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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3 09:56: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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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6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9月3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管理,确保运行规范有序,保障行车的畅通和货物的安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产权单位以及从事相关运营、建设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发展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抚顺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工作。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产权单位以及从事相关运营、建设工程的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技术规范、技术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负责拟定全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发展规划。

(五)负责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好铁路沿线、车站和列车的治安秩序。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六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运营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第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的企业及到发站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照铁路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

第八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线路、机车、车辆、信号等设施、设备由产权单位的专业队伍负责养护,也可以委托行业专业队伍负责养护。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的设施、设备委托他人维护的,要与具备维修资格的单位签订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维修合同。

第九条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从事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设备维修作业影响铁路运输的,施工单位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申请和封锁线路手续。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通知行车调度,并设置好防护。

第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长二十公里以下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经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必须严格组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铁道部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内应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坚持定期检查、定期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线区段自两轨道中心起,双线以上区段自最外侧线路的两轨道中心起,两侧水平距离各10米的范围为铁路养护区(与城市道路平交部分除外)。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线区段自两轨道中心起,双线以上区段自最外侧线路的两轨道中心起,两侧水平距离各10米至30米(建筑密集区为10米至15米)的范围为绿化隔离区。绿化隔离区外20米的范围为建设控制区。

第十七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产权单位应在绿化隔离区内做好绿化工作。

第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用地范围内排污、乱倒垃圾、取土、放牧、建房、开荒、殡葬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曲线内及道口附近修建有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或种植高大树木。

第二十条 禁止各种车辆随意跨越线路或沿着线路、路基并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职工有权制止。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为维护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做出贡献,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通报表扬或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行业检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维修质量达到优良的产权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或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危及行车安全的运输设施、设备的产权单位,由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采取封闭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建造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的设施而又逾期未改正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拆除该设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按部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20日起实施。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9月20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5年12月18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反对父母、家族、亲友及其他人包办。
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逼婚、拐婚和抢婚。
反对任何包办形式的订婚。订婚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四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村民委员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不登记仅举行婚姻仪式,不能作为确立夫妻关系的合法依据。
第五条 禁止三代以内有旁系血亲关系的姨表、姑表之间结婚。
第六条 禁止重婚纳妾,反对任何目的的假离婚。
第七条 提倡从简办婚事,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八条 坚持男女平等,父母和子女均有互相抚(赡)养的义务和依法继承财产的权利。
女儿有招夫上门的权利;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应予支持,上门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和依法继承其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第九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再婚和依法处理其继承财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保护女婴和生女孩的母亲,禁止遗弃女婴和其他残害女婴的行为,对女孩和生女孩的母亲,不得歧视和虐待。

第十一条 无子女户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养父母和养子女间均有抚(赡)养的义务和依法继承财产的权利,均应互相尊重和爱护,不得歧视,虐待和遗弃。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必须经当地人民法院(法庭)判决;未领取离婚证或未经法院(法庭)判决离婚,而与他人结婚的,按重婚罪论处。
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院(法庭)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办理离婚手续。
第十三条 不同民族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其子女族属和姓氏,未成年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境内的少数民族男女和与我县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男女。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作变通和补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制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85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

1990年4月12日,最高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闽法民他字第24号“关于福建省福鼎县法院受理的林泽莘等诉林丛析产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被继承人林泽芸的遗产从香港调回后,被告林丛违反“通过协商解决”的一致协议,私自将遗嘱继承后剩余的遗产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原告要求分割遗产提起诉讼,应以继承纠纷立案审理。
二、被继承人林泽芸与被告林丛的养母子关系可予认定。但对遗产的处理,应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愿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参照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精神,分给林泽莘、林传壁、林传绶等人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