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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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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2003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精[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属社团:

  2002年,建设部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行风建设为重点,以创建文明行业为主线,全面推进了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了调查研究,对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进行了全面调研;加强了行风建设,在建设系统开展了“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进一步加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稳定工作;发挥行业优势,制定和实施了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工作方案;典型宣传有了新进展,中宣部把朱崇跃作为公民道德建设先进典型在全国进行了集中宣传;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深入开展,与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联合推出了第五批10个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部推出了职业道德建设示范点和第四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单位。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还有许多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着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合同欺诈;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着不正之风,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一些部门和单位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手续繁杂,等等。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探索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办法,切实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重要一年。为全面推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今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以建设“四有”职工队伍为目标,以职业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深化三大创建活动,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稳定工作,为完成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任务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党的十六大是我们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代表大会。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第一位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必须“围绕主题,把握灵魂,狠抓落实”,在深入人心上下功夫,在开拓创新上下功夫,在务求实效上下功夫。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热潮不断引向深入,兴起学习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大对文化建设提出的要求,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行业特点,积极推进产业文化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推进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通过深入学习,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把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完成十六大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的实际,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个奋斗目标,必须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此,建设部门负有重大责任,肩负重要任务。建设事业的很多工作,特别是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既是生产和其他各项消费的基础条件,也是扩大内需的重要方面,对于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为主要特征的社会转型期,同时仍将长期处于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主要特征的体制转轨期。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既是建设事业发展的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建设部门在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上负有重要的历史责任,既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要遵循客观规律,克服盲目性,实现可持续发展。总之,要以十六大精神统揽和指导建设事业的各项工作,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积极推进建设事业的各项改革,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作出建设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以诚信建设为重点,深化思想道德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大力加强诚信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强化信用观念,增强诚信意识,完善监督机制,在建设系统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加强诚信建设,今年重点就是要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和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重点是建立企业状况、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家数据库。今年要在建立部负责审批和注册的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的基础上,完成地方负责审批或注册的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的建立,并与部连接。同时基本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标专家数据库同部连接,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要在去年部开通全国一级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的基础上,今年各省(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要组织所辖各地市认真做好二级以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力争6月底前开通部、省、市三级联通的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

  深化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坚持“教育是基础、规范是核心、机制是保证”的思路,继续深入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职业纪律的普遍教育,大力倡导和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行业、各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设系统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立和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要突出以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青年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表率带头作用。要强化青年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整体上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的素质。

  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积极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改进与加强。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结合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职工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激励斗志。继续深入开展向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和徐州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下水道四班、北京市呼家楼液化气供应站、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经理部等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继续大力挖掘、培养、树立、宣传新的典型,在全系统营造争优创先的浓厚氛围。认真组织好今年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工作。

  要根据十六大的要求,牢牢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加强建设系统的文化建设,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要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富有时代特征的企业精神。组织好第九届“五个一工程”评选工作。

  三、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积极参加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积极参与制定《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探索建立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长效机制。把深入开展创建优秀物业管理小区活动,同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文明工地活动,为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作出努力、作出贡献。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为进一步推动城乡两个文明建设,继续实施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即科技、规划、设计“三下乡”;为农民建房、修路、改水、改厕、改善人居环境“五服务”)工作方案,要把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农民居住环境的改善,作为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活动的重点,切实抓出成效,使“三下乡、五服务”活动取得新突破、新进展。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建筑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上,坚决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房地产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和守合同、重信用上,坚决反对在商品房销售中的虚假广告、面积缺斤短两,以及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多收费、乱收费等问题。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自律,规范服务与收费行为。市政公用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服务、守法经营、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坚决反对“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以及多收费、乱收费、强买强卖等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反腐倡廉、提高办事效率、文明管理、公正执法上。要建立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抓好试点,逐步推广。坚决反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权谋私,克服办事推诿拖沓、行政审批过多过乱、手续繁杂等问题。坚决反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粗暴执法等问题。

  继续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与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共同做好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的复查工作。继续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继续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公示制、信用制、首问责任制等工作制度。进一步抓好“12319”热线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和完善建设系统服务热线。认真抓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同时向窗口企业拓展延伸。全面开展创建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与共青团组织共同做好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复查和推荐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

  加强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要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纠风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围绕“三审”(即规划和项目的审批、资质和资格的审批、评优评奖的审批)、“两交易”(即房地产交易、工程承发包交易)、“一服务”(即市政公用行业改进服务),加大从源头治理的工作力度。要大力推进公开办事制度,把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和责任追究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纠—评—建”相互促进的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必须从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今年要按照主题不变,巩固、提高、深化、延伸的工作思路,继续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重点抓好三点:一是抓好联系点。部已确定南京市建设部门为行风建设联系点,要深入南京市建设部门调查研究,探讨总结行风建设的规律。今年要把联系点扩展到重点省市和重点行业,及时总结行风建设的经验,指导和推动建设系统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二是抓好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作风整改。对此,部已下发了《关于建设系统创建文明行业中重点抓好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作风整改的意见》,提出重点解决提高办事效率、反腐倡廉、文明管理、公正执法的问题。三是抓好示范点。高起点、高标准地把295个示范点建设好,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典型示范作用和激励辐射作用。今年对第三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复查,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五、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根据中央综治委和中央维护稳定办公室的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化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深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要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加强对本系统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建设系统“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管理、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安全创建工作。为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今年我部会同中央综治办和司法部开展建设系统进城施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会同团中央开展创建“维权岗”活动。今年,建设系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三个重点问题仍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解决稳定工作的三个重点问题,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实施综合治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长效机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从市场准入和资质管理等入手,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和信访情报调处机制。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稳定因素,及时排查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各种棘手和突发事件,力争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继续做好“法轮功”痴迷者的思想转化工作。

