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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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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1年5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 荷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
  愿在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和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关系和鼓励投资,为此种投资创造稳定和良好的条件,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内:
  一、 “投资”一词系指根据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用于投资的各种财产,主要是:
  (一) 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各种财产的物权;
  (二) 公司和合资企业中的股份、债券和各种利益的权利;
  (三) 金钱和其他资产以及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的所有权;
  (四) 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的权利;
  (五) 法律授予的权利,包括堪探、开采和提炼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取得其部分产品的权利。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作的投资也包括该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依照缔约双方承认的可适用的国际法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海域和大陆架内进行的投资。
  二、 “投资者”一词,对缔约任何一方系指:
  (一) 根据缔约一方的法律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
  (二) 根据缔约一方法律和法规组成的,并在其领土内有住所的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

  第 二 条
  缔约各方在其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应允许并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

  第 三 条
  一、 缔约一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公正与公平的待遇。
  二、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待遇不应低于任何第三国投资者所受到的待遇。
  三、 缔约一方应保护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并保障其安全。
  四、 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的待遇,不应包括缔约一方基于有关关税同盟、经济联盟或类似组织的协议,或基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任何优惠。
  五、 对于在自由贸易区投资或参与边境贸易的投资者与不在这类区域投资或未参与此类贸易的投资者之间,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的待遇可以不同。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的待遇不应包括缔约一方基于互惠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在税收、费用、收费和财政减免方面的任何优惠。

  第 四 条
  缔约各方应根据其有关法律和法规准许向缔约另一方国家以该国货币或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自由转移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款项,特别是以下各项,并不得不适当地限制和不适当地迟延。
  一、 利润、利息、股息及其他所得;
  二、
  (一) 为购置原料、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所需的资金;
  (二) 为保证某项投资的持续性,用于更新资本资产的资金;
  三、 为发展某项投资所必要的追加资金;
  四、 投资者的雇员和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中的雇员的收入;
  五、 资本清算款;
  六、 贷款的偿还金;
  七、 管理费;
  八、 提成费。

  第 五 条
  一、 若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公共利益并依照法律程序;
  (二) 所采取的措施是非歧视性的;
  (三) 所采取的措施伴有支付补偿的规定。
  二、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补偿应相当于在宣布征收时被征收投资的价值,并包括直至支付日的利息。补偿应能兑换和自由转移,其支付不应不适当地迟延。

  第 六 条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由于战争或其它武装冲突,或全国紧急状态或类似情势使其投资遭受损失,若缔约另一方采取有关措施时,应给予该投资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第 七 条
  一、 缔约各方投资者的投资若按法律规定的制度就非商业风险进行了保险,缔约另一方应承认保险人或分保人依据保险条款对该投资者权利的代位。
  二、 保险人或分保人无权行使投资者本无权行使的权利。代位不影响缔约另一方对投资者可能存在的权利。

  第 九 条
  一、 缔约一方与其在其领土内投资的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关于投资的争议,如可能,应友好解决。
  二、 如果该争议从任何一方要求友好解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解决,且双方又未商定其他解决办法,有关投资者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两种解决办法:
  (一) 向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行政主管机关申诉并寻求救济;
  (二) 向接受投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三、 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发生后,有关将要支付的补偿额的争议,从任何一方要求友好解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解决,若投资者愿意,应提交接受投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国际仲裁。

  第 十 条
  本协定也应适用于其生效之日前根据有关缔约一方领土内有效的法律和法规已进行的投资。

  第十一条
  缔约任何一方可向缔约另一方建议就任何影响本协定实施的事宜进行磋商。缔约另一方应对此种磋商给予善意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的机会。

  第 十 二 条
  本协定不应妨碍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享受其投资所在的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所给予的任何更优惠的待遇。

