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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政府接受日本政府为建设中日友好医院提供一百六十亿日元赠款的换文

时间:2024-07-22 08:3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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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政府接受日本政府为建设中日友好医院提供一百六十亿日元赠款的换文

中国政府 日本政府


关于中国政府接受日本政府为建设中日友好医院提供一百六十亿日元赠款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8月14日 生效日期1981年8月14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谭云鹤阁下
阁下:
  我谨提及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关于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提供日本经济合作的讨论,并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作如下安排:

 一、
  (一)为了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成中日友好医院的建设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日本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以一百六十亿日元(¥16,000,000,000)为限额的赠款(以下简称“赠款”)。
  (二)除非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共同协议延长每一时期的期限,“赠款”将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到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的以下三个时期内使用。
  1.本安排生效之日到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2.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到一九八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和
  3.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到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两国政府将另以换文的形式就第一款第(二)项中提到的每一时期“赠款”的数额进一步作出安排。

 三、
  (一)“赠款”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用于购买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和支付日本国或中国国民的服务费用(本安排中使用的国民一词,就日本国国民而论,是指日本自然人或由其控制的日本法人,就中国国民而论,是指中国自然人或中国法人)。其项目如下:
  1.修建中日友好医院的综合医院、临床医学研究所、康复中心、护士培训中心以及中日友好医院的其它有关设施(以下简称“医院设施”)所需的产品和服务;
  2.“医院设施”所需的设备及设备安装所需的服务;和
  3.上述1和2中提到的产品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需的服务(包括中国国内的运输服务)。
  (二)尽管有上述第(一)项的规定,但两国政府认为必要时,“赠款”可用于购买第(一)项1和2中提到的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与支付第(一)项1、2和3中提到的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国民的同类服务费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为了购买第三款中提到的产品和服务,将与日本国国民以日元缔结合同。这些合同须经日本国政府核定适于作为“赠款”对象。

 五、
  (一)日本国政府将以支付日元的方式实施“赠款”,支付的日元是用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根据第四款规定的经核定的合同(以下简称“核定合同”)所欠的债务,支付是以日元拨给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所指定的日本国公认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开立的帐户。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支付须由“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发出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国政府提出支付请求时进行。
  (三)上述第(一)项提到的帐户的目的只限于接受日本国政府支付的日元并付给作为“核定合同”的缔约者的日本国国民。关于记入帐户借方和贷方手续上的细则,将通过“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协商同意。

 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下列事项采取必要措施:
  1.确保“医院设施”建设所需的土地,并清理好现场;
  2.提供现场外的配电、供水、排水和其他附属设施;
  3.确保根据“赠款”购买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迅速进行港口卸货、结关和国内运输;
  4.免除日本国国民关于根据“核定合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它财政税捐;
  5.对根据“核定合同”提供产品和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6.确保根据“赠款”所建设的“医院设施”和所购置的设备,将适当地和有效地维持并使用于医院的各项业务活动;和
  7.负担为实施“计划”所需的属“赠款”负担外的全部费用。
  (二)用“赠款”所购买的产品不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再出口。

 七、两国政府将相互协商有关本安排引起的或与本安排有关的任何问题。
  我再一次荣幸地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看作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吉 田 健 三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吉田健三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再一次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且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应被看作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
                           谭 云 鹤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于北京

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管局 财政部等


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厅(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公厅),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四总部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后勤部:

节约资源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加强政府机构(包括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各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防等部门)节约资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继承和发扬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政府机构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政府机关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各级政府机构要充分认识节约资源工作的重要意义,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通过科学决策、加强管理、技术进步和宣传教育等措施,优化政府机构资源配置,降低行政开支,引导资源消费方式的改变,带动全社会做好节约资源工作。
二、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政府机构为目标,完善政策、健全体制、强化管理、创新机制、抓好示范、加大宣传,扎扎实实推进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一是以2005年为基数,实现节电20%,节水20%,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二是创建一批节约资源试点示范单位;三是初步建立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制度、标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和组织协调机制;四是逐步建立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
(三)基本要求
1.各级政府机构要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资源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责任制,明确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从职工个人、单位管理和履行政府职能等不同层面提出明确要求,充分体现节约优先的方针。
2.各级政府机构要共同推进节约资源工作全面开展。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按照积极稳妥,以点带面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单位、典型建筑和关键用能设备开展节约资源试点工作。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做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榜样。
3.全军各级机关要按照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大力加强军队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率先垂范,厉行节约,从决策计划、资源配置到日常管理,都要体现节约资源的要求,以自身的模范行动为部队做出榜样,带动部队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节约活动。
三、突出抓好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重点工作
(一)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和要求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各级政府机构在制定政策法规、编制规划和项目决策等过程中,要切实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杜绝和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资源浪费,保护和用好有限的资源;积极鼓励资源节约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强制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制定有利于资源节约的价格和财税政策,引导社会形成健康、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
(二)加强建筑节能。各级政府机构要加强对新建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展新建项目合理用能评价,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低能耗绿色建筑。对既有建筑应优化运行管理,抓好围护结构改造,推广绿色照明,加强中央空调、供暖和用电等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测试、诊断,有计划地实施节能改造, 提高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办公楼、会议室的装修控制和管理,杜绝过度装修。
(三)严格公务车辆节能管理。各级政府机构要完善公务车辆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制度,核定各单位、各系统、各部门车辆编制,压缩配置规模;逐步将公务车辆纳入政府节能采购,鼓励采购小排量、低油耗、低排放车辆,按规定及时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用车改革,逐步实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
(四)实施政府节能采购。各级政府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各级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统计体系,提高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
(五)强化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各级政府机构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土地管理体制,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充分挖掘现有土地的潜力,优先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控制新增土地利用项目,特别是严格执行楼堂馆所的审批程序;政府机构要带头节约土地,促进房地资源整合,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依法规范和加强政府机构房地资源管理。
(六)加强日常节约资源管理。各级政府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分级计量。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工作时间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减少空调、电脑、复印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能耗,养成人走关灯的良好习惯;大力推广节水型卫生器具(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中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提高水的使用效率;推行无纸化办公,开展废旧电脑及各种办公用品耗材的回收利用,促进办公用品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广使用再生纸,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
(七)加大资源节约宣传力度。各级政府机构要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宣传普及厉行节约的行为规范,培养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节约和减少资源浪费变成每一个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带动全社会做好节约资源工作。
(八)大力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各级政府机构要加快开展节约型机关的创建活动,按照“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从节约和利用资源、高效管理、绿色建筑、节能采购、新产品和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节约型机关的创建活动,促进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基础工作
(一)做好资源消耗统计,加强量化管理。加快建立政府机构资源消耗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将政府机构资源消费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加强资源消耗计量和监测管理,定期开展资源消耗自查工作或聘请专业机构不定期开展能源审计,汇总分析政府机构资源利用状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实施整改措施,充分挖掘节约潜力。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政府机构节约资源配套法规和实施方案;完善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建筑物节约资源标准、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耗能产品和设备能效标准、资源消费定额、房产和车辆经费预算支出标准等,并注重与城镇供暖、物业管理、办公车辆、办公用房等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协调。
(三)加强核算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资源消耗定额,制定实物费用支出标准,指导政府机构加强资源支出的核算;组织制定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相关鼓励政策,研究建立体现节奖超罚原则的节能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各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节能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和新建建筑节能投资。
(四)规范能源管理,推广节能新机制。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能源管理体系,对能源消费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政府机构能源管理能力评价体系,鼓励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聘请节能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政府机构节能改造,优化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机构要落实节约资源目标责任制,明确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考核考评制度。对在节约资源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从2006年起,各级政府机关每年3月底前要向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资源消费状况和节约潜力分析报告以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内部管理制度等开展节约资源工作的情况,重点是政策法规贯彻执行、项目策划、原材料和产品采购、运行管理、计划和措施落实情况、节约效果、能源资源消耗的财务支出等。
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是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领导干部要带好头,后勤部门要牵好头,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做好节约资源工作,形成“人人节约、事事节约、处处节约、环环节约”的良好氛围,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发挥政府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管 局

财 政 部

中 直 管 理 局

总 后 勤 部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

农办计[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委、局、办)、农科院、农垦总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加强和改进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国农办[2004]303号)有关精神,我部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以下要求,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的年度统计工作。

  一、高度重视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及本报表的有关要求,科学、客观地采集、填报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杜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行为。

  二、实行联合上报制度。为加强和各地财政部门、农发办的联系与配合,确保统计数据口径一致,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地方各级农口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上报统计报表(财政部门与农发办分设的,要抄送同级农发办)。省级农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联合报送本地区项目统计报表时,除上报我部外,须同时抄送国家农发办。

  三、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从2004年度起,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必须按本报表进行统计和上报。省级农口部门应于每年3月10日之前,将上年度项目统计报表及上报文件一式四份报送我部,同时发送报表(excel格式)电子文本,我部每年将对各省的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各省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罗旭

  联系电话:(010)64192529、(010)64192569(传真)

  电子邮件:jhskfch@agri.gov.cn

   luoxu76@263.net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