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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19:49: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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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绍兴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6]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请按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绍兴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外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劳动力,是指户粮关系不在绍兴市区而进入市区的务工者。
  第三条 凡绍兴市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需招用外来劳动力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力必须遵循“先本地、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确需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应事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人数、工种和招工地区,经核准后,方可跨地区、跨省招用外来劳动力。
  第五条 绍兴市劳动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外来劳动力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对外来劳动力的招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城建、效能、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外来劳动力的招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外来劳动力进入市区务工实行统一管理;
  (二)负责办理用工手续,实施就业证制度;
  (三)负责实施用工监察制度,指导、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外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外来劳动力在本市务工的,应当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
  (二)持有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暂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城镇户籍的,还须持有本人失业证;
  (三)18至49周岁的女性和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应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发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四)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统一向外来劳动力暂住地派出所申报外来劳动力暂住户口,并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身份证》或《暂住证》,集中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领取《就业证》。
  《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内的证件每年由发证单位进行年检,证件无年检记录的自动失效。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外来劳动力。
  第九条 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农村劳动力使用调节费。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条 外来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协商确定。外来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为3个月以上的城镇劳动力和1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工,应当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 外来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其待遇按照绍市劳(1996)81号、(1995)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落实外来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措施,注意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津贴。
  第十四条 禁止播放、刊印、张贴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广告。
  第十五条 凡按规定限制招(聘)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用人单位经批准招(聘)用外来劳动力的,必须同时安置本市区劳动力,其安置人数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招用外来劳动力总数的30%至50%。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的,按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浙江省禁止使用童工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安排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除责令改正外,每安排1名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对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予以清退;
  (四)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的,除责令其补交外,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该项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被处罚的用人单位缴付所罚款项,应从税后留利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或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对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市)城镇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15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区社会劳动力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4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4〕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是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食品工业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参与拟订全省食品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促进食品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二)贯彻国家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执行国家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组织制定地方食品行业规范,起草地方食品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

  (三)推动国有食品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掌握和分析、汇总国内外食品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食品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食品行业学会、协会工作。

  (五)组织指导食品工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牌;负责食品工业投资项目立项的初审和论证工作。

(六)指导全省食品工业的生产运行;掌握分析全省食品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组织食品行业开发市场,积极参与国内外经贸活动;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

(七)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和省经济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内设4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

  协助办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信息、新闻发布、督查、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会议组织、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贯彻国家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拟订全省食品行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推进食品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负责食品行业投资项目立项的初审和论证工作;负责全省长白山生态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省食品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三)科技信息处。

  负责行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初审、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食品工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汇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吉林食品网站建设工作。

  (四)行业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组织拟订地方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掌握、分析全省食品行业生产动态,指导食品企业开发市场,积极参与国内外经贸活动,协调行业内部关系;指导国有食品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本行业生产运行;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4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4名(另行下达),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5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四、其他事项

  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策研究室、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于一九九○年八月联合召开了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中共中央中发(1990)19号文件批转了《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把团支部作为村级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村级建设总格局,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对农村团组织建设和对广大农村青年的关怀。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广大农村团组织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19号文件精神,把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团支部建设作为今后二、三年内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主要任务,结合落实团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工作任务,切实把农村团支部建设好,使共青团组织在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一)

  为了适应农村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党中央提出了农村村级组织建设的新格局,即以党组织为核心,村委会和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共青团为助手,妇女、民兵组织密切协作,全面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村级组织配套建设的开展,为搞好农村团支部建设提供了有利时机。

  农村团支部是共青团组织的重要基础,是农村团的工作的基本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青年最直接的桥梁和纽带。近年来,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认真贯彻"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的方针,抓基层、打基础、抓落实,促进了农村团的基层建设与改革的发展。广大农村基层团组织,发挥青年的智力优势和创造力量,积极开展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实用技术培训和扫盲工作,分别推进农村青年科技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开展青年脱贫致富小开发活动,同时,带领青年反对买卖婚姻、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为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应当看到,目前农村基层团的建设仍是全团工作的薄弱环节,,有些地方30%左右的村团支部处于松散瘫痪状态;一些边远贫困地区和新办的乡镇企业中还有团的工作"空白点";乡、村团干部缺额较多,专职不专用,报酬不落实的问题还比较普遍。因此,以团支部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农村团的基层建设是全团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农村广大团的基层组织,对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农村团支部建设好。

