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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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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2年10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2年10月28日)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黄镇东的交通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张春贤为交通部部长。




印发河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考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办〔2006〕79号



印发河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考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考评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河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先进单位
及先进个人考评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口与计生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我市人口与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项目表彰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表彰项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市政府年度表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项目包括:先进县区、达标县区;无政策外多孩生育镇工作优秀县区;先进计划生育兼职成员单位;先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无政策外多孩生育镇(街道);先进个人。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表彰项目考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以绩为准”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二)《河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河委办〔2003〕3号);
(三)《关于加强对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类型管理的意见》(河委发〔2005〕12号);
(四)《河源市开展创建无政策外多孩生育镇和无政策外出生村活动实施方案》(河委办发〔2006〕3号)。

第五条 先进单位考评主要内容:
(一)人口计划指标执行情况;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落实情况;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各项工作目标;
(四)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的工作要求及效果;
(五)乡镇(街道)当年度无政策外多孩出生。

第六条 先进个人考评条件
(一)热心人口计生工作,敬业爱岗,自觉为人口计生工作作奉献,在人口计生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
(二)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忠于职守,工作扎实;
(三)所在市直单位、县区、乡镇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达标。

第七条 先进单位考评办法:
(一)先进县区:省对县区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达标,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
(二)达标县区:省组织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达标;
(三)无政策外多孩生育镇工作优秀县区:依据《河源开展创建无政策外多孩生育镇和无政策外出生村活动方案》,实现50%以上的乡镇无政策外多孩生育的县区;
(四)先进计划生育兼职成员单位:由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市直计划生育兼职成员单位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与责任制进行考核,考核分数达90分以上;
(五)先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根据各地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议;
(六)无政策外多孩生育镇:考评办法依据《河源市开展创建无政策外多孩生育镇和无政策外出生村活动实施方案》(河委办发〔2006〕3号);
(七)先进个人:市直单位先进个人原则上从市计生专、兼职单位中选取。各县区先进个人由各县区根据名额按以下比例推荐:领导占20%,医技人员占30%,县、镇、村计生专职人员占50%。

第八条 对考评出来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对先进单位颁发奖牌和奖金,先进个人发给荣誉证书。

第九条 成立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局。

第十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考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强化监督,坚决杜绝考评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卫生部在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

全国妇联 卫生部


全 国 妇 联
卫 生 部

妇字〔2004〕27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卫生部在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贵州、陕西省妇联、卫生厅: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69号)要求,全国妇联、卫生部决定联合在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现将《全国妇联、卫生部在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妇联组织在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艾滋病防治“面对面”宣传教育,是配合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化“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大局,服务妇女的具体体现。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妇联组织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既是当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调动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妇联、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活动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它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团结协作,共同组织好这次活动。
各地妇联要加强对此项活动的领导,把这次活动纳入妇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管领导亲自负责,确定专人,加强力量;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重视,主动与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共同研究制定工作计划;要发挥组织协调优势,切实抓好活动计划的实施,保证活动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此次活动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内容,统一部署,共同实施;要按照分工,指导和支持各项活动安排的落实;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骨干培训工作,为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免费宣传资料和经费补助等项保障。各地妇联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活动中注重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优化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要重视对活动的督导检查和总结评比工作,注意发现并推广典型。
此次活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省妇联、卫生厅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指导和督促,及时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全国妇联 卫生部
2004年7月15日


