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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修正)

时间:2024-07-08 08:3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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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修正)

农业部


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修正)
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凡用于防治动物疫病,促进动物生长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必须经农业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使用。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者,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兽药管理法规予以查处。
据了解,近期国外某些饲料厂或畜牧场主非法将平喘药SALBUTAMOL(又名羟甲叔丁肾上腺素)加入猪饲料中使用,以促进动物生长,此做法危害极大,已引起国外有关当局的高度重视并严加制止。另据了解,国内某些刊物也有将未经农业部批准的诸如影响生殖的激素(如性
激素、促性腺激素及同化激素等)、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如玉米赤霉醇等)、催眠镇静药(如安定、安眠酮等)、肾上腺素能药(如异丙肾上腺素、多巴胺及β肾上腺素激动剂等)等药物或物质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的宣传报道,其中个别品种尚有非法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上述药品
或物质均未经农业部批准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滥用的后果将影响畜牧业的安全生产,并造成畜产品中兽药或有害物质的残留超标,严重影响人畜健康。
为加强兽药管理,请你厅(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地畜牧生产用药情况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科研院校进行检查,严禁制售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及动物促生长剂,严禁在饲料及饲料产品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用于饲料添加使用的兽药品种,严禁非法
使用兽药。违者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同时对非法使用的饲料生产单位、畜牧生产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并要求各地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1997年3月25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府办〔2008〕165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制订的《苏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

为积极推动我市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两个循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大力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对新批准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服务业企业(不含无境外固定资产投资的非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开设的境外办事处和商品销售公司)、农林养殖企业和境外研发机构,按中方实际投资给予一定补贴。其中,投资10~100万(含1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3万元;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万元。对采用现有设备、技术许可、商标使用权对外投资的上述企业,按投资额追加补贴人民币3~5万元。
(二)对设立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海外贸易中心(产业市场)的企业以及设立营业面积超过26平方米的境外品牌专卖店、柜的企业,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其中,投资额不足1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万元;投资额在100~150万(含1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20万元;投资额在150~200万(含15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0万元;对投资额在200~250万(含2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40万元;对投资额在250万(含2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0万元。
(三)鼓励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对于投资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经商务部认定中标后,项目总投资超过人民币5亿元,在合作区建设开工后,补贴人民币50万元,在基础设施完成后再补贴人民币50万元。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内投资设立生产加工企业、服务业企业(不含无境外固定资产投资的办事处、销售公司)、境外研发机构、学校、培训中心,按上述(一)标准补贴。
(四)对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补贴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20%。
(五)对国际承包工程带动地产建材和机电产品出口的企业,出口外汇净收入比上年每增长1美元,补贴人民币0.03元。
(六)对外经企业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每美元补助人民币0.03元。如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属境外总承包工程,按营业额每美元追加补贴人民币0.01元。
(七)对完成援外工程项目的企业,按项目营业额补贴。其中:对营业额在100~500万(含1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万元;对营业额在500~1000万(含5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0万元;对营业额在1000~5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30万元;对援外工程项目营业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0万元。对援外物资经营企业完成的援外物资出口,每1美元补助人民币0.005元。
(八)外经企业每派出1名本市劳务人员,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0元;每派出1名本市下岗工人或农村劳动力,追加补贴人民币200元。
(九)对参加由市外经贸局认可的境外国际工程承包等服务出口展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贴人民币1万元。
二、资金的申报、审批和划拨程序
(一)资金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市外经贸局申领“苏州市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申请表”,填报上年度申报项目。填妥后附项目执行总结报告、实际发生费用合法凭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或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均一式五份,报送市外经贸局。
(二)审核划拨:各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按年度办理有关资金核拨手续。
三、附则
(一)同一奖励事由不可以既依据本办法又依据苏州市其他的奖励措施兼得奖励。补贴资金来源由企业上交税收的同级财政承担。
(二)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关于批转苏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0号)停止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1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1年8月31日)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苏泽林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任命王永昌、叶晓颖(女)、邢军、朱伟德、宋建朝、吴庆宝、吴晓芳(女)、张小林、张绳祖、段小京(女)、梁曙明、裴莹硕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三、免去孙世光、王河泉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