 

(二)

  根据党中央关于新时期村级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农村团的工作发展需要,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团支部建设的基本方向是:落实党对农村团的工作的指示,把团支部建设成政治坚定、组织健全、职责明确、作用突出的坚强集体,热心为青年服务,用政策和法律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团结带领青年,做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突击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农民。

  第一,加强团支部的班子建设。要按照团章的有关规定和民主程序,把那些优秀的年轻党员和团员选拔到团支部班子中来,尤其要选好团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应热心团的工作,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为青年所信赖。要努力解决好团支部书记工作报酬问题。

  第二,加强团员队伍建设。要坚持对团员进行团员意识教育,对团员提出高于一般青年的要求,发挥团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模范作用。要积极地有计划地做好团员发展工作,逐步改变有些地区团员少于党员的状况。要对团员进行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和革命传统教育,按照中组部(1986)12号文件要求,改进和完善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并建立工作制度。

  第三,加强团支部的各项制度建设。今明两年,要在农村团支部中逐步建立健全团员大会、团小组会、团支委会和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以及团课制度(简称"三会两制一课"),不断提高团支部的组织生活质量,使团支部的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四,加强团的阵地建设。农村团的阵地建设包括活动阵地,培训基地和经费基地。此项建设应与发展集体经济相结合,在组织团员青年为壮大集体经济发挥作用的同时,组织团员青年搞劳动积累或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自助,解决团的活动经费,创办团支部工作和活动的物质依托。

  要通过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团支部建设,富有实效地开展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体和社会公益等各项活动,增强团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团组织更好地发挥对青年的教育引导作用,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突击作用,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锋作用,在村级组织中的青年代表作用。

 

(三)

  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要遵循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的思路,与全团开展的"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按照以"争先创优"为"龙头",以"双合格建设"为重点,整顿松散瘫痪团支部,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分层次实施推进。

  在团支部松散瘫痪面较大的地区和单位开展组织整顿。整顿工作的目标是:治理松瘫,健全组织,配好干部,开展活动。通过组织整顿,为实施"合格团支部建设"打好基础。同时,要注意抓好团的工作"空白点"的建团工作。

  在具有一定基础的农村团支部中开展"合格团支部建设",进一步规范团支部的各项工作,提高团支部建设和工作水平。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合格团支部建设"工作规划。已经开展团支部建设"合格"、"达标"等活动的地区,应根据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思路,对原有的工作要求进行调整、充实,使本地区已经开展的农村团支部建设活动同全团"双合格建设"相衔接。

  在"合格团支部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农村团支部"争先创优"的活动。要培养和树立农村团支部建设的先进典型,总结和宣传农村团支部建设的好经验,形成农村团支部建设的正确导向。

  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应当同加强乡镇团委建设相结合。乡镇团委担负着指导团支部工作的直接责任,把乡镇团委建设好,对大面积活跃农村团支部具有关键性作用。在推动村级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加强乡镇团委建设,重点是配齐配好乡镇团干部,解决乡镇团干部缺额较多的问题;要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落实党员团委书记列席同级党委会问题;要建立必要的制度,保证乡镇团干部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团的工作;要建立团的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加强对乡镇团委工作的考核和管理。乡镇团委要搞好对团支部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发挥在农村团的基层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四)

  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特别是团县委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将农村团支部建设纳入同级党委制订的本地区村级组织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配套进行,以村党组织建设带动村团支部建设,努力使农村团支部建设与整个村级组织建设同时部署,同步开展,统一检查验收。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根据中央19号文件精神和团中央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的计划,明确农村团支部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作出分阶段实施安排,并组织力量、培训干部、抓好落实。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应先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开,保证农村团支部建设稳步地向前发展。

  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加强对农村团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要结合贯彻党中央(1989)12号文件精神,继续帮助基层解决在干部配备、工作报酬、团的经费基地和活动阵地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各级团的领导机关都要长期联系一批农村团支部。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和研究在农村团支部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争取党委和政府部门制订政策,为农村团支部建设和工作活跃创造有利条件。

(此件发至团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