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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时间:2024-05-21 11:4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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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卫生部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卫生部


(1994年10月12日卫生部发布)


医院感染管理是当前医院管理的一项重大课题,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必须从组织落实、开展必要的监测、严格管理措施三个关键环节入手。健全的管理组织是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医院感染监测为采取适宜的管理措施提供依据,管理措施
的认真贯彻、实施,才能达到有效控制医院感染的目的。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现就三个环节要求如下:

医院感染管理组织
一、卫生部医政司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在卫生部医政司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政策。
2.建立健全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管理网络。
3.拟定有关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4.对全国重大的医院感染事件,组织专家调查、评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5.组织医院感染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6.组织有关医院感染管理重大课题的调查和研究。
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组织
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并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2.制定本地区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政策。
3.建立本地区医院感染监控管理网络。
4.对本地区发生重大的感染事件,应即时上报,并组织有关专家调查、评定,提出处理意见。
5.组织本地区医院感染管理的培训工作。
6.根据本地区存在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三、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组)
各级医院应根据卫生部(88)卫医字第39号文件(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并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全院医院感染控制规划及管理制度。
2.医院感染监测;管理监督;评价效果;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3.对新建设施提出卫生学标准的审定意见。
4.医院感染管理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
5.定期召开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议,对有关医院感染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对策。
6.发生医院感染重大事件时,应立即逐级上报,并采取果断措施。
7.组织落实和评价全院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和技术的普及教育。
四、医院感染管理科(专职人员)
在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医院感染管理的日常工作:
1.制定医院感染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全院有关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定期对医院环境污染情况、消毒药械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并提出考评意见。
4.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医院感染的各种监测资料,并按要求上报。
5.协调各科室间医院感染各项工作。
6.对发生医院感染爆发流行或重大事件,应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即时上报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7.定期汇总医院各种临床标本的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并向临床科室反馈,供临床选用抗生素参考。
8.医院感染的在职教育。
9.开展医院感染专题研究。
10.监督进入医院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药械的购置、查验卫生许可证,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和用后的处理。
五、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
由科室主任、监控医师、监控护士或护士长(兼职)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本科室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本科室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医院感染可疑病例,可能存在感染的环节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3.对医院感染散发病例按要求登记报告;对爆发、流行病例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对法定传染病要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报告。
4.按要求对疑似人或确诊医院感染病例留取临床标本,进行细菌学检查和药敏试验。
5.监督检查本科室抗生素使用情况。
6.组织和参加有关医院感染的培训学习。
7.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严格监督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切实做好对卫生员、配膳员、陪住、探视者卫生学管理。
8.有针对性进行目标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本科医院感染发病率。

医院感染的监测
一、医院感染发病率的监测
一、二、三级医院医院感染发病率应分别低于7%、8%、10%,漏报率不超过20%,各医院可开展下列监测:
1.全院医院感染发病率的监测。
2.医院感染各科室发病率的监测。
3.医院感染部位发病率的监测。
4.医院感染高危科室、高危人群的监测。
5.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监测。
6.漏报率的监测。
7.医院感染爆发流行的监测。
8.其它监测。
二、医院感染卫生学的监测
严格区分清洁区、半清洁区、污染区。医院建筑布局要合理,应符合卫生学标准,设施要有利于隔离消毒,医疗与生活区严格分开;门诊与病区相对隔离;传染病区与一般病区应有一定距离的绿化带,并应有单独出入路线。
住院病人应着住院服装,在指定范围内活动,禁止外出。
工作人员工作时应按卫生部职业服装要求着装,定期更换。
医院重点部门的空气、物表、医护人员手的卫生学监测应在清洁后或消毒后、操作前进行,如遇有医院感染流行或疑似环境污染时,则需要立即进行监测。
医院的卫生学监测项目如下:
1.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1)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的监测
工艺监测:应每锅监测,并详细记录(锅号、压力、温度、时间、灭菌物品、灭菌操作者签名等项)。
化学监测:应每包监测,大手术包除包表面监测外,尚需进行中心部位的化学监测,每晨灭菌前进行一次B-D试验。
生物监测:对新的包装容器、摆放方式、排气方式、特殊灭菌工艺的确定;新灭菌器效果测定;对日常使用的灭菌器应定期监测,3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应每季度监测一次。
(2)予真空压力灭菌的监测
工艺监测:同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的工艺监测。
化学监测:同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的化学监测。
生物监测:同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的生物监测。
监测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3)环氧乙烷气体灭菌的效果监测
化学监测:每件物品均应监测。
生物监测:应每月定期进行监测。
监测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4)紫外线消毒效果监测
日常监测:对灯管应用时间、照射累计时间及物理化学监测结果记录并签名。
物理监测:用于紫外线灯管安置后及使用前、使用中的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应每3-6个月监测一次。
参考值:照射强度不低于70μW/平方厘米,新购进的灯管不低于100μW/平方厘米。
生物监测:消毒后,照射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减少90%以上;人工染菌杀灭率应达到99.9%以上。
监测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5)使用中的消毒监测
消毒液采集: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测定时间:每月抽查或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参考值: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2.空气、物体表面及医务人员手的细菌学监测
(1)采样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2)监测时间:根据不同的特殊重点部门,每1-3个月监测一次。当发生医院感染流行,高度怀疑或确定与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的污染有关时,可随时进行监测。
(3)参考值: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
---------------------------------------------------
标 准
环境 范 围 -------------------------------
│] 空 气 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手
类别 (cfu/立方米) (cfu/平方厘米) (cfu/平方厘米)
---------------------------------------------------
Ⅰ类 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 ≤10 ≤5 ≤5
洁净病房
Ⅱ类 普通手术室、产房、婴 ≤200 ≤5 ≤5
儿室、早产儿室、普通
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
无菌区、烧伤病房,重
症监护病房
Ⅲ类 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 ≤500 ≤10 ≤10
室、注射室、换药室、
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
急诊抢救室、化验室、
各类普通病房
Ⅳ类 传染科及病房 -- ≤15 ≤15
---------------------------------------------------
以上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如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3.血液透析系统监测
(1)标本采集
单一透析系统:采样点为透析液进口及出口。疑有透析液污染或严重感染病例时,应增加采样点,如:原水口、软化水出口、反渗水出口、透析液配液口。
(2)测定时间:每月一次。
检查结果超过参考标准时,须再复查。怀疑或确定病人在治疗中有热原反应或菌血症时,应随时检测。
(3)参考值:
透析液进水口,细菌总数<200cfu/ml。
离开透析器的透析液,细菌总数<2000cfu/ml。

医院感染管理措施
一、消毒、灭菌原则
1.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消毒。
2.根据物品性能可使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毒灭菌。灭菌首选压力蒸汽、干热、环氧乙烷气体;消毒首选煮沸、流通蒸气;化学消毒根据不同情况可选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剂。
3.污染医疗器材和物品,均应先消毒后清洗,再消毒或灭菌。
4.使用中的消毒剂必须保持其有效浓度,并定期检测。
5.医务人员要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以及使用方法。配制时,应注意有效浓度、作用时间及影响因素。
6.连续使用中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及其管道等,应定期消毒;湿化液应每日更换灭菌水;用毕需终末消毒,干燥保存。
7.消毒灭菌后,应进行效果监测。
8.手部皮肤清洁和消毒:
医务人员上班时,严禁留长指甲、戴戒指。
(1)下列情况应进行手的清洁或消毒:
①接触病人前后。
②进行无菌操作前。
③进入和离开隔离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母婴同室、新生儿病房、烧伤病房、传染病房等重点部门时。
④带口罩和穿隔离衣前后。
⑤接触可能污染的物品之后。
⑥处理污物之后。
(2)洗手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①一般性洗手:用肥皂认真揉搓双手及腕部,特别注意指尖、指缝、指关节等部位,整个揉搓时间不应少于15秒钟,然后用流动水冲净。
②刷手:按外科手术要求进行。
③手的皮肤消毒:在进行介入性操作前,或接触传染性的病人,或其物品后,应注意手的清洗和消毒(常用的消毒剂有洗必泰酒精、碘伏或含氯消毒剂等)。
洗手设备应齐全:
①流动水:最好装置肘部开关、脚踏式开关或其它自动开关。
②清洁剂:肥皂应保持干燥,盛有消毒剂的容器应保持密闭。
③毛巾:应保持清洁、干燥,每日消毒,最好用一次性纸巾。
④洗手刷:应一用一灭菌。
二、合理使用抗生素
1.使用原则
(1)有效控制感染,争取最佳疗效。
(2)预防和减少抗生素的毒副作用。
(3)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避免产生耐药菌株。
(4)密切注意病人体内正常菌群失调。
(5)根据药敏试验结果及药代动力学特性,严格选药和给药途径,防止浪费。
2.抗生素的管理
(1)各医院应结合本院情况,制定抗生素使用规则。
(2)医生应掌握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各种知识,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代动力学、药敏试验,合理选用。
(3)护士应了解各种抗生素的药理作用和配制要求,准确执行医嘱,并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
(4)药房应建立抗生素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具体落实;定期为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有关抗生素的信息。
(5)定期公布临床标本分离的主要病原菌及其药敏试验,以供临床选药参考。
