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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3:02: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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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特点,组织开展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已成为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人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工资标准,其经费由财政统一负担,所以人事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必须要对工人的工资增长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并提出统一的办法和条件,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能够有计划的增长。为整顿机关、事业单
位工人考核管理工作方面出现的混乱现象,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的宏观管理,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参加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培训与考核,并取得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方可按相应技术等级兑现工资。通过社会其它渠道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在机关、事业单位内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考取技术等级资格的,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按照人事部制定的有关办法,重新予以复核认定(复核认定办法另发),并核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三、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控制工人工资的增长,以利于工资的宏观控制。



1994年10月11日
走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几个误区

闵涛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日渐突出,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灾难和不幸,这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1999年6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当》,并于1999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已引起政府的大力关注。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探讨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几个误区。发现并走出这些误区,在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生存因素

  当前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上,忽视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生存因素。生存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生存需要是人的第一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庭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有很大的提高,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们国家还存在着数量庞大的贫困人口,还有许多的人没有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尤其是的低收入和无收入的贫困人口,在各类犯罪中占有极大的比重。在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前,人们的生活水平差别不大,都处于很低的层次,因而,曾经有较大时间的抵犯罪率,但处于目前社会转型时期,随着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生存需要因素上的犯罪出现大幅度增长是很正常的情况,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这从司法实际中的案件上也得到了印证。
  我们认为,不应该忽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生存因素,古语说的好“民以食为天”,犯罪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但都不能与生存因素相比。忽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生存因素,是很危险的,必然会导致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上的偏差。所以,对于那些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未成年人来说,解决他们的温饱和教育问题才是第一位的,也是避免他们走向犯罪道路的根本途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不懂法

  很多人在谈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时,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是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不懂法,他们缺少法律知识,是法盲,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因而,做出了犯罪行为,如果我们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他们懂法就会知法、守法,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在现实中,确实有很多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但这并不是导致他们犯罪的根本原因。我们大家都知道,法律是维系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但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却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事实上,抛开极特殊的情况,几乎所有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的,是不应该的,是违背道德的,但却依然故意去实行。所以,我们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而是道德上的原因。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不懂法,从未成年人本身来说,是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的表现,是一种不负责任、推托责任的托词。而对于研究这一问题的人来说,是走进了一个很大的误区,没有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因而,由此出发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对策,也就十分令人怀疑。
  我们认为,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这不能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方法和对策。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条款,即可能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消极因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对策在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

三、我国教育体系目标的设定上的误区

  有一项调查应该引起我们的深入思考,在问到中小学生将来的理想是什么的时候,我国的中小学生的答案是,将来要做科学家、工程师、企业家、作家、诗人,而外国的中小学生的答案更我的是,推销员、司机、工人等普通人。可能有的人会感到高兴了,我们国家的中小学生真有场所,有理想、有抱负,外国的中小学生太没有出息了,可是,先别高兴的太早了,看一下实际情况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了。我们的中小学生有多少成了科学家、作家呢?成为普通人的应该是绝大多数。因而,有人指出,我们国家的教育是一种“失败教育”,除了极少数人,大家都是“失败者”。实际上,这是我们教育目标定位的一个误区,这使我们的学生因目标过高而对前途失去信心,而对学习失去兴趣,把学习当成了苦差事,对教育产生了抵触。这不是增加大学的招生数量能够解决的问题。
  我们认为,普通教育应该面对的是绝大多数,其目标设定应该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普通的、合格公民,这应该成为我们教育目标的符合实际的定位,而高等教育的目标才是培养所谓的“精英”,只有这样,普通教育才会为未成年人所接受和认可,从而减少普通人的失败感,减少对教育的抵触情绪,增加成功感,才会培养出合格的普通公民,才会超越有效地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实现教育的本来的目的。

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刑化”问题

  一提到“轻刑化”就会想到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缓刑的问题,实际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决不能一缓了之,犯罪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受到刑罚的严厉处罚,未成年人也不能例外,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在处理上从轻、减轻是非常必要的。但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有限,应付正常的司法任务,已经是超负荷工作。从社会分工来说,犯罪现象就像疾病,医院的责任是治病而不预防,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处理犯罪,而不是预防犯罪。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该加大“非刑罚处理”的力度,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应当从立法上予以完善,设立一些简便的“非刑罚处理”方式,例如,“坠条件的不起诉”方式等等,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关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经过刑事处理后,又重新犯罪的问题,在初中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实际上,这类情况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果能较好地解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问题,就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客观地说,未成年人犯罪后,各个方面环境条件使他们很难重新融入社会,而这往往会使他们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自暴自弃,自甘堕落,而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我们认为,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应该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月,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其再一次走上犯罪道路,而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各界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创造一个好的外部环境,尤其是对那些缺乏基本生活条件的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如此,社会应该为他们创造生存、就业和受教育的条件,避免因生活无着落而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17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中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 修改为“国务院指定的部门”。
二、将第七条中的“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修改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方石油公司)”。
三、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的“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修改为“中方石油公司”;将第九条中的“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修改为“国务院指定的部门” 。
四、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合同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其应得的石油,一般由中方石油公司收购,也可以采取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销售,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石油产品的规定。”
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合同者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其他外汇事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
“外国合同者的投资,应当采用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国合同者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代表机构。”
“前款机构的设立地点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协商确定。”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这三条中的“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修改为“中方石油公司”。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这条中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修改为“国务院指定的部门”。
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石油合同可以约定石油作业所需的人员,作业者可以优先录用中国公民。”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分别修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内容未作修改。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这条中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修改为“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改为“中方石油公司”。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