己等6种药材及其制剂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4]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对含马兜铃酸药材及其制剂不良反应的报道以及毒副作用研究和结果的分析,决定加强对含马兜铃酸药材及其制剂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广防己(马兜铃科植物广防己Aristolochia fangchi Y.C.Wu ex L.D.Chou et S.M.Hwang的干燥根)药用标准,凡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有广防己的中成药品种应于2004年9月30日前将处方中的广防己替换为《中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收载的防己(防己科植物粉防己Stephania tetrandra S.Moore的干燥根)。

  二、取消青木香(马兜铃科植物马兜铃Aristolochia debilis Sieb.et Zucc.的干燥根)药用标准,凡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有青木香的中成药品种应于2004年9月30日前将处方中的青木香替换为《中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收载的土木香(仅限于以菊科植物土木香Inula helenium L.的干燥根替换)。

  三、替换后的中成药品种涉及原质量标准需要修订的,应将修订后的质量标准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同时抄送国家药典委员会。

  四、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含广防己、青木香的中药制剂必须严格按处方药管理,凭医师处方购买,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并定期检查肾功能,如发现肾功能异常应立即停药,并明确儿童及老年人慎用,孕妇、婴幼儿及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生产的含广防己、青木香的中成药品种的处方替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凡2004年9月30日以后生产的中成药中仍含有广防己、青木香的,一律按假药查处。

  六、凡含马兜铃、寻骨风、天仙藤和朱砂莲的中药制剂(品种名单见附件)严格按处方药管理,已作为非处方药管理的肺安片、朱砂莲胶囊、复方拳参片现按处方药管理,在零售药店购买必须凭医师处方。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严格按批准的功能主治服用。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含马兜铃、寻骨风、天仙藤和朱砂莲的中药制剂的,一律依法查处。

  七、处方中含有马兜铃、寻骨风、天仙藤和朱砂莲的中药制剂生产单位必须于2004年9月30日前在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注意事项】项下统一增加以下内容:“(1)本品含×××药材,该药材含马兜铃酸,马兜铃酸可引起肾脏损害等不良反应。(2)本品为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购买,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并定期检查肾功能,如发现肾功能异常应立即停药。(3)儿童及老年人慎用,孕妇、婴幼儿及肾功能不全者禁用”。对于原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中没有标注【注意事项】项的,应增加【注意事项】项及上述内容,未按规定加注上述内容的,一律依法查处。

  八、鼓励马兜铃、寻骨风、天仙藤和朱砂莲等药材代用品的研究,申请使用上述药材代用品的制剂应当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补充申请办理。

  九、暂停受理含马兜铃、寻骨风、天仙藤和朱砂莲等4种药材的中成药的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申请,暂停受理含上述4种药材制剂的新药注册申请。抗艾滋病病毒和用于诊断、预防艾滋病的新药,治疗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的新药以及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等特殊情况除外。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内容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含马兜铃、寻骨风、天仙藤和朱砂莲4种药材的中成药品种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八月五日


附件:

      含马兜铃、寻骨风、天仙藤和朱砂莲4种药材的中成药品种名单
┌──┬──────────────┬────────┬───────────┐
│序号│     药品名称     │  标准来源  │处方中含马兜铃酸的药材│
├──┼──────────────┼────────┼───────────┤
│ 1 │喘息灵胶囊         │部颁标准15册  │马兜铃        │
├──┼──────────────┼────────┼───────────┤
│ 2 │肺安片           │部颁标准15册  │马兜铃        │
├──┼──────────────┼────────┼───────────┤
│ 3 │复方蛇胆川贝散       │部颁标准11册  │马兜铃        │
├──┼──────────────┼────────┼───────────┤
│ 4 │鸡鸣丸           │部颁标准07册  │马兜铃        │
├──┼──────────────┼────────┼───────────┤
│ 5 │鸡苏丸           │部颁标准01册  │马兜铃        │
├──┼──────────────┼────────┼───────────┤
│ 6 │京制咳嗽痰喘丸       │部颁标准20册  │马兜铃        │
├──┼──────────────┼────────┼───────────┤
│ 7 │七十味松石丸        │地标升国标   │马兜铃        │
├──┼──────────────┼────────┼───────────┤
│ 8 │青果止嗽丸         │部颁标准03册  │马兜铃        │
├──┼──────────────┼────────┼───────────┤
│ 9 │润肺化痰丸(鸡鸣丸)    │部颁标准03册  │马兜铃        │
├──┼──────────────┼────────┼───────────┤
│ 10 │十三味疏肝胶囊       │地标升国标   │马兜铃        │
├──┼──────────────┼────────┼───────────┤
│ 11 │胃福颗粒          │部颁标准18册  │马兜铃        │
├──┼──────────────┼────────┼───────────┤
│ 12 │消咳平喘口服液       │地标升国标   │马兜铃        │
├──┼──────────────┼────────┼───────────┤
│ 13 │新碧桃仙片         │部颁标准02册  │马兜铃        │
├──┼──────────────┼────────┼───────────┤
│ 14 │止嗽化痰胶囊        │新药标准    │马兜铃        │
├──┼──────────────┼────────┼───────────┤
│ 15 │止嗽化痰颗粒        │新药转正19册  │马兜铃        │
├──┼──────────────┼────────┼───────────┤
│ 16 │止嗽化痰丸         │部颁标准10册  │马兜铃        │
├──┼──────────────┼────────┼───────────┤
│ 17 │止嗽化痰丸         │药典2000版一部 │马兜铃        │
├──┼──────────────┼────────┼───────────┤
│ 18 │止嗽青果片         │部颁标准20册  │马兜铃        │
├──┼──────────────┼────────┼───────────┤
│ 19 │和胃降逆胶囊        │地标升国标   │天仙藤        │
├──┼──────────────┼────────┼───────────┤
│ 20 │香藤胶囊          │地标升国标   │天仙藤        │
├──┼──────────────┼────────┼───────────┤
│ 21 │杜仲壮骨胶囊        │部颁标准12册  │寻骨风        │
├──┼──────────────┼────────┼───────────┤
│ 22 │杜仲壮骨丸         │部颁标准18册  │寻骨风        │
├──┼──────────────┼────────┼───────────┤
│ 23 │风湿宁药酒         │部颁标准19册  │寻骨风        │
├──┼──────────────┼────────┼───────────┤
│ 24 │复方风湿药酒        │地标升国标   │寻骨风        │
├──┼──────────────┼────────┼───────────┤
│ 25 │复方拳参片         │部颁标准10册  │寻骨风        │
├──┼──────────────┼────────┼───────────┤
│ 26 │祛风除湿药酒        │部颁标准13册  │寻骨风        │
├──┼──────────────┼────────┼───────────┤
│ 27 │三蛇药酒          │部颁标准01册  │寻骨风        │
├──┼──────────────┼────────┼───────────┤
│ 28 │伤湿镇痛膏         │部颁标准02册  │寻骨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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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少林正骨精(酊剂)     │部颁标准06册  │寻骨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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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神农药酒          │部颁标准15册  │寻骨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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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益肾蠲痹丸         │新药转正01册  │寻骨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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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金朱止泻片         │新药标准    │朱砂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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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朱砂莲胶囊         │部颁标准14册  │朱砂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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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保胃胶囊          │地标升国标   │朱砂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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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复方胃痛胶囊        │地标升国标   │九月生(朱砂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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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九龙解毒胶囊        │地标升国标   │九月生(朱砂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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