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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03 18:55: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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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实施测绘前未按照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责令其停止测绘,限期办理”。
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由省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仍不汇交的,停止提供基础测绘成果”。
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三、删去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决定对《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有关的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原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条 ……
(四)实施测绘前未按照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责令其停止测绘,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登记继续测绘的,没收全部测绘资料,可以并处测绘工程总费用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由省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仍不汇交的,停止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可以对单位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省、市地测绘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该测绘成果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罚没处罚管理的具体事项,依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7年4月4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凡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及吴中区、相城区、园区、高新区专段号牌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内通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的防治管理,维护、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所有机动车、助力车及其驾驶员、车主。任何驾驶员、车主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环保、技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机动车、助力车的规划和发展应当与城市规模、道路状况、环保要求和社会需要相协调。

本市市区及吴县市区禁止发展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汽油机助力车,优先发展厢式货车、电动型自行车。

第五条 本市市区及吴县市区限制发展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

第六条 本市市区及吴县市区各销售商店禁止销售汽油机助力车。

第七条 机动车、助力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各种类型汽车按照《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 1997 ] 456 号)执行;

(二)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 10 年;

(三)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 8 年;

(四)汽油机助力车使用 6 年。

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车报废后不再更新。

第八条 在用机动车、汽油机助力车排放检测采用以下限值:

(一)在用汽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轻型车 CO ≤ 3.5%HC ≤ 700ppm

重型车 CO ≤ 4.0%HC ≤ 1200ppm

(二)摩托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冲程 CO ≤ 4.0%HC ≤ 4800ppm

四冲程 CO ≤ 4.0%HC ≤ 1200ppm

(三)汽油机助力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冲程 CO ≤ 3.5%HC ≤ 6000ppm

四冲程 CO ≤ 3.5%HC ≤ 1200ppm

在怠速工况下,汽车、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车的发动机排气中不应有可见颗粒物(黑烟排放)。

第九条 机动车、汽油机助力车排放检测采用定期检验与随机抽检的方式。机动车、助力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安装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尾气净化处理装置:

(一)使用年限满 5 年的国产汽车;

(二)累计行驶 30 万公里的汽车;

(三)在用汽油机助力车;

(四)在定期检验或抽检时排气污染达不到排放限值的其它机动车。

机动车应积极改制使用油、气双燃料。城市出租车、公交车应率先普及应用。

第十条 机动车、助力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无牌无证的机动车、助力车上路行驶;

(二)凡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及吴中区、相城区、园区、高新区专段号牌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内通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退车、退款,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处警告或者二百 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

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汽油机助力车,必须收缴牌证,注销车辆档案。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驾驶排放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或者将尾气净化处理装置擅自拆除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对驾驶未安装尾气净化处理装置或擅自将尾气净化处理装置拆除的汽油机助力车,处警告或者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 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反攻倒算”案件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反攻倒算”案件的答复
1991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请(1991)16号《关于“反攻倒算”活动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近几年来,你省部分地方发生了一些在土改、镇反中被没收财产或被镇压的人的亲属公然向当地政府或当年的干部、积极分子反攻倒算的事件,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应予认真对待。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对你们《关于“反攻倒算”活动处理意见的请示》,答复如下:
一、对于一些地方发生的,过去土改、镇反中被我没收财产或被镇压的人的亲属,公然向当地政府、基层组织,或者当时的积极分子反攻倒算的案件,必须认真对待,严肃处理。绝不能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进行“反攻倒算”活动,更不能让“反攻倒算”活动蔓延开来,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二、鉴于已经发生的“反攻倒算”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具体处理时,应根据“反攻倒算”活动的情节、影响和危害程度,分别采用行政处分、治安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等方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进行“反攻倒算”活动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什么罪,就应按什么罪处罚。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反攻倒算”活动的,应按刑法反革命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对按刑法处理的“反攻倒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公开审理、宣判。并可以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地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揭露此类违法犯罪的性质和危害,鼓舞群众进一步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决与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四、你省的“请示”中,对抢占土改、镇反中被没收的房产,提出按“抡劫”定罪。这个问题因涉及对不动产能否按抢劫定罪的问题,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请你们再作进一步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