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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2003年春季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集中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0:27: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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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2003年春季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集中行动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3]85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3年春季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集中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我部开展2003年全国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春节大行动以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行动,围绕春节期间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市场的突出问题开展突击性监督检查活动,形成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的高压态势,规范了节日食品市场,春节期间全国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确保了人民健康。春季以后气温逐渐上升,食品容易腐败变质,季节性食品也将大量上市,为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我部决定于2003年4月20日到5月20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2003年春季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活动,作为2003年食品卫生安全保障系列活动的第二次统一行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在总结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对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的极端重要意义,在春节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大行动基础上,再接再厉,争取取得更大成果。
二、突出工作重点
根据我部食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本次活动确定以规范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保障学校集体用餐安全、查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的各种违法生产加工行为为重点,重点旅游地区要加强对餐饮业和旅游景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规范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要以贯彻落实《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为重点,对集贸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要督促市场举办者认真履行其食品卫生管理职责,协助培训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实行培训上岗制度。
(二)保障学校集体用餐安全。要以提高学生用餐安全为重点,对学校集体用餐供餐单位和“学生奶”、“豆奶”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卫生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会同教育部门检查并督促学校对集体餐、“学生奶”和“豆奶”食品采购建立审查制度,分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三)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的食品生产加工场(厂)进行一次排查。重点查处加工厂超范围生产加工、利用假冒伪劣原料加工食品、未经检验出厂等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吊销。依法查处并取缔无证无照的地下加工“黑窝点”,并探索在农村地区清除非法食品加工的措施。
(四)加强对餐饮业和旅游景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冷荤、肉类和水产品等高危险性食品的加工情况,取缔无证摊贩和非法经营者。
三、加强督查和大案查处
要加大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狠抓大案要案,对符合吊销卫生许可证规定的要坚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对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要坚决移送,坚决做到“五不放过”。各地在本次活动中,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建立自上而下的督查工作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实行责任制。
四、加强宣传、及时反馈信息
各地在制定方案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争取舆论支持。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本次活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和执法工作动态,围绕监督检查的重点工作积极主动进行宣传,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各地卫生部门要发挥食品卫生检验的技术优势,根据春季食品消费的特点,定期组织对流通市场的饮料、冷冻饮品、瓶装水、乳制品等食品的监督抽检,及时曝光不合格产品,鼓励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食品市场的健康繁荣。
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大案要案,请及时报告我部法监司,并于6月10日前报送本省工作总结。



二○○三年四月九日
附件

2003年全国春季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集中活动情况汇总表


报告单位(盖章): 共出动人次数:


检查单位单位数责令改进数拟进行行政执法处罚数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和人数备注
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文号取缔销毁食品(公斤)
集贸市场(食品摊位)
学生集体用餐
中小型食品加工场(厂)
餐饮业及旅游景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




注: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请详细报告,吊销卫生许可证文号的,请详列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苏发钧 向芳


一、签订施工合同应重点把握的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建筑产品生产之前的最后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应引起施工企业格外重视,把握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1、严格审查发包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施工方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如果项目不合法会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另外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以降低风险。

2、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审慎提交投标文件。

施工图纸是否符合业主的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该工程是否合法、工程是否能获得施工许可证有决定性的作用。实践中不排除因为设计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施工而被延误,甚至整个工程重新招标,从而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因此在投标前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对招标文件施工单位也应当认真研读,因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投标书都会成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如果不引起重视随随便便投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可能追悔莫及。

3、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并切实约定“专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广,自拟合同文本难以全面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疏漏,因此建议使用国家示范文本。目前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当事人应根据工程及双方具体情况,据实约定并填写“专用条款”的内容;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4、恰当约定工程的计价方式。

常见的工程计价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总价包干、单价包干、成本加酬金。三种计价方式其实是有各自的适用特点的,不能不加考虑地随便选用。比如总价包干方式,适用于技术不是很复杂、图纸已经很稳定、工期也不是很长的工程,也就是合同风险已经基本明了的工程。但是,多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会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明智地选择一般不约定“一次包死,不作调整”,但这仅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一般发包方都希望总价包干,而承包人都希望签可调价合同,到底签什么计价方式的合同,涉及到双方力量的平衡。如果选择可调价的合同,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材料涨跌价差可约定为:“若任一种建材政府指导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具体比例双方可协商),则甲乙双方应在该指导价公布后十天内,按公布后的该建材指导价对原合同金额进行相应的追加或调减。”

5、明确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和竣工结算程序。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约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应当约定清楚。合同中也应明确约定参加工程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此外,合同还应约定具体的竣工结算程序。

6、具体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和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

合同一般约定发生以下情形,经发包方或者监理单位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施工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同时,合同还应明确具体地约定非施工方原因发生停工时,施工方损失的计算方法,利于出现停工并发生损失争议时顺利向发包方索赔。

7、预防工程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陷阱。

有的发包方并不是真正想把项目建设完工,而是想利用施工合同骗取承包方的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因此,凡交纳工程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的应采取防范措施以降低风险。防范措施有以下一些:(1)核实发包方是否存在,过往的资信状况;(2)落实工程是否存在,是否办理合法报建手续;(3)发包方是否已落实工程后续资金(此点对垫资承包尤为重要,以防止垫付的资金被套牢);(4)要求发包方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人担保;(5)尽可能进行公证,并对发包方收取的工程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由公证机关制作赋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8、明确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因相关人员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约定清楚,防止无权人员随意签字。

9、详细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工程施工合同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一旦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很多工程承包合同无违约责任,或违约责任订得不全面、不具体,无法操作。没有违约责任的承包合同对双方缺乏约束力,失去了订立合同的意义。因此,必须将承担或减免违约责任的条件、方式、时间等写明,以便日后履行。

二、履行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及其防范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归根结底就是三件事:工期、质量和价款,即工期要保证,质量要合格,价额要合理,这三点处理好了,就不会发生大的纠纷。

1、工期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
  (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