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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1:1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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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

 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贾汪区除外)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徐单位、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以下简称“个人”),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统一政策,市、区两级征管”体制。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徐州市地税局负责执收;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可委托区财政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环卫部门或所辖街道办事处,分别按照规定的范围具体负责执收。
第四条 市、区政府委托征收范围:
(一)市财政局具体负责部、省属驻徐行政、事业单位,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驻徐部队的征收工作。
(二)徐州市地税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市及市以上企业(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的征收工作。
(三)各区委托征收范围:
1.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2.区及区以下企业、个体工商户;
3.辖区内住户(含暂住人口);
4.辖区内建设(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
单位所属分支机构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对单位总部集中征收;实行独立核算的,对各分支机
构分别征收。
第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均按实际居住地每户每月4元收取。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户,按每户每月1元收取,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交所在区财政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负责小区内的卫生保洁,并将垃圾集中运至由区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垃圾中转站不得再向其收取其它费用。
(二)市区内的单位,应按照上一年度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由单位缴纳。
(三)部分行业收费标准:
1.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 
2.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
3.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和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20元收取,由市
场(点)主办单位缴纳。垃圾由辖区环卫部门负责运送。
4.建设(施工)单位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按新建、拆迁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经批准自行回填部分免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建设(施工)单位须自行或委托运输
服务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委托运输服务单位代运的,应当支付垃圾代运费。 
5.家庭装潢和修缮房屋弃置渣土、装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后,不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装潢和修缮房屋产生的装潢和建筑垃圾,由负责收取该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负责运送。
对第1、2、3项涉及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再执行按其职工人数征收的标准。
(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居民和由财政拨款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凭有效证明
经所在地的区政府(市属福利院由市财政局)核定后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城镇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标准和规定时间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后,所产生的生活、生产、营业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运送。
第八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对单位征收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对个人征收的,使用专用定额票据)。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缴并予以举报。
收费许可证和专用票据由执收部门分别向市、区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或领取。
第十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执收单位按时上缴所在地的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弥补本区保洁人员和门前三包人员工资、环卫设施设备购建、市区垃圾收集运输等
费用的不足部分;市执收单位按时上缴市财政专户(7月底前完成全部收入汇缴),专项用于市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工业生产垃圾及其他特殊垃圾处理费的收入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鼓励收好、收足城镇垃圾处理费,市财政部门及各区政府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
务费,专项用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宣传、奖励和改善征管部门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对未按标准和期限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一天加收3‰的滞纳
金(滞纳时间从7月1日起计算);拒不缴纳的,由征收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执收部门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住户不
按规定标准和时间缴纳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向住户所在单位送达“城镇垃圾处理费协助征收通知书”,单位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协助征收到位。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各区政府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市政府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牲畜疾病防疫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牲畜疾病防疫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8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加强牲畜疾病防疫方面的互助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愿意在牲畜疾病防疫方面进行密切合作,并采取措施,防止牲畜疫病从一方领土传到另一方领土。

  第二条 一方向另一方出口的牲畜、牲畜产品、动物性饲料,应有国家授权机关开具的兽医卫生证书或兽医检疫证书,根据出口品种的不同,该证书应证明:
  1.牲畜是健康的,不是来自第三条疫病的地区。
  2.牲畜产品不带有第三条规定的疫病病原体。
  3.动物性饲料不带有使牲畜致病的病原体。

  第三条 双方同意对进出口的牲畜和牲畜产品进行下列疫病的检疫:
  1.炭疽(牛、绵羊、山羊、马)
  Anthrax (bovine,ovine,caprine si equorum)
  2.布鲁氏杆菌病(牛、绵羊、山羊)
  Brucellosis (bovine,ovine,caprine)
  3.口蹄疫(牛、绵羊、山羊、猪)
  Aphtae Epizooticae (bovine,ovine,caprine si porcine)
  4.巴氏杆菌病(牛、绵羊、山羊、猪)
  Pasteurellosis (bovine,ovine,caprine si porcine)
  5.狂犬病
  Lyssa
  6.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Pleuropneumonia contagiosa bovum
  7.牛瘟
  Pestis bovum
  8.气肿疽
  Gangrena emphysomatoza bovum
  9.牛结核病
  Tuberculosis bovum
  10.猪瘟
  Pestis suum
  11.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12.羊痘(绵羊、山羊)
  Variola ovina (ovine si caprine)
  13.鸡新城疫
  Pseudopestis avium
  14.鸡瘟
  Pestis avium
  15.鼻疽
  Malleus
  16.猪丹毒
  Erysipelas suum
  17.非洲马瘟
  Pestis africana equorum
  18.马传染性贫血病
  Anemia infectiosa equorum
  19.兔热病(土拉伦斯菌病)
  Tularemia
  20.螨病
  Acariasis
  21.猪水泡病
  Exanthema vesiculosa suum
  22.鸡传染性喉头气管炎
  Laryngotracheitis infectiosa avium
  23.白血球组织增生(牛、鸡)
  Leucosis bovum si avium
  24.媾疫
  Exanthema coitale paralyticum
  25.伪狂犬病
  Pseudohydrophobia
  26.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Bronchitis infectiosa avium
  27.猪传染性脑脊髓炎
  Encephalomyelitis enzootica suum
  28.沙门氏菌病
  Salmonellosis
  本条规定的疫病清单,经双方授权机关共同协商,可补充或减少。

