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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4-07-23 03:5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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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6号
现公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曲 靖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顿城市交通秩序,构建“珠江源大城市”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曲靖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适用于曲靖城区范围。

第二条 禁止三轮摩托、货车、拖拉机、畜力车进入环城东路(含)以西,建宁东西路(含)以南,长征南北路(含)以东,麒麟南路与花柯路平交路口以北的城区。

第三条 禁止人力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于7时30分至21时30分进入麒麟东路、麒麟西路、麒麟南路、南宁东路、南宁西路、文昌街、廖廓南路、翠峰路。

第四条 残疾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代步车除外)须喷涂或悬挂统一标志后方可在环城东路以东、花柯路以南的居住小区内行驶。

第五条 二轮摩托车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城区通行证(“准”字号牌)后方可驶入城区。

第六条 麒麟南路、廖廓南路无信号灯控制路口以及其它需要禁止车辆左转的路口禁止左转。

第七条 禁止车辆在城区无停车泊位的路段乱停乱放。

第八条 学校、幼儿园大门两侧无停车泊位的禁止停车。

第九条 禁止公交车、出租车在指定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或站内长时滞留。

第十条 长途客运车辆须按指定路线行驶,禁止沿途揽客。

第十一条 为减少噪声污染,城区禁鸣喇叭。

第十二条 禁止两人和两人以上骑乘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 行人须走人行道,横过街道须从人行横道、地下通道或过街天桥通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城建部门批准,严禁占道经营及非交通占道。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本通告所称的城区是指曲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

第十七条 本通告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1月26日 财农[2007]339号


农业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超出国家规定标准需要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解决。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第六条 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规定。第七条对2004年~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2007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第八条 财政部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发放前,采取公示、公告等形式,加强退耕农户对补助资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粮食补助资金,继续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继续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1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从2008年起,对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由原规定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补助资金,改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核查结果核拨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用于退耕农户的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4]2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自2000年国家局首次提出焦油限量要求以后,已连续三年卷烟产品降焦幅度每年在0.5毫克/支以上,2003年全国平均加权焦油量已下降到14.3毫克/支。为更好地发展中式卷烟,进一步推进全行业卷烟降焦减害工作,提高中国烟草的整体竞争实力,国家局决定:从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督促卷烟工业企业提前做好卷烟盒标焦油量标注调整的准备工作。对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高于15毫克/支的卷烟,在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将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进口卷烟。






二00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