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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时间:2024-05-20 11:18: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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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德阳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促进环卫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垃圾管理体系,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垃圾收费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
   第三条 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
  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城市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是实施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费用总称。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城市垃圾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
  部门)负责全市的垃圾收费管理工作。财政、物价、水务等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垃圾
  收费管理。
   第六条 垃圾收费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章 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
   第七条 凡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政府指令性价格收取,不足部分财政补贴。
   市政道路、公共广场及无主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政府财政承担。
   第九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由环卫部门直接征收或采取委托代收的形式:
   1、城镇居民应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每月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代
  为征收。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垃圾由环卫部门
  统一收集、运输、处理的,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征收。
   3、城市暂住人口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街道居委会收取。
   4、经营性机动车辆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征收。
   5、经营性三轮车应缴的垃圾费,可委托工商部门征收。
   6、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自备车辆运输到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生活垃圾处
  理费由垃圾处置场(厂)征收。
   7、建筑垃圾、特种垃圾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用由建筑垃圾、特种垃圾处理场(厂)直
  接收取或委托相关部门收取。
   第十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可分别列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事业经费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成本。

   第三章 城市垃圾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征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市财政专户,实施专户管理,用于全市垃
  圾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专款专用。
   城市垃圾处理费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垃圾处理费的缴存及返还比例。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代收费单位应及时将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存入财政指定的专户,任何单
  位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垃圾处理费实行当月存入,当月返还。返还比例:80%作
  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垃圾的清运及处理(从事垃圾作业的环卫部门),20%可作为市财政
  统筹使用。
   受委托收费的单位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作为代收工作手续费。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铁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铁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4日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市长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铁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管理,节约资源,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发展散装水泥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一切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和物。

第四条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环保、质监、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的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市)区按发展规划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

(三)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信息交流,促进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与应用;

(四)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据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建设工程中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进行处理。

第六条 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内使用混凝土总量在50立方米以上(含50立方米)的基本建设工程或一次性使用8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 自201 O年1月1日起,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凡河新城区、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八条 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审核预算(标底、标函等)时,应当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后,可不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特种类型预拌混凝土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十条 经批准允许在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搅拌混凝土的,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使用散装水泥的,在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后,方可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一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生产、使用和验收预拌混凝土,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检测。如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隐瞒。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照工程设计水泥使用量预缴专项资金。属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工程建设单位向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预缴;其他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预缴。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完成主体工程和工程竣工后,分两次持购买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合法发票,向预缴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退还实际使用散装水泥量所预缴的专项资金本息。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输送泵车、散装水泥专用车等专用车辆,列入特种车辆管理。需通行市区的禁行、禁停交通控制段时,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通行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准许并发放通行证后,方可在市区道路上通行。

第十七条 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逾期不改正的,处以looO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改正,并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采用伪造、涂改、冒用购买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发票等手段,退还或者少缴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的专项资金,或者补缴专项资金,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审批、收受贿赂、侵害建筑经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商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信阳市委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中共信阳市委


中共信阳市委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4年1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进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 引进到我市的各类人才来去自由,享有与我市居民平等的工作和生活权利,享受我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对象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是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我市紧缺急需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国家级科技领域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外国专家;

(二)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海外学成归国人员;

(三)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四)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用人单位急需的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不受地域限制,可以是信阳行政区划外的各类人才,也可以是信阳行政区划内符合第四条规定而不在国有单位工作的人才。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原则、方式、办法


第六条 引进人才实行双向选择、专业对口、学用一致、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和引人与引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引进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方式,因人因事制宜。

(一)通过就业或调动的形式到本市工作;

(二)采取借调、兼职、停薪留职、辞职等形式到本市短期或长期工作;

(三)携带项目或资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联办各类企业等形式到本市工作。

第八条 人才引进可通过自荐、推荐、招聘或人才中介机构牵线等形式进行。

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从快从简办理。对引进的人才,由市政府发给《信阳市引进人才证书》,凭证书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政策

第九条 引进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人才,可作为市政府顾问,享受市级领导待遇,也可直接进入党政机关,符合条件的可安排为正县(处)级职务;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可直接进入党政机关,符合条件的可安排为副县(处)级职务;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可直接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安排为正科级职务;引进急需的国家重点全日制普通高校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经面试考核合格后,可优先安排到党政机关工作;引进的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经面试考核合格后,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安排到事业单位或乡镇党政机关工作。引进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考试,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面试加10分,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面试加8分。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进入事业单位。

引进有一技之长、拥有市级以上科技成果、且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人才,可比照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执行。

第十条 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不受领导职数、编制、增人计划、工资总额的限制,其工资按相同职级或同等条件人员中最高工资确定;到乡镇基层工作的本科(含)以上毕业生,见习期间,直接发定级工资;引进到企业工作的人才,可实行年薪制,或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薪酬;携带项目或资金到我市工作或服务的人才,可与用人单位签定按效益分成协议,按协议领取薪酬。

引进的符合本规定第四条(一)、(二)项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给予每月1000—10000元的工资补贴。

第十一条 凡引进到本市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含5年)服务合同需要在本市定居的人才,可以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两院院士补助30万元,国内知名学者、学科技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补助20万元,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补助10万元,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补助5万元。安家补助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确有困难者,市、县区财政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进行科学研究或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项目,用人单位应解决相应的经费或按有关规定优先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对符合第四条(一)项规定的引进人才,用人单位要为其建立工作室、配备工作助手、专用车辆及通讯工具,提供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其在职配偶、子女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配偶、子女没有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用人单位安排或协助落实单位。

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选择本市任何一所中小学就读。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因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经审核承认其原有身份,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或单位重新建立人事档案,工龄连续计算;户口关系转不出来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组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原籍居民身份证办理落户手续。

引进的人才,原不在国有单位工作或者原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直接确定其相应的身份、职级和工资待遇,并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在外地取得的职称,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的,均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原来没有职称的,由政府人事部门直接认定或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引进人才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结构比例限制,其中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晋升。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社会保险关系转不来的,经社会保险部门审定,由用人单位补登记、补缴费。

建立引进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对引进人才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符合第四条(一)、(二)项规定的人才,由用人单位适时安排疗养。

第十七条 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者,另外给予奖励。

(一)在企业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带头人,有重大研究成果并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由企业按优薪优酬的办法予以鼓励,其工资标准可高于本企业同类人员工资的2—5倍;

(二)有科研发明成果并用该技术或产品使企业效益明显增加的,从当年由上述因素所产生效益的税后利润中一次性提成5—10%奖励成果发明人;

(三)属于股份制企业的,其提成部分以股份方式对引进的人才予以奖励;

(四)对业绩突出的人才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评定办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人才,其档案可由所在地人事部门实行人事代理,其选拔使用、职称评定晋升、继续教育、家属子女落户入托入学、社会保险等,与国有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措施

第十九条 人才引进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列入年度预算,县、区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外发布一次需求人才类型、职位、待遇等方面的信息。

构建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人才引进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应在10日内办毕有关手续;对不能按时办理又不能说清原因的单位和部门,追究单位主职和责任人的读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引进人才情况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并将人才引进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地人才使用和待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信阳市人事局办公室电话:6222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