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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3:3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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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 证监发字[1996]35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

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35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

文和[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 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

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

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 (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

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

明细磁盘报送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斯洛文尼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加入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本公报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公报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二日在卢布尔雅那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斯洛文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戴秉国               鲁佩尔
    (签字)              (签字)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四、严禁非法制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五、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对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法予以其他相应处罚。
七、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