  第 十 三 条
  一、 缔约双方关于解释或适用本协定产生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外交谈判办法解决。
  二、 如果依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能在一个合理期间内解决争端,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应将该争端提交专设仲裁庭。
  三、 该专设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缔约双方各委派一名仲裁员,据此委派的两名仲裁员应共同委派一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首席仲裁员。
  四、 如果缔约任何一方在缔约另一方请求作出此项委派后两个月内未能委派并尚未着手委派其仲裁员,后者可请求国际法院院长作出必要的委派。
  五、 如果该两名仲裁员未能在其委派后两个月内就选择第三名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且缔约双方间又无其他按排,则缔约任何一方可请求国际法院院长作出必要的委派。
  六、 在本条第四、五款规定情况下,如果国际法院院长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或为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则应请副院长作出必要的委派。如果副院长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或为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则应请该院资历最高的,非缔约任何一方国民的大法官作出必要的委派。
  七、 除非双方另有决定,仲裁庭应制定自己的程序。
  八、 仲裁庭作出决定之前,可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建议双方友好解决争端。仲裁庭应依据本协定的规定、有关的国内法、双方共同签署的协定和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九、 仲裁庭的决定应以多数票作出,决定是终局的,对缔约双方均有拘束力。仲裁庭作出决定时应陈述其决定的法律依据,并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请求,提供其作出的决定的各种考虑。
  十、 缔约各方应负担各自委派的仲裁员的费用。首席仲裁员和专设仲裁庭的有关费用,由缔约双方平均负担。

  第 十 四 条
  对于荷兰王国,本协定只适用于王国的欧洲部分。

  第 十 五 条
  一、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完毕各自国内所要求的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二、 除非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终止之日前至少六个月通知终止协定,本协定应自动延长五年。缔约各方保留在任何有效期期满前至少六各月通知终止本协定的权利。
  三、 对于本协定终止之日前进行的投资,本协定上述各条应自该终止之日起继续有效十五年。
  双方签字代表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以兹证明。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七日在海牙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荷兰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发生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荷兰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关于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食药监察[2004]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66号)要求,为了更好地宣传发动群众,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扎扎实实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经食品放心工程部际协调会议研究决定,2004年5月22日至26日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地位;坚持开拓创新,大造声势,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化;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准确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坚定人民群众食品消费的信心;坚持普法教育与普及科学知识教育相结合,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宣传周活动,进一步强化三个理念。即:一个地区的食品安全,当地政府要负总责;一个品种的食品安全,其生产经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确保食品安全,需要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

  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是:食品安全关系你和我!
  主要宣传用语是:
  (一)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二)以人为本,确保饮食安全
  (三)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五)建立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六)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七)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
  (八)保证饮食健康,促进全面小康

  二、重点内容
  (一)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内容和整治目标。
  (二)宣传近年来食品专项整治,特别是去年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以来食品安全监管取得的成果。
  (三)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宣传。
  (四)宣传各地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宣传一些企业坚持诚信,确保食品安全的好的典型。支持和保护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
  (五)曝光一些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三、主要形式
  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进群众”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根据食品放心工程的特点,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的多样化的宣传形式。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立体宣传。
  (一)要落实“三个一”内容:即组织当地大、中、小学,上一堂食品安全教育课;在省会城市举办一次食品安全研讨会;对假冒伪劣食品进行一次集中披露。
  (二)要通过咨询台、开辟媒体讲座专栏、印发宣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和科普展览等形式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依法维权和科普知识教育。要动员大中型超市和食品经营企业,通过建立宣传专栏或展板等形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三)有条件的可组织一些消费者到食品企业参观,培养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增强食品消费信心。
  (四)要特别关注广大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农村既是饮食产品生产的源头,又是食品安全关注的重点。要通过农村广播电视网络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下乡活动,教育农民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要动员食品专业学会、协会和有食品专业的大专院校,开展志愿者活动,深入到乡村、学校、社区等基层单位,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进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教育。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对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宣传周内容落实和宣传效果。要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把一些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和方法制度化、经常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地开展宣传周活动要进行检查,对一些领导重视、组织严密、形式多样、群众参与广泛、宣传效果好的单位和地区要进行通报表扬。
  (二)各有关部门在落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内容的同时,要积极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要注意对宣传的引导,注重宣传效果的评价。宣传周结束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宣传报道进行评比(具体评比事宜,另行发文)。
  (三)各地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投入。搞好宣传教育,是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一项基础性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加强食品安全根本措施之一。我们要加大宣传教育的投入,通过印发科普读物,开辟专栏等形式向社会提供食品安全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欢迎企业积极参与,但不允许借宣传活动增加企业负担。
  (四)搞好全国联动,形成宣传攻势。5月22日上午9时30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在北京举行食品安全宣传周开幕式。各省会城市要作为分会场同时开展宣传活动。要及时沟通总结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情况。各地确定宣传周工作方案后,应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届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领导将有选择地到一些地方参加宣传周活动。宣传周结束后,各省(区、市)实施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要写出专题报告,6月2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推荐食品安全宣传周新闻报道优秀作品。

  联系人:申 晨 电话:(010)68337664
      张冀湘 电话:(010)6831198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