全国妇联 卫生部
关于在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妇女
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我国自1985年首次报告第一例艾滋病以来,女性艾滋病感染人数增加较快,艾滋病感染男女性别比例由最初的8∶1上升到2003年的1.8∶1,艾滋病对妇女的危害日益严重。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69号)要求,为加大妇联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力度,提高广大妇女防治艾滋病的能力,减少艾滋病对女性的危害,全国妇联、卫生部决定在国家第一批51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
一、活动目标和任务
在示范区开展对妇女的健康教育,帮助妇女提高健康意识,了解和掌握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用一年时间,使示范区妇女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55%,其中15-49岁女性的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85%。
二、活动的时间、范围和受众
时间: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一年。
范围:全国第一批11省的51个示范县(市、区)(示范区名单见附件)。
受众:示范区内的妇女,重点是15-49岁的女性。
三、活动内容
一般人群以普及知识、消除歧视、主动关爱为主;高危人群在普及教育的基础上,动员自愿检测,开展干预措施宣传教育。
四、活动安排
活动分启动、培训、“面对面”宣传、督导评估4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
2004年7月,全国妇联、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卫生部在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启动三级培训和相关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培训
1、国家级培训:2004年7月,由全国妇联、卫生部共同举办,培训第一批示范区所在的11个省的省妇联分管主席、权益部部长、省卫生厅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51个示范县(市、区)妇联负责人(具体培训通知另发)。
2、县级培训:2004年8月,由县(市、区)级妇联、卫生局共同举办,培训辖区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妇联负责人及骨干。
3、乡镇(街道)级培训:2004年9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妇联组织,县(市、区)级妇联、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专业人员授课,培训辖区内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社区的妇代会主任和宣传骨干。
(三)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
2004年9月-2005年3月,按照各县(市、区)制定的活动计划,组织骨干深入到基层单位、村民小组、社区、院落或家庭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
本次活动中向妇女分发宣传资料,人手一册,由卫生部门免费提供;其它宣传资料将根据需要印制。
(四)督导与评估
2005年4-6月,全国妇联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协调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艾协办)组织专家制定示范区督导评估方案。各地妇联要参照该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督导评估计划,采取措施,认真做好日常和重点等方面的督导工作。
1、日常督导:示范区的工作采用报表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期自查,并将自查的有关信息和活动情况及时上报。全国妇联艾协办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编印示范区“面对面”宣传工作动态,进行交流,指导督促示范区工作的开展。
2、重点督查:全国妇联、卫生部对示范区进行1-2次督导,并在各地自查、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示范区开展活动的成效做出重点评估。
3、总结评比:示范区妇联根据本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对基层活动开展成效的检查评估和表彰。省级妇联、卫生厅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省的自查工作。
各省妇联请于2005年5月上旬将整个活动情况上报全国妇联艾协办。
四、工作分工
此项活动在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全国妇联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卫生部提供业务指导和相关方面的支持,全国妇联艾协办承担具体工作。各省妇联负责省示范区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省卫生厅给予业务指导,并配合开展工作。
示范区所在的县(市、区)妇联、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由妇联牵头成立示 范区“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领导或协调机构,建立工作组,确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保障活动顺利开展;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活动计划方案,提出经费预算,经示范区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五、经费保障及管理办法
示范县(市、区)所需活动经费,由卫生部统一从中央财政补助示范区的工作经费中单独划拨一定数额,作为专项活动经费,原则上每个示范区不少于8万元人民币。各级妇联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省级活动经费根据本辖区示范县(市、区)的数量、本省经济状况、工作难度等情况确定,原则上按每个示范区1万元人民币从省政府配套资金中开支。
(二)示范区活动经费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它部门不得占用。中央划拨经费的使用采取提款报账制,按照《全国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提款报账暂行办法》(中疾控发〔2004〕167号)规定报账。地方配套经费的使用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全国妇联、卫生部在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验收标准
2、卫生部全国第一批51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名单



附件1:

全国妇联 卫生部
在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
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验收标准

一、建立领导或协调小组及相应工作机构,明确1-2名专职或兼职妇联干部具体负责。
二、有年度工作计划、数据统计、信息资料、总结、检查评比等工作台帐。
三、受过培训的乡镇以上妇联骨干能熟练地说出艾滋病防治的基本要点和开展工作的做法。
四、受过培训的基层骨干和志愿者能熟练地说出艾滋病防治的基本要点和开展工作的主要内容、程序和方法。
五、示范区妇女的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55%,其中15-49岁女性的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85%。
六、示范区妇女的健康意识明显提高,歧视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的现象得以消除或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