3.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几点建议
(1)病毒性感染一般不使用抗生素。
(2)对发热原因不明,且无可疑细菌感染征象者,不宜使用抗生素。对病情严重或细菌性感染不能排除者,可针对性地选用抗生素。
(3)力争在使用抗生素前留取临床标本。
(4)联合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临床指征。
(5)严格掌握抗生素的局部用药。
(6)严格掌握抗生素的预防用药。
(7)强调综合治疗,提高机体免疫能力,不要过分依赖抗菌药物。
三、重点部门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1.门急诊
(1)急诊科(室)、儿科门诊应与普通门诊分开,自成体系,相对独立,设单独出入口和隔离诊室,并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者,应到所指定的隔离诊室诊治。
(2)肝炎、肠道门诊应做到诊室、人员、时间、器械固定;挂号、候诊、取药、病历、采血及化验、注射与普通门诊分开。
(3)候诊室、诊室坚持湿式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并建立每日每周清洁消毒制度。
(4)各科诊室要有专用洗手设备。
2.病房
(1)医护人员接触病人前后要洗手。
(2)病床应湿式清扫,并坚持一床一套,用后消毒。
(3)病人小桌要求一桌一抹布,用后消毒。
(4)病房地面应湿式清扫,垃圾置塑料袋内,封闭运送;感染性垃圾必须焚烧。
(5)餐具、便器应固定使用,定期消毒。
(6)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病床单元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床垫、枕芯、棉絮曝晒或紫外线消毒;床单元用消毒液擦洗;餐具、脸盆等用物可用蒸汽或煮沸消毒,也可用消毒液浸泡。传染病人床单元按相应的终末消毒原则处理。
(7)病人服、床单、被套、枕套每周至少更换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即时更换。
(8)发现传染病人,按相应的消毒隔离原则处理。
(9)治疗室、配餐室、病室、厕所应有专用拖布,应标记明确;分开清洗,悬挂晾干,并定期消毒。
(10)病室应定时通风换气,必要时进行紫外线消毒。
3.治疗室 处置室 换药室 注射室
(1)医护人员进入室内,应衣帽整洁,严格无菌操作。
(2)无菌物品放置专柜。
(3)注射、针灸应采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
(4)注射、治疗时,应铺无菌盘,抽出的药液不得超过两小时。
(5)开启的无菌溶液须在四小时内使用,各种溶酶不得超过24小时,并注明启用时间。最好采用小包装一次性使用溶酶。
(6)碘酒、酒精瓶应保持密闭,每周更换及灭菌1-2次。
(7)置于容器中的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保存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8)治疗车物品摆放: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
(9)换药操作应按无菌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进行。感染性敷料应放在指定容器内,并焚烧处理。
(10)坚持定期清洁、消毒制度,地面进行湿式清扫。
4.产房 母婴同室 婴儿室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及有关操作规程,特别要注意每操作前后医务人员手的清洗;护理婴儿有关用品,要专婴专用,并且一用一消毒。
产房:
(1)布局合理,严格划分非限制区、半限制区、限制区。非限制区设于产房最外侧,包括换鞋及平车入室区、更衣洗澡区、厕所、值班室、休息室等;半限制区包括办公室(桌)、待产室、敷料准备间、器械室、洗涤间;限制区在内侧,包括分娩室、刷手间及无菌物品存放室等。各
区之间应用门隔开或有明显标志。
(2)使用专用工作服及拖鞋,外出时更换,并定期刷洗消毒。
(3)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4)产房中,应设置隔离待产室和隔离分娩室。隔离产妇和婴儿严格按照有关传染病的管理规定消毒隔离。
(5)产妇产前应做HBV、HCV的有关化验检查,阳性者按消毒隔离原则处理。
母婴同室:
(1)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应为5.5-6.5平方米,每个婴儿应有独立床位。
(2)设母乳库,应有操作台、冰箱、加热消毒装置。母乳在4℃冰箱内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严格探视制度。
(4)母婴一方有感染性疾病时,应及时与正常母婴隔离。
(5)产妇喂奶前,要洗手、清洁乳头;产妇在传染病急性期,应暂停哺乳。
婴儿室:
(1)每婴一床,每床应保持一定间隔,以0.5-1米为宜。
(2)应设隔离婴儿室(床)、高危重症监护婴儿室、配奶间、淋浴室、治疗室及出院处置室。
(3)配奶间应有操作台、冰箱、加热消毒装置;婴儿奶瓶应一婴一用一消毒;隔离婴儿用品应双消毒。
(4)婴儿用的眼药瓶、扑粉及粉扑、油膏均应消毒后单独使用,一婴一份。
(5)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有皮肤化脓、各型肝炎,以及其他感染性疾病者,应暂时调离本岗位。
5.手术室
(1)布局合理:建筑要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2)手术室应设一般手术间、感染手术间、无菌手术间,每一手术间应置一手术台。
(3)感染手术用品单独处理,用后进行双消毒。
(4)手术器械应用压力蒸汽灭菌,尽量不用化学消毒剂浸泡处理。
(5)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和卫生制度,坚持湿式清扫,每周有固定卫生日。
(6)严格限制手术室内人数,尽量避免非手术人员进入。
(7)正确执行无菌技术及有关操作规程,严格进行质量管理。
6.检验科
(1)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和有关操作规程,随时注意手的清洁消毒。
(2)采集血标本应坚持一人一巾一针一管,注意严格消毒灭菌。
(3)各种废充标本,应灭菌处理。
(4)化验报告单,应消毒后发出。
7.口腔科
(1)医务人员治疗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操作前后要洗手,必要时戴一次性手套。
(2)诊疗及手术器械、注射器、针头、漱口杯及镶复模具一人一份,一用一消毒或灭菌。
(3)治疗用的棉球、敷料必须高压灭菌,用后集中焚烧处理。
(4)牙钻、钻头应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8.内窥镜室
(1)内窥镜室应设检查区和清洁区。
(2)病人进行内窥镜检查前,必须先做肝功、HBV、HCV标记物检查,异常者,应作好消毒隔离工作,有条件的使用专用窥镜。
(3)内窥镜在每天使用前及每例使用后,应用高效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每日工作结束后,要严格进行终末消毒。
(4)冲洗容器应每天消毒清洗;每天工作结束后,台面及地面等应严格消毒。
(5)弯盘、咬口等器具一人一用一消毒。
9.供应室
应按照(88)卫医字第6号《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进行管理。
10.洗衣房
(1)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路线由污到洁强行通过,不得逆行。
(2)运送车辆应洁、污分开。
(3)不得在病房内清点污、脏被服,应直接放置污衣袋内运送洗衣房统一处理。浸有血液或体液的布类应置于防水袋内封闭运送。
(4)各类衣物应分类清洗。
(5)感染病人与普通病人的衣物应分开洗涤。对感染病人的衣物尽量少翻动,减少污染。被血液、体液污染的衣物应视同感染病人的衣物等同处理。
(6)洗衣房应有定期清洁消毒制度。
四、其他
1.一次性使用医用器具的管理
医院感染管理科或专职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一次性使用医用器具的采购、使用管理及回收处理进行监督,并对购入产品的质量进行监测。
(1)医院所购一次性使用医用器具的生产厂家,应具有医药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推销员应具有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推销员”证件。
