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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7-22 07:4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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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1958年1月)


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已经经过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批准,现在予以公布。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8年1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的决议


(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决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


对于农业合作社社员家庭的劳动力增加或者减少的时候,他们的股份基金如何处理,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城市居民、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青年学生下乡上山入社,应当如何交纳股份基金,这些问题,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里没有规定。为了使农业合作社处理这些问题有所遵循,本着鼓励城市居民和其他非农业人口下乡上山参加农业生产的精神,同时适当地照顾原有社员利益的原则,现作如下的补充规定:
一、农业合作社社员家庭中,因军人复员退伍、学生毕业、子女婚入、子女长大等原因增加了劳动力的,一律不再交纳股份基金。因家中有人服兵役、转业、子女婚出、衰老、死亡等原因减少了劳动力的,所交纳的股份基金一律不予退还。
二、没有家属在农村居住的退职或者退休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城市居民,现在下乡上山新参加农业合作社的,一般的都要交纳股份基金。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生产资料可以抵交股份基金,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又已经停止发放,如果在经济上确实困难的,可以援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其股份基金可以缓交或者少交。在经济上特殊困难的可以免交。
三、城市青年学生下乡上山参加农业合作社生产,因为他们本人尚未就业,原来并无收入,入社时可以免交股份基金。
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家属、企业职工家属、军官家属等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凡是家里已经有人入社并且交纳了股份基金的,可以不再交纳;原来家中无人入社,现在回乡入社的,照第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五、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下放到农业合作社进行劳动锻炼的,因为第一年由原机关照发工资,所以他们第一年不取劳动报酬。
其中,在农业合作社参加生产超过一年的,应该交纳股份基金,就用第一年应得的劳动日报酬抵交。如果第一年应得的劳动日报酬多于应交的股份基金,可将多余的部分,记入农业合作社的公积金项下,并由原机关和农业合作社予以表扬;如果第一年应得的劳动日报酬,不足抵交股份基金,不足部分由本人用从原机关领得的工资补足。调出农业合作社或者因故脱离农业合作社的,这项股份基金全部转归农业合作社做为公积金。
在农业合作社参加生产劳动锻炼为期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一律不取劳动报酬,也不交纳股份基金,他们应得的劳动日报酬,全部赠予农业合作社做为公积金。
六、凡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革命军人、企业职工等在农村的家属,因缺乏或者丧失劳力没有入社而依靠外出亲属薪给供养的,他们今后是否入社完全由其自愿,农业合作社不要强迫他们入社,也不要向他们索取股份基金。但是,他们的土地应该设法耕种,或者交农业合作社使用,不得任意荒芜。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上报总行。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中国农业银行从1994年起,开设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集中支持粮棉大县提高粮棉生产能力,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为切实管好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所需规模和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农业银行贷款计划中专项安排,农业银行按照贷款的政策原则组织发放及管理。
第三条 此项贷款的使用,坚持“粮棉稳定增长、调整结构、综合开发、提高效益”的方针,以支持粮棉生产为中心,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重点,努力增加粮棉产量,提高商品量。在促进粮棉生产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扶持粮棉大县发挥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养殖业、林果业、畜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实现富县裕民。
第四条 该项贷款按照粮棉大县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讲求效益,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谁用谁借谁还”和“借款自愿、贷款自主”等信贷原则,依法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周转和效益。
第六条 各级行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坚持自主原则,确保贷款落实到位和有效周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止收回贷款。各级信贷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违反信贷政策、原则,以贷谋私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七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只限用于国家确定的商品粮大县(含国营农业垦区)和优质棉大县。
第八条 贷款用途是:
(一)发展粮棉生产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二)粮棉大县发展多种经营的设备、设施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三)农、林、牧及水产业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四)农、林、牧及水产业产品流通市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五)粮棉生产及多种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第九条 此项贷款不得用于与农业生产建设无关的项目,不得用于搞楼堂馆所,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弥补县办工业的资金缺口,不得用于无偿还贷款能力的项目等。以县为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性贷款不得超过贷款总规模的40%。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条 贷款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国有、集体农业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贷款条件是:
(一)建设和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列入有关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项目确有效益,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项目要经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所需的能源、设备、物资、技术、交通、管理等基本条件落实;
(二)农、林及水产业产品加工、畜禽加工、饲料加工项目必须坚持生产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可靠,原料确有来源,产品适应市场需要;
(三)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必须以农副产品生产为依托,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搞活流通,讲求实效;
(四)借款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
(五)借款方必须自愿申请贷款,并具有20%--30%的自筹资金(不含劳务折款);
(六)有经银行认可的经济担保或抵押物,有条件的要参加社会保险或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七)只能在农业银行一家开户,并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结算及财务监督、检查,按期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建设贷款,一般应实行抵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由中国农业银行根据贷款用途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由经办行按规定结息期向借款者计收全额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分配。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确定的粮棉大县的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贡献大小和各行贷款管理情况,分配贷款。在征得国家计委、农林等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达项目贷款分配计划。各省(区)市分行以粮棉大县(市)为单位,在经省计委及农林等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的项目中,择优选择贷款项目,贷款不搞平均分配。分行按项目将信贷计划、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支行,各级行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管理。
(一)严格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借款单位依据项目规划,编制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流动资金贷款只编实施方案),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由开户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要求,办理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申报和审批手续。
(二)坚持择优发放贷款,确保效益。贷款项目经有权行审批下达后,经办行要进一步做好贷时审查工作,如发现项目不合理或市场发生变化或配套条件未落实影响贷款安全时,要及时调整计划和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适时发放贷款。经办行要经常对项目实施、贷款使用、经济效益、收本收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挤占挪用和不按期偿还贷款的,要按规定实行信贷制裁,确保贷款有效运转。
(三)加强贷款效益的考核。中国农业银行经办行要对实施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项目终结后要进行一次总体评价。考核标准:贷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自有和自筹资金是否到位;贷款进度是否与项目实施相适应;贷款是否按期收回等。省、区、市分行每年要对每个县的贷款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贷款是否按计划实施;粮棉生产是否稳定增长;财政收入、农民收入是否增长;贷款是否按期收回本息等。各项考核指标完成好坏,要与下年度贷款分配挂钩。分行每年都要向总行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度和效益,贷款质量及回收,信贷管理工作情况。总行以此作为分配计划的依据之一。
(四)贷款严格按项目管理。各有关分行要认真编报贷款项目计划,于年底前上报总行,总行以此作为安排项目贷款计划的主要依据,参照主管部门提供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重点,做好项目贷款计划管理和项目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各级行要认真建立项目库,对项目贷款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修订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附件: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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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
全国合计 |523|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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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6 |顺义 通县 延庆 大兴 昌平 | |
| |房山区 | |
天津市 | 4 |武清 宝坻 蓟县 宁河 | |
河北省 |34 |乐亭 永年 宁晋 赵县 藁城 | 8 |大名 南宫 辛集 吴桥
| |定州 正定 昌黎 平泉 获鹿 | |魏县 肥乡 威县 丘县
| |无极 栾城 新乐 丰润 玉田 | |
| |卢龙 临漳 抚宁 遵化 三河 | |
| |沙河 邢台 元氏 涿州 宣化 | |
| |徐水 滦县 晋州 清苑 涿鹿 | |
| |泊头 深县 固定 文安 | |
山西省 | 5 |应县 忻州 原平 榆次 洪洞 | 2 |临猗 永济
内蒙古自 |17 |五原 莫力达瓦旗 通辽 开鲁 | |
治区 | |科尔沁左翼中旗 牙克石 阿荣 | |
| |旗 科尔沁左翼后旗 额古右旗 | |
| | 杭锦后旗 扎鲁特旗 扎赍特 | |
| |旗 扎兰屯 奈曼旗 赤峰市郊 | |
| |区 乌拉特前旗 临河 | |
辽宁省 |30 |昌图 法库 大石桥 大洼 铁 | |
| |岭 开原 海城 建平 灯塔 | |
| |盘山 东港 彰武 台安 义县 | |
| | 西丰 阜新 兴城 新民 辽 | |
| |中 康平 凌源 凌海 北镇 | |
| |黑山 盖州 绥中 沈阳市苏家 | |
| |屯区 沈阳市东陵区 沈阳市于 | |
| |洪区 沈阳市新城子区 | |
大连市 | 1 |普兰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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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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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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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29 |公主岭 梨树 松原市扶余区 | |
