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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1:56: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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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署通〔2007 〕24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毕节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毕节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到毕节投资开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到我区进行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方式和产业导向

第三条 投资者在我区境内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
(三)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经营区内国有企业;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权;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凡属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发展方向的投资者,到我区进行投资开发。
(一)鼓励投资者到我区兴办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鼓励兴办以我区境内资源为依托、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的企业;鼓励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鼓励投资者兴办、建设、经营农、牧、林和水产种养殖基地,农副产品加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鼓励投资者参与交通、能源、城市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市场建设、环境保护以及科技、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信息等领域进行投资。
(四)鼓励投资者采取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承包、注资等多种形式对我区国有企业依法实施改制改组改造。

第三章 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条 建立招商引资发展基金。地、县市在每年财政预算时,将招商引资发展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区每年不少于500万元,各县市每年不少于2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能带动区域产业发展和农户增收的区内外企业,扶持区内外投资者科技创新和产权保护;扶持优强企业做强做大。综合运用贴息、补助、激励等手段,为区内外企业投资毕节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投资者办理完毕各种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后,到同级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局登记备案,享受下列优惠扶持:
(一)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企业外,在我区新办的企业,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累计出资额不超过新办企业注册资金25%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可在3年内享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在我区新办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企业,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可以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我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且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的,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同时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的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免地方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自用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买月份起,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四)区内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国道、省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七)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对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可申请从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八)投资煤化工、磷化工以及新型产品生产的项目,所用的煤炭原料免征煤炭调节基金。
(九)涉及其它税收政策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七条 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兴办企业实行如下优惠:
(一)凡区外投资者依法购买“四荒”地发展农、林、牧、水产养殖业,享受“四荒”使用权拍卖的优惠待遇;经有权机关批准,投资者可在所购荒地内修建生产性用房。
(二)属于区内独资、控股、参股的生产性企业,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区外投资者参股兴办企业,可在五年内保留划拨用地。
(三)区外投资者投资从事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等条件下享有周边土地的优先开发权。
(四)鼓励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等形式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八条 凡投资者到我区境内以各种方式从事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由各级政府招商引资部门帮助协调办理工商、税务、土地、环保、供水、供电等有关手续。对在审批权限以内,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指定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能办理和不能按时办理的,应给予投资者以明确的答复。
第九条 对投资者兴办企业所需要的电、水、通讯及原材料,给予优先安排和保证,执行价格与区内企业相同。
第十条 对到我区投资兴办酒店服务业的,各级招商引资部门帮助协调办理有关手续。对酒店所需的电、水、通讯等,给予优先安排和保障,价格均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种收费、税收均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公安、消防等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除特殊情况外,检查前应先与酒店取得联系。
第十一条 投资者在入户、住房、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或企业进行“吃、拿、卡、要”和敲诈勒索。投资者或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各级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投诉,或向各级政府招商引资局反映。受理投诉和反映的部门应根据地区已出台的相关整治投资环境方面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联系制度。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县市属重点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列为地区重点企业。对重点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地县市监察部门挂牌保护,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行署领导直接联系。
第十四条 实行一站式的年检制度。凡法定必须年检的项目,各部门应授权本部门在政务中心所设窗口将其纳入即办件范围,及时办理年检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到企业进行检查,不得随意进行评比,违者按照“三乱”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行文下发之日起实施,由行署法制办公室、地区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1]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商业预付卡在商贸流通和居民服务等行业使用日益广泛,对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扩大消费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解决商业预付卡市场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确立的多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加快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对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对本地区单用途预付卡发卡规模大、用卡占比高、消费者数量多的商业企业,特别是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和较大规模的餐饮、美容、保健、洗浴等生活服务企业,以及在同一连锁品牌下跨法人发卡的企业,要列入重点发卡企业目录进行管理,并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
  商务部拟出台《单用途预付卡发行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职责、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等。制定《单用途预付卡发行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规范单用途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对重点发卡企业的业务数据统计、预警分析的信息化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估计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数量多、差异大等难度,本着“规范为主、兼顾发展、属地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抓紧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积极推动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重点是通过建立重点发卡企业业务报告、定期检查等制度,动态掌握相关业务的发展情况,规范发卡行为,防范可能发生的资金风险。对于其他商业企业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也要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三、督促商业企业严格规范发卡行为
  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单用途预付卡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商业企业尽快制定单用途预付卡发行操作办法,落实以下制度:一是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单用途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单用途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单用途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单用途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四、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召开相关行业座谈会,消除企业对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的疑虑和担心,指导和督促零售、餐饮、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重点行业协会,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的自律管理,把贯彻执行《通知》的情况列入相关行业信用评价重点指标。要广泛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支持配合管理工作、政策落实到位的企业,要予以宣传表彰;对拒不执行《通知》要求、工作进展缓慢、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商业企业,可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五、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在2011年8月底前,启动对重点发卡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购卡实名登记制、非现金购买制、限额发行制等规定落实到位。对未落实相关制度的商业企业,要主动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其尽快完善制度,使违规滥发单用途预付卡的行为在2011年中秋、国庆前得到初步遏制。对检查后仍违规发卡的商业企业,要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要充分利用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商务部将于2011年底前,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过全面整顿治理和强化管理,使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的工作在2012年元旦、春节前取得明显成效。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郑文渊 魏子力
  电话: 010-85093311 010-85093319
  传真: 010-85093329
  邮箱: xinyongchu@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强化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对所属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强化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对所属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目前,全面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工作正在进行。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对所属营业部检查不到位、相当一部分信托类证券兼营机构总部无专门机构、人员负责信息系统安全和技术风险防范的情况,为提高证券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管
理水平,切实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法人单位负责制。各法人单位必须于7月20日前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落实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承诺书》报送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认真执行《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7号),对下属各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改进方案和实施计划时间表。
三、处于分业、重组过程中的信托类证券兼营机构,必须坚持法人负责制,在公司总部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规范》,加强对所属营业部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与检查工作。
四、中国证监会将于近日与驻各地派出机构一道,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信息系统落实《规范》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把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列为重点跟踪对象,进入动态数据库,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者,中国证监会将对该公司总部或营业
部分别实行警告、公开通报和取消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处罚。
请各地派出机构将本通知从速转发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把证券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纳入重要日程,常抓不懈。



1999年6月26日