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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试行)

时间:2024-07-22 06:1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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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试行)

卫生部


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试行)

1983年12月19日,卫生部

一、出血和血肿
由于手术中止血不妥或适应症掌握不当,在术后出现的阴囊切口渗血、精索血肿及阴囊血肿者。
二、感染
术后二周内发生的切口感染、结扎断端感染,及由此继发的急性精索炎、附睾炎、精囊炎或前列腺炎,或由此引起的慢性感染者(术后无急性感染病史的慢性前列腺炎,不作并发症论)。
三、痛性结节
术后三个月以上,主诉结扎处疼痛,经检查有明显压痛之结节者。
四、附睾郁积症
术后六个月以上,主诉局部坠胀不适,有时在房事或疲劳后局部感觉加重。附睾特别是附睾尾部肿胀、表面光滑,触之有压痛、输精管近睾丸端增粗。
五、神经官能症
参照女性神经官能症诊断标准执行。


北京市关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认定办法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


北京市关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认定办法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推动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条件
1.已列入年度《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2.未列入年度《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1)项目符合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项目的技术来源是自主开发的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国内外联合开发技术或是引进的国内空白技术。
(3)项目建设对于相关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产业化后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4)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投产后,自销售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产品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的组织部门
由市计委、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组成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计委。
三、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和程序
1.市计委、科委、经委共同编制年度《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该计划于每年12月下发,凡列入该计划的项目均为已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2.未列入《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由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小组进行认定。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可通过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试验区外的企业可通过立项批准单位初步筛选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计委。市计委将申请认定的项目审核、汇总后,
提交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小组、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审议。经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小组同意后,市计委统一发布《关于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的通知》。
未列入《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符合认定条件第(1)(2)(3)条或第(1)(2)(4)条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认定。
四、项目申请材料
1.未列入《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符合认定条件(1)(2)(3)条的项目,申报项目时必须将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及有关附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一并报送,并填报项目申请表。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企业法人概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技术特点、市场前景预测、项目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构成、资金筹措、建设期限、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2.未列入《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符合认定条件第(1)(2)(4)条的项目,申报项目时只填报项目申请表。
凡属医药项目,须备有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文。
五、项目承担单位可持市计委发布的《关于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的通知》,到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各项手续。
六、以上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1999年9月7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3〕30号)和文化部《关于重申赴台文化交流立项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台发〔1993〕5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归口管理职责
(一)省文化厅负责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文化交流的方针政策。
2.研究制订全省文化交流的各项规章制度。
3.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全省文化交流计划。
4.按规定权限审核申报全省文化交流事项。
5.协调和指导各地市、各部门文化交流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各地市、各部门执行文化交流政策和实施计划的情况。
7.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在文化交流工作中违反政策和外事纪律的事件。
(二)各地、市文化局在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管理本地区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
(三)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企业、各人民团体按本办法向省文化厅申报本部门、本单位的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
二、归口管理事项
组织实施国家委派的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和经文化部或省政府批准的我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各类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包括:
(一)访问、考察、讲学、无偿、有偿艺术表演、艺术展览等。
(二)文物和考古领域的往来事项。
(三)友好城市间的文化艺术交流事项。
(四)参加或退出国际性、区域性文化艺术组织,举办、参与举办或参加双边、多边国际文化艺术会议、比赛、展览、各类艺术节等。
(五)对外交往活动中含有的文化艺术交流项目。
(六)属于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的其他事项。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各类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应在每年10月底前申报下年度计划。计划外的临时项目须提前2个月申报。
(二)全省对台文化交流项目,商省台办后由省文化厅审核呈报文化部立项。
(三)各地市对外及港澳文化交流项目,报经行署、省辖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市文化局报省文化厅审核并报文化部或省政府审批。
(四)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个人)各类对外及港澳文化交流项目,由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文化厅审核上报。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驻赣单位经办的涉外文化艺术往来事项,如涉及或动用本单位以外的省文化艺术团体或艺术品,须征得我省文化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后上报。
(六)各类对外及港澳文化交流项目,凡涉及跨地区、跨单位的有关事宜,应事先征得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取得书面确认后再行申报。
(七)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经省文化厅审核申报,同时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八)申报件的附件应齐全
1.省内艺术表演团体(个人)出国(境)访问演出,有偿演出或商业演出的申报附件包括:邀请函、邀请单位(个人)的资信证明以及演出内容、计划、意向书或合同草案、演员名单、演出节目单、演出报酬、费用承担方式等。
2.国(境)外艺术表演团体(个人)来赣演出的申报件附件包括:演出合同草案、表演团体和个人名单、简况(包括政治背景、艺术水平等),拟定演出节目内容、录像带、费用承担方式等。
3.文化艺术品出国(境)或来赣展览的申报件附件包括:邀请函、展览内容和数量、展品估价、展品作者简历以及展出时间、地点、随展人员等。对于文物出国(境)展览,除上述附件外,还须有国家文物局的批件。有偿展览和展销项目,除文化艺术品出国(境)展览所须附件外,
还应提供展品价格、保险金额、酬金数额、售款分成比例、付款方式、违约索赔等。
4.邀请国(境)外文化艺术、文物考古等人员来赣访问考察、讲学、参加国际文化艺术会议等,其申报件附件包括:被邀请人简历(政治背景、专业水平)以及来赣时间、地点、目的、经费承担方式等。
四、审批工作程序
(一)省文化厅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审核呈报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
(二)经文化部或省政府批准的项目,由省文化厅出具《江西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件,下同)。
(三)出国、赴港澳地区的文化交流项目,须凭复函件经有出国(境)团组及人员审批权以及有邀请外国人来赣审批权的部门批准或确认,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五、归口管理要求
(一)各类涉外文化艺术往来,在未取得复函件之前,不得对外做出最终承诺。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1.出访的文化艺术团组、个人,须持有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单位办理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国人员政审批件》和省文化厅的复函件,申报护照签证和其他证件。否则,外事部门不予颁发护照和出具其他证件。
2.邀请外国文化艺术团组、个人来赣,须持省政府授权单位办理的邀请外国人来赣审批件和省文化厅的复函件,向有权通知我驻外使馆签发来华入境签证的部门申办入境手续,否则不予受理。
(三)各类涉外文化艺术往来事宜,均须在取得复函件后开始实施,并按复函件的要求办理。
1.所有演出、娱乐、展览等场所的涉外文化艺术活动,在未接到复函件前均不得接待、宣传、赠票、售票。
2.新闻单位对未获复函件的涉外文化艺术活动,不得进行报道、刊播广告。
(四)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及其派驻国(境)外的机构、企业等,均不得利用劳务形式组织或承办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活动。
(五)对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要加强保密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项目活动结束后15天内,由主办单位书面总结送省文化厅,同时抄送省外办。



199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