  六、切实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党的十六大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是小康社会的一个奋斗目标,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同时,肩负起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责任,始终以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坚持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目标,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推进落实,一起检查考核,一起总结表彰。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必须贯彻“重在建设”的方针,一切着眼于建设,一切立足于建设。切忌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必须首先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起,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充分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带动作用。精神文明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必须明确精神文明建设的主管部门,做到专人负责,任务落实。要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同时,要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为总结工作,表彰先进,部决定今年四季度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会议主要是认真总结交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与国家人事部联合表彰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表彰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部署今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动员广大建设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条件不起诉是裁量不起诉的一种特定形式,是指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认为不起诉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附加一定条件,当被不起诉人满足这些条件并履行完毕时,不起诉决定即生效,追诉活动便到此终止的一种刑事不起诉制度。修改后刑诉法在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七十三条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这是对我国当代刑事起诉制度的一个突破性立法,也是对近十多年来公诉制度改革实践的一个归纳和总结。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在不断改变传统的严厉性、机械性,朝着宽缓、理性的方向发展。

  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所附条件的内容、适用的基本程序以及必要的监督和救济机制等几个方面,提出一些构想和建议,以期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司法运作提供参考。

  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和控制范围

  作为一种裁量不起诉形式,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于不起诉案件的具体表现,是裁量权与不起诉权的有机结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它的附条件性,这一特点自然将它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暂缓不起诉等区别开来。最为明显的是,附条件不起诉是国家在保留刑罚权的前提下,由检察机关作出的对刑罚处罚权的有条件放弃,因此,它与法律明确规定放弃处罚权的法定不起诉是有较大区别的。它与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也存在区别。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并不必然要求附带条件,而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所附条件是否具备决定着不起诉能否最终实现。此外,它与暂缓不起诉也是有区别的,后者主要表现在一个“缓”字上,而不是体现在“附条件”方面。可见,用其他任何一种裁量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来替代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都无法使这一制度达到圆满、准确、合理的应用,必须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其自身的基本要求来确定应当适用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其一,案件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各条所规定具体犯罪的构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实施的行为在刑法上已经符合犯罪构成的标准。符合犯罪构成的标准,说明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已经达到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个罪标准,在定罪方面已经不成问题。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该条的立法旨意就在于明确要求对依照。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必须是构成犯罪的案件。

  其二,具有悔罪表现。悔罪表现是一个抽象性的问题,试图在立法中设定一个准确无误的标准是很困难的,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一个具体的参考细则。笔者认为,对犯罪分子悔罪表现的观察,主要应当立足于考察犯罪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行为人的主观认罪态度是在内心开始醒悟自己的错误后所作出的行为选择。如果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但没有任何具体的悔罪表现,说明他还没有最后决意真正悔罪,司法实践中也无法判断他是否确实悔罪。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犯罪行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时,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犯罪后的以下表现来确认:是否自动投案;是否具有自首、立功表现;能否主动坦白认罪,配合侦查、检察机关处理案件;是否自动消除由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若干方面。

  其三,没必要考虑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属于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的情况,都可以附条件不起诉。所以,对这些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考虑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需要纳入考虑范围。

  其四,需要考虑来自侦查机关和被害人的要求和意见。对未成年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其价值取向在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促使司法活动朝着现代文明、轻缓的方向发展。从侦查机关方面看,除了在附条件不起诉作出时需要参酌侦查机关移交起诉的意见外,还应当设置专门的程序来征询侦查机关的意见,并且将其意见附录于公诉案卷之中。从被害人方面看,主要是考察被害方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所持的态度。在一些由于加害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方严重伤害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还应当从立足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努力出发,动员或促使加害人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通过真诚的悔罪态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笔者认为,还可以参酌刑事案件和解程序中的做法,让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使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得到实现,保证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程序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片段,它必须遵循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在特定的范围内履行正当化的程序。

  (一)听证程序

  所谓听证程序,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执法部门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适用法律,在作出处理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方式,达到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的一种特定程序。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是否应当实行听证,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赞成与否定的两种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在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前,设置一个听证程序是必要的。因为在我国公诉程序中,对检察官起诉权的司法制约较为薄弱,甚至没有一个法定公开审查程序。如果在决定起诉前设置公开的听证程序来实行监督性的审查,具有程序上的一定合理性。当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该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具备的。对于那些复杂、影响面广、有较大争议的案件,通过实施听证程序,可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发扬司法民主,有效防止裁量不公。