(2)每次购置,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做到推销员证件、定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与生产企业相一致;并查验每一批号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消毒日期、出厂日期和有效期。
(3)建立登记帐册,记录每次订货与到货的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消毒日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号、有效期限及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
(4)严格保管,不得将包装破损、超过“灭菌有效期”,以及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有效期的一次性医用器具应用于临床。
(5)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有关医疗事件,必须按规定登记:发生时间、种类;受害者临床表现、结局;所涉一次性器具的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号及供货单位、供货日期等。并及时上报。
(6)一次性医用器具用后,必须毁形和无害化处理,严禁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2.消毒药械的管理
(1)医院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2)根据消毒目的选择适宜的消毒药械和处理方法。
(3)保证消毒药品的有效质量(浓度)。
(4)注意影响消毒效果的因素。
(5)加强消毒效果监测。
(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
3.污水处理
(1)医院必须对污水、污泥严加管理。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不得排放、清掏或作农肥。
(2)二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装置,并有专人负责。无污水处理设施的基层医疗机构,对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粪便及污水应在科室内先消毒后排放。
(3)污水处理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正确掌握有关卫生知识及设备操作技术。
(4)处理后的污水、污泥应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并定期检测。
4.污物处理
(1)二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置焚烧炉,由专人负责,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无焚烧炉设施的基层医院,其污物可采取用化学消毒剂等无害化处理。
(2)以下污物必须焚烧:
各种废弃的标本、锐利器具、感染性敷料及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等,尚未采取有效回收处理措施的一次性医疗器具也可焚烧。
(3)污物必须置于密闭容器内运送,并及时焚烧。
(4)焚烧炉排放的烟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标准。



1994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二届第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二届第4号)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9年4月27日选举谢觉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1959年4月27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1]104号



  《湖州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湖州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市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可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保留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可流动使用的制度,逐步建立公开、有序的集体土地有形市场。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征用手续,改变土地所有权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项目用地;
  (二)有长期稳定收入来源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三)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为主要设施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用地。
  严禁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商贸、房地产开发。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试行办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及监督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计划、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不同所有权主体的集体土地经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可委托乡(镇)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第八条 各类集体土地所有者法律地位平等。严禁乡(镇)或村擅自截留属于村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收益。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的供应及流转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供应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经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协商,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一定的形式提供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使其享有该幅集体土地约定年限的使用权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的供应形式主要有让与、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置换。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让与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建设用地使用者,双方签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并由建设用地使用者一次性支付土地收益给集体土地所有者。双方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应与建设用地使用者的经营期限一致,但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年限。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建设用地使用者,双方签定《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并由建设用地使用者逐年缴纳土地租金。