| |双辽 东丰 磐石 舒兰 永吉 | |
| |梅河口 镇赍 榆树 农安 德 | |
| |惠 九台 双阳 伊通 东辽 | |
| |前郭 乾安 长岭 大安 洮南 | |
| |蛟河 敦化 通榆 桦甸 辉南 | |
| |长春市郊区 柳河 | |
黑龙江省 |36 |巴彦 海伦 讷河 阿城 逊克 | |
| |绥化 五常 宁安 双城 富锦 | |
| |嫩江 拜泉 呼兰 宾县 肇东 | |
| |克山 望奎 绥棱 集贤 依安 | |
| |龙江 桦南 依兰 兰西 甘南 | |
| |安达 绥滨 肇源 密山 克东 | |
| |同江 清冈 肇州 庆安 德都 | |
| |汤原 | |
上海市 | 5 |松江 金山 青浦 宝山区 嘉 | |
| |定区 | |
江苏省 |42 |宝应 东海 涟水 沭阳 渫水 |18 |如东 射阳 大丰 兴化
| |丰县 金坛 泗阳 泗洪 武进 | |启东 通州 灌云 铜山
| |睢宁 金湖 淮阴 江都 建湖 | |邳州 海门 常熟 如皋
| |邗江 秦县 句容 宜兴 吴县 | |太仓 滨海 高邮 张家港
| |丹阳 昆山 仪征 淮安 江宁 | | 东台 盐城市郊区
| |六合 盱眙 新沂 吴江 阜宁 | |
| |无锡 江浦 溧阳 洪泽 高淳 | |
| |泰兴 赣榆 江阴 宿迁 丹徒 | |
| |靖江 沛县 | |
浙江省 |17 |龙游 余杭 嘉善 金华 绍兴 | |
| |萧山 桐乡 海盐 上虞 平湖 | |
| |安吉 嵊县 长兴 建德 嘉兴 | |
| |市郊区 诸暨 德清 | |
宁波市 |2 |余姚 鄞县 |1 |慈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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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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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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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40 |涡阳 萧县 六安 肥西 霍邱 |8 |无为 望江 宿松 蒙城
| |庐江 寿县 长丰 凤阳 天长 | |宿州 濉溪 泗县 灵壁
| |阜阳 太和 临泉 阜南 怀宁 | |
| |舒城 和县 五河 全椒 肥东 | |
| |来安 贵池 宣州 潜山 定远 | |
| |固镇 桐城 嘉山 南陵 怀远 | |
| |毫州 当涂 颖上 巢湖 含山 | |
| |枞阳 凤台 砀山 利辛 | |
| |滁州市郊区 | |
福建省 |4 |邵武 建阳 建瓯 龙海 | |
江西省 |26 |丰城 南昌 余干 泰和 安福 |6 |彭泽 永修 九江 高安
| |新干 吉水 崇仁 奉新 宜丰 | |都昌 新余市渝水区
| |宁都 弋阳 上高 临川 贵溪 | |
| |黎川 樟树 吉安 新建 进贤 | |
| |瑞金 万年 波阳 乐平 南城 | |
| |余江 | |
山东省 |28 |诸城 平原 腾州 莒南 莱阳 |31 |巨野 金乡 临清 郓城
| |淄博市临淄区 苍山 郯城 龙 | |曹县 夏津 高密 汶上
| |口 牟平 桓台 莱芜 寿光 | |济阳 昌邑 单县 阳谷
| |肥城 青州 章丘 莒县 禹城 | |梁山 冠县 高青 鱼台
| |聊城 东阿 临沂 乐陵 莱州 | |滨州 邹平 菏泽 高唐
| |蓬莱 广饶 长清 平邑 泰安 | |宁津 莘县 安丘 商河
| |市效区 | |嘉祥 武城 成武 定陶
| | | |枣庄市台儿庄区 齐河
| | | |无棣
青岛市 |5 |平度 莱西 即墨 胶南 胶州 | |
河南省 |34 |罗山 清丰 新蔡 项城 禹州 |22 |扶沟 南阳 太康 内黄
| |固始 光山 舞阳 方城 信阳 | |杞县 西华 新野 郸城
| |正阳 卫辉 泌阳 浚县 西平 | |淮阳 唐河 兰考 睢县
| |濮阳 内乡 沈丘 淇县 开封 | |柘城 永城 通许 民权
| |许昌 遂平 偃师 汝南 上蔡 | |鄢陵 尉氏 滑县 商丘
| |叶县 夏邑 潢川 新乡 原阳 | |鹿邑 邓州
| |郾城 平舆 镇平 虞城 | |
湖北省 |19 |武汉市蔡甸区 武昌 监利 黄 |19 |天门 公安 随州 枝江
| |陂 大冶 南漳 谷城 宜昌 | |江陵 钟祥 新洲 汉川
| |当阳 孝昌 应城 安陆 广水 | |松滋 襄阳 黄梅 枣阳
| |云梦 麻城 武穴 黄州 浠水 | |京山 仙桃 石首 潜江
| |蕲春 | |洪湖 宜城 荆门市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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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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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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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24 |益阳市赫山区 岳阳 洗江 宁 |6 |南县 安乡 澧县 汉寿
| |乡 湘潭 邵阳 醴陵 双峰 | |华容 常德市鼎城区
| |攸县 湘乡 汨罗 长沙 桃源 | |
| | 望城 耒阳 洞口 衡阳 湘 | |
| |阴 衡南 祁阳 衡东 临湘 | |
| |株州 浏阳 | |
广东省 |16 |惠东 雷州 陆丰 潮阳 罗定 | |
| |三水 开平 遂溪 南海 英德 | |
| |海丰 南雄 台山 阳江市江城 | |
| |区 高州 连州 | |
广西壮族 |12 |桂平 钦州 博白 玉林 贵港 | |
自治区 | |北流 灵山 横县 武鸣 宾阳 | |
| |邕宁 临桂 | |
海南省 |1 |琼海 | |
四川省 |32 |南充市郊区 荣县 江油 彭州 |5 |简阳 三台 南部 射洪
| |垫江 梁平 忠县 涪陵 宜宾 | |仁寿
| |乐至 郫县 广汉 岳池 安岳 | |
| |广安 双流 邛崃 富顺 崇庆 | |
| |资阳 资中 蓬安 新都 武胜 | |
| |眉山 仪陇 剑阁 苍溪 蓬溪 | |
| |德阳市中区 中江 遂宁市中区 | |
重庆市 |10 |长寿 巴县 綦江 江北 江津 | |
| |合川 潼南 铜梁 永川 大足 | |
贵州省 |2 |松桃 遵义 | |
云南省 |1 |保山 | |
陕西省 |17 |长安 临潼 周至 户县 宝鸡 |2 |大荔 渭南
| |岐山 扶风 南郑 兴平 礼泉 | |
| |武功 三原 蒲城 富平 城固 | |
| |乾县 凤翔 | |
甘肃省 |5 |张掖 武威 酒泉 高台 临泽 | |
青海省 |1 |大通 | |
宁夏回族 |1 |永宁 | |
自治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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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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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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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 |2 |奇台 伊宁 |15 |莎车 巴楚 麦盖提 阿瓦
尔自治区 | | | |提 伽师 沙雅 疏勒 阿
| | | |克苏 疏附 库车 泽普
| | | |岳普湖 沙湾 乌苏 叶城
新疆生产 | | |7 |农一师 农二师 农三师
兵团 | | | |农五师 农六师 农七师
| | | |农八师
农垦 |15 |黑龙江宝泉岭农场管理局 红兴 | |
| |隆农场管理局 建三江农场管理 | |
| |局 牡丹江农场管理局 北安农 | |
| |场管理局 九三农场管理局 嫩 | |
| |江农场管理局 内蒙海拉尔农场 | |
| |管理局 北京垦区 河北垦区 | |
| |湖南垦区 辽宁垦区 吉林垦区 | |