  (二)决定程序

  决定程序是实施附条件不起诉的中心环节,诉讼参与各方围绕不起诉问题所做出的努力,都将通过决定程序得出实质性的结论。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侦查机关、社区等进行协商,或者举行听证会等程序后,认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原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时,按照现行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审批和讨论程序,对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对于案情复杂,涉及罪与非罪认定有分歧,以及是否应当附条件不起诉争议较大的案件,承办人还应当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程序送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侦查机关、社区,并抄送有关的机关或单位。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侦查机关没有提出复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提出异议,被害人也没有申诉和提起自诉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强制措施问题,笔者认为,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决定对其实施附条件不起诉但最后决定尚未作出生效之前,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直接取消强制措施。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尽管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已经作出并发生了法律效力,但并不意味着不起诉决定已经不可变更。事实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由于其所“附条件”在一定时间内的不确定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最终被不起诉还要由其履行附带条件的情况来决定。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其他监督管理规定,没有故意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考验期满,亦即终止诉讼程序;反之,经查证属实,应撤销不起诉决定继续进行追诉。

  (三)考察程序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必须设置一定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在这一考验期内,被不起诉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三、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刑诉法并没有对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中应当附带哪些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而仅笼统地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立法作出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是附条件的范围非常广泛,而且司法实践中对于附加条件问题也没有作出完整的总结和概括,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中所谓“附条件”,主要是为了保证不起诉决定得到切实有效履行所作出的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约束性条件。归纳起来,应包括以下几项:

  (一)悔罪保证事项

  虽然检察官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必须首先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但其心理状况是在不断变化的,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承诺悔罪后又即行翻悔,这种悔罪后的态度在法律上是没有实质性作用的。所以,设立一定的悔罪保证事项是不可缺少的。应当把“悔罪保证”作为“附条件”的基本内容之一,这样才能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根本上愿意改过自新。特别是那些主观上具有过错的故意犯罪,更应当注重观察他们在考察期间的认识态度。悔罪保证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的或口头的,口头保证应当由办案人员作好笔录后交被不起诉人阅读认可并签名。

  (二)遵守考察纪律、履行人身危险性限定事项

  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性条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约束,附条件的优势和特点就得不到很好体现,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也失去了应有的保障。遵守考察纪律,主要是围绕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其中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接受监管人的考察、走访;定期向监督机关汇报活动情况,未经考察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住所、职业或者离开居所的县市;保证检察机关随传随到;不得对被害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妨害作证。所谓人身危险性限定事项,主要包括:不得去被禁止去的地方,不与其他犯罪人密切交往,不从事被禁止的职业和行业业务,接受应有的治疗和检查等。其中最主要的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得实施新的犯罪,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当然,上述应当遵守的考察纪律和人身危险性限定性事项并不是针对每个被不起诉人都要逐项使用,而是检察机关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来选择适用。

  (三)取得被害人谅解

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于2000年1月15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四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未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安排必要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
第六条 依法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尽的职责。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劳武结合,把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成为战时参战支前和平时应付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的重要快速动员力量。
第八条 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战备执勤和军事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第九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乡(镇)、街道应当设立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
第十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实行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体制。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主要从人民武装学校毕业生和退出现役的军官中选配,也可以从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其他人员中选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录用,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干部管理范围。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三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营;城镇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已经配备民兵专业技术装备、器材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电信、交通、卫生、工程等与军事专业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的规定建立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战备重点乡(镇),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规定,建立民兵应急分队。
第十五条 预备役部队的编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分预任军官和预编士兵,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士兵、基干民兵和其他预备役人员中选配。
第十六条 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每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办理出队、入队和转队工作。
基干民兵、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外出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定期与所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联系,在接到召回通知后,必须按期归队。

第四章 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拟编入基干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人员进行入队前的政治审查和现实表现的考察,保证其政治合格。
第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以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法制教育,增强国防观念,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第十九条 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采取集中教育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中教育纳入军事训练计划,与军事训练统一实施;其他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结合民兵组织整顿、预备役登记、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五章 军事训练
第二十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军事机关下达的军事训练任务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军事训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参加军事训练人员提供条件。
第二十二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一般集中在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基地进行。
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修建。民兵的军事训练基地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管理,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基地由预备役部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误工补贴,按照均衡负担的原则解决,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二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战备执勤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同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重点战备地区和重要目标;
(二)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三)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四)配合部队作战或者独立作战,担负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卫后方;
(五)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战备执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任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不得拒绝、逃避执行战备执勤任务。

第七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武器装备。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配备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库(室),并配备必要的守护人员。
公安机关应当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库(室)列为重要安全保卫目标。
第三十条 人民武装部、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防止损坏、丢失、被抢、被盗,保证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公民拒绝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或者进行预备役登记,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任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或者基层人民武装部而拒绝建立的,或者阻挠民兵、预备役人员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扰乱民兵、预备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民兵、预备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