租赁年限一般为3~10年,土地租金一般一定3年不变,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30%;也可一次性确定租赁年限内的租金标准。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以出资或入股等形式投入到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共同举办的联营企业,形成的股权属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享有,双方签定《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合作)合同》,并按各自出资额或股份享有权利,也可按约定分配利益。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置换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原权属合法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复垦成为水田、旱地、蔬菜地等耕地并经验收合格后,经批准可在工业园区、相关规划功能区置换使用规定面积的集体土地;置换使用的耕地,不占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依法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他方,使他方享有该幅集体建设用地剩余使用年限内约定的使用权的行为。流转形式包括转让、转租、作价出资(或入股)以及向银行抵押。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流转双方应签定必要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五条 在坚持农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前提下,允许农户在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将原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他农户。
  农民宅基地的转让,不得与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分割,且须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同意。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流转的,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随之转移。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计算;多次流转的,使用期限最长为上一次流转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有关税费。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的一般程序为:
  (一)使用申请。集体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使用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双方签定的使用合同(协议)、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承包农户的土地补偿协议等材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其派出机构初审后上报,下同)提出书面申请。
  (二)用地审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登记发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请者凭批准文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一般程序为:
  (一)流转申请。流转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双方签定的流转合同、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流转审批。有关材料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流转方领取集体建设用地转让、转租、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批准书。
  (三)变更登记。流转双方持有关批准文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转方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书或他项权利证书。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双方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按本试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供应与流转相关合同的文本格式,由湖州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使用者未提出续用申请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置。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因农村集体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土地所有者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集体土地所有者应根据土地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给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服从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因国家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相关合同随即终止。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指导价和最低保护价,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缴纳的土地收益(或租金),遵循“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除应依法上缴的国家税费外,按以下比例分配并转入各相应的土地收益资金专户:集体建设用地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益全部纳入乡(镇)集体土地资金专户;属村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乡(镇)留15%,土地所有者为8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收益主要用于对原承包农户的补偿、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成员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而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对原承包农户的补偿,可以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也可采用购买养老保险、劳力安置等其它补偿方式,以货币或购买养老保险方式补偿的,其标准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原承包农民补偿的最低标准。具体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或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湖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