| | 江苏垦区 湖北垦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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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充分发挥地区资源和经济优势,优化农村产业、产品结构,有效地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中国农业银行从1994年起,设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为切实管好用好此项贷款,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要按照经济发展规划,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高产优质高效为核心,支持建设一批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各具特色的农业示范区,推动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规模和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计划中专项安排,由中国农业银行按照贷款的政策原则组织发放及管理。
第四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和“借款自愿,贷款自主”的信贷基本原则,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周转和效益。
第五条 各级行要按照信贷政策和制度规定自主决策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挠收回贷款。银行信贷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违反信贷原则、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贷款范围与用途
第六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只限用于国家确定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不得用于非示范区项目。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等优质产品先进生产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二)优质高效农林牧及水产业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等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三)为示范区配套的各种服务组织建设所需的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在国家确定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域内,从事开发、生产、加工、运销、服务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等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此项贷款。
第九条 借款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项目必须列入国家高产优质高效示范区总体规划,符合国家政策法令,项目科技含量高,市场占用率大,出口创汇率高,经济效益可靠,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项目建设20%--30%的自筹资金;
(三)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水资源、能源、物资、技术、交通、通讯、经营管理等条件落实;
(四)有经银行认可的经济担保或设定的抵押物,有条件的要参加保险和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五)只能在农业银行一家开立帐户,自愿申请贷款,并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结算和财务监督检查,按时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一律实行抵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综合偿还能力合理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由经办行按规定结息期向借款者计收全额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按国家确立的示范区规划,并依据产业政策、项目效益及有关信贷政策原则安排,不搞平均分配。有关分行及基层行按照集中资金、保证重点的原则,择优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项目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并加强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有关行在示范区内选择贷款项目,编制下年度示范区项目贷款计划逐级上报。贷款额度在800万元以上的,要同时上报有关项目材料;
(二)项目单位根据示范区项目规划向开户行提交经计委及各主管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书面借款申请。项目经办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筛选,选择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效益、科技含量高、示范作用突出的项目作为贷款项目,自下而上申报;
(三)示范区贷款项目实行自下而上双线申报。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项目贷款计划,依据产业政策,在征得国家计委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审定全年示范区项目贷款计划,并于每年年初将项目贷款计划下达有关分行;
(四)各分行要及时将计划下达各基层行。各经办行根据下达的项目贷款计划,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的要求,办理贷款的呈报、审批和发放手续;
(五)贷款放出后,经办行对项目贷款的使用、效益等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六)贷款到期,要及时收回本息。凡因工作问题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下年度减少以至不予安排新的贷款项目;

(七)经办行要对实施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项目终结后要进行总体评价。分行每年要向总行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和效益,贷款发放进度及质量,贷款管理及收本收息等情况;
(八)贷款严格按项目管理,各级行要相应建立项目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修订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卫生部关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食品卫生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当前,在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在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是:1、卫生许可证审查把关不严,一些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的,也取得了卫生许可证,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2、卫生许可证对允许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方式、范围和有效期限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监督执法力度的提高;3、对申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重视不够,忽视法律知识培训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对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4、卫生许可证发放后监督管理工作没有跟上,给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导致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现象时有发生。以上问题是造成食品污染、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隐患,必须高度重视,下大力气予以解决。为此,我部决定从现在起到明年3月底,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职能。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许可管理,关系到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全局工作,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研究本地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组织部署清理整顿工作,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真抓实干,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促进卫生行政部门把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放在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狠抓制度落实、措施落实,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准,以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二、开展集中清理整顿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要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要清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情况。对超过有效期限和因单位注册变更等原因致使食品卫生许可证失效的要及时注销或者收回,并向社会公告有关卫生许可证废止情况。对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要重新审核发放情况,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二)要对持证的生产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卫生条件(包括生产经营条件、人员卫生情况、食品卫生法律知识掌握情况)、生产经营范围、内部卫生管理情况和索证制度执行情况等。凡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拒不改正、或存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要一律吊销卫生许可证;超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要立即收回卫生许可证,视整改情况重新核发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未经健康体检和培训的,要一律责令改正或停业整改,整改合格的方可继续生产经营,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收回卫生许可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及时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换发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核,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

  各地要将此次专项清理整顿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清理一批向社会公告一批,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这项工作力争在明年3月底以前抓出明显实效。

  三、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工作。各地要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修订和完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程序,进一步细化各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的条件和要求。同时,进一步完善卫生许可证的内容,明确标注具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和生产经营方式,应包括具体的产品种类名称、规格(散装、定型包装);具体的生产经营环节(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具体的销售方式(零售、批发、连锁经营等)等内容,以便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要加大食品卫生法律知识宣传和卫生操作技能的培训工作,将培训及考核作为卫生许可证年审的必要条件。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将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与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直接挂钩,根据不同的要求和内容制订考试科目,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将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定比例的从业人员考试不合格的企业将不发给卫生许可证。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上述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加强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要选拔政治思想、工作作风、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水平较高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制止一切不合理的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同时,从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措施方面,加强对主管人员和承办人员的约束和管理,培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避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集中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步推行执法监督责任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要定期集中对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要追究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落实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后,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制订经常性和突击性抽查计划,并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凡管理失查,监管不力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行政领导的责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本次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于2002年3月底前上报我部。我部将在2002年4月对部分省、区、市卫生许可证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要通报批评。

  请各地将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法监司。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