  第四条 双方同意在互利合作原则下,交换牲畜防疫技术资料、菌种、毒种和兽医药品。同时双方同意在事先协商的基础上相互派遣兽医专家交流科学技术经验和讨论牲畜疾病防疫合作方面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本协定将根据缔约双方各自的法律规定提交核准,并从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都未宣布终止,则协定每次自动延长有效期一年。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罗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黄   华            斯·安德烈
     (签字)             (签字)
明天,请?上台作反腐报告

       杨涛


近日,笔者随意浏览新浪网,便看到不下十条有关贪官落马的新闻。第一条是关于重庆市宣传部长张宗海的消息,张宗海因涉嫌受贿于2004年4月份被审查并“双规”,其主要问题是受贿300万元和生活腐化。第二条是关于江西省原上饶市市委书记余小平的消息,江西省纪委的通报称其道德品质败坏,嫖宿卖淫女;生活作风糜烂,长期包养情妇;指使某中学校长违反规定将儿子推荐为省级优秀学生,并弄虚作假保送到北京某大学就读。接下来还有广州番禺区原区委书记梁柏楠涉嫌受贿被查处等消息若干条。
看到这些贪官纷纷落马的新闻,笔者不禁有个担心,今后请?上台作反腐报告,才不会产生今天还在台上反腐倡廉,明天就成了反面典型的黑色幽默呢?
请党政一把手给大家敲警钟吧,万一他又是个余小平第二个,暗地包养个情妇,不又让人笑掉大牙;那就请宣传部长来吧,恐怕又不行,?都知宣传部是个清水衙门,可张宗海居然冒出个受贿300万:实在不行就请反腐的人来,总可以了吧,岂慢,被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家单位荣记一等功,人称“反贪标兵”的原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韩建林,由于涉嫌违纪,目前已被立案审查。天啊!这么多部门的官员,难道居然找不到一个让我们能放心上台作反腐报告吗?
那就只好让咱们的小老百姓中找个上人上台作反腐报告吧,这也许可能还让我们更放心。这倒不是说老百姓的廉洁意识、道德水平就一定比官员更高,关键是至少老百姓不掌有权力,腐败还找不上他的门槛。
话虽这么说,但笔者也知道自己的推论过于偏激。毕竟,某些官员的腐败不能代表所有的官员,即使是执法、司法部门的人员腐败的行为令人难忍,但事实上也只是少数人,官员当然有资格上台作反腐报告。
不过,下面二个问题不解决,就不能不让笔者真正担心官员上台作反腐报告的黑色幽默会一再重演。
一是如果我们的制度不确实解决防范官员的腐败的问题,官员的“前腐后继”的事情必将永无休止。某省三任交通厅长相继落马的事情令我们揪心,也让我们深刻地意识到人性弱点,追求私利可谓是人的天性,我们万万不可将廉洁完全寄托于人的道德自律,制度的防范永远是我们反腐的第一要务。
二是如果我们的监督不能确实到位,腐败分子必将无所畏惧,永远会心存侥幸。如果我们的纪检部门、检察机关还受制于同级党政,命运掌握在他们手中,如果我们的纪检部门、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还是仅在于下级官员而不能对同级官员监督,那么腐败就不能得到近距离、及时、有力的监督,腐败分子也将视是否被上级的查处视为一种运气,腐败的脚步也不会得以遏制。我想即使中纪委再招兵买马一万人,恐怕其效果还是治标不治本。
制度建设不完善,法网不严密,老百姓就永远有理由怀疑,今天在台上给我们作反腐报告的官员,明天会落马吗?那么,指望他们对反腐报告充满信心的愿望也可能落空。如果老百姓对反腐没有了信心,那将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情。
但愿,请官员上台作反腐报告不再